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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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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1987年4月30日,煤炭工业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条例》、《矿产资源法》,加强对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从1987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发执行。原我部(85)煤地方字第1093号文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即行废止。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是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法规,是保障乡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促进乡镇煤矿正规化生产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本规程适用于集体和个体所有制煤矿。
各省、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按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本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属煤炭工业部。

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乡镇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促进乡镇煤矿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各级〔省(区)、地(市)、县、乡(镇),以下同〕煤炭工业部门及乡镇煤矿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各级煤炭工业部门和乡镇煤矿都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
各级煤炭工业部门的行政正职和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搞好业务保安。
井、队长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班、组长和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三条 各级煤炭工业部门,必须健全安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分管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
产煤多的县、乡(镇)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各矿(井)要建立安全检查机构,根据井型大小配备一定数量、有现场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人员。
第四条 每一矿(井)都应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每一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在工作地点威胁生命安全或有毒有害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在危险没有解除,仍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在此情况下煤矿应照发工资。
第五条 地(市)、县每季,乡(镇)每月,矿(井)每旬至少研究一次安全工作,并进行一次有领导和群众参加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
各矿(井)必须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六条 每一矿井必须实现“五消灭”(即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并逐步消灭干打眼,取得县煤炭工业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进行生产。
每一矿井的矿长都必须是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每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工作鞋,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发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人员入、出井清点制度,确切掌握入、出井人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高沼气、煤与沼气突出或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下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八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填绘。
一、井上、下对照图;
二、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通风系统图;
四、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九条 每一矿井应建立下列主要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大检查、安全活动日,事故分析与处理制度;
六、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考勤制度;
九、安全奖罚制度;
十、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第十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同时招请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严禁盲目违章抢救。事故处理完毕后,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到事故责任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分析、总结教训,并在15日内将事故发生的经过、主要原因和今后防范措施等,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矿(井)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改造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落实安措资金。
高沼气、煤与沼气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受水害威胁大的矿井,每年还要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矿井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指明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每一职工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及警报信号。
各矿(井)必须备有和县煤炭主管部门联络的通讯电话,或其它通讯工具。井上下至少要有一对防爆通讯电话。
第十二条 各矿(井)在制定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承包安全工作。不准以包代管,严禁签定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的招聘合同,已签定的一律废止。

