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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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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规〔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
服务活动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的从事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第三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科技人员经与所在单位协议,可以离岗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
  第四条 兼职科技人员享有与所在单位其他科技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离岗的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3年内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原所在单位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愿意回原所在单位工作的,允许回原所在单位工作。
  第五条 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应当保守原所在单位的技术秘密。科技人员使用原所在单位或他人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应与原所在单位或知识产权所有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兼职、离岗的科技人员可与原所在单位协议,无偿或以成本价有偿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的,可按不低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利润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和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成果的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50%。
  第七条 对作为技术储备的职务科技成果,从成果完成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技术储备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获得奖励和报酬(扣除已补偿部分)。
  第八条 科技人员集体或个人买断国有科研机构的资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根据购买资产额度的大小,在经审批的情况下,可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
  第九条 对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破格申报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及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对于促进科技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国家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按照当地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予以核定。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契税税率和第七条规定的契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二)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牧、林、渔业生产的,免征;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学试验、军事设施的,免征;
(四)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五)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经县(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土地、房产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或者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取得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并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第十六条 契税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财政机关委托地方税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理征收。代征手续费按实征税额的1-2%支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产使用权属变更以及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产市场交易价格等资料,支持、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的,从滞纳契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9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地质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和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了《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8日



附件: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doc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方案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三年五月
目 录
一、建设背景 1
二、目标任务 2
(一)总体目标 2
(二)总体任务 2
三、总体架构 3
(一)建设框架 3
(二)应用体系 3
(三)服务对象与内容 4
四、主要建设内容 6
(一)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建设 6
(二)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6
(三)地质环境网络环境建设 7
(四)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7
(五)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建设 7
(六)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分析系统建设 9
(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9
五、实施计划 9
(一)第一阶段 9
(二)第二阶段 10
(三)第三阶段 10
六、保障措施 11
(一)组织保障 11
(二)制度保障 11
(三)经费保障 12
(四)队伍保障 12

   
   
一、建设背景
   信息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标志着信息化已被提升至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同时,破解市场经济、新技术革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土资源管理难题,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国土资源监督和管理工作,推动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需要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地质环境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今后一段时期的地质环境信息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依托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成果,研究建立涵盖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及保护的信息化体系,推动信息化成果的深化应用,提高地质环境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地质环境保护提供信息支撑及决策支持服务。
   我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工作近年来取得了较大进展。国家级信息网络框架基本形成,数据标准及规范初步建立,全国尺度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取得进展,研发了多种地质环境专业应用软件,国家级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初具规模。但是,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信息化的统筹整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数据管理和存储分散,存在数据孤岛问题,导致数据共享难度较大,海量数据集成度较低,综合分析能力较弱,地质环境信息的多目标服务能力较低,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防灾减灾等对地质环境信息越来越高的需求。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没有形成完整的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体系。因此,迫切需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建立业务支撑、决策支持和综合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地质环境管理和服务水平。
   本方案以国家级地质环境信息节点建设为基础,分阶段进行。2013年完善系统和平台建设,加大推广力度;至2017年,基本完成国家级、省级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及条件具备的地州级、县市级数据节点的建设和信息平台部署,基本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四级体系的互联互通和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信息化。
二、目标任务
   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框架是在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标准,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络和业务网络,构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开发土地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矿产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地质环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综合事务(包括公文、会议等)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开展调查评价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管理和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为国土资源管理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提供全面有效技术支持。地质环境信息化是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建立和完善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络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推进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地质环境信息资源,构建国家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促进省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及地州、县市级数据节点建设,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的大综合、大协作和大集成。进一步建成系统一体化、数据集成化、信息综合化和成果可视化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构建一个互连互通、资源充分共享的数字地质环境,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任务
   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业务网,建设和完善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络,推进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利用多年来积累的海量地质环境数据,开展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热、地质遗迹等专业数据库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按照采集与监测、分析与预警、决策与处置的总体思路,整合各类地质环境信息资源,构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促进省级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及地州、县市级数据节点建设。建立并完善地质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构建支撑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整体提升地质环境信息的采集与监测、分析与预警、决策与处置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系统一体化、数据集成化、信息综合化和成果可视化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全国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逐步建成部、省两级地质环境信息中心。
三、总体架构
(一)建设框架





