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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6:2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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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事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威人[2009]11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党务工作部(人力资源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9]9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杜远明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减少城区交通噪声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城区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市区远大路东屯渡大桥、劳动路奎塘以西,韶山路井湾子、长大路新开铺、长坪公路靳江河以北,319国道汽车西站、长益高等级公路岳麓收费站以东,湘江二桥、丽臣路以南以及居民区、教学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内为禁鸣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在上述区域

外只能使用符合公安、环保部门规定的机动车低噪声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二、消防车、警备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禁止在非执行任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夜间11时至凌晨6时,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只能使用警示灯。

  三、机动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装有完整有效的消声器,符合国家机动车噪声控制标准。

  四、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

  五、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或不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每次处200元罚款,并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违章记点。

  六、凡长沙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

南京大学法学院 郁雷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证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因而其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安排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借鉴与我国相近的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经验及教训,以便寻找适合自身条件的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策略和所采取的具体模式。进入WTO使我国资本市场面临进一步开放的挑战,目前,我国正在尝试通过QFII制度 安排有限制的放开外资准入我国证券市场,其中有一些法律问题尚存疑问、亟待解决。

第一节 各国证券市场开放法律安排之比较

一、各国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选择
根据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的方式,证券市场的开放分为两种模式:
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其中直接开放又可以分为完全直接开放和有限直接开放。从各个国家所采取的开放模式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有限直接开放或间接开放的模式,但更多国家并非简单选择一种单一的证券市场开放的模式,而是根据其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模式予以调整。
完全直接开放属于一种金融自由化最高的模式。外国投资者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可以自由买卖该国国内市场上的证券,在买卖数量、品种以及本金和受益汇入汇出等方面均不设限制。这种模式 的优点就是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但同时也缺少限制,极易受到世界股市风潮的影响,容易遭受国际游资的冲击,在吸引外资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因此采取完全直接开放模式要求国内证券市场具有规模较大、功能健全、能够承受国际经济变化和金融风暴的冲击。目前,采取此种开放模式的一般都是取消外汇管制、证券市场规模较大、监管严格的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
有限直接开放是一种较为普遍也更为现实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它允许非本国的居民可以直接投资国内证券市场,但是在投资品种、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机构设立、投资程序及公司的控股权等方面均作严格的规定,并逐步放松限定条件,以实现完全开放。这种模式既可以吸引国外的证券资本,又对外资的进入具有一定的可控性,避免了国际投机资本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和操纵。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以及我国台湾等新兴证券市场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模式。比如菲律宾的B股市场,泰国的外国板块(Foreign Board)等;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推进证券市场开放的范例。但这种模式对境内、境外投资者区别对待与证券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原则相背离,而且也容易造成市场的分割。
间接开放则属于一种较为保守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不允许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该国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但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由该国在国际市场发行的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某种金融工具(如投资基金、投资凭证等)的方式间接进入该国市场。比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其开放证券市场的初期都曾成功地在美国发行基金间接开放市场。这种模式既可以筹集境外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又可以避免国际游资投机活动和对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冲击,并为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创造条件。但这种模式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而且采取较长过渡期的做法,使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会非常漫长。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比较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刚刚完成奠基阶段的新兴证券市场,由于发展的时间很短、初建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生长的环境相对较为封闭,因此存在种种缺陷,与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兴证券市场存在共性,主要表现在:国内经济金融实力不够强大、投资者结构上以散户为主、尚未取消外汇管制措施、证券市场以迫切的筹资(吸引外资)需求为导向、面临同时进行国内金融自由化(对内开放)与国际化(对外开放)两大任务 、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证券法制环境还不完善等等。可见,通过分析透视与我国相似的其他新兴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我们可以得出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一)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具有的共性
从实践上看,新兴证券市场的开放主要通过两种模式:有限直接开放模式和间接开放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在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安排方面都具有一定共通性。
首先,从证券市场开放的时机看,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都是建立在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的基础之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希图利用流动的国际证券资本进一步推动自身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其次,从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中对外资准入的控制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四种:(1)对投资比例的控制,初步引入外国投资者时基本在10%到20%之间 ;(2)对投资领域限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新闻、航空等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比例或者禁止进入;(3)对总体规模控制,主要是根据市场规模设定国际资本进入的总额;(4)对投资收益的汇出控制,对非居民在国内市场获得的资本利得规定具体的汇出时间或汇出比例。
