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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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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口厅〔2011〕16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已经2011年2月10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同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施“十二五”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分布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化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一、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加快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

(一)继续做好综合改革的系统设计。加强高层倡导,强化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深化综合改革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加强国家、区域及省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政策的系统设计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级综合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政策衔接、资源统筹、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推动人口计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办公厅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政策法规司、宣传教育司、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推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六大机制的全面落实。围绕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六大机制,加强综合改革与专项工作的融合共进。加快综合改革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情况的督查评估,加强系统培训,确保综合改革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综合改革示范经验拓展。全面总结、提升和推广综合改革示范市重要改革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继续开展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确定第三批综合改革示范市。发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创造力,鼓励各地本着“互补、共享、共赢”的原则探索基层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促进人口计生网络转型和创新发展,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施,全面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研究。开展人口均衡型社会及完善人口政策研究和论证。加强人口因素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建设人口发展研究成果数据库。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学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推向全国,强化人口问题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体系,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监测评估体系。修订完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暨奖励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框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六)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完成“金人工程”立项各阶段工作,指导省级开展相关配套工作。初步建立国家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实施定期更新,建立数据质量评测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应用水平。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与应用,大力促进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均衡发展。探索开展人口信息与家庭发展服务双向互动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安全长效机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改进相关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推动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对基层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进行抽检,剖析统计工作的难点。开展“城乡人口和家庭变动状况抽样调查”,积极开展统计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三、逐步完善政策,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水平

(八)做好逐步完善政策等相关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人口计生工作基层基础情况,加强研究论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贯彻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三项制度”,协调建立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将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的工作。推动各地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法定奖励政策兑现问题。关心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的检查监督。  继续做好人口计生政策与新农保、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教育赞助、老龄事业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加大各部门协调、倡导的力度,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做实做精生育关怀项目,启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牵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继续落实好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协调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区优生优育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对口援疆、援藏各项政策措施。推动落实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内蒙古、广西、甘肃、宁夏等地政策措施,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继续支持贵州毕节试验区做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政策法规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推进科技创新,扎实开展优生促进工程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精心组织“十二五”国家重大科研立项申报,创造条件推进省级科研基地建设,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项目,加强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支持举办第六届中国生殖健康技术产品博览会。(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办公厅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试点工作。认真总结首批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项目。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强化培训督导,确保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提高孕前优生人群覆盖率。