第二章 开 采
第十三条 凡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办矿审批手续;必须有批准的方案设计。对所开采区域煤层条件、地质构造、水文、瓦斯等级、老窑分布等情况要清楚,并依此提出开采方案确定正确的开采程序合理布置井巷,不得乱采滥挖。
第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
相邻矿(井)必须有明确的法定边界,并按规定留足保安煤柱,不得开采和破坏,更不准相互挖通。
第十五条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或平峒时,井口顶侧必须加砌挡墙和开挖防洪沟。
第十六条 人行斜井的坡度大于25°时,靠行人一侧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用作矿井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应设置梯子间。
立井井筒和水平大巷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人行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
第十七条 巷道和峒室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装设备及检修的需要。
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m。巷道两侧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其一侧必须留有宽0.7m以上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25m。
第十八条 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架、提升绞车、吊桶安装应牢固可靠,井口周围必须设置栅栏,井口必须设置锁口盘和井盖门。
二、工作人员上下井或在井口作业和在井筒中悬空作业时,必须佩戴保险带。
三、井内和井口要有可靠的信号装置,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所有凿井人员都必须熟悉各种信号。
四、井筒必须支护。永久支护到井筒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大于2m时,应有临时支护。
五、必须制订防止从井口、井壁、吊桶等外坠落矸石、工具和其他物料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坡度大于30°的小眼,要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设施。煤仓、溜煤眼要有防止煤矸石堵塞的设施,并禁止行人。处理堵眼故障,要有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往上进入眼内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和下山时,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还必须设坚固的遮挡,遮挡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的并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高度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开采急倾斜煤层时,还必须注意底板情况。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都应支护,所有支架必须保持完整、架设牢固。严禁空顶作业。断梁、折柱要及时更换,不准有少棚、缺腿等现象出现。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工业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恢复老井、老巷或采掘工作面穿过老空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查明情况,并要制定防止冒顶、片帮、掉底、透水和有害气体伤人的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后,方准施工。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从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工作人员应站在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进行作业,严禁一切人员进入老塘。
第二十六条 每一矿井必须切实加强井巷维修,保证矿井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的安全。
维修巷道时,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在独头巷道翻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点里面工作。维修倾斜巷道时,必须停止行车。
第二十七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一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报废的斜井及平峒均应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二十八条 所有报废的巷道都必须封闭。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防洪堤坝及水源地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公路及桥梁下的保护煤柱;
三、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防工程;
四、受保护的文物古迹及建筑物、构筑物下的保护煤柱;
五、一切已经合法批准正在开采的或已经规划开采的矿山范围内;
六、没有证实已经熄灭的火区煤层。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
第三十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入风井和出风井,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要有足够的断面,要经常维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杂物,保证风流畅通。
第三十一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其主要扇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设专人管理,保持经常运转,不得任意关停。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矿井一般不得采用局部扇风机代替主要扇风机使用,主要扇风机应装置备用电动机。
第三十二条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必须取其中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低于4立方米。
二、生产矿井的风量应按采煤、掘进、峒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实际风量计算的细则,可由地(市)煤炭工业部门制定,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新建矿井的风量,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的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每一矿井要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风门、风墙、风帘、风桥等设施,有效地控制风流,并不得随意拆除。
一切废巷和采空区以及不用的联络小眼要及时封闭。
第三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以及火区位置和范围。
第三十五条 井下巷道掘进,应采用全风压或局部扇风机通风。局部扇风机和起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扇风机的吸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扇不准任意关停。
第三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要采取独立通风。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被串联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严禁全矿井一条龙串联通风。
煤与沼气突出矿井严禁串联通风。
第三十七条 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中发现过一次沼气,该矿井即定为沼气矿井。
矿井沼气等级,按照平均日产一吨煤涌出沼气量和沼气涌出形式,划分为:
低沼气矿井:10立方米及其以下;
高沼气矿井:10立方米以上;
煤与沼气突出矿井。
各县煤炭工业部门每年必须组织进行矿井沼气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报地(市)煤炭工业部门审批,报省(区)煤炭工业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风流中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沼气浓度不得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第三十九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井下一切工作地点,每班都要检查瓦斯。
采掘工作面,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低沼气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沼气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都应先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矿井负责人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附近20m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内局部积聚沼气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防止瓦斯积聚,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停工区内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及时封闭。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应制定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工业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开采有煤与沼气突出煤层或矿井,必须制定预防煤与沼气突出的安全措施,报地(市)煤炭工业部门批准,报省(区)煤炭局(公司)备案。
第四十三条 在井下发现有煤和沼气突出的预兆,如沼气骤然变化,煤体松软,开裂、响煤炮、瓦斯压力增大和温度变化等现象时,要立即停止工作,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报告矿长进行处理。
在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或喷出的区域内,禁止使用瓦斯检定灯检查瓦斯。
第四十四条 在掘进岩巷、半煤岩巷道时都要采用湿式钻眼、采掘工作面要洒水降尘。在煤尘易飞扬地点,如运输机头,转载、装载地点应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运出。
第四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峒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第四章 防灭火
第四十六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火制度和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四十七条 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包括:普通白炽灯、普通日光灯、手电、土电灯等)。井下人员必须携带煤炭部批准厂家生产的矿灯,不合格的矿灯不准入井使用。
第四十八条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严禁使用灯泡和其它电器取暖。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并由矿山救护队或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下按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工作面浮煤要出净,采区结束后要及时封闭,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不准在火区下采煤。
第五十条 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要立即报告矿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井领导。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灭火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电器设备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封闭火区时,必须采取防止沼气、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工作要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地(市)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五章 防治水
第五十二条 每个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都要对井田范围及周围老窑进行水文情况调查,并在矿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及积水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 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的历年最高洪水位。
对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或挡水墙)、疏水沟或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严禁水下开采。每个矿井在接近水库、河流、湖泊及其它水体时,要按规定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并要加强观察,防止透水。
防水煤(岩)柱的留设应经地(市)煤炭工业部门批准。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开采本矿和邻矿的防水煤柱。
第五十五条 每个矿井在雨季前,都要检查和填堵地面裂缝和老窑,加固堤坝和疏通沟渠,防止雨水灌入井下。每年雨季的防洪抢险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并且在雨季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十六条 每个矿井要在井底附近建立水仓和排水设施。
水仓总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水仓应定期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积。
井下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井下工作泵、备用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井下安装的水泵必须保持台台完好。
第五十七条 每个矿井都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并应形成制度。探放水工作要有专人负责,探放水前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经县煤炭工业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生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发生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迅速报告矿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探水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探水时,如发现钻眼流水增大或有臭鸡蛋味,必须立即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做好放水准备工作后,再进行放水工作。
放水时,要根据矿井排水能力、水仓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及时进行处理。严禁用放炮方法进行放水。
第六十条 在井巷掘透老空和排除井筒、下山及老空积水前,或在排放积水的过程中,都必须经常检查瓦斯(硫化氢、沼气和二氧化碳)和加强通风。