第三,从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开放顺序来看,由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时的经济背景和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所以在各类投资品种对外国投资者的开放上具有三个明显的倾向:(1)首先考虑能吸引国际资本进入方面的业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择可能导致国内资本外流的投资品种的开放;(2)首先选择容易控制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择不容易控制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开放;(3)首先选择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拓展经营范围的投资品种的开放,然后选
择可能加剧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投资品种的开放。以上三个倾向体现为新兴证券市场通常按照时间阶段的先后顺序逐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其各类投资品种。
最后,一国即使实现了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当本国经济受到外来侵袭的时候,也将运用资本管制手段隔绝本国和外国的金融联系,为本国的结构改革提供必要的时间,如马来西亚1994年的资本流入管制和1998年的资本流出管制以及被国际经济学界广泛推崇的智利资本管制实践等。
除了上述在进程安排上的共通性外,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新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都会面临来自四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对外开放,国际资本进入证券市场通过对股权的控制从而进入实业领域,会造成控制或垄断国内产业。
第二,开放证券市场,会出现国际资本尤其是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在国家缺乏实力的情况下,会造成国内资本的流失。
第三,开放证券市场,国际资本的流入容易滋生并加大经济泡沫,泡沫是金融风险的载体,泡沫的膨胀意味着风险程度的上升。
第四,开放证券市场,大量国际资本流入,从而形成大量国际债务,加大国际收支逆差。
(二)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存在的差异
新兴证券市场国家一般存在着金融压抑,以有限直接开放模式为主,其证券市场直接开放程度与资本账户自由化进程相联系。由于各个国家资本账户自由化的速度有差异,因而,其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也可由此划分为激进式有限直接开放
和渐进式有限直接开放两种类型 。
以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从1985年韩国证券市场有限度地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买卖韩国股票,至1991年7月,韩国公布了新外汇管制法案,开始实行外汇对外开放的新政策,打破了韩国30多年来的外汇管制,1992年1月3日韩国股市正式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直接投资,前后大致6年时间;而与韩国证券市场激进式对外开放相比,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速度比较平稳,它主要通过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安排并分阶段放开对QFII的限制来逐步实现对外开放的,从1991年1月起允许QFII经审查后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外国资本入市,至2003年底,历时12年之久的QFII制度才被宣告取消,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自由地进出台湾市场,不会有任何限制。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风险,开放效果是由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及经济收益与开放成本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两种开放类型的比较,我们发现:
一方面,从收效上看,韩国、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后,其证券市场结构与质量均有明显变化与改善。随着韩国证券市场急速地对外开放,韩国证券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投资者结构从以个人投资为主转变为以机构投资为主。但是,相比之下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其投资者主体结构变化不如韩国显著。   
另一方面,从风险上看,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吸引了大量国际资本,为促进本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投融资机会,资本流入急速增加。尤其是韩国在激进开放模式下,其国际资本流入增速明显较快。随着开放的加快,韩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在不断累积,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边际效应在下降,进入20世纪90年代,韩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及金融自由化步入快车道后,总投资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反而下降,开放效益递减,甚至为其1997年金融危机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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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策略选择
通过对新兴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的分析与透视,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条件的变化自主地调整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开放进程,最大限度地避免证券市场开放对我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应当选择一种渐进式的开放策略。理由如下:
1、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股本结构畸形的市场。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急需改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使占总股本1/3的流通股面对巨大压力,股价畸高。如果一旦证券市场全面开放,不仅因国内股票缺乏投资价值难以吸引国际证券资本,而且中外市场在股价上的巨大落差,必然导致国内股价大跌。同时,由于我国市场上没有做空机制 ,投资者难以避险。
2、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国际化的起步阶段。商品、货币、资本是资源配置的三个层面。一个国家的开放顺序是从贸易开放到货币市场开放,再到资本市场开放。也就是说,在经历贸易自由化、汇率和利率自由化之后,证券市场才可能实现自由化。如果将开放的时序错乱,将会潜伏爆发金融危机的巨大风险。目前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尚处于商品市场国际化接近结束并向货币市场国际化转化阶段。短时间内不可能指望利率、汇率、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来支持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
3、我国证券市场规模还不能有效抵御市场开放风险。相应的金融资产规模支持相应规模的证券市场开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总流通市值达1.5万亿元人民币(2004年2月底),仅相当于约1875亿美元,尚不及美国最大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面对强大的国际资本,特别是国际资本快速的进出,以我国证券市场现有规模尚不具备抵御巨大冲击的能力。
4.人民币尚未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制约证券市场开放进程。人民币实现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进程事关中国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在人民币尚未自由兑换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不可能实现全方位开放。虽然少数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实施FII和QFII 制度在资本项目未开放的情况下开放证券市场,但是在该制度实施的初期资本跨境流动的数量非常有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着诸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等问题,即便实施QFII制度,吸引的国际证券资本一方面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主要吸引的也只是短期投机性资本。
5、我国证券监管体系有待完善。证券市场开放需要更高的监管水平,尤其是监管者对跨国界的交易行为的本质和特征有很强的评价能力,而且还需要有效、务实的国际合作。

第二节 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QFII制度的含义及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