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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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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银监发〔2011〕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

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信息:
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11/20110113C11FDE83496B151DFF5920CFCBEA3E00.doc
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11/20110113F71F844DC5B458C5FF3F3ECFA9626700.doc
附件3:继续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8件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11/20110113649536634481932BFFA03CE9002CE400.doc
附件4:由中国银监会发布,废止的规章2件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11/20110113FB4DD814FC567985FF9BF6CC993A4B00.doc
附件5:由中国银监会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11/201101135D570DFA920923E3FFFC81670CE41F00.doc
附件6: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11/201101134E280E327A05F25AFF7C6682AC623900.doc



   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
   1.关于调整银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
   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
   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
   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
   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
   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
   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
   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
   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
   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
   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20.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

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
   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

充足率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
   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
   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
   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
   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
   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8号
   27.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
   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
   29.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3号
   3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3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

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2009年2月4日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32.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
   3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3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35.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36.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37.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

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2010年6月4日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38.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39.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93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3〕145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44号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设立办事处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4〕210号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231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259号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号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电子银行协调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0号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45号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47号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跨境银行监管合作工作规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54号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中要综合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379号
   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募担保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175号
   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2号
   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台《港、澳)资企业投资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221号
   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245号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49号
   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5〕258号
   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62号
   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3号
   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313号
   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有关问题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5〕316号
   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坚决纠正股份制商业银行虚增存款等不良行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320号
   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合社解散清算公告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344号
   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信贷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5〕394号
   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45号
   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54号
   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60号
   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65号
   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信用卡机构驻华代表处合规性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81号
   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87号
   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业务准入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23号
   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应否协助公安机关扣划存款问题的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27号
   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34号
   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银行卡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0号
   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结构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6〕147号
   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54号
   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57号
   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60号
   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64号
   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7号
   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否属行政处罚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171号
   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6〕199号
   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03号
   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210号
   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2号
   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225号
   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234号
   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46号
   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256号
   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57号
   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259号
   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05号
   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18号
   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23号
   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岗位及相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333号
   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36号
   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6〕64号
   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管理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6〕69号
   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7号
   6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71号
   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92号
   6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95号
   6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96号
   6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巩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办站清理成果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01号
   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进和加强银行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02号
   6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03号
