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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时间:2024-05-16 13:1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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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7年7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派驻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及网站上公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实行许可时限承诺制度。

  第七条 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开展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经修改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风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不破坏风景区的景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破坏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地形图及相关文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套进行绿化。

  第十八条 在风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作业时,应当严格依照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

  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在风景区重点景点、景物周围不得兴建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风景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违法审批、违法建设村(居)民住宅。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特色、生态环境和污染防治等提出要求,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风景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线、生态环境、设施建设、接待游览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标明核心保护区,设立景物、景点、景区保护说明标牌,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重要景观登记造册,悬挂标牌,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风景区的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东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东湖水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湖水域水体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东湖水体的保护力度,保持东湖水域清洁,防止污染,不断提高东湖水域水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生产、生活废水,直接或者间接排入东湖水体。东湖水域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标的,应当关闭。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围圈、填堵、分割东湖水体、水面。因景观和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利用东湖水体、水面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论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东湖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应当实行总量控制,采用清洁能源,并遵守内河船舶管理规定和风景区的有关规定。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东湖水域内现有非清洁能源船舶。

  第三十条 在东湖水域从事船舶营运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东湖水体。

  东湖水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水体的渔业养殖模式,不得投入饵料喂养,做到合理放养。

  第三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风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不得倒入东湖水体,不得堆放在景点、景物周围和道路两侧。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山林防火管理,建立专业防火队伍,建设防火设施,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和预案,确保山林安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挖风景区内苗木、花草、药材、竹笋、果实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产品的,需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挖掘、占用道路;

  (二)临时占用绿地;

  (三)更新、砍伐或者修剪树木和移植古树名木;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非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

  (四)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毁坏绿地;

  (五)在禁火区内用火;

  (六)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

  (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和文化内涵,开展游览观光、水上娱乐、度假休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育特色旅游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风景区旅游资源利用和风景区旅游业发展规划、风景区旅游宣传计划,合理利用风景区旅游资源。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区内设置方便游览的导游国际标识和公共信息图形标识以及风景名胜区标志,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增强旅游服务功能。

  第三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风景区内单位、个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符合风景区规划的旅游服务业、生态农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景区旅游经营的具体规定,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保护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的旅游秩序。

  第四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在危险处设置安全警示等标牌和防护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四十二条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布局,并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承载能力和保护的需要,实行总量控制。

  凡需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场所、地点和服务内容,应当符合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并报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出店经营。

  第四十三条 风景区内各类景区、景点(含主题公园)的门票价格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风景区内依托风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东湖水域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在划定的水域进行。

  第四十七条 风景区内用于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检验合格,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营运。

  观光游览服务的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保持船舶整洁,按照指定航线航行,在规定码头停靠。

  观光游览服务车辆应当采用清洁能源,保持车体清洁,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四十八条 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驾驶员,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和营运证(照)。

  禁止无证营运、无证驾驶。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风景区外围路网建设,合理分流风景区内的过境车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风景区内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控制车辆流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有相应处理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在东湖水域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该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占用、围圈、填堵、分割东湖水体、水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风景区禁火区内用火的,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者出店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利用车辆、船舶擅自在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经营服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暂扣车辆、船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超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无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中未纳入风景区范围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加强对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各种有线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不须另行报批。
第五条 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及转播业务只能由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和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站开办,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在网上设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播放或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第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经营权的机构为其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第七条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覆盖规划和业务需要;
(二)有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力量及管理制度;
(三)有关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转播机构认为确有必要;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须持有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的委托证明及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范围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须持有关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的委托证明及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门机构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经营机构发起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公司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应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机构,只能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区域、传送线路、传送方式、传送对象、传送内容等传送广播电视节目。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机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必须保证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广告或其他节目。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组织工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有效覆盖率。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前端播放或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除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外,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以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由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党校学员学风建设的若干思考
洪 碧 华

[内容摘要]:党校的学风是党校教育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学风不正,党校教育的成效就无从谈起。大规模培训干部更需要端正党校学风。文章就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个人初浅的看法,并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目的在于端正学风,全面带动党校的其他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培养领导干部的阵地和熔炉作用,实现校风、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关键词]:党校、学员、 学风建设

