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法规[2005]11号
印发《关于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2005年是“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为做好国资委系统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要求,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
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以下简称《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下发以来,各地国资委认真组织实施“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5年是“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总结验收年。为加强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司发[2005]2号),结合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各地国资委“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根本,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检查和总结普法依法监管工作,努力推进普法和依法监管工作的深入进行,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切实提高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
(三)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四)国资委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监管国有资产能力与水平提高情况。
三、方法步骤
“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从2005年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阶段(3月)。各地国资委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3—4月)。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总结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加以整改。
第三阶段为总结抽查阶段(5—6月)。各省国资委根据自查情况进行总结。6月底以前将本委“四五”普法总结报告(5000字以内)和推荐的先进个人(1—2名,限省级国资委机关人员)名单及材料(3000字以内)一并报送我委。总结报告和先进典型材料要求内容翔实,结构明晰,言简意赅,例证突出。其间,我委将对部分地方国资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总结表彰工作由本地国资委负责。
第四阶段为评选表彰阶段。在各省国资委总结和对部分地方国资委抽查的基础上,我委将对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根据各省报送的材料和抽查情况,评选出国资委表彰的和向全国普法办推荐的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于10月底前将国资委系统“四五”普法总结和推荐的先进典型报全国普法办。年底前,我委召开国资委系统和中央企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表彰大会。
四、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地国资委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本地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务院国资委指导下,加强与地方普法机构的协调沟通,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地把总结验收工作开展好。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地国资委要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总结验收标准,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总结验收的质量。
(三)全面总结,及时整改。各地国资委要结合总结验收,查漏补缺,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各种不同形式的专题宣传报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形成宣传声势,推进总结验收活动的开展,并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做好准备。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再就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7]30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再就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再就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景德镇市再就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 《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景府字[1997]1号)和 《景德镇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景府发[1997]1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弥补实施再就业工程所需费用的不足,促进再就业工程,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托管、培训及再就业基地建设。此项基金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基金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拨出一定数额的专款;
(二)每年从上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40%的费用;
(三)市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 私营企业及个体业主招用外来劳动力或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再就业基金;
(四)接受社会对再就业工程的捐赠赞助。
第四条 基金征集方式:
(一)市财政安排的专项基金分期分批拨入专户;
(二)失业保险基金每年一季度将上年结余额的40% 一次性划入专户;
(三)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和退休人员征缴的基金在人工成本中列支,由劳动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银行扣缴;
(四)公安部门城市增容费每年按比例分两次转入专户;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转入专户。
第五条 在市解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领导下,劳动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所需的部分经费;
(二)为创办再就业市场和再就业基地所需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或贷款贴息;
(三)组织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劳务输出等补助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用;
(五)经协调小组批准的用于再就业工程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七条 基金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下年使用,结余资金存入银行,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自动转为基金。
第八条 为保证基金合理使用,再就业基金不得用于任何风险性投资。对侵占、截留、挪用基金的行为,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的征集、使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劳动部门每季度末向协调小组报告基金征集、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