以孕前预防为重点加强出生缺陷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好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实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进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服务职能,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启动“科技服务信息化工程”,加速实现科技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财务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做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推动创新发展。继续打造优质服务示范站,组织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六千人才工程”和“拔尖人才计划”,加快技术骨干培养速度。认真做好再生育全程服务行动总结评估。推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9年版)》产品使用情况督导。(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五)继续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中心任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主题,坚持正面宣传、系统策划,做好新闻宣传、社会倡导和对外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积极有利的社会氛围。以新闻宣传为突破口,调动系统内外各种宣传资源,形成人口计生宣传合力。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的沟通合作,积极策划开展阶段性重点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及时研判、有效调控。加强培训,提高新闻发言人和网络通讯员的舆论引导能力。做好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婚育观念转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五项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和重点地区区域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相关立法和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总结推广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切实保障计生女儿户、女童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功经验,在相关惠民政策中体现对女孩家庭的照顾和倾斜,推动各部门、各地制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政策法规。将“十二五”时期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任务分解到各省(区、市),争取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有所下降。(宣传教育司牵头,政策法规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开展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全面做好第四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多种宣传手段,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主题,提供优质的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适应群众多样化的公共文化需求,打造家庭人口文化系列宣传品。继续加强“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加大对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宣传倡导力度和人员培训工作。启动有关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试点,认真组织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宣传教育司、人事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机制,探索人口迁移分布管理有效途径

(十八)推动实现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强基础、补短板、破难点,推动实现全国“一盘棋”目标。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政策法规,推进部门综合治理。切实提升网络化协作水平,实现各省(区、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系统与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对接,力争省际间协查信息反馈率达到80%以上。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建立健全层级监管体系,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力争各项服务管理绩效指标达到85%以上。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和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工作指导和能力建设,举办新疆、藏区和基层干部培训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人事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城市体制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现居住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本地民生建设内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服务和管理能力,开展“爱在流动”大型公益行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财务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人口流动迁移政策和人口分布管理创新实践探索。深化人口迁移分布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研究,构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框架和指标体系,在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建立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示范区,探索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召开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国际研讨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国际合作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全面提升全员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水平。建立全员流动人口季报制度,调整优化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动态监测网络,启动边境、少数民族和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分布的动态监测试点,加强人口迁移分布决策支撑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二)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抓紧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开展禁止“两非”行为行政立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根据2010年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和指南》,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层级监督,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巩固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的成果,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开展基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建立依法行政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各内设机构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任务。探索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六五”普法宣传工作,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六五”普法规划。(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及诚信计生工作。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宣传推广示范村居的典型经验,开展第二批示范村(居)的评选工作。以指导修订村规民约为抓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组织开展部分省市“诚信计生”的检查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群众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人事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全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重点治理重信重访和缠访、闹访问题。举办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干部培训班。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工作。(办公厅、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部署实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财务司牵头)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修订完善财务制度,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项目预算资金的专项审计。进一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财水平。(财务司负责)