   6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金库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07号
   6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改革六项重要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7〕110号
   6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高耗能 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11号
   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14号
   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127号
   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28号
   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0号
   7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2号
   7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3号
   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4号
   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小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40号
   7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42号
   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自行承担风险敞口、进行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45号
   8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61号
   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62号
   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73号
   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汲取案件教训,切实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82号
   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97号
   8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200号
   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13号
   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15号
   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219号
   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34号
   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35号
   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38号
   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41号
   9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42号
   9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克隆银行存折或信用卡盗取客户资金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46号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249号
   9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7〕252号
   9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57号
   9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58号
   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3号
   10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操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43号
   10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47号
   10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51号
   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53号
   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56号
   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60号
   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挪用资金购买彩票案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63号
   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允许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79号
   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83号
   10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97号
   1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00号
   11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发售人民币信托类理财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22号
   11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23号
   1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3号
   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4号
   1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42号
   1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52号
   11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8〕155号
   11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信息系统服务保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56号
   1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58号
   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局开展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6号
   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发〔2008〕171号
   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75号
   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撤销农村信用代办站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8号
   12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81号
   12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派驻区域稽核机构监管权限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8〕22号
   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3号
   1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37号
   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发〔2008〕238号
   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8〕250号
   1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59号
   13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3号
   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4号
   1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5号
   1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70号
   1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73号
   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74号
   13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82号
   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品牌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83号
   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91号
   1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97号
   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补充意见 银监办发〔2008〕3号
   1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314号
   1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35号
   1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号
   14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3号
   1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47号
   1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8〕49号
   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5号
   14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53号
   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跨境监管沟通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60号
   15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63号
   15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督促邮储银行分支机构落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64号
   15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防范落后产能企业信贷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7号
   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重要信息系统设备单点故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72号
   15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74号
   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76号
   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8〕8号
   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87号
   15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3号
   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监管制度安排》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99号
   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故障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04号
   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29号
   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36号
   16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43号
   1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47号
   16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9〕15号
   16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55号
   16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62号
   16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管理的风险提示 银监办发〔2009〕164号
   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揭贷款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66号
   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户管理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67号
   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号
   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0号
   17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72号
   17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示范模本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89号
   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21号
   1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不法分子利用ATM机具盗取银行卡资金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28号
   17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29号
