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历史启示/崔建国

时间:2024-05-17 10:1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历史启示

崔建国


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以及与此紧密相连的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探索是一个艰苦曲折的过程。在近百年来世界社会主义实践、尤其是苏中两个社会主义大国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影响到共产党自身的生死存亡、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的若干执政规律。
一. 诚心诚意为广大人民大众谋利益,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工作路线,是党成功执政的根本保证。
苏东国家执政党丧权亡党的根本问题还是执政的共产党长期脱离了群众。
第一, 背离广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把一些激进的、“左”的措施,少数人自认为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措施强加给社会,强加给人民群众,对不同意见者、抵制者则当成社会主义的敌人加以批判、清洗和镇压,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给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留下硬伤。
第二, 共产党执政之后,权力在握了,不谦虚谨慎了,甚至滥用权力压制不同意见了,人家怕你了,言不由衷了。
第三, 由于民主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的不建全和薄弱,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和限制,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甚至形成谋取特权和私利、高踞老百姓头上的官僚特权阶层。在苏联社会中造成一对非常突出的矛盾——“官民矛盾”当执政者无力解决或用错误的方法解决这一矛盾,或矛盾为其他政治势力所利用时,就会出现给共产党执政地位带来颠覆性的危险和社会动乱。
是否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始终关系党的政权的全局,关系国家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全局。邓小平同志说得十分精辟。他说我们党做什么事情都要看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这是以沉重的代价换来的真理。江泽民同志提出,“决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改革开放以前相比确实有显著变化。这是我们20多年来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摆正社会主义建设中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的关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党的先进性。
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后,确实面临着被推翻的阶级企图复辟、阶级斗争十分激烈的局面,巩固政权的任务是迫切的。即使在和平建设时期,政治对于经济建设也有其反作用。所以政治任务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是十分艰巨。
历史的教训、以往的偏差和错误不在于重视政治的作用,而在于夸大他的作用。一是政治被看成是起决定作用的东西,被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放在一切工作的中心地位。二是把政治任务集中到巩固权力问题上,因而背离了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方向。
即使是明确了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还需要有一系列其他条件。这些条件是:
第一, 经济体制。前苏联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长期批判市场经济,造成经济发展缺乏内在动力和活力,高投入、高消费、低效益。
第二, 经济建设必须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目的,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关系。
第三, 要有正确的决策。不少社会主义国家因经济决策的失误而对经济建设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其结果是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带来灾难。问题就出在民主和科学的决策机制。
第四, 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执政党只有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才能真正保持其先进性,为此就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
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主义、两种制度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也不能不清醒地看到二者之间的斗争,警惕西方的西化和分化的图谋。
在不发达国家搞社会主义,如何处理同资本主义的关系是一个大问题。列宁当年头脑十分清醒。他认定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苏维埃政权和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进步的东西结合的好坏,甚至认为社会主义就等于苏维埃政权加西方文明成果。
但在很长的时间里,执政的共产党中看到两种制度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只看到社会主义时资本主义的掘墓人,却忽视前者又是后者的“后继者”。认为凡西方的东西就是姓“资”,凡姓“资”的就是腐朽没落的文化。这就把许多属于人类共同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当成资产阶级的专利加以抛弃。
我们党在新时期不断吸取两方面的教训,既坚持改革开放、吸取西方优秀文明成果不动摇,又对西方有的国家“西化”和分化的企图保持惊觉,使我们党在复杂的国内外斗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掌握适度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三者关系,是新时期关系共产党执政成败的最重要的领导艺术。
前苏联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旧体制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只有通过改革才能解决矛盾、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有真正的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对的稳定是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稳定,改革可能翻车,发展无法实现;而发展则是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基础,也是目标。离开发展,稳定就没有了基础,改革就可能因为社会混乱和经济滑坡而陷入泥潭,所以改革、稳定与发展三者密不可分,不能顾此失彼。
近二十年来我们党最成功的领导经验之一,中国改革领导者的领导艺术的最重要体现,就在于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三者的关系。
五.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才能保持党的战斗力,增强党的省生机和活力。
执政党的成败,首先在于党自身肌体的健康,这就要靠制度建设,特别是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即民主集中制的建设,而重点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
苏东国家丧权亡党,关键的因素还是党的建设没搞好,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问题是党内民主不足,甚至遭到破坏和践踏。
我们党改革开放20多年执政成就的取得,正是我党加强党的建设的结果,尤其是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了人民民主的发展。
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进行理论创新,不断推进党的思想建设,才能使执政党永葆青春,从而保证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
第一, 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必须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民主的政治气氛。搞个人专权,一言堂,搞文化专制,创新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阵地必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的思想教育方式。不管受教育者听不听,听得进去听不进去,“灌输”就是一切,这就是对理论教育的不负责任,是一种消极怠工的表现。
第三, 加强理论队伍的建设十分必要。只有培养一支把党性和科学性结合起来,不唯上、不唯书,不当跟风派、敢说真话、善于思考、敢于探索的理论队伍,党的理论创新才有希望。
以上是我通过在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深刻体会,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的历史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禁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而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指事业单位为加强经济技术管理而提供专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已列入《福建省非商品收费暂行规定》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和行政服务,应由正常经费中开支,不得以改善职工福利、扩大计划外基建等为目的而增设收费项目。
行政性收费应根据对社会特定的管理事实,服务的行为,提供的设施,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核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事业性收费应本着合理收费,以收抵支的原则,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高低,结合受益程度大小,受益期限长短,技术繁简程度和需求对象,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事业单位已享有国家财政补贴的,因补贴费用不足需要适当收费的,按不足部分核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不合理的收费,制止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而又必须收费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全省范围内收取的,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具体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地(市)范围内收取的,由地(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具体方案,经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查,报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在县(市)范围内收取的,由县(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物价部门提出收费具体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送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查,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省物价委员会备案。
现在已经收费的单位,一律按上述规定,重新整顿报批。
未经省级及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规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应抄送省物价委员会。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应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转发,并抄送省物价委员会。
第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省人民政府有权予以制止或撤销。
第九条 各收费单位(包括国务院或省地(市)级政府已经批准的)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都必须持有省物价委员会统一核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收费票据。收费的票据存根,收费单位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均应纳入财政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
规定上缴财政的收费款项,应按期定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
允许留用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收支和使用情况。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收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缴纳。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检举、揭发。