九、大力推进“强基提质”工程,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

(二十八)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0—2020年)》(国人口党组[2010]69号),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继续认真抓好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青年干部的培养和交流,继续配合中央组织部做好选派干部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西藏、国家信访局挂职锻炼工作,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有关省(区、市)挂职锻炼。继续推进公务员职业发展体系和业绩记录工作,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做好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换届工作。(人事司牵头,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大干部培训教育力度。制定出台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的实施意见。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教育,继续大规模举办人口计生系统各类重点培训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实行培训班计划审批管理。加强人口计生领军人才培养,扎实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力推进在职学历教育。认真做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组织修改培训教材,继续举行生殖健康咨询师全国统考。建立一批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加强人口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中华人口奖、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继续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实施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改革,强化八项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建立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示范中心,开展“强基提质”工程学术研讨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人事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十二)增强在人口与发展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认真做好出席国际会议等多边和双边活动,做好重要外宾的访华接待,积极参与国际人口领域重点和热点问题的对话和讨论。筹备并组织好中国—东盟人口与发展论坛、中印人口战略对话等国际研讨会议。深入推动人口领域南南、南北南合作,继续办好人口领域援外培训班。积极推动中国生殖健康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围绕“十二五”规划和政策完善,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国外人口动态研究和国际舆情跟踪。(国际合作司牵头)

(三十三)发挥国际合作项目的示范作用。组织实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项目和中日技术合作新一轮家庭保健项目。执行好其他国际合作项目活动。发挥国际合作项目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国内工作中的前瞻性、探索性和示范性作用。高质量做好国外培训工作。(国际合作司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三十四)大力开展“五型机关”建设。落实创建活动安排,将“创先争优”与业务工作和其他党建任务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组织纪念建党90周年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30周年系列活动,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机关党委、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及时传达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认真落实基层党务公开。严格落实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巡视工作,做好调研和检查,重点开展对直属单位的巡视。加强作风建设,深化“阳光计生行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监督检查,针对实际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巡视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1年2月15日印发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冀政(1986)132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系指已建制的工矿区和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帐面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帐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房产税,税务机关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征,并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建成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帐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3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现将《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8年浑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1997年6月) 根据《森林法》、《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令法规,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组织领导制度(一)各级地方行政组织、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二)乡以上森林防火组织要设编设人,组成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三)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坚持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当地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四)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第一责任者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五)乡镇党政领导、县以上地方政府的五大班子、林场以上(含林场)林业企业的党政工青妇领导都要划定明确的防火责任区,并在责任区的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责任区标准牌。(六)各级领导、尤其是责任区包保领导,必须做到“四亲自”,即:深入实际,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总结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七)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宣传责任制,发动新闻、教育等有关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令法规,提高全民森防意识。(八)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在依法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或查处时,必须佩戴能证明身份的标志牌。二、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一)白山林区森林防火期:春季为3月1日至6月 15 日,秋季为9月1日至11月30日,戒严期为4月20日至5 月31日,9月25日蛭 10月31日。