   1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网银系统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3 号
   18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文件从事非法活动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43号
   1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47号
   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谨防用虚假开户方式诈骗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51号
   1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53号
   1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银监办发〔2009〕260号
   18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4号
   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6号
   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和集中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8号
   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库尾箱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9号
   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2号
   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4号
   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6号
   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企业利用网银系统向银行转嫁损失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8号
   19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监办发〔2009〕3号
   19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00号
   1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04号
   19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27号
   19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40号
   19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和行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43号
   1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44号
   20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客户风险统计有关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57号
   20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64号
   20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71号
   2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境外不法分子利用我境内银行开户管理漏洞诈骗境外客户资金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86号
   2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9〕387号
   2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399号
   2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 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07号
   2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08号
   2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37号
   20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货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6号
   2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7号
   21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57号
   21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联系机制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58号
   2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10号
   2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14号
   2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15号
   2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监管 保证涉农信贷资金供应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17号
   21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2号
   21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村镇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38号
   2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59号
   2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66号
   2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67号
   2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辖内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78号
   2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1号
   22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2号
   22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21号
   2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23号
   2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拟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协议存款业务有关情况的批复 银监办发〔2010〕24号
   2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及关键设备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40 号
   2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43号
   2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44号
   23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48号
   2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网银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9号
   2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域名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08号
   2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09号
   2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1号
   2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0〕316号
   23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共积累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10〕318号
   2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密平台设计缺陷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20号
   2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35号
   2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38号
   2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39号
   2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41号
   2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42号
   2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重要信息系统运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43号
   24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2号
   2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2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4号
   2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9号
   2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3〕83号
   2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公众信息服务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109号
   2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132号
   2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151号
   2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152号
   2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180号
   2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颁布使用《免责申明》和《客户大额授信及违约客户情况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17号
   2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42号
   2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通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专网和客户大额授信和零售贷款违约信息披露系统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47号
   2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60号
   2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65号
   26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现场检查意见书发文形式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84号
   2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289号
   26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50号
   26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55号
   2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两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64号
   2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4〕72号
   2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101号
   26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细则》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188号
   2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240号
   2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项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5〕66号
   27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6〕233号
   2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125号
   2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186号
   2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196号
   27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涉及公共安全的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197号
   27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227号
   2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7〕269号
   2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重要网络设备技术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8〕11号
   27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8〕28号
   27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严格规范省联社构建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8〕5号
   28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3〕10号
   28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3〕14号
   28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13号
   2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4〕21号