党校是在党委领导下培养党政干部的学校,党校姓党,其基本定位是“三个阵地、一个熔炉”。学风就是学习的态度和风格。毛泽东同志指出:“所谓学风问题,实际上就是领导机关、全体干部、全体党员的思想方法问题,是我们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是全党的工作态度问题”。也就是说学风属于思想路线、思想作风问题,核心是正确认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党校的学风是党校教育的灵魂和生命线。如果学风不正,党校教育的成效就无从谈起。大规模培训干部更需要端正党校学风。笔者在党校从事教研工作20多年,主要是担任教员、也当过进修班、科长班的学员,还兼任过主体班、函授班的班主任。对学员的学风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对党校学员学风的总体评价,可以说主流是好的,大部分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令人满意的。党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所以我们看问题应当客观全面,一分为二,不能因为个别党校或者部分学员出点问题,就全盘否定党校的教学培训工作,近年来,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应该加以肯定。下面我就党校的学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个人初浅的看法,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一、主要的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自始至终抓学风建设。每学期主体班开学式、结业式,各分管的校领导和兼任校长的市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长等都要亲自到位并作动员报告,在开学式上,给新学员作学习动员,明确办班的目的意义,强调学习政治理论的重要性及其如何端正学风,怎样做到理论联系实际;2005年,笔者参加中央党校政法师资班学习。在9月2日上午庄严的开学式上,聆听了曾庆红校长所做的《当前的国内外形势及我们的任务》(当晚的中央台新闻联播头条报道)。在各班次的毕业、结业式上,校领导都要做总结评价,表彰先进,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合影留念。参加开学式和结业式的学员到课率最高,基本上达到99%-100%,而且大家都会认真听讲,记笔记,学习态度非常端正。张绳华同志担任漳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兼党校校长时,十分重视干部培训教育,规定未经党校培训、轮训的,不予以提拨使用。并独创了年轻干部培训的“三三制”,即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党校学习理论,三分之一的时间到部队军训,三分之一的时间回单位搞社会调查及外出参观考察。这种培训方式效果显著,学员既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又端正了学风,增强了组织纪律性。
(二)学员的思想认识和学习积极性有了较大提高。通过入学教育,学员思想认识水平和学习的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自觉转变角色,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从领导干部向普通学员转变、从繁忙的工作向集中精力学习转变、从家庭生活向集体生活转变”,迅速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三风“刻苦的学风、团结的班风、严谨的作风”。大部分学员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对组织上的调训都很珍惜,能够认真应对。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课件图文并茂,生动形象,教师的讲课水平大大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也相应提高,看得清楚,听得进去,印象深刻。近年来,我校不断进行教学改革,按照《党校工作条例》和《干部培训条例》规定的要求,采用案例式、互动式、体验式等教学新方式,双向互动,让学员参与讨论,在县处级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级班进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改变传统的“满堂灌”作法,实行“2+x”教学,留1/3时间让学员提问,老师解答,效果良好,受到大家一致好评。
(三)学员能自觉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这跟我们党校实行的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有关。在学员管理方面,我们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严密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班主任和辅导员,配合校部、教务处和总务处等部门具体负责班级工作。各班成立班两委和学习小组、党小组,依托班两委和小组长管理学员,协助班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实施教学计划,不随便调换课程,朝令夕改,学员会无可适从,必须维护《功课表》的权威。学员一入学,就及时分发《学员须知》或者《学员守则》,宣布党校的“五严”规定:①严格执行休息制度,招待所晚上12点以前关门,“党校不是宾馆、培训不是开会”;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准旷课,特殊情况下,请假必须有书面手续,由班主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准假,并且每人累计不得超过5次课,否则取消结业资格;③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进出教室,上课不准接打手机、不收发短信息;要尊重教师劳动成果,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④严格执行考试考核制度,在结业前必须提交一篇理论研讨文章或者考察报告,填写一份学习总结鉴定表,参加一次理论笔试(一般是考“申论”),成绩合格者方可结业;⑤严于律己,加强党性锻炼。实现“三个转变”,再大的官进了党校也只是一名普通学员;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健全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执行省委转发的《关于加强对党校学员党性教育的五条规定》,不准利用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互相宴请,吃喝玩乐,不准利用学习的机会去串门跑官要官。此外,我们还实行考勤通报制度,每天都要把出勤情况公布上墙壁,接受公开监督,切实提高学员的出勤率;开展评优创先活动,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针对当时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全面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主要任务是“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全国引发一场整顿党风运动。2006年,安徽铜陵市一个叫“风雨是晴”的网民,在网络上发贴,反映铜陵市委党校学员学风不正,建议市委书记“狠抓干部作风建设”,整顿干部学风运动再次拉开序幕。
当前党校学员学风究竟存在哪些主要问题?请看媒体的几则报道:2004年5月18日,新华网刊登一篇文章《为什么党校旁边的酒家一家比一家排场》,披露了一些党校学员吃请成风,一些干部趁上级领导读书的机会前来看望,名正言顺地孝敬领导的事实。2004年6月16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海南省委党校文凭“批发案”》,分析了令整个党校系统蒙羞的海南省委党校文凭“批发案”,读来令人震惊。2006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专栏报道:四川省南充县委党校函授招生考试中出现抄袭、代考等严重舞弊现象。媒体的报道,特别是英特网的炒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给各级党校的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执政党的社会形象。党校文凭尤其是函授学历受到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的质疑,党校的函授本科文凭不能报考司法资格。于是在2006年,原中央党校曾庆红校长叫停函授办学。函授教育作为党的干部培训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转为短期培训轮训。