第六章 火药和放炮
第六十一条 火药(包括炸药、雷管、以下同)必须放置在火药库。炸药、雷管要分开储存。库房要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领、退和防止丢失的保管制度。
地面火药库的建筑结构,按库容大小、防火防爆、通风防潮、安全保管等原则进行设计,各种防护措施及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二条 地面运输火药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井下人力运送火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持有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运送;
二、炸药和雷管应分装在不同的坚实的木箱内,木箱必须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袋内运送;
三、火药应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不准与上下班人员一起上下井或在人员集中的地点停留。火药箱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不得乱扔乱放;
四、火药在运送过程中,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不得与带电物体(包括化纤物品)接触和摩擦。
第六十三条 在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第六十四条 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操作。
第六十五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应以当次工作需要量为限;
二、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插在炸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
第六十六条 装药时,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装药连线时,禁止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第六十七条 炮眼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封泥。
炮眼深度小于0.6m、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时,不得装药放炮。无封泥或封泥不严的炮眼,禁止放炮。
严禁放明炮、糊炮。
第六十八条 装药前和紧接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异状时,必须报告班组长及时处理。在未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第六十九条 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班组长应指派专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通路上放好警戒,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
第七十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手把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七十一条 放炮后,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爆、通风等情况,确无危险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七十二条 发生瞎炮,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及时进行处理。在没有处理完毕前,不准从事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处理瞎炮只允许在距离瞎炮不少于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禁止使用其他方法处理瞎炮。
第七十三条 不得用炮崩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如确无其它方法处理时,必须经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放炮方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二、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超过450g;
三、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沼气,沼气浓度不得超过1%;
四、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七十四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应设置警标,保持正常通风。掘进工作面放炮前,要检查对方巷道中的沼气,超限时,不得放炮贯通。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第七十五条 在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揭开煤层前,应制订安全措施,报县煤炭工业部门批准。放炮前必须将井下全部人员撤到地面,然后在地面进行放炮。

第七章 运输和提升
第七十六条 用机械提升的矿井,每班要检查提升容器、钢丝绳、绞车、连接装置、过卷装置、制动闸、自动保险装置等,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要有断绳保险装置、其可靠性应定期试验,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正确选型,具备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及过卷、限速等保护。要有明确的人员上下井制度,上下井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工指挥。
第七十八条 提升设备司机、井上下把钩工要固定专人,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提升容器载重量要有明确限制。
井上下信号要有统一规定。井口、井底和绞车房相互之间要有通信联络装置、司机对于每一个不清的信号都要认为是停止信号,查明后才准开车。
第七十九条 每一提升装置都必须装有从井底把钩工发给井口把钩工和从井口把钩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禁止越过井口把钩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第八十条 倾斜井(巷)提升要有防跑车装置。行车时,严禁蹬钩和乘人,并巷内也不准行人。
倾斜井(巷)的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洞,上部停车场必须设有阻车器或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矿车掉道、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都必须发出信号;
二、推车时,禁止蹬车、搭车和放飞车;
三、同方向推车时,两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四、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需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
第八十二条 矿井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沼气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支护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
高沼气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增安型蓄电池电机车。
煤与沼气突出矿井(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
二、机车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禁止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三、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必须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四、机车运行时,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列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接近风门、巷道口、峒室出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处,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号。
五、架线电机车的架线高度,在行人的巷道和车场内为2m,井底车场内为2.2m。
六、无特殊的安全措施,电机车运输不得搭乘人员。
第八十三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以每秒0.3m以下速度进行详细检查,记录断丝情况和钢丝绳直径缩小情况。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钢丝绳直径减小到以下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15%。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升降人员用的不得小于7,升降物料用的不得小于6,吊挂用的不得小于5。

第八章 电 气
第八十四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
第八十五条 禁止由地面上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井下供电变压器也禁止中性点接地。
第八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第八十七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八十八条 操作电器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主回路的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127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表
------------------------------------------------------------------------------------------------------
\ | 煤(岩)与沼 | 沼 气 矿 井
\ 使 | |------------------------------------------------------------------
类 \ 用 | 气突出矿井和 | 井底车场、总进风 | | |总回风道、主要回风
\ 场 | | 道或主要进风道 | | |道、采区回风道、工
别 \ 所 | 沼气喷出区域 |----------------------|翻罐笼硐室|采区进风道|作面和工作面进风、
\ | |低沼气矿井|高沼气矿井| | |回风道
----------------|----------------|----------|----------|----------|----------|------------------
一、高低压电机和| 矿用防爆型(矿|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
电器设备 |用增安型除外) | | | | |增安型除外)
----------------|----------------|----------|----------|----------|----------|------------------
二、照明灯具 | 矿用防爆型(矿|矿用一般型|矿用增安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
|用增安型除外) | | | | |增安型除外)
----------------|----------------|----------|----------|----------|----------|------------------
三、通讯、自动化| 矿用防爆型(矿|矿用一般型|矿用增安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矿用
装置和仪表、|用增安型除外) | | | | |增安型除外)
仪器 | | | | | |
------------------------------------------------------------------------------------------------------
第八十九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第九十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应超过7000V;
二、低压不应超过700V;
三、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第九十一条 凡不用或暂时停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打上闭锁或加锁。
第九十二条 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及防爆性能。
第九十三条 井下36V以上的电气设备,都要设接地保护装置,并构成接地网。380V及以上的电气网络中,应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
第九十四条 地面的变(配)电室和供电线路要有可靠的避雷装置。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沼气、煤尘以及火的灾害,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管路,必须在井口处将金属体妥善接地;
三、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第九十五条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必须保持完好,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缆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
井下人员严禁拆卸、敲打、撞击矿灯。

