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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21:0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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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8〕332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办: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登记内容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

  (二)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需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列举的品种。

  二、设定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十三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一)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具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

  (四)产品具有固定包装并有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进货、采购管理制度(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文件。

  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网(http://www.szsafety.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民中心C座C5069室);联系电话:82105452;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受理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决定机关: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九、登记程序

  申请人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发备案证明。

  十、登记时限

  对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单位,于收到备案资料当日发备案证明。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或未经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主管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中国 蒙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7月4日)
  中国代表团和蒙古代表团(代表团名单见附件)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七月四日在乌兰巴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条件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蒙方承担接待中国专家考察的项目:
  1—1.牧草品种的改良、种植和管理(四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1—2.牛、羊、骆驼新品种的培育、繁殖、饲养、管理和疾病防治方法(四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1—3.乳品工业和探讨合作的可能性(四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二、中方承担接待蒙古专家考察的项目:
  2—1.瓷器烧制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2—2.纺织品、针织品的软化工艺(一人,两周,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2—3.风能和沼气的利用、研究共同生产其设备的可能性(二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2—4.用于建立独立照明系统的太阳能硅电池制造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三季度)。
  2—5.建筑用清漆、涂料的生产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2—6.建筑用木材烘干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一季度)。

 三、关于计划执行条件:
  3—1.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接待方逗留期间的食、宿费和交通费,必要时提供免费医疗。
  3—2.派遣方需提前一个月将工作计划、派出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职务、行期、工作语言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商谈一九八九-一九九零年度科技合作计划的蒙古代表团将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四日在乌兰巴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方代表                蒙方代表
  潘志远              泽·额尔敦其木格(女)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年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民委教民〔1995〕10号文件确定的任务和1999年1月22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和新疆自治区政府在北京召开的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第四次协作筹备会议上拟定的2001-2005年21个部委高校支援新疆,每年培养800名少数民族本、专科生
的五年规划意见,结合新疆自治区教委《关于1999年部委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计划的函》(新教高〔1999〕27号)的要求,现将1999年度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招生计划发给你们(详见附件一、二),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继续实行预科“戴帽”招生办法,即预科招生时就确定本、专科学校和专业,由本、专科学校招生录取。
二、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从统招中选拨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直接进入本科学习外,各校招生录取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先在预科学习一年(民考汉)或两年(民考民)。预科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转入本、专科。考核不合格者,退回新疆。
三、1999年招收的民考汉预科生,2000年转入本、专科;1999年招收的民考民预科生,2001年转入本、专科。各有关部委和教育部部属高校要把这部分计划纳入预科转入当年招生计划。
四、新疆自治区教委要确保生源质量,把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输送到各高校。学生入校后,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生毕业后一律回新疆工作。
五、学生的待遇以及收费等问题严格按照学校所在地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以高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六、1998年招收的高校新疆班民考汉预科生今年秋季要转入本、专科,请各有关部委和学校作好计划,及时转入。
附件:
一、1999年内地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计划(略)
二、1999年新疆少数民族预科结业转入本科计划(民考民)(略)



19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