具体执行时以省政府的规定为准。(二)森林防火期,必须按《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野外吸类和村屯、林场室外吸烟;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禁止使用火把和野外生火取暖、野炊以及其他非生产用火;禁止汽车、火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丢弃烟头。(三)森林防火期,确需生产用火 ,须由用火单位提前向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用火申请应写明用火地点、经纬度、目的、面积、时间、边界四至、现场指挥领导、扑火队人员等。批准用火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派员进行实地踏查,确认申报合理,安全无误后,方可履行批准手续,指派专人监督实施,同时报告一级机关并通报周边联防单位。进入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四)设在森区的石灰窑、焦炭窑、木炭窑、森林复合经营、国(森)铁路维修、公路、电力建设等单位的生产、生活用火都必须由生产、施工单位提交用火申请,经当地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落实专管人员、防火措施,签订防火合同,设立宣传设施,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森林防火戒严期,焦炭窑、木炭窑,都必须在当地森防部门的监督下熄火停产。(五)各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寺庙和烈士陵园,严禁野炊、室外吸烟和在室外进行焚烧祭祀活动。(六)部队、民兵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的,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七)对重点林区和省、市级重点火险区,须由当地县级政府或林业企业按期发布封山命令或通告,落实管护、扑救措施,并在显要位置设立封山标志。(八)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加强领导,加大防范措施,强化查处力度,依法治火,严格控制野外火源。三、巡护和搜山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根据森林防火的季节性特点规律、火险程度和野外火源情况,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适时进行巡护和搜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经营单位的专、兼职拟林员,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划定责任区,加强对森林的巡护,严控野外火源,及时报告火情,协县查处火灾案件。(三)在森林防火关键时期,重要节(假)日,各级政府和林业企业领导挂帅,抽调人员和车辆,加大巡护检查密度,重点部位要死看死守。(四)在林副产品生产活动频繁期和高火险时段,要适时组织有林业公检法、武装基干民兵、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组成搜山队,清山、清沟、清河。严格清除无证入山人员,及时清除林内火险隐患。四、入山检查制度(一)森林防火期,凡进入、通行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做到人有入山证、车有通行证并悬挂防火旗。(二)进入林区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人员,必须持居住地乡镇级单位开具的介绍们和本人身份证,必须持地林业部门办理入山证,签订防火合同,接受防火教育,划定活动区域后方可入山。林区所在地居民进入林区,须以村(屯)、班(组)、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入山手续,并负责搞好防火教育和管理。(三)进入林区从事旅游、祭扫烈士陵园、拜谒寺(庙)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办理入山手续。属集体行为的,在办理入山证的同时,将防火责任落实给带队领导者。(四)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经县经上政府批准后,可在林区设立常年或季节性防火检查站,防火紧张期应在林区道口设立临时检查哨。防火检查站(哨)执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做到文明执勤。(五)森林防火检查站(哨)的工作人员,依照法规,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无证进入林区。对扣留的火种,有权罅无证进入林区。对扣留的火种,要建立登记和出山返还制度。对不服从检查或手续不完备强行入山者,要严格按照法令法规予以适当处罚。五、联防协作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认真落实以区域联防、十户联防为主体的联防协作制度。各联防组织要积极贯彻森林防火法令法规和上级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边辖区和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二)区域联防,实行县际、乡镇(林场)际、村际联防组织形式。村际联防工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下,由行政区内的国有或集体林场实施村际联防组织的落实和各项森林防火工作,没有林场的地方,由乡镇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三)十户联防,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组建林区居民十户联防组织。同时,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各联防单位自愿商定十户联防责任区,承担十户联防组织建立、到户宣传、防火检查等工作任务。偏远户、分散户应由施业区单位负责。(四)各级区域联防组织都要每年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防防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在每秀防火期中,要根据实际及时召开联防会议,研究联防工作,解决存在问题,促进互联互防。(五)各级区域联防组织都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属横向防防关系的,要签订联防合同;纵向联防关系的,要签订联防责任书。十户联防成员要签订联防公约并自觉遵守防火期规定,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六)要加强联防内业建设,达到村有十户联防示意图,乡镇(林场)有十户联防分布图,县级单位有区域联防、十户联防责任区图。(七)各级区域联防单位都必须加强毗领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向上级报告火情。六、了望工作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地面火情监测设施的建设工作,加强以了望台为主体的火情监测系统,消灭盲区,实现交叉测报。(二)所有的地面火情监测台(哨),都必须配备望远镜、罗盘仪(或定位板)、地形图(或定位图)、有(无)级通讯设备,发(蓄)电设备。(三)了望台(哨)必须选配身体健康,责任感强,熟悉情况并具备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提任了望员。(四)森林防火期,了望员必须按时登台了望,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从事与了望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火情或高火险天气,要延长观察了望时间,必要时要昼夜了望。(五)发现火情后,了望 员要准确判定起火地点、林相、火势情况,记准时间,及时报告。如因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采取应急措施,迅速传递火情,不得延误。发现邻台观察区有火情,亦应及时上报。(六)了望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通规通纪,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联防对象进行联络,不准干扰他人通讯或与无关的电台通话。(七)防火期内,所有的了望设施设备均由了望员保管使用。防火期后,了望台权属单位要统一管好了望设备,并在防火期前组织人员搞好了望设施设备检修。七、无线电台管理制度 (一)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实行分级网络化管理。一级网 为省与市级单位;二级网为市与县级单位;三级网为县级单位与乡镇(林场)和了望台;四级网为乡镇(林场)与了望台、村屯、护林员、检查站。(二)各级无线电通讯网络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购置许可、登记、使用手续,并按核定的频谱进行无线通讯。(三)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值机员两人以上。无线通讯人员,必须按照选用机要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选配。(四)无线通讯基地台必须有专门机房,具备防盗、防火、保洁条件、配备充(发)电和稳压安全监测设备。无线通讯中转台应设在有电源保障,有人值守,有安全机房的地方。(五)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抓好无线电台的维修、保管工作。每季防火期结束时,要将无线通讯设备全部收回,进行全面的维修并统一封存。确需报废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报废手续。(六)森林防火无线通讯管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专职使用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通规通纪,严格专机专人使用保管制度,严格保密工作制度。(七)森林防火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服从上一级电台的指挥,及时传递火情信息,遵守通播时间,忠于职守,及时排除故障,保持通讯畅通。