第九章 矿山救护
第九十六条 地(市)煤炭局和产煤量较大的县应建立矿山救护队。负责所管辖的地方煤矿的矿山救护工作。
第九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由地(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导。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佩戴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煤炭工业部矿山救护队长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九十八条 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可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应由体质符合条件的生产人员组成。
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培训。辅助矿山救护队员每季度必须演习一次。
辅助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第九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员必须严格选拔。新队员的条件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以下、井下工龄不少于2年、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矿山救护队员,都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半月的救护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第一百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能够处理各种灾害事故的装备。
矿山救护队所有装备必须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状态。
第一百零一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制止盲目冒险抢救,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长为指挥部成员,对矿山救护队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事故矿井必须做好后勤工作,及时提供保证抢险救灾所需的人力、设备和器材。
第一百零二条 矿井发生火、瓦斯、煤尘、透水等重大事故后,矿山救护队必须首先组织侦察工作,准确探明事故的性质、原因、范围、遇险人员的所在位置,以及巷道的通风、瓦斯等情况,为指挥部制订抢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第一百零三条 处理事故时,进入灾区的救护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并根据事故性质的需要,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
第一百零四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所管辖区域内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
矿山救护队要定期对所管辖矿井进行安全检查,熟悉井下情况,协助搞好安全预防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对外联系和井上、下联系的通讯设备,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十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百零六条 从事井下生产建设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知识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才准下井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安全培训的对象和时间,可按下列要求执行:
矿井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应由县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经培训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采支工、回柱工、通风工、放炮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提升运输各类司机等特殊工种,由县煤炭工业部门培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其它一般生产人员,由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
新工人下井前,由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培训后还需要由有经验的生产人员带领实习。实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
工种变更应重新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第一百零八条 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本规程和有关指令、决定等,进行法制教育;
二、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规律、预防措施,能制定职责范围内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遇到灾变能采取应急措施,处理险情;
三、生产人员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与本工种有关的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如果遇到险情能采取应急措施;
四、井下人员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

第十一章 工业卫生
第一百零九条 所有下井人员都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必须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不得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一矿井,要有浴室和更衣室。井上、下要有饮水设施,盛水器具必须加盖、加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每一矿井要设有保健站,备置必要的医疗药品、器械和急救器材。要有保健员并能掌握急救技术。
第一百一十三条 要经常保持井巷整洁,水沟要畅通,不得有淤泥、积水、杂物堆积。
第一百一十四条 要经常保持工业场地、办公室、食堂、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创造文明生产的环境。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一百一十五条 凡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敢于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抢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煤矿必须把安全工作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凡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无死亡事故、完成生产任务的单位,在年终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甚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一百一十八条 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政策法令和本规程,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各省(区、市)煤炭工业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煤炭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程与国家安全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安全法规执行。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1991年3月18日,能源部

根据《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制定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试行)》及附表《电力工业企业档案(0--5类)分类表》、《水电厂、火电厂、供电及火电施工企业档案(6--9类)分类表》,现印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请将问题及时告部办公厅。

附: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试行)

