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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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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通知

1996年12月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文)的有关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该证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现将产权登记证的式样及填列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境内企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占 有 登 记
┌────┬─────────┬──────────┐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邮政编码 │
├────┼─────────┼──────────┤
│开业日期│ │组织形式 │
├────┼─┬────┬─┬┴───┬──────┤
│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
├────┼─┴─┬──┴─┼────┴──────┤
│注册号 │ │注册资金│ │
├────┼───┼────┼───────────┤
│主营范围│ │主管部门│ │
└────┴───┴────┴───────────┘
┌─────────────────────────────────┐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
│(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 编码□□□□□□□□—□ │
├─────────────────────────────────┤
├─┬──────┬────────────────────────┤
│国│国家资本 │ │
│有├──────┼────────────────────────┤
│资│国有法人资本│ │
│产├──────┼────────────────────────┤
│登│国有资本合计│ │
│记├──────┼────────────────────────┤
│ │实收资本 │ │
└─┴──────┴────────────────────────┘
┌───┬──────┬──────┬──────┐
│审 发│ │ │ │
│ │ │ │ │
│定 证│ │ │ │
│ │ │ │ │
│意 机│ │ │ │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
│见 关│(签字) │(签字) │(签字)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发证日期│ │换证日期│ │
├────┼───┼────┼───┤
│发证人 │ │领证日期│ │
├────┴───┴────┴───┤
│备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境内企业)
证件编码:____
根据国务院192号令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定,
同意 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印章)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张佑才
年 度 检 查
┌───────────────────────────────┐
│ 经审定,一九九 年度国家资本 万元; │
│ │
│ 国有法人资本 万元;国有资产总额 万元。│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专用章) │
│ │
└───────────────────────────────┘
持 证 须 知
1.本证严禁涂改、伪造,严禁毁坏、污损,严禁私自转借。
2.不慎将本证遗失,须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核实
情况后,重新予以补发。
3.须妥善保管此证,并随时接受发证机关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
4.本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作,严禁自行印制。
5.本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具体填列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印有国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章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签名,并印有防伪标志;列有证件编号、正文、发证机关;附有企业一般事项栏、占有国有资产情况栏、审定机关意见栏、发证事项栏及年检情况栏,各事项含义及填列要求如下:
一、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时,赋予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编号。该码由四层15位数字组成:
第一层 用一位数字标识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即:用1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6标识不同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
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
第二层 用三位数字标识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T465790)填列(地方比照填列),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
第三层 用六位数字标识企业所在区域,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5填列,填列口径与占有产权登记表一致。
第四层 用五位数字标识企业领取产权登记证的顺序号,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01号排到99999号。
二、正文:是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全文为:“根据国务院192号令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定,同意×××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特发此证。”其中×××表示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全称。
三、发证机关:指具体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印章:指具体核发企业产权登记证的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局章,国家局盖核发企业产权登记证的业务司司章。
五、企业一般事项栏:
本栏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开业日期、组织形式、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注册号、注册资金、主营范围、主管部门的含义及填列与占有产权登记表相关事项一致。
六、企业占有国有资产情况栏:
本栏中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有资本合计、实收资本的含义及填列与占有产权登记表相关事项一致。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填列。
(2)国家资本:指国家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机构或部门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金。
(3)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用其占有的资产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力的资金。
(4)国有资本合计等于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
(5)实收资本:即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等于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含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与个人资本之和。
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国有资本合计、实收资本四栏数据用大写数字填入。
七、审定意见栏: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企业产权登记,审查同意发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经办人。
(2)审核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经办人工作的负责人。
(3)审批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审核人且分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负责人。
八、领发证事项栏:
(1)发证日期: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一次发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时间。
(2)换证日期:指企业因发生国有产权等事项变动后,重新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时间。
(3)领证人:指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经办人。
九、年检情况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的年度检查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经营报告书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审查后,填列有关数据并加盖合格印章。
凡不按时进行年度检查的,企业持有的产权登记证将从该年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
第四条 许可证分长期证和临时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如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请。
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一支能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曾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专职人员。
(二)自备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市(地)级以上宣传部门签署通过的剧本。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导、摄、录、演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四)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中央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申请许可证。
(二)申请许可证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报申请表格。
(三)发证单位对申请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才申请的一律不予补发许可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向制作单位发证后,应即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电视台只能播出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不得播出。送审播出的持有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片头须摄制有许可证号,由电视台验证、审片通过后才能播出。持临时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出送审的同时须将完成片送发证单位备案

第九条 持有长期许可证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的电视剧制作情况书面报告发证单位。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人员、资金、设备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制作电视剧的条件,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告,并交回许可证。
持临时许可证单位办理播出手续后,应及时将许可证交回发证单位。持临时许可证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如仍未开始拍摄,发证单位有权收回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卖、租借、转让。持证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不具备制作条件或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电视剧。
合作摄制电视剧,必须以持有许可证的制作单位为主。持证一方必须有主创人员参加制作工作。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电视剧,如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赞助,赞助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编、导、摄、录工作。
第十一条 发证单位有权对持证单位的人员、设备、资金使用、制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连续生产劣质电视剧、已不具备条件或内部管理混乱的制作单位,应收回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制作单位如违反本规定,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三年内(从被吊销之日算起)不得重新申领许可证。
对违犯本规定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的电视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发政字(1986)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1989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应当依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至于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全面考虑后才能认定。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 川高法明传〔199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件中发现,有的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直接引诱幼女卖淫,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而是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带到容留妇女卖淫的地点,交给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
其卖淫。对容留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容留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问题未作特别规定,只能按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容留妇女卖淫罪从重处罚,而不能按该条第二款“引诱不满14岁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明知他人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而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其卖淫的,实际上是引诱人和容留人共同完成的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应按《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的共犯定罪处罚。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2年2月22日



199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