各级物价部门和收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检举揭发的问题必须及时认真查处。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物价检查部门按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为非法收费。
(一)不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而收费者;
(二)不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者;
(三)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者或弄虚作假者。
凡非法收费的。其非法所得应如数退还付费者,无法退还缴费者的,应由物价检查机关予以没收,物价检查部门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二)、(三)项规定的非法收费,各级物价部门可以吊销收费单位申领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违法收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价监督检查人员在贯彻本规定执行任务中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阻碍、谩骂、殴打执行公务的监督检查人员或收费人员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省现行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1987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新闻和电信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马里共和国新闻和电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马里共和国新闻和电信部关于租用短波广播发射设备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87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新闻和电信部(以下简称“马方”),就中方租用马方短波广播发射设备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马方同意中方租用马里广播电视台巴马科一号发射台两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转播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对非洲、美洲和欧洲的广播节目,每机每天播音十五小时。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一。

  第二条 租用一部五十千瓦发射机播音一小时所需的全部费用为695.78法国法郎。租用两部发射机每年应付租费7618800法国法郎。
  应马方要求,中方同意以下两项所需费用由中方每年应付租费中扣除。
  一、在租用期内提供四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所需要的电子管和零配件,所需费用每年788400法国法郎。
  二、在租用期内,对马方管理巴马科一号发射台给予技术方面的协助,技术协助小组所需费用每年900000法国法郎。
  中方应马方要求在卡伊和莫普堤两地各建一座十千瓦调频广播电台(电台的技术要求见附件三)。
  双方商定,建台费用与中方五年租费(扣除提供电子管和零配件、技术协助小组所需费用后)相抵消。

  第三条 马方对于中方按议定书范围安排的频率、时间和发射方向播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节目予以保证。

  第四条 中方负责将提供的四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所需要的电子管和零配件运至巴马科发射台。
  马方协助办理上述物资运抵巴马科后的一切手续(报关、免税、提货等)。

  第五条 中方派一名总工程师和数名技术人员(包括翻译不超过十名)在技术方面给予协助。中方工作人员在马里期间免交一切捐税。
  为提高马方人员的技术水平,中方将根据马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 中方租用国际通信卫星电路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节目由北京传送到巴马科。
  双方各自向国际卫星组织申请租用卫星电路,并办理必要手续。全部租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正式转播前三个月为技术准备期,双方进行通路试验和试播等项工作。

  第八条 按照国际电联有关规定,马方根据中方提供的资料向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办理频率登记手续。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第九条 中方负责安排在马里卡伊和莫普堤两地建调频广播电台的承建公司。要求承建公司在三至五年内建成两座调频广播电台。马方与中国的承建公司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马里政府同意对中方为四部五十千瓦短波发射机所需电子管和零配件,建设两座调频广播电台所需的设备和物资,以及中方在马里工作人员所需生活物资的进口免征一切海关捐税。

  第十一条 双方各指派一名官员负责联络和正确执行本议定书所有条款。

  第十二条 附件一至附件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自正式转播之日起计算租用期,租期为五年。在租期满六个月前,双方可对继续租机细节进行友好协商,必要时,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里共和国外交、
  驻马里共和国特命            国际合作部
    全权大使             国际合作总局长
     周海萍              努姆·迪亚吉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