目 次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
编制说明
使用说明
简表
主表
0 党群工作
1 行政管理
2 经营管理
3 生产技术管理
4 财务审计
5 人事劳资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
为加强电力工业企业档案标准化、现代化管理,促进企业档案工作的综合整体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信息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特依据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制定本规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的实体分类原则、分类方法、类目标识和类目设置。企业用本规则及附表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排架管理。0至5大类的分类表适用于全部企业;6至9大类的分类表不同性质的企业各不相同。
2.术语
2.1 企业档案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并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管理、劳动人事、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
2.2 类目
类目是档案分类的基本单位,是构成档案分类表的主要成份。
2.3 类号
类号是类目的标识符号,用以表示类目在分类体系中的位置和排列顺序。
3.分类原则
企业档案分类是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职能,结合企业档案构成的内容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综合开发利用。
4.一级类目的设置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设十个一级类目,即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审计、人事劳资、产品(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
5.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分类方法
5.1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人事劳资和除会计财务以外的财务管理等大类按问题兼顾组织机构进行分类。
5.2 财务管理类的会计财务按文件的形式分类。
5.3 产品(生产)类根据发电、供电、施工、修造等不同企业的主要生产职能按专业性质分类。
5.4 科学技术研究类按专业性质和课题分类。
5.5 基本建设类按项目和专业性质分类。
5.6 设备仪器类按专业、用途分类。
6.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
6.1 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详见《分类表》。《分类表》中的类目设置是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基本类目。类目的级位表示上、下位的隶属关系。
6.2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使用到哪一级类目,没有实体档案的类目可空号不用。
7.类目标识
7.1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类目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7.2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最多设有四级类目,各级类目都用0--9标识。
7.3 不同级类号之间直接联接。
8.声象等档案的分类
声象或其它不同载体的档案,就其档案的形成和反映的内容,在本规则分类表中十个一级类目中都有,它只是在档案载体上的不同,其反映同一问题时的性质、内容、作用都是与纸质载体相同的,因此不单独设置一级大类。可采用分库保管、统一分类编号的办法,为加强管理可另编目录。
9.企业人事档案的分类
企业人事档案的分类按中组部的有关要求执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与其它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10.本规则由《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编制说明和《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及其《使用说明》组成。
11.各企业自本规则颁发之日起,凡新进库的档案(除对原有档案的修改、更改、补充部分外)统一执行本规则。
12.过去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符时,以本规则为准。
13.本规则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编 制 说 明
一、编制过程
1981年原电力工业部为统一电力企业科技档案的分类标准,组织编制颁发了《火电厂科技档案分类大纲》和《水电厂科技档案分类大纲》,并印发了《供电单位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的讨论稿(以下简称“分类大纲”)。经过几年的推广试行,肯定了“分类大纲”的作用,但感到尚需改进完善。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和中电联1987年到1989年间组织了三个“分类大纲”的修订工作和《文书档案分类大纲》的编制工作,原准备在1989年西安档案会议上讨论通过颁发执行。适值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征求意见,与会代表比较集中的意
见是:“分类大纲”应尽量向国家标准的定稿靠拢。1990年9月部接到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修改稿后在10月上旬组织了十人用六天时间学习并编写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0至5大类)》和水电厂、火电厂与供电单位《企业档案分类表(6至9大类)》的征求意见稿,10月中旬在昆明档案会议上分发。经各网局、省局组织讨论,集中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火电施工单位自1986年以来也由情报网多次作了编写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的尝试。1990年12月部组织十人编写了《火电施工企业档案分类表(6至9大类)》。1991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部与中电联在原有人员基础上组织十五人参加了试行本的定稿工作。国家档案局田文生处长曾亲临参加,解答了一些存在的疑问。
二、编制原则
1.企业档案分类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职能,结合企业档案构成的内容特点,分类表类目的设置和序列的先后,都力求充分反映电力企业档案的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便于科学管理与综合开发利用。
2.分类表在总体上应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和包容性,并力求保持基本类目的稳定性,使分类表既适用于现有档案分类的需要,又给今后的发展留有扩展的余地。
3.分类表的类目名称和标记符号,力求准确、简明、便于掌握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已有大批企业执行原“分类大纲”,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持分类号与原“分类大纲”编号一致。
4.根据电力企业档案管理的特点,对《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作了部分变通处理。
(1)电力企业(除修造企业外)基本无“产品类”档案。我们利用此“产品类”作为存放主要生产职能形成文件的类目,改名为“产品(生产)”类。“生产”内容,依不同企业性质而定。
(2)党委组织、纪检、宣传和统战工作等上升为二级类目,与行政事务、武装保卫、安全环保和人事管理等二级类目相当。
(3)各级类号统一改为0至9标识,直接相联,不用间隔号“·”分开。
三、几个问题的处理
1.原“分类大纲”只对科技档案进行分类,并将技术管理性文件全部归入综合类。现在是对电力企业档案进行分类,因此,凡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科研课题、设备仪器和产品(生产)的文件材料入6至9大类,一般技术管理性文件则入“生产技术管理类”。
2.原“分类大纲”将一个工程的所有档案全部集中,没有生产、科研、设备仪器和基本建设各类的明确界限。现在将产品(生产)、科研、基本建设和设备仪器各类作了明确的划分,但在划分的界限上,各种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处理。
3.管理档案仅用分类号还不够,我们的6至9大类采用案卷编号即档号,由目录代号、分类号与案卷号组成。案卷编号用了“目录代号”的名称。目录号本应是各本目录按顺序徘列后编写的流水号。目前用工程代号、机组号或年度号暂时代替目录号使用,等正式确定目录号时需另行编制。
4.档案的排架可以大类为主,也可以目录代号为主,再按分类号进行排架。考虑到各地对文书档案的管理如编目、排架等要求不同的实际情况,对0至5大类的排架,现不做硬性规定,只推荐了两种方法,各企业可自行决定。
5.在分类时,若档案文件的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类目时,可入其同位类目的“综合”类内,或入其主要问题的类,而在另一问题的类内注明“参见××××××”。如出现分类表基本范围以外的档案,又难以靠入有关相近的类目时,可暂编入其上位类目中。在反复出现同一问题时,可逐级上报能源部档案处,以便在修订分类表时考虑。