   2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4〕23号
   2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4〕4号
   28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4〕48号
   28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4〕51号
   2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发〔2004〕53号
   28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银监发〔2004〕55号
   29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4〕57号
   291.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61号
   2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4〕68号
   2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 银监发〔2004〕8号
   2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4〕89号
   29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2004〕93号
   2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4〕97号
   29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5〕1号
   29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 银监发〔2005〕10号
   2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华外资银行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的公告 银监发〔2005〕13号
   30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华外资银行从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准入程序的通知 银监发〔2005〕14号
   3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银监发〔2005〕17号
   30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0号
   30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21号
   30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28号
   30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银监发〔2005〕49号
   30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58号
   30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59号
   30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6号
   30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5〕61号
   3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63号
   3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5〕69号
   31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71号
   313.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72号
   3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5〕75号
   3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5〕79号
   3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5〕87号
   3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5〕88号
   3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15号
   3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16号
   3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6〕19号
   3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22号
   3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23号
   32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 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银监发〔2006〕27号
   3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30号
   3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6〕36号
   3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37号
   3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6〕48号
   3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6〕50号
   3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51号
   330.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 银监发〔2006〕60号
   3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65号
   3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银监发〔2006〕68号
   3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6〕69号
   3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7号
   3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银监发〔2006〕71号
   3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6〕75号
   3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76号
   3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80号
   3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银监发〔2006〕82号
   3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 银监发〔2006〕84号
   3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87号
   3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6〕89号
   3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9号
   3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3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 银监发〔2006〕91号
   3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6〕94号
   3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6〕95号
   3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6〕96号
   3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 银监发〔2006〕97号
   3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发〔2006〕98号
   3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10号
   3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 银监发〔2007〕12号
   3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7〕14号
   3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7〕15号
   355.中国银监会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处理债权债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监发〔2007〕17号
   356.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7〕18号
   3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7〕24号
   358.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7〕27号
   3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5〕66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增强新闻宣传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为保险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认真熟悉和掌握我会新闻宣传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使我会的新闻宣 传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各保监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切实可行的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推动和监督作用,努力使新闻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办公厅反馈,以利于今后修改和完善。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增强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意识,为保监会依法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保监会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监管法规、方针、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采访和报道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必须及时主动,把握准确,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实行归口管理。
保监会机关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具体新闻宣传工作;保监会其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及时向办公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各保监局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保监局其他处室应根据本部门工作适时组织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室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各保监局办公室应根据保监会重要新闻宣传的需要,配合保监会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事项及时组织新闻宣传:
(一)保监会制定、修订和发布保险监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和办法等;
(二)保监会系统开展和组织重大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外事活动等;
(三)保监会系统召开重要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学习会议和专业会议;
(四)保监会依法向新闻媒体公布重要统计数据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的主体是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并可选择以下媒体进行对外报道: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保险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媒体和新闻网站。
第七条 各保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比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网上发布:在保监会网站上登载各类新闻信息。
(二)新闻发布会:举行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通报会:通报或提供新闻背景资料,向记者提出新闻报道的政策尺度和注意事项等。
(四)记者采访:接受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和主动邀请记者来访。
(五)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根据工作需要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或其他可供新闻报道的文字、图片等材料。
第九条 保监会的新闻宣传活动按以下程序运转:
(一)制定新闻报道预案。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新闻宣传材料和报道口径,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制定新闻报道预案。
(二)新闻宣传材料准备。有关部门提出新闻报道计划,拟定新闻宣传材料(包括新闻稿、答记者问、评论员文章及拟发布的规章制度、政策、办法)和新闻报道口径;保监会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出台的规章、政策和办法。在对外宣传前,有关部门应事先与其他部委相关部门做好协商工作并统一宣传口径。
(三)审批。新闻报道预案、新闻报道口径和新闻宣传材料经办公厅负责人审定后,视情况按规定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新闻媒体记者主动采写新闻稿件送请保监会相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提请新闻媒体记者与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联系有关审核事宜。
(四)准备翻译。有关部门在新闻宣传材料送审过程中,需要英文翻译的应同时会签国际部,以便国际部早做准备,熟悉材料,安排翻译。需要同时公布英文稿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的新闻材料送交国际部,并告之新闻材料修改情况和翻译时限。国际部收到材料后,按时完成翻译稿,并交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对外发布。
(五)组织宣传。新闻宣传材料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会领导批准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的报道材料送交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按新闻预案规定的程序在保监会网站发布。
