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论百年品牌的基因及成长环境/王瑜

时间:2024-06-29 03:3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打造百年品牌的豪言不绝于耳,哪怕是刚成立只有三两个员工的小公司也都以百年品牌为目标,给员工许诺一个遥远的预期,让员工多干活却少给钱,冠冕堂皇说同企业一起成长吧,到时就可以共同分享成功的果实。一百年后世界变成怎样没有人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百年后我们都化作烟尘,在这个世界消逝得无影无踪。
品牌是个含糊的概念,我们姑且将公司的名称以及商标名称都统统视为品牌的内容,那么百年品牌可以认为是一个能延续发展一百年企业,或者是一个可以一直使用一百年商标。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如果从最早的股份公司开始计算已经有几百年了,有限责任公司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多少家企业能活过一百年?商标制度也走过了两百多年的历史,有多少个商标能有一百年的高寿?在这段历史长河中,全世界注册的企业、申请的商标,其数量以亿计算,能成为百年品牌的比买彩票中五百万大奖的概率还低。这些企业不可谓理想不远大,不可谓不优秀,不可谓经营不精细,终究难免灰飞烟灭。如果将企业比作人,其生存以及发展条件比人恶劣许多,市场因素、竞争因素、政策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等每次都是浩劫,不啻于2011年日本地震,躲过地震,再从海啸中逃生那叫奇迹。那么多优秀的企业和知名商标都不能活到一百年,我们哪来如此的豪言壮志?我国一向不缺豪言壮语“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初生牛犊不怕虎”……这样的豪言是因为无知,无知者才无所畏惧,什么话都敢说,什么样的梦都可以做。
万丈高楼平地起,意思是再高的楼也要从第一层开始垒,尽管这句话是古人教育晚辈戒除浮躁、做事要踏实,但放到现在却是错误的。很简单的物理原理,盖房如造船,要想船不沉到水里,船体的排水量必须大于其自重,因而高楼必须打很深的地基,也就是说高楼不是从平地起,而是要从地下起,其地下部分开挖的土方要大于地上部分,否则要出事,比如上海的某楼盘先起楼,再想起来挖地下室结果就倒了。回到品牌上,打造百年品牌其工程量比建万丈高楼要复杂得多,以国人之心态,有哪家企业可以默默无闻地做好“地下工作”?先拼命往下挖地基,大把扔银子,迟迟不开张,那个投资商有如此的耐心?一个个恨不得今天投资,明天在股市上翻倍套现走人。有谁能像“一茶一坐”先用大笔的投资盖起厨房,一天到晚只琢磨饭菜的味道,直到有相当的认可后才开店迎客?即便是联想这样优秀的企业,也是先开张再说,捣腾贸易赚到钱再找发展方向。摸着石头就可以过河的美好时光已经过去了,现在的市场竞争环境犹如激流险滩,再摸着石头过河不被淹死那是万幸。年轻人没学几天功夫就行走江湖行侠仗义,必然很快就要做刀下鬼,不认认真真苦练内功,仗着钱多拼命砸广告,即便做到家喻户晓,赚到短期利润,仅此就想打造百年品牌那简直是痴人说梦。
我们再来看商标,策划大师们都喜欢称为品牌,其实在法律上就是个商标。“真功夫”被认为是很精彩的策划,该企业开头的发展也很不错,但是在企业要上市的关键点,股权之争从家庭内部爆发,“真功夫”有何真功夫能行走江湖一百年?品牌(商标)能不能活一百年,光有漂亮的策划是不行的,企业还得有经营的真功夫。这还不行,必须要得到消费者认可?我们以食品为例,有多少食品值得信赖?小企业,小品牌根本不能提。三鹿添加了三聚氰胺,吃出了人命还要继续隐瞒,双汇用“健美猪”做原料,出了如此严重的问题,他们的措施不过是责令下属企业自查。中国消费者的要求真的很淳朴、很简单,给孩子喝的奶有点营养,不要喝出大头娃娃,也不要致命、致病的非食品添加剂就行;好不容易有钱买肉吃了,不要吃出癌症来,因为医疗费实在是太贵。你标榜经过了多少道检验又有什么用?敢不敢站出来说:“抱歉,我们的产品忘记检验了,拜托众位消费者帮我拿去检验,检验费先给你,如果有问题,我给你一万倍的赔偿。”有多少企业有这样的自信?不仅没有自信,连最基本的良心与道德都没有,“三聚氰胺”以及各种变种的添加剂又重出江湖,瘦肉精堂而皇之走进了行业的龙头老大……这样缺乏自信的企业,如此尚失起码道德良心的品牌(商标)消费者的信赖何以托付?这样的企业和品牌如何活到一百年?实在让人难以想象。
“为什么我国没有世界级的品牌”,各种答案五花八门,是不懂乱说呢?还是不敢说揣着明白装糊涂?没有一个答案是靠谱的。品牌通俗的字面解释就是个有品位的牌子,“品”是良心品质的“品”,是道德品质的“品”,普通的品牌至少需要有一点对消费者的良心品质吧,而百年品牌道德品质总得有吧?本人愚钝,各位看官帮我罗列几个真正有高尚道德品质的国内企业和品牌。资本有逐利的天性,我们不能指望企业有自发的道德责任,我们需要有完整的法律以及市场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约束其道德规范。且不评析这两个法律体系本身,当记者采访某地方领导时,领导愤怒了:“为什么你们要曝光瘦肉精?你们私下里告诉我们不就行了吗?”在这种官员的英明领导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何时能建立我们只能寄托于期待……这个问题是国家大事,小人不敢妄加评论。
综上,本人认为“百年品牌”不过是口号而已,如果真有这样的梦想,那么需要先练好内功,打造健康的基因,“剩者为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江湖中历经种种磨难不死要有真功夫的,必须具备高尚的良心道德品性,才能被江湖尊为大哥。仅此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能够成就百年品牌的宏观大环境,对照这些,你还敢妄言百年品牌吗?
作者:王律师,51662214@sohu.com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2月27日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年检机关)有权对采矿权人履行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其他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 全省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省级年检机关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采矿权人进行抽检,并对市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本级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对辖区内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进行抽检;并对县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级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

