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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

时间:2024-07-09 09:0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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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成绩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为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武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各项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处在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时期。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紧紧抓住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积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工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使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五年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专利队伍建设的主要发展指标得到落实,人才素质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快速发展,各类培训活动蓬勃开展,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得到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营造了较为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也为“十一五”时期人才工作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既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同时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巨大压力。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使我国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提升到新的水平,也将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任务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一定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继续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大力加强人才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企业、科研单位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分散,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不适应需要等问题,努力开创新的工作局面,使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为开创知识产权事业新局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坚持的原则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树立发展新理念,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以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题,在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人才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提升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提高人才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人才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坚持以人才资源有效配置为导向,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优化人才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布局,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着重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工作体制改革,努力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不断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发展活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把人才规划纳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之中,坚持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强局建设的目标任务相衔接,使人才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增强人才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目标

“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相适应,继续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使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总量有较大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素质明显提高,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力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观念,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秩序。

四、“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

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制定和落实“2006年—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纲要,研究编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指导纲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吸引和培养数百名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规则、具有较高知识产权专业水平和实务技能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育数千名具有较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的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培养数万名从事社会各类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观念。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队伍建设

适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组织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建设要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管理职能合理配置,机构规格基本统一。着眼于增加人才数量,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建设一支具有相当规模、较高素质的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队伍。以提高知识产权业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宏观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领导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地方行政执法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每年举办一期高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训班,全面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加强专利审查人才队伍建设

围绕建设知识产权强局、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的阶段目标要求,加强专利审查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接近当前世界知识产权强局审查能力和水平的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专利审查队伍。适应专利申请增长和提高审查综合能力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专利审查队伍,到2010年,专利审查和复审队伍发展到 5100人以上。加强和完善审查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专利审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专利审查、复审、审查业务管理等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审查人员依法审查的意识,提高审查工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加大青年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力度,拓宽思想政治教育和实践锻炼的社会渠道,促进青年审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注重优化审查人才资源配置,加大人才结构调整力度,增强审查人才队伍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适应专利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吸引和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专利文献和自动化人才,培育一支能够基本满足专利信息化建设需要的专利信息人才队伍。

(四)大力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

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全面提升企业、科研机构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企业、科研机构为主要对象,特别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关键技术领域和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科技研发人员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实务技能的普及培训和专项继续教育。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组织培训数万名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实务技能、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骨干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和从业水平认定制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及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投资、诉讼、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行政部门对中介和行业组织监管、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和行业组织在培养造就知识产权中介人才中的能动作用,着力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技能、能够参加知识产权国际诉讼、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高级中介服务人才。改革和完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严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审批,加强和改进专利代理人培训,发展专利代理人队伍,提高专利代理人素质和执业水平,加大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专利代理人的培养力度。

(六)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把高层次人才培养作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着眼于高层次人才队伍总量增长和素质提高,着力实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中的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着重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及企事业单位中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知识产权法律和战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和实务技能、国际规则和国际事务、专利审查和文献信息等领域深厚而扎实的基础知识、精通本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和研究成果、善于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勇于创新和善于创新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遵循高层次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实施分类培养,通过强化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参与重大研究项目、强化岗位使用和实践锻炼、加强国际人才合作与交流等多种措施,加大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各专业领域学术和业务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和培养选拔机制,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高层次人才的沟通和交流,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七)深入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

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有效利用社会培训资源,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市多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之中,强化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和集聚人才的战略高地的作用,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发展,促进在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学硕士等学位授予点,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有效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与高校共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知识产权师资培养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编写一批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专利审查人才等教育培训需要的教材,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为社会各界普及培训知识产权知识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中小学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促进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发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国际渠道,加大输送人才出国培训进修的力度,加大引进国外知识产权师资、引进智力工作的力度,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八)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投入

建立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加大物资、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加强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围绕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大对这些地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人才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人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教学体系的建设,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职教育培训课程设置体系,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

(九)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和优化人才工作环境

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注重根据事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形成知识产权人才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有效利用社会人才资源。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人才的作用,为人才的培养使用、实践锻炼、施展才干搭建平台,加强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人才交流,注重在实践中培养人才,提高人才的能力,培养人才与使用人才相结合。完善专利审查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原则。大力抓好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中青年人才,实现人才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和文化氛围,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工作新局面。

(十)加强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人才工作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实施人才战略纳入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人才规划。要加大创新人才工作方法的力度,紧密围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来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发挥好人才工作上的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基础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发挥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一协调、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人才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重视研究和解决人才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保证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坚持求真务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人才规划的各项工作目标,为开创知识产权事业新局面,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而努力奋斗。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厅发〔2001〕27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经研究决定,在认真执行国发〔2000〕18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采取进一步的简便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便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简便措施。

  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二、经审核批准的上述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选择适用以下一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上述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
  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上述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二)联网报关:支持上述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有条件的海关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交纳税费,海关向企业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三)快速转关:根据上述企业的要求,对该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四)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根据上述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五)加急通关: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六)担保验放: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三、改革上述企业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上述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除可以适用以上各项进出口便捷通关程序外,如果其生产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保证有关数据的真实无讹并向海关开放,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业务联网管理。对实行联网管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海关取消《登记手册》监管,对企业进口料件按企业一定时间段的加工生产周转量核定,实行“企业分段备案(保税)、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的监管办法。

  四、为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全国海关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值班制度,通过现场办公和电话、网站等方式优先受理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提出的通关咨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五、获得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应与主管地海关共同签署一份列明企业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担保条件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担保书签署后发往全国各地海关备案,各地海关据以执行相关简便程序。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同时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发生内部人员利用海关便利从事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

  六、以上各项全国性便捷通关程序和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执行。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九日    

  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征收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下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划拨土地政府财政承担。
  第八条 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酒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酒泉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的,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酒泉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酒泉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为基数,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完全失地农民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原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总额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折算或补缴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续,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一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按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在城镇就业后,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原来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总额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折算或补缴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续,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资金监管、待遇审核审批等工作,并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并在征前告知、听证程序结束后,将已确定的征地项目情况和相关资料及时通知反馈乡镇政府(社区)和社保经办机构;乡镇政府(社区)依据农牧部门核定的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征地面积、补偿费用等,将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在村委会(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及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及征地面积,核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类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