(六)特殊情况下的新闻发布。会领导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由记者根据采访记录整理的稿件,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应要求记者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报批程序送审;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除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有关规定执行外,新闻信息处要配合有关部门邀请国内外记者,并按规定做好新闻稿件的审批。
(七)信息收集与反馈。新闻信息处一般按季统计收集整理有关媒体对保监会的新闻报道情况,并向会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新闻报道按“一事一报”方式收集并向会领导报告。
第十条 保监会办公厅每季度向全行业下发保险宣传工作要点,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编发有关保险监管热点问题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保监会机关新闻工作的统筹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每季度前两周要向办公厅报送各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开展重要监管业务的活动情况,并提出报道需求,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保监局按照第八、九、十、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新闻宣传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突发事件、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且严重影响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事件。保险业突发事件需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反映的,一般采用内参形式,不对外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并报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监会党委会议、主席办公会、专题会议,一般不做会议新闻报道;会领导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的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经会领导批准,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录制音像资料留存;保监会召开各类会议,会领导指定媒体记者参加的或要求音像资料留存的,办公厅按照会领导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保监会主席参加的一般外事活动,原则上只请《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记者进行报道,发图片新闻;重大外事活动由国际部根据外事活动内容确定,商办公厅录制资料留存,由国际部提供新闻稿并审核把关,办公厅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保监会其他会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新闻报道和音像资料留存。
第十六条 各保监局按照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七条 保监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及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新闻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邀请外国或港、澳、台媒体记者采访保监会领导、机关各部门的,由保监会办公厅协调国际部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及提供新闻报道材料。
第十八条 办公厅在审查记者采访要求时,应向记者明确表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按程序报批。一般不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对涉及保监会和保险监管业务重大问题的采访要求,由保监会办公厅提出意见报会领导批示。
对日常采访请求和咨询,由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决定是否接受采访。
第十九条 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经批准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要按照审批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越权回答;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向新闻媒体提供监管统计数据,应以国家统计局和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为准、为限。
第二十条 在涉及新闻宣传工作中,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保险政策、规定相悖的言论;
(二)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在其他公开场合散布有损保监会形象的言论;
(三)未经授权,对外披露或评论未正式发布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重大事项,或在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过程中,发布、发表有倾向性的文章;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或对外泄露保密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要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对保险业敏感问题、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报道,对一些不良报道或虚假新闻,要视情况及时予以澄清。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时消除辖区内负面保险报道的影响,适时适度引导舆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论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

邓 杰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

[作者简介] 邓杰(1972- ),女,湖北松滋人,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


[摘 要] 商事仲裁程序何时开始,是一个既关乎当事人仲裁程序权更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体现和发挥商事仲裁优势的角度出发,结合不同类型商事仲裁即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实际,对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作出合理的规定,以保障和督促当事人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其仲裁权从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商事仲裁程序;开始;时效;完善
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即商事仲裁机构或商事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的商事争议进行解决之程序的启动。能否从体现和发挥商事仲裁优势的角度出发,结合不同类型商事仲裁即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实际,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作出合理的规定,对于保障和督促当事人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其仲裁权以及通过仲裁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有关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国际立法和仲裁规则中的规定,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并在分析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一、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
对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各有关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仲裁规则一般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尽相同。
(一)有关的国内立法、国际立法及仲裁规则中的规定
1.商事仲裁程序依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
商事仲裁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因而对于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亦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许多商事仲裁立法在此问题上,都确立了首先遵从当事人约定的原则。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4条第1款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何时被视为开始。” 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亦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才依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还有一些商事仲裁立法中也都含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之类的措词,以明确在有关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问题上,当事人享有作出约定的权利。
2.商事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仲裁员的书面通知之日开始
在当事人没有就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各国采取的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则商事仲裁程序视为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仲裁员的书面通知之日开始。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4条第2款至第5款即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约定,则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适用以下规定:(1)如仲裁协议中已任命或选定仲裁员,关于某事项的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将该事项提交已经任命或选定的仲裁员开始;(2)如仲裁员需由当事人指定,关于某事项的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指定仲裁员或同意就该事项对仲裁员作出的指定时开始;(3)如仲裁员需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指定,关于某事项的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就该事项指定仲裁员时开始。2000年香港《仲裁(修订)条例》第二部第31条第1款亦规定:“仲裁协议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达通知书,要求他或他们委任或赞同委任一名仲裁员时,仲裁即当作展开;如仲裁协议规定争议须提交予协议中所提名或指定的人,则在仲裁协议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达通知书,要求他或他们将争议呈交该被提名或指定的人时,仲裁即当作展开。”
3.商事仲裁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开始
目前,许多商事仲裁立法和商事仲裁规则都规定,商事仲裁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开始。例如,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4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关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应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要求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申请之日起开始。”瑞典《1999仲裁法》第19条亦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申诉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之日开始。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1条则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之日开始。”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第3条第2款亦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仲裁程序应认为即已开始。”此外,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采用上述标准来认定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的。 1998年台湾《仲裁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将争议事件提付仲裁,应以书面通知相对人。争议事件之仲裁程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相对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时开始。前项情形,相对人有多数而分别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为准。”美国不仅同样采用了上述标准来认定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而且还就有关通知的送达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0年美国《统一仲裁法》第9条第1款规定:“某人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送达经记录的通知,或如无此约定,则以所要求和取得的经证明的邮件或挂号信、送达回证的形式,或以开始民事诉讼认可的方式送达,则仲裁程序开始。”