有的文章把党校学员学风问题归纳为“六大歪风”:笑纳下属“慰问”,沉湎于觥筹交错之中。相互吃请,礼尚往来。跑门子,拉关系,功夫用在了校外。车来车往,他来你送;进出自由,胡作非为。学校管理松懈,甚至是放任自流。体会文章难动笔,他人捉刀来帮忙。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学员身上,但影响极坏,危害性大。
(一)学员学习动机不纯。进党校培训学习,机会难得,本该刻苦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与业务能力,但一些干部却把进党校学习视为个人升迁的一种途径,视为拉关系走后门的一个好机会,使一个本来应该充满学习、研讨、探索气氛的地方,成为一个“公关”、“社交”以至行贿受贿的场所。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一部分学员进党校,有的学习动机不纯,而且动机又不只是一种,就是为了“养养神、认认人、串串门、拿张文凭”,可以结交一些朋友,拉拉关系,解决一些个人实际困难,为受请托的亲戚朋友办点实事;全国各地党校的情况大同小异,学风不正,带有普遍性问题,不但主体班次,函授班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甚至更加严重。有的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效果不佳,平时不重视学习,不善于学习,认为学理论没有用,一听到学习就喊没有时间,顾不上,却整天忙于不必要的应酬。有的学习不刻苦,马马虎虎,应付了事,满足于一知半解;有的人喜欢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在学习中摆样子,热衷于“做秀”,甚至说的一套,做的一套,一边学习马列主义理论,一边干起违法犯罪勾当。如2000年4月,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第一次到中央党校学习,他不仅自己不学习,反而搞了一个陪读班子。他在党校院里住,陪读人员在外边租了房子,替他“捉刀”写平时交流座谈的发言稿和毕业论文。马向东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被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也是组织一班人马代写的,雇“枪手”写文章,自己却跑到外面去狂赌豪赌,讲党性锻炼,夸夸其谈,实际上,其行为非常恶劣。有的人讲究实用主义,理论联系实惠,“只认顶头上司,不认真理”,内在驱动力不足,对学习不感兴趣,教与学、学与用相脱节,老师讲的系统理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讲“三基本五当代”,他们认为是讲大话,大道理不实用,倒是对那些技术性、操作性的知识喜欢听,甚至低级趣味、黄段子、鬼点子受欢迎。
党校是官场的一角,不是世外桃源,党校的学风、校风是党风的组成部分,是一个缩影。党风和社会风气不好,必然影响到党校的学习风气。个别领导在用人问题上出现腐败现象,不看政绩看关系,任人唯亲、任人唯钱。到党校学习培训与组织上提拔重用没有挂钩,党校只管培训,提拔干部是领导和组织部门的事情。出现“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学而不识、学而不用”,一定程度挫伤了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官本位”问题不解决,中国的许多问题就难以解决。
(二)党校管理不严,甚至是放任自流。党校校风不正,问题虽然出在学员身上,但跟学校管理松懈有关。党校主体班的学员大多数有一定的领导职务,有的职务甚至还比校长的职务更高,权力更大,而学员的人事关系又不在党校,这在客观上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深层次原因还是党校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怕得罪人。学员学不学,学得怎么样,与学校无碍,如果管理严了,以后就不好找学员办事。因此,虽然各级党校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学员管理制度,但在执行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学员逃课不管,不认真听课不管,考试作弊不管,作业和论文叫人代写不管,随意吃喝、游山玩水也不管,不少教职员工还经常接受学员的吃请。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教学质量不高。以前,在党校教育中,培训内容上下“一般粗”、不分班次对象“一锅煮”,针对性不强,质量和效果不好。一些教员讲课理论深度不够,回答现实问题的能力不强,个别教员文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明显不如学员;学校管理人员文化理论素质也不高,不少人只能做一些服务性的工作,在组织研讨、回答问题和对学员的学习指导等方面力不能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领导干部在党校培训的积极性。
三、思考与建议
党校学风问题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组织以及党校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铲除这股歪风,亟需采取如下对策。
(一)党委重视,明确党校培训的指导思想。一级党委配有一所党校,党校办得怎样跟当地党委重视程度有关。党校承担着教育培训干部的重要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着我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和执政方向。由于党校培训对象的特殊性,如果党校学风不正,势必影响校风、党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产生难以估量的不良社会后果。因此,必须坚持“党校姓党”的原则,高度重视党校干部教育中的学风建设,把它列入党校工作的首要问题。列入党委的议事日程。俗语说“老大难、老大难、老大过问就不难!”
(二)加强教育,提高学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要解决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就必须重视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教育,使全体干部从思想上筑起反腐防腐的防线。近年来,中央反复强调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会治党治国治军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高素质就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而从思想上讲,就是要有坚强的党性,宽阔的视野,务实的战略思维能力,归根到底要有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因此,各级党校要切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实事求是,不做表面文章。真正静下心来,系统学习“三基本五当代”知识,提高学员的理论素养,培养“世纪眼光”,塑造“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三)学用结合,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大规模培训干部以来,每五年就会轮训一遍。并非凡是进党校学习都会被提拨重用,不要认为进党校学习是提拔前“镀金”。调训学员,党校要管,单位要管,组织部门要管,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管,形成一种多管齐下的管理模式,凡是在学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选人用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和幸福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切实提高选人用人水平。把党校培训与组织部门用人相挂钩,建立干部培训的学籍档案和老师评价机制,供组织部门任用干部时参考。按照现行体制,我们党校教师只能尽量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