  
  
  图1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总体架构(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306/t20130614_1227171.htm)


   遵循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建设框架,以组织体系、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和经费为保障,基于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业务网等基础设施与网络环境,建设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研发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支撑系统、决策支撑系统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立统一的地质环境信息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管理应用服务、政府决策支持服务、专业应用研究服务和社会公众信息服务。全面提升面向领导决策、政府管理、专业研究、公众服务的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能力。
(二)应用体系


图2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应用架构(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306/t20130614_1227171.htm)
   针对国家—省—市—县四个级别用户,优化全国地质环境业务组织结构与工作流程,形成以服务为中心的高效运行模式和信息化组织结构。地质环境国家级节点按全功能设计,是国家地质环境规划、重大决策制定的信息支撑点,也是特大型地质灾害预测预警与应急指挥的决策支撑点,包括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等;地质环境省级节点在功能上与国家级节点基本类似,在管理地域上限制在本辖区范围内;地质环境地(州)、县(市)级节点主要担负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向上级节点汇交。地质环境国家级节点和省级节点,通过数据汇交、共享和交换,构成国土资源国家级节点和省级节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服务对象与内容
   地质环境信息化服务对象是部—省—市—县四级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公众。
   1.为政府主管机关及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决策支撑服务
   为政府主管机关及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全面、准确的区域地质环境总体状况信息,支撑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指挥、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1)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管理、决策和统一对外服务的数据和信息支撑。
   (2)通过地质环境信息服务节点建设,为国土资源监督管理提供各类地质环境调查和动态监测信息服务。
   (3)为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状况评价报告、全国地下水状况与形势分析报告、全国矿山地质环境形势分析报告、全国地质灾害现状与形势分析报告、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报告以及各类地质环境相关的专报、通报等专项工作提供信息处理和分析平台。
   (4)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各类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决策支持和应急指挥服务。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育、发生、变化趋势及防治状况,地下水利用、污染与保护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整治情况,地面沉降及地质遗迹保护状况等专业信息;提供地质灾害预警和指挥服务,支持地质灾害快速发现、鉴别和处置,快速搭建应急通信平台,进行远程技术会商和应急指挥。
   (5)建立地质环境“一张图”数据库,为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分析及资源承载力评价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为国土资源政务管理、综合监管和公共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2.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研究服务
   为业务专家及技术人员提供操作简单、方便的数据采集软件,辅助完成现场或远程数据采集和快速处理;实时获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数据资源及相关分析工具,进行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分析预测及预警预报等;提供高效、便捷的数据目录检索服务、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服务、专题图辅助编制服务、决策分析应用服务、专题分析研究服务等。
   3.为社会公众提供科普知识及地质环境保护信息查询服务
   为公众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预报及预警、避让及保护措施信息、地下水污染程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信息、国家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部署重点工作、科研项目及相关成果信息以及热点新闻等地质环境状况、科普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查询,提高全社会保护地质环境和防灾减灾意识。
四、主要建设内容
(一)地质环境数据分中心建设
   1.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目标是保证地质环境数据从生产、汇交、整合、管理、更新、共享到应用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主要由基础设施标准、数据资源标准、应用开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信息化建设管理标准等组成。地质环境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由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组织完成,各省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2.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建设
   依托全国地质环境调查、监测等工作体系和分布式网络系统,面向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热等地质环境专业领域,建设具有海量数据存储、管理、数据服务和数据交换等功能的数据中心。为兼顾数据安全和应用便利性,将数据中心结构分为四个层次——源数据层、操作处理层、分析处理层和服务层。分别建设基础数据库、操作数据库和数据仓库,并建立数据交换系统,提供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交换功能。通过数据汇交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提供管理和服务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二)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形成的数据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系统中,实现对全国地质环境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实现与采矿权登记管理、采矿权年检、探矿权登记、执法检查等信息的相互印证与关联。同时,将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库纳入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为基础的矿政管理核心数据库,为矿业权、建设用地等行政审批提供信息支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信息的统一管理,为管理机关全面掌握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项目成果提供信息支撑。