使 用 说 明(0—5大类)
1.分类表是按问题兼顾机构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党、政、工、团的文件应该分开,因此即使同是机要保密工作,党委与行政要分开,同是信访工作,党委、纪检、行政的也要分开。
2.组卷时应结合文件的保管期限和文件的多少一起考虑,同一类目下,可以立成不同保管期限的几个案卷,如:021党委会议记录—永久,政工会议记录—长期,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短期;120本厂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永久,各科室、车间工作计划、总结—短期。
3.有些三级类目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设备管理、工资管理等,在基本范围里都有说明,为了减少层次,不再列出四级类目。在使用时,各单位应根据文件的多少来确定使用到哪级类目。如551工资管理、工资改革含调资、定级、工龄计算、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内容,如果调资文件很多,就应该单独立成一卷或几卷,并以调资为问题拟定案卷题名,不应以工资管理为标题内容;反之,如果调资文件与定级、工龄计算等文件均较少,就应以工资管理为标题内容组卷。如果三级类目文件都较少,可用其共同的上位类二级类目组卷,如关于工会工作的通知、规定、报告,关于外事工作的计划、通知等。
4.本分类表基本上按问题分类,但不可能列举所有问题,因此有的类目是用文种划分的。如023党委指示、决定、报告、通知,051宣传工作的指示、通知,356环境保护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这主要解决一些无法列入具体问题的普发性文件的立卷问题。凡能归入具体问题的文件材料应放入具体问题的类目内,如不能归入,则按文种的类目归,拟写案卷题名时,应将主要涉及的问题点出。
5.各大类下的第一个二级类目均是“综合”,应尽量控制使用这一类目,只有当文件材料的内容涉及下面二个以上二级类目时,才能使用。
6.分类表对三级类目作了某些规律性的排列,以便于记忆和使用,如0为计划、总结(党群工作的各二级类目行政事务、计划统计、物资管理、规划基建、科技管理等)1为会议(党务综合、纪检、工会、团委、行政事务等),9为统计报表(党务综合、财务管理除外)、名册(党员、团员、干部、职工)、简报(宣传、工会、团委、安全简报等)。由此而出现的空号,原则上各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出现新概念的文件时,尽量往已有类目上靠,如无法列入,应向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反映,由部办公厅档案处确定其分类号,以便统一。
7.采用本分类表后案卷封面的填写有下列变化:在全宗名称下面原来填写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类名的横线上,现在填写二级类目的名称,如组织工作、行政事务、计划统计、安全环保、审计、工资管理等,在归档号的地方,填上分类号和案卷号,并在案卷脊背案卷号的上方,填上分类号,以便检索。
8.关于案卷的排列,暂不做硬性规定。现推荐两种:一是按大类—年度—案卷顺序号排,一是按年度—大类—案卷顺序号排。如 0大类—90年、91年、92年……
1大类—90年、91年、92年……
2大类—90年、91年、92年……或 90年—0、1、2、3、4、5(大类)……
91年—0、1、2、3、4、5(大类)……
92年—0、1、2、3、4、5(大类)……
会计帐务的案卷,因其形状大小不同,可以分开排架。

简 表
0 党群工作
01 党群工作综合
02 党务工作综合
03 组织工作
04 纪检工作
05 宣传、统战工作
06 工会工作
07 共青团、青年工作
08 协会、学会工作
1 行政管理
11 行政管理综合
12 行政事务
13 武装保卫
14 监察
15 医疗卫生
16 后勤福利
17 外事工作
2 经营管理
21 经营管理综合
22 计划统计
23 物资管理
24 用电营业
25 农村电网和农电管理
26 产品销售
27 多种经营与协作联营
3 生产技术管理
31 生产技术管理综合
32 规划基建管理
33 生产管理
34 施工管理
35 安全环保
36 科技管理
37 质量管理
38 标准计量
39 信息工作
4 财务审计
41 财务审计综合
42 财务管理
43 会计帐务
44 审计工作
5 人事劳资
51 人事劳资综合
52 机构编制
53 人事管理
54 劳动管理
55 工资管理
56 教育培训

