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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适用/杨晓晋

时间:2024-07-22 00:0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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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A公司诉B公司、C网络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简称“本案”)中,A公司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C网络公司推广关键词“聚优柜”中,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聚优”二字,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辩称,该关键词是商品通用名称,属于合理正当使用。

[分歧]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B公司使用“聚优柜”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种观点认为B公司使用“聚优柜”是通用名称,属于正当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商品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分析 商品名称与商标均为商业标识,在商标法领域,二者的冲突是指经申请注册、合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与已成为某件或某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在使用上效力哪个更优先的法律状态。在我国商标法中,商品名称权由两类条款予以保护:一是基于优先权的在先权利条款。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尽管在前述规定中,商品名称权未明确为在先权利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商品名称是一种商业标志,在一定范围内,其具有与某种商品对应的商业价值。因此,如商品名称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存在,法律应允许该商品名称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通用名称条款。商标权是垄断的专用使用权,而通用名称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商品名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涉嫌侵权的情形虽不是注册商标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注册商标含在商品名称中。但笔者认为,应根据民法类推适用的原则予以处理,即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通用名称的使用。

2.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 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用名称包括两种情形:依据法律规定或国标、行标确定的通用名称以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上需要考量两个因素:一是相关公众约定俗成;一是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时间节点。

对于相关公众约定俗称,我国商标法规定,“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根据该规定,通用名称的认定应从与商品或服务相关消费者和营销经营者两方面考察。在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市场上存在众多的“聚优柜”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商家以及公开招投标单位。同时,为全面考察该商品名称在行业中使用的真实情况,被告还从技术检验机构、行业政府机构的审定以及商品的技术性文章等多个角度来论证“聚优柜”已普遍被作为通用名称使用。

对于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时间节点,相关法律规定为“核准注册时”。然而,“核准注册时”中的“时”,应理解为一段时间,即核准注册的“前后”,而不能狭义理解为核准注册“之前”,因为在市场中商品生产、销售、招投标、使用是连续的过程。在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2010年7月28日。在该时间前后全国的市场上已存在全国众多公开招投标文件、销售中间商以及生产企业使用“聚优柜”名称。

综上,本案涉案的商品名称已满足我国商标法中对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该商品名称得以对抗原告商标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原则。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尽量客观。
  (三)引导性原则。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体现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各行业的共性指标,指标概念清晰明确,计量方式统一,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
  二、指标体系构成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由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指标体系构成,分别对县(市)区、高新区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8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4项。
  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效益与贡献、结构与质量、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6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2项。
  三、考核范围、时限及方法
  (一)考核范围及时限。自2007年起,按年度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二)计分方法。
  1.区域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8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2.行业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6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每一指标以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行业总分及排序。
  (三)考核奖励。每年3月份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地税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经技术处理后,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排序前3名)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排序前6名)名单。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四、职责分工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市地税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附件:1.济南市服务业区域发展指标体系
     2.济南市服务业行业发展指标体系
     3.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合函[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7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国商务部和韩国劳动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目前,双方正就《备忘录》具体操作办法进行协商并取得了积极进展。为保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顺利启动和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是由双方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协议,并分别指定一家政府公共机构负责劳务人员派遣接收工作,任何企业、中介和个人不得介入的一种双边劳务合作方式。其宗旨是通过双边政府间合作,营造中韩劳务合作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最大程度减轻劳务人员负担,促进和规范中韩劳务合作。

  根据《备忘录》,中方负责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政府部门是中国商务部,负责劳务人员派遣工作的执行机构是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韩方负责此项合作的政府部门为韩国劳动部,其具体负责劳务人员接收工作的执行机构为韩国产业人力公团。

  中韩双方政府部门和执行机构协商制订劳务人员派遣接收、韩国语水平测试等具体操作办法,明确派遣流程和收费标准,服务劳务人员。

  经济合作局作为对韩派遣雇佣制劳务的中方执行机构,负责赴韩劳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制定求职者名簿和派遣工作。

  商务部和经济合作局建立雇佣制下计算机网络系统,与韩国劳动部和韩方接收机构韩国产业人力公团系统对接,有意赴韩工作的劳务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经韩语考试合格后进入由经济合作局制成的求职者名簿,通过网络系统向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及雇主提供。

  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合同通过网络系统由雇主与劳务人员直接签署,保证派遣过程的公开透明。

  经济合作局将在韩设立机构,接受中国驻韩国使馆的指导,协助韩方做好劳务人员派出后的管理。
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是一种新的双边劳务合作方式,目前尚在起步阶段,双方正抓紧协商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另,韩方通报中方计划首批输入的中国劳务人员为3500名。

  二、关于地方公共机构的选定

  根据《备忘录》,商务部将选择若干地方公共机构,协助经济合作局做好赴韩劳务人员行前教育等有关工作。

  鉴于目前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商务部将按照“积极稳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在以往有一定对韩研修生合作经验、且按统计2006年底前在韩人数超过1500人的吉林省、山东省、辽宁省、天津市、黑龙江省、河南省中,根据综合评分及实地考察的结果,先优选3-5个地方公共机构进行试点,以后再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放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地方公共机构的推选应充分考虑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有利于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请责成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条件,做好组织推选地方公共机构工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在推选地方公共机构过程中,要有明确的办法和流程,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申请材料最迟于2008年5月20日前报送商务部(合作司)。

  三、关于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为防止一些企业、中介和个人以输韩劳务为名,违规违法组织各类招收和培训活动,收取费用,损害公众利益,请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保证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推选地方公共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材料 


                           商务部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