   将各级地质环境政务管理系统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审批平台统一建设。地质灾害防护的各类资质审批、古生物化石采掘与进出口审批、与矿政、地政管理协调,信息共享,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等主要管理业务实现100%网上运行。
   完善地质环境统计业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汇交地质环境管理数据。各业务数据采集系统要设立与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相衔接的数据接口,通过接口汇交至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尚无数据采集系统的,可以通过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送。
(三)地质环境网络环境建设
   网络环境是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日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地质环境综合网络建设、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地质环境信息网站群建设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四项内容。地质环境综合网络主要包括地质环境骨干网、应急卫星资源网及动态监测网建设。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主要包括支撑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及数据中心运行的软、硬件设备及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地质环境信息网站群建设,包括完善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及推进各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站建设。信息安全体系是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及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建设,非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建设,与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四)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建设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平台以数据中心为支撑,面向政府、科研院所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集管理平台、工作平台和成果展示平台三位一体。平台由国家级节点建设,提供各级节点使用。建设内容一是建立地质环境服务体系;二是建立地质环境服务平台;三是建立地质环境“一张图”信息服务系统、预警感知系统、信息目录管理系统、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系统、空间分析系统、遥感监测系统、专题图形编绘系统和地质环境信息发布系统,支撑地质环境业务应用。提炼由政府统一发布的地质环境信息,在各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和服务。
(五)地质环境业务支撑系统建设
   1.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系统
   通过项目、行政管理和文献资料三种途径采集、集成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业务相关信息。按照全国统一编号记录地质灾害点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一切行为,包括调查、监测、预警、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实现地质灾害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空间分析、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和危险性区划、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支撑等。
   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治理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整合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监测数据、统计报表数据、治理项目数据、保护与治理方案数据、矿山公园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统计分析、空间相关分析、决策支持,辅助制作各类报告、图件并发布。
   3.地下水监测与管理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地下水监测数据库,整合水文地质基础成果数据、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数据及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实现指定区域(行政区、流域或地质单元等)地下水监测深度、监测点级别、监测点类型、监测手段、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介质、水文地质单元等数据的统计分析,以及地下水位、地下水水质、主要污染、地下水水温等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制作简报/年报、监测年鉴等相关报告和图件发布成果产品。
   4.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控系统
   依托各级数据中心(节点),构建全国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库,整合以项目调查、行政管理、文献资料等渠道获取的地面沉降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及成果数据。利用地质环境信息平台的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系统,实现地面沉降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叠加分析、缓冲区分析、淹没分析、裁剪分析、空间插值、挖填方分析、坡度分析及视域分析等。
   5.水土地质环境系统
   以管理水土地质环境数据为目标,实时掌握区域水土地质环境的基本情况。开发数据处理模快、评价预警模块,整合土地质量评价模型、土地盐渍化评价模型、地下水水化学类型评价模型等,从时间和空间尺度上对区域水土地质环境进行评价和预警。
   6.地质遗迹系统
   建立全国地质遗迹综合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对指定区域(行政区、流域或地质单元等)地质遗迹数据和地质遗迹保护、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地质遗迹点位空间分布图。实现地质遗迹信息目录的快速检索查询、相关分析,进行地质遗迹成果数据发布。
   7.地热、矿泉水、典型海岸带地质环境等相关业务系统建设
   以地质环境信息平台作为基础支撑环境,结合各类地热、矿泉水、典型海岸带地质环境等相关业务需求,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数据采集和汇总系统、数据库、综合分析和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基于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数据采集、数据检查、数据管理、数据查询与统计分析、综合评价、专题业务产品制作和发布、数据共享服务等。
(六)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分析系统建设