主 表
0 党群工作
01 党群工作综合
02 党务工作综合
020 党委工作计划、总结
021 党委会、民主生活会、政工会议记录、报告
含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
022 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文件
023 党委指示、决定、报告、通知
024 党委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025 党委专题总结、报告
如清查、核查、两清工作
026 争先创优和表彰先进党员
027 机要、保密工作
028 信访工作材料
029 党务工作大事记
03 组织工作
030 组织工作计划、总结
031 组织设置
机构级别、待遇、领导关系变动、启用印信等
032 党员管理
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党籍、党龄
033 整党建党
思想、组织、作风整顿,党员入党、转正
034 干部管理
党内干部任免、选举、审查、考核、考绩
035 党费管理
039 统计报表、党员名册
04 纪检工作
040 纪检工作计划、总结
041 纪检会议记录
042 关于纪检工作的指示、通知、报告、会议纪要等
043 党风建设
044 党员民主评议材料
045 案件处理和处分
046 纪检信访工作材料
049 统计报表
05 宣传、统战工作
050 宣传工作计划、总结
051 宣传工作的指示、通知、会议纪要
052 党员轮训和党课计划、小结、教材
053 理论学习、时事政策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054 反映本单位活动的剪报、广播稿、本单位办的报刊
058 统战工作文件
059 简报
06 工会工作
060 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061 工会会议记录、职代会、工代会文件
062 组织工作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会员管理等
063 企业民主管理和班组建设
含干部评议材料
064 职工教育
065 劳动竞赛和评选劳模、先进材料
行政各部门竞赛评比均入此
066 工会财务管理
067 劳保福利
职工休养入此
068 文体宣传和女工、调解工作
069 统计报表、简报
07 共青团、青年工作
070 团、青工作计划、总结
071 团委会议记录、团代会文件
072 团、青工作的规定、通知
073 组织工作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
074 团员管理
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籍、团员处分
075 团费管理
076 青年工作
077 竞赛比武和评比先进材料
评选优秀团员、团干部、新长征突击手等
078 文体、宣传活动材料
079 统计报表、团员名册、简报
08 协会、学会工作
政治思想工作研究会、电机工程学会、企协、科协、文协、
体协等
080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081 机构、章程、会员管理
082 协会、学会工作的通知、规定
含技术咨询服务的规定、评比先进等
083 年会活动和论文
084 技术咨询服务的合同、协议
085 刊物
089 统计报表、名册
1 行政管理
11 行政管理综合
12 行政事务
120 行政工作计划、总结
含各行政科室、车间工作计划、总结
121 厂、局长(经理)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生产(计划)调
度会记录,纪要、决定
122 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和长远规划文件
123 企业整顿、企业升级等企业管理文件
内部承包、厂规厂法、单项升级等入此
124 工商行政管理
含企业登记,经济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和各项证书
125 厂签报单(各科室、车间给厂部的报告和批复)
126 文秘、机要、保密工作
文书处理、印信等
127 信访工作和人大、政协提案的答复
128 修志工作、大事记
129 简报
13 武装保卫
130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和经济民警配备
131 民兵和征兵工作
132 治安管理
危险物品、枪支弹药、交通管理、内部治安、电力设施保
护等
133 消防工作
134 刑事案件处理及历史案件复查
139 统计报表、名册、简报
14 监察
140 监察工作计划、总结
141 监察会议记录
142 监察工作的指示、通知、报告、会议纪要
143 行业作风
144 案件处理和处分材料
149 统计报表
15 医疗卫生
150 医疗卫生工作的计划、总结、通知、规定
151 卫生宣传、防病治病
152 计划生育
159 统计报表
16 后勤福利
160 后勤福利工作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161 办公用房管理
162 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
163 生活管理
食堂、浴室、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管理
164 车辆管理
165 绿化管理
166 用水、用电、用汽管理
169 统计报表
17 外事工作
170 外事活动的计划、总结
171 外事工作的通知、规定
172 接待工作
2 经营管理
21 经营管理综合
22 计划统计
220 生产、基建计划、总结及计划调整
221 计划管理规定、通知等
222 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23 月度计划任务书或月度作业计划
228 统计工作
含工业普查、房屋普查等
229 统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汇编
23 物资管理
230 年度物资分配计划
含采购计划
231 物资管理的通知、办法、规定
232 重要物资供应文件
招标、投标、合同、协议、来往函件
233 储备定额管理
234 物资价格管理
235 仓库管理
含清仓利库
239 统计报表
24 用电营业
注:241、244可按实际情况,实行二级管理
240 用电营业规章
供用电规则、用户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等
241 电力分配及负荷管理
含用电构成、用电分析、主要产品耗电定额等
242 电费、电价、热价管理
243 三电管理
安全、节约、计划用电
244 用电监察及重要用户管理
重要用户名单、用户重大事故、供用电合同、协议等
245 业扩与用电贴费
246 集资办电与加工电管理
247 余热发电和小水、火电管理
248 廉政建设和优质服务
249 统计报表
25 农村电网和农电管理
250 农电规划、计划、目标管理、总结
251 农电管理的规定、通知、会议纪要
252 农村电网整改
253 农电工管理与农电联站
254 农电经费、物资管理
255 农村电气化、标准乡建设
256 农电安全
259 统计报表
26 产品销售
260 产品销售计划、总结
261 销售管理的规定、通知
262 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函件
263 市场分析和用户调查
264 广告宣传
265 售后服务
269 统计报表
27 多种经营与协作联营
270 多种经营的计划、总结、报告
271 发展、整顿集体企业的通知、规定
272 集体企业机构设置和经营项目更改
机构成立、撤销、更名、工商行政登记等
273 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文件
274 集体企业劳资管理文件
275 协作联营的规定、通知
276 协作联营的合同、协议、函件
279 统计报表
3 生产技术管理
31 生产技术管理综合
32 规划基建管理
320 长远规划
含城网发展规划
321 勘测设计管理
资格认证、设计招标、投标等
323 工程管理
征、租土地、建筑市场管理等
324 工程项目管理
注:本单位不立项,对下属单位项目的批复与其请示
325 工程概预算定额管理规定及外包管理
含外包队伍资格认证、招标投标、外包合同
326 企业定额
含预算、资金、消耗材料、工具定额
327 工程阶段考核材料
329 统计报表
33 生产管理
330 设备技术管理
设备可靠性管理、设备评级与可调出力、设备异动、完善
化、备品定额管理
331 检修管理
检修三年滚动规划、计划、总结、技术改进措施
332 调度运行管理
运行方式、电网、电压、负荷管理、继电保护
333 三项费用工程计划、总结、报告、批复
设备更新改造、技术组织措施、零星购置
334 四项监督和过电压保护
金属、绝缘、化学、仪表及其他生产技术监督和网络活动
335 节能管理
含节水、节电、节煤、线损
336 燃料管理
含煤码头管理
337 带电作业
338 水电站管理
移民政策、水库维护、抗震加固等
339 统计报表
34 施工管理
340 施工及设备管理工作的计划、总结
含备品备件
341 施工调度会议、设备工作会议文件
342 施工及设备管理的规定、办法、条例、通知等
343 设备订购、报废
含设备选型、经济效益预测、订购合同
349 统计报表
35 安全环保
350 安全技术管理通知、规定、通报、会议纪要等
351 安全技术措施、总结
含事故措施、安全教育等
352 迎峰渡夏和防自然灾害
防汛、防台风、防冻等
353 压力容器管理
354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
含设备、人身、交通等非生产事故及障碍、未遂事故
355 特殊工种考核
356 环境保护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357 环保调查和污染治理
含大气、水、噪音污染及费用和赔偿
358 粉煤灰综合利用
359 统计报表、简报
36 科技管理
360 科技计划、总结和长远规划
361 科技管理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362 科技管理合同、协议
注:针对具体项目的入科研档案
363 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364 现代化管理
365 专利管理
366 学术论文、出国考察报告、汇报、专题总结、专题材料
369 统计报表
37 质量管理
370 全面质量管理规划、计划、措施、总结
含工程质量规划、措施、总结
371 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考试、检查
372 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规定、通知、考核
373 产品与工程创优材料
374 产品、工程质量回访及反馈
375 QC小组活动
376 质量保证系统(QA)文件材料
379 统计报表
38 标准计量
380 标准工作文件
381 计量工作文件
含计量收费协议等
382 生产技术规范
上级和本单位颁发的规程、制度、条例、办法等
383 本企业技术标准
384 本企业管理标准
385 本企业工作标准
389 统计报表
39 信息工作
390 关于信息工作的通知、规定等
391 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等
392 本企业编制的计算机软件、盘片材料
注:分库保管
393 档案工作
394 图书资料工作
395 情报工作
399 统计报表
4 财务审计
41 财务审计综合
42 财务管理
420 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421 流动资金核定
422 固定资产的新增、报废、调拨
含清产核资
423 专项资金的提取、分配
更改、大修、科技资金、福利、奖励基金等
424 生产财务和成本
含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分析、增收节支等
425 基建财务
426 税收
含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
427 价格管理
电价、热价、煤运加价
428 债券、国库券的认购
429 控购及费用开支
43 会计帐务
430 报表
431 帐册
432 工资单
433 凭证
434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44 审计工作
440 审计工作的通知、规定
441 专项审计的通知、报告、结论、决定、证明材料
442 下级报送备案的审计文件材料
449 统计报表
5 人事劳资
51 人事劳资综合
52 机构、编制
520 机构设置
成立、撤销、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级别等
521 编制
53 人事管理
530 干部任免、聘任
531 干部待遇
工资、级别、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532 干部教育培训
533 干部调配和人才交流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干部调动介绍
信存根
534 干部考察、审查
含出国人员政审
535 干部奖惩
536 干部选拔、录用
含后备干部培养
537 干部离休及其待遇
含离休干部申报表、审批材料
538 干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
539 统计报表、干部名册、离休干部名册
54 劳动管理
540 劳动定额
541 劳动指标申请、就业
工人招聘录用、含合同工、临时工、退役人员安置、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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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已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名单见附件)。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纳入到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或委托行政机关的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20分)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依法行政的规定落到实处,并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6分)