  市级年检机关和县级年检机关合称年检实施机关。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年检机关负责年检。

  第五条 当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下一年接受年检。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如实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二)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四)工商营业执照(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六)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生产台帐、资源储量台帐、资源储量年报等;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九)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十)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年检工作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矿区是否发生开采纠纷情况。

  (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四)采矿权转让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六)矿山地测机构及技术人员状况;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情况。

  第八条 年检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年检实施机关接到矿山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应当通知采矿权人补充、修改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二)年检工作实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实施机关对矿山企业的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90%。

  (三)年检实施机关应在每年4月底前就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缴费等情况组织审查并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四)年检实施机关要积极组织本级矿产督察员参与年检工作。并根据年检结果,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未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

  (五)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的;

  (六)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

  (七)不按“三率”指标考核的(地热、矿泉水、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除外);

  (八)拒不接受年检机关监督检查的;

  (九)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送年度报告书、统计报表或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

  (十)不按要求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矿山储量年报不准确的;

  (十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已满的;

  (十二)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年检结果的处理

  (一)经年检确定为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经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要说明理由,并责令采矿权人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发证机关备案。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要向年检实施机关申请复检,经复检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副本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或经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上级机关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年检总结统计表,下同)。

  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时间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全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上级年检机关要对下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成绩突出的年检机关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时间要求完成年检工作、不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总结的年检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年检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年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表彰在文艺创作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市文艺创作队伍的和谐建设,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理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旨在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关心新莞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和表彰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树立新莞人楷模形象,激励全市新莞人刻苦学习、奋发成才,进一步繁荣东莞文学艺术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入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东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为繁荣东莞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年龄在50岁以下,在莞连续工作满5年,在莞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取得中级以上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取得以下文艺成果中的一项:

(一)获得过省级以上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

(二)获得过国家级文艺刊物主办的奖项;

(三)入选过国家级权威展览、演出;

(四)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作品十万字以上;

(五)在全国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文艺类专业论文五篇以上;

(六)由全国正规出版社出版文艺作品三部以上(不含自费出版,以出版合同为准);

(七)在省文联及省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两次以上;

(八)在中国文联(含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一次以上;

(九)取得其它重要文艺创作成果,产生过广泛影响。



第三章 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文联负责组织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对象,并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市文联成立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文联主席团成员和市各文艺家协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第四章 选拔方法



第七条 市文联向社会公布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

第八条 选拔工作采取协会推荐、个人自荐方式。市各文艺家协会根据选拔条件,在广泛征求本协会新莞人文艺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协会主席团集体研究确定选拔对象,认真填写《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个人自荐者可以到东莞文学艺术网下载或到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获奖证书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原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文联收到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办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入户申请人进行严格考察,了解申办对象的现实表现和创作实绩、业务水平等情况,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建议名单,报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联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凭市政府的批准入户文件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自有住房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没有自有住房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没有自有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可迁入其居住地镇街新型社区。符合入户条件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每年选拔一批。不设每年入户名额限制,凡是符合实施方案入户条件的均可入户。每年6月30日前,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手续资料齐备的前提下进行受理。市公安局在本年度完成入户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注销当事人的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将其户口退回原籍。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