   建立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与决策分析评价指标体系,集成各决策分析主题的评价指标、模型、方法、知识,建立地质环境评价指标库、模型库、方法库、知识库,为地质环境决策支持和综合分析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技术支撑。根据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指标及各类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模型对地质环境各类要素进行分析评估,生成相关分析评估图表、分析评估报告。分析评估结果存入地质环境综合评价成果数据库中,可提供检索查询,经审核后可进行信息发布。
(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以数据仓库技术为基础,对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进行提取、加工、整理、重组,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决策支持与应急指挥主题的多维数据模型及数据仓库,数据仓库中存储的信息包括基础地理、基础地质、人文经济等地质环境背景数据、气象预报数据、地质灾害调查及监测数据、地质灾害现场数据等。以数据快速检索查询、数据挖掘、联机分析处理等工具为手段,支持地质灾害决策分析,对出现险情(或灾情)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出响应,提出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典型案例库,制定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规范等。
五、实施计划
   根据地质环境数据中心建设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特点,采用“建用并举”的原则,将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任务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并将节点建设与成果推广协同进行。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核心节点,建设成果将依据建设标准推广到省市县各级节点。以保证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整体一致性,提高地方节点的建设效率和质量。推广应用工作与建设任务紧密结合,采用项目方式组织进行。
   (一)第一阶段
   2012-2013年,全面启动国家级节点信息化建设,重点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数据中心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基本建成国家级节点,并选取典型省份进行试点。
   根据《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对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把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纳入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以推广应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建设成果为切入点,逐步扩展到地下水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地质遗迹调查与保护等领域,推动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
   省级推广应用共设置10个项目,56个子项目。其中,可借鉴的建设成果有33个子项目,将其推广应用可满足全国四级节点系统建设的需要。省级节点信息化建设需建设子项目共56个(其中数据采集系统包括16个子项目),所建项目中,除17个子项目需进一步统一组织开发外,其余39个子项目均可利用国家级建设成果,经必要处理后进行集成。
   对省级推广应用工作有四个基本要求,一是要成立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省厅要成立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部门,全面推进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二是编制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的总体思路和框架下,遵循先基础、后数据、再应用原则,合理安排信息化建设内容及建设顺序,编制省级节点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三是集成整合地质环境信息化相关数据资源。集成整合本省的基础地理数据、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业务相关的空间和业务属性数据。四是搭建地质环境信息化网络运行环境。完善省级地质环境综合网络,接入本级国土资源业务网;加快应急卫星资源网建设,优化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网络,进行基础支撑集群服务环境建设,完善各级地质环境信息网站,建立信息安全体系。
   (二)第二阶段
   2014-2015年,集成并完善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省级信息中心建设和信息平台推广和部署运行工作。
   (三)第三阶段
   2016-2017年,基本实现国家级、省级地质环境数据中心的建设和信息平台部署工作,完成满足条件的地州级、县市级数据节点的推广和信息平台部署工作,基本实现全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信息化。实现四级体系的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互联互通。争取在“十二五”期间搭建15-20个省级地质环境信息平台和应急技术支撑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是国土资源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建设,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设计、统一网络、统一软件、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进行组织管理,开展建设工作。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牵头组织、协调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进行指导和统筹。
   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协调有关地质环境信息的集成交换,实现地质环境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实施全国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进行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建立国家级节点,指导省级节点建设,负责全国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地质环境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国土资源国家级节点地质环境相关系统和数据的建设。
   省级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级节点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本省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及相关规定,使信息化建设有章可循。建立各级系统建设方案的建档制度,确保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和统一性;制定信息安全标准;建立地质环境信息数据汇交制度,理顺地质环境信息数据源获取渠道,以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支撑,形成信息化共建、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出台资源使用规定、资料服务规定等,使地质环境信息化工作有序化。
(三)经费保障
   统筹安排使用现有项目经费,积极争取各方面经费支持。积极争取地质环境信息化专项费用和财政经费,保障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常态化工作。
(四)队伍保障
   建设稳定的、复合型地质环境信息化人才队伍。各级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地质环境信息化队伍,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及培养制度,适应信息化与地质环境管理业务深度融合的要求,稳定、持续地推进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