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0:3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外经贸局关于《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梅州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的若干激励措施



梅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到梅州投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和推进劳动力转移,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梅市府〔2009〕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措施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的公司、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强奖。

自2010年起,每年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外管梅州中心支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进行评选奖励。经评定的前20名外商投资企业,市政府将在梅州日报等主流媒体予以公布并授牌表彰,同时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的奖励。

(一)评选条件:

1.守法经营社会形象好、行业龙头带动作用强、促进就业税收贡献大。

2.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规模者入围。

3.已投产企业,以当年实现总产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排名前20名者入围。

(二)评选时间。

评审小组于次年的2月底前组织评审,对经评选的20强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予以审定奖励。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贡献奖。

(一)对进入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市政府授牌表彰并给予专项奖励。

(二)对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外、全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当年实现固定资产投(增)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市政府授牌表彰并给予奖励2万元。

其他相关规定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于2009年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项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创立品牌、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梅市府〔2009〕23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资金核拨。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获奖企业。

第七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华侨港澳同胞立碑铭志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为热心公益事业的华侨港澳同胞立碑铭志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根据《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碑铭志,包括立碑、刻石、以捐赠人姓名命名公共建筑物、场所等形式。
第三条 凡热心资助本市经济文化建设或兴医办学、修桥筑路和扶持残疾人事业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可立碑铭志。
第四条 立碑铭志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负责。
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为其立碑铭志。
第五条 立碑铭志的审批要限和程序:
(一)由受益单位填写《立碑铭志推荐书》;
(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立碑铭志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碑石规格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受益单位的局以上主管部门根据被立碑者贡献大小而定,一般不超过1.5M×0.75M×0.20M。
第七条 立碑铭志所需费用,由受益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为台湾同胞立碑铭志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5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应指综合〔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

为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为即将召开的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做好准备,请你们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

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展。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建立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培训、宣教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应急平台体系规划建设情况,政府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投入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情况,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情况,其他要说明的重要工作。

二、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展。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情况,企业和地方政府及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情况,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应急投入情况,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情况,其他要说明的重要工作。

三、“十一五”以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差距及原因。

四、“十二五”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的初步情况。

五、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议,对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的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孙宇昊,010-64463607(带传真)

电子邮箱:sunyh@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