  2、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4分)

  3、有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3分)

  4、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分)

  5、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3分)

  6、有法制机构或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分)

  第1项中未制定五年规划、无年度工作安排、不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扣完该项全分;第2项中未进行目标管理、未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扣完该项全分;缺少部署、检查、总结材料、档案的,扣2分;缺第3、4、5、6项的,分别扣完该项全分。

  (二)执法主体(15分)

  7、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5分)

  8、委托执法的,依法办理书面委托手续。(2分)

  9、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部颁有效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期注册、更换。(4分)

  10、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纪执法情况发生。(4分)

  第7、8项中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9、10项中,有1人未持证上岗,或1人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1人执法证件未按期注册、更换,或1人违纪执法的,扣0.5分,扣完该项全分为止。

  (三)执法行为(45分)

  11、对本部门为主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依据明确。(3分)

  12、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公示。(3分)

  13、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逻辑严密,并在发布后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3分)

  14、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无放弃、推诿、拒绝等不作为情形,又无越权、滥用权力行为。(3分)

  15、实施行政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做到立卷归档,有据可查。(4分)

  16、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10分)

  17、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2分)

  18、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分)

  19、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5分)

  2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行政许可费用。(2分)

  21、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8分)

  第11、12、13项中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14、15、16、17、19、20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不正确、失职、越权等,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被政府法制机构检查发现的,每件扣2分,扣完六项总分26分为止;不符合第18项规定的,扣完该项全分;第21项中有不依法受理、正确办理的,每件扣1.5分,扣完为止。

  (四)制度建设(20分)

  22、建立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认真完成普法任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宣传贯彻工作。(3分)

  23、建立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5分)

  2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4分)

  25、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群众监督执法等社会监督制度。(4分)

  26、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全面开展办案规范化活动。(4分)

  第22、23、24、25、26项中涉及的制度和事项未建立、未落实的,扣完该项全分。

  三、考核方法和结果运用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考核办法,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自查自评。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考核评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单位负责落实考核评议工作。

  (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6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良好,76-8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纳入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送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对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适时通报公布,对严重失职、违法执法的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直至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的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民宗局、市建管局、市统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安全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绍兴检验检疫局、绍兴海关、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