八、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一)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讯设备、灭火机具、了望设施、宣传设施、维修工具等,均属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二)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必须单独立帐,按单位和使用人员落实管理、使用责任,并严格执行谁损坏,谁维修,谁丢失,谁包赔的制度。(三)森林防火设备的购、保管、使用,必须实行帐、物分开的原则,即设立专库、专人管帐,专人管物。(四)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必须由县级单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所在单位负责施工、管理、使用和维修。(五)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报废、移址、调拨时,必须经县级主管单位和计财部门共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六)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属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借。(七)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及时维修,及时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提高设施设备完好率,确保森林火灾综合预防和扑救的需要。九、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制度(一)在森林防火期(三、四、五、六、九、十、十一月),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和林区乡镇林场要昼夜设人值班值宿,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戒业期必须有领导带班值宿。(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记好调度记事和火情记录,全面地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森林防火工作或指挥扑火工作的指示和意见。(三)遵守汇报制度,搞好防火动态高度,实事求是汇总或编写汇报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进行汇报,发生火情必须立即逐级向上汇报。(四)按照上级规定,必须每半月进行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上段工作总结,下半月气象趋势,将要进行的工作重点。遇到临时要求或出现典例情况,要随时进行向上报告。(五)对联防地区发现的火情,要及时通告有关联防单位,共同组织扑救 。(六)值班调度人员违反本制度,要逐级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十、定期分析汇报森林火险趋势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必须设立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火险趋势测报管理和资料收集、报告工作。(二)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协调地方气象台(站)和森林气象站,充分发挥其预测预报职能,准确预报十十四小时天气情况和火险等级,及时做出一周、半月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三)森林防火期,设有森林气象站的单位,要主动与地方气象台(站)取得联系,互为补充,实行交叉测报。(四)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或紧张阶段,对气象部门测报的大风、高温、高火险天气,要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五)县级森林防火机构接到天气和火险等级预报后,要通过无线(有线)通讯设备,每日向乡镇(林场)通报一次。乡镇(林场)接到通报后,要及时更换火险等级旗,落实各种预防森林火灾措施。市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每月两次向省森防办汇报下段天气趋势和火险等级。十一、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立即报告,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扑救。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除迅速协调组织扑救工作外,应按报告程序及时向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二)火情发生后,要在当日20时之前向上级部门具体汇报火熔炉结果或扑救工作完成情况,不得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三)报告森林火灾时,要报告发现时间、起火地点。有条件的要报出地理座标,做到准确无误。(四)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随时报告火场气象情况,火势消长态势,扑救进展情况。指挥部门要根据火场报告及时调整作战方案。(五)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力量侦破火案,三日内将火灾报表、火场勘察图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十二、森林火灾处理制度(一)凡发生森林火灾,都要按照行政(施业)区,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1、火场跨越县、局行政界的; 2、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严重的; 3、省、市级重点火险区发生森林火灾的; 4、需要市支援扑救的; 5、卫星或航站发现的火情; 6、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需要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的;(二)处理程序 1、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森林防火单位的值班员要根据本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及周边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实施紧急处置方案。 3、迅速召开由有关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根据火场报来的多项因子,按照防火预案,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副总指挥组织实施。 4、各级扑火组织必须按照组织、人员、运输机械、灭火机具、通讯设备、后勤保障“六落实”的要求,全力做好扑火准备和待命值班工作。一旦接到扑火命令,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立即投入扑救。 5、森林火灾扑救战斗展开以后,总指挥、副总指挥要亲赴或委派其他成员赴火场,组成前线指挥部,协调、督查、指挥扑火救灾,同时做好通讯、气象保障、人力物力增援等项工作。 6、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留足人员清理余火,防止死灰复燃。同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核查火场损失,提出调查报告,追查肇事者和责任者,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果报上级部门。十三、文秘、档案管理制度(一)文书档案工作是维护学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目的重要事业,必须加强对文秘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必须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严格落实档案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地管理好办公室的文书档案。(三)文秘、档案员接到来文后,必须认真登记发文号、收文号,填好传阅单,送交领导批转,经有关人员传阅签字后,收回归档。对本级发文,要在领导签批后,搞好发文登记,填写文号,付印发出,底稿和三份文件归档。(四)文书档案实行分类保管,突出重点,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管理。(五)档案到实行专人管理,档案员对档案库房有防盗、防鼠、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以及保密和提供利用的全部责任。(六)乡镇(林场)以上森林防火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有关“八防”的要求,配置档案管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十四、统计报表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上级规定的报表制度及要求,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内部原始记录、报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二)严格按照国家、上级规定的填报范围、项目、方法、口径、表式及报送时间,准确、及时上报。(三)统计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全面完成本级和上级机关布置的统计任务。(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的统计报表须由统计(调度员)填写清楚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否则无效。(五)加强统计资料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短期、长期、永久归档保存。向外部提供资料必须经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