(四)多管齐下,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有的认为,监督官员是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哪里有官员腐败了,就认为是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不力。事实上,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才上是真正的英雄,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对官员的监督不仅要依靠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更要依靠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其主人翁精神,只要每个人都行动起来,腐败分子就无处藏身。要建立多层次、网络状的监督体系,互相配合,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失去制约的机制必将产生腐败,必须从严管理,依法治校。

(五)强化管理,提高党校自身建设。一是要完善学习和管理制度,严肃纪律;二是不断提高党校教职工总体素质,树立正气,能胜任本职工作;党校学风问题是一个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必须重点抓好引导工作。教师为人师表,要用教风、教态引导学员,用规章制度来约束学员,把人性感化与师德感化结合起来。“三基本五当代”仍然是党校教学主题,要把旧题讲出新意,认真备课,站着讲课,内容丰富,注意理论理想实际,讲课内容要贴近生活、贴近现实。要把提高素质与能力相结合,适应成人教育的特点,探求教学方式方法。三是强化党校管理,既严格管理教员,又要严格管理学员;通过强化管理和严肃纪律,树立风清气正的党校学风。
总之,端正学风,使党校成为党员干部的阵地和熔炉,需要学员、党校以及党委组织、纪检部门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学员要明确学习的目的性,加强党性锻炼;党校要严格管理,增加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学风问题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只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树立良好的学风。通过改进学风,全面带动党校的其他作风建设。
参考资料
1、《应当关注党校的学风建设》评论员文章,载于《领导科学》2004年第21期。
2、王捷《铲除党校歪风亟需解决五大问题》,新华网,2007-7-20/2007-9-4.
3、李丽《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基层党校学风建设》,载于《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4、梁志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改进党校学风》,载于《领导之友》2002年第1期。
5、陈振锟《学风建设事关党校的生命》,载于《福州党校学报》2004年第5期。
6、李高山《关于学风建设的几个问题》,载于《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7、田继贤《也说党校的校风》,载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7-7-16/200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