4.商事仲裁程序自商事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许多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商事仲裁程序自该商事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开始。例如,1998年《斯德哥尔摩商会加速仲裁规则》第5条规定:“仲裁因申请人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而开始。”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在任何意义上均被视为开始仲裁程序的日期。”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自AAA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仲裁程序即被视为开始。”1998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登记员收到申请书之日应视为开始仲裁之日。”但是结合该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照仲裁费用表预缴费用,则视为登记员没有收到申请书,商事仲裁程序亦未曾开始。此外,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1997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1998年《德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1998年《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1998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上加速仲裁规则》等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二)分析和评价
从上述来看,虽然各有关商事仲裁程序开始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实差别并不大。首先,各有关商事仲裁立法大都根据商事仲裁的首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允许当事人就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作出约定或达成协议。这不仅使当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满足,使商事仲裁程序自主性的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发挥,更使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时间的认定变得简单而明确。其次,商事仲裁程序无论是自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提交争议或指定仲裁员的书面通知之日开始,还是自被诉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开始,其实都差不多。因为这两者都是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实施的将争议提交商事仲裁的有关准备行为,亦即开始履行他们之间商事仲裁协议的有关行为,来作为认定商事仲裁程序开始时间的标准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将争议提交商事仲裁的通知的时间,其实也是另一方当事人(通常就是被诉方当事人)接到这种通知的时间。
以商事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作为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一般是机构仲裁中采取的做法。通常,如果当事人已在商事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一个商事仲裁机构,那么争议产生后,一方当事人向该商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递交仲裁申请书,即为该当事人履行其商事仲裁协议以启动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总之,与临时仲裁一样,机构仲裁中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或启动,也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行为。因为,归根结底,当事人才是商事仲裁程序的主人。不过,需指出的是,有的商事仲裁机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其规定预缴仲裁费,则视为没有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商事仲裁程序也视为未曾开始。应该说,从维护商事仲裁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经济利益出发,对于这种规定也无可非议。但从今天支持和鼓励商事仲裁发展的国际大趋势来看,这种规定显然有些不太合拍。其实,商事仲裁机构不妨将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的时间推后到裁决作出之后、通知当事人领取裁决书之时,若当事人拒绝缴纳仲裁费,即可扣留裁决书直至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追偿,而完全不必将仲裁费的缴纳同商事仲裁程序的正常开始混淆在一起,因为后者是涉及当事人能否通过商事仲裁解决其争议的重大问题。
二、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意义
确定商事仲裁程序何时开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可据以判断商事仲裁的提起是否超过时效,从而督促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提请商事仲裁,有效地开始商事仲裁程序;其二,可据以确定有关利息能否得到追偿。
(一)督促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开始商事仲裁程序
与诉讼程序一样,商事仲裁程序也必须在有关的时效期间内开始。否则,一旦提起商事仲裁的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便无法通过商事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因此,为避免依协议将争议提交商事仲裁解决的权利丧失,当事人必须遵守商事仲裁时效,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请并开始商事仲裁程序。
各国一般都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作出了规定。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时效法同时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该条第4款还规定,所谓的时效法包括:(1)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指《1980年时效法》、《1984年涉外时效法》和其他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无论何时通过);(2)在北爱尔兰,是指《1989年时效法令》(北爱尔兰)、《1985年涉外时效法令》(北爱尔兰)以及其他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无论何时通过)。瑞典《1999年仲裁法》第45条规定:“如根据法律或协议,当事人须在一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但争讼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则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根据第19条申请仲裁。
有关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不仅规定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在其商事仲裁协议中对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作出约定,而且约定的期间通常要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海事仲裁中,当事人在其仲裁协议中对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加以约定的做法十分盛行,载于租约或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大都含有此类约定。例如,新康1974(Centrocon 1974)程租格式中的仲裁条款即规定:“任何索赔都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人的仲裁员须在最后一次卸货结束之后的3个月 内指定。如果本款规定未获遵守。应当推定当事人已放弃其申请索赔请求权并完全丧失时效。”
为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确定时效,其意义无外乎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了结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二,确保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庭)及时、公正地裁决案件。如果有关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行使,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就容易导致争议解决时,有关的证据因年代久远而难以甚至无从收集,从而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而为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设定时效,则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进而保障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其三,通过上述两方面,有利于稳定财产关系,加快民商事流转,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确定有关利息能否得到追偿
商事仲裁程序何时开始,对于有关利息的追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果债务人在拖欠债务很长时间之后,最终仍能抢在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将所欠本金全部清偿,债权人将会因此而无法纯为追偿利息去提请商事仲裁,开始一个商事仲裁程序。 如果债务人在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只是部分偿还了所欠本金,则债权人可以就余下尚未偿付的本金及其利息提请商事仲裁,开始商事仲裁程序。但对于之前已经偿还的本金之上的利息,债权人则无法通过该商事仲裁程序予以追偿,仲裁庭也无权对此作出裁决。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49条第3款规定:“仲裁庭可以依其认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日期、利率、余额裁决下列款项的单利或复利:(a)关于截至裁决日止的期间,按仲裁庭裁决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计。(b)关于截至实际支付日止的期间,按仲裁开始时未给付但在裁决之前给付的仲裁请求中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计。”2000年香港《仲裁(修订)条例》第2GH条第1款亦规定,在仲裁庭席前进行的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就以下款项判给自其认为适当的日期起按其认为适当的息率以单利或复利计算的利息——(a)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判给的款项;或(b)在仲裁程序中所申索的款项,而该笔款项在仲裁程序展开时仍未缴付,但在裁决作出前已缴付,结算期按仲裁庭认为适当者而定,但计息期不得超逾付款日期。”
三、我国关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规定及其完善
(一)我国关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规定及其不足
在我国,对于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没有涉及,有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则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例如,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3条规定:“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2000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2条亦规定:“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从上述规定来看,商事仲裁程序始于商事仲裁机构在对申诉方当事人的商事仲裁申请手续是否完备作出审查之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之日。换言之,商事仲裁程序既非始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之日,或仲裁机构收到一方当事人向其提出的仲裁申请之日,亦非始于被诉方当事人收到申诉方当事人发出的有关其已提出仲裁申请的通知之日,而是在仲裁机构就一方当事人向其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相应审查并最终决定予以受理,进而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之日才为开始。也就是说,仅有一方当事人向商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尚不足以导致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只有在商事仲裁机构就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并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商事仲裁程序才能最终开始。由此,即使当事人已向商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但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之前或仲裁机构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商事仲裁程序都被当作尚未开始或从未开始对待。这不仅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不一致,而且与商事仲裁实际也不相符,更与当事人的仲裁意愿相背。
应该说,在商事仲裁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对于是否选择商事仲裁,决定权在当事人;对于何时启动商事仲裁程序,决定权亦在当事人。因此,只要当事人开始履行其商事仲裁协议,即根据协议实施了提出仲裁申请的行为,商事仲裁程序就实际上已经被启动,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与当事人对商事仲裁协议的履行无疑应是同步的。至于商事仲裁机构是否予以受理,商事仲裁庭是否组建成立等等,都应属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以后继续进行的步骤或程序。而且,如果商事仲裁程序要等到商事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之后才为开始,也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及时开始商事仲裁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至商事仲裁机构作出受理决定之间始终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里一旦有关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将彻底失去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机会,当事人的仲裁愿望也就随之落空。
(二)我国关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规定的完善
从上述分析来看,我国目前有关商事仲裁规则中关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规定明显欠妥,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仲裁法》则更应及早对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作出明确的规定。无论是在上述哪一种情况下,关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的较为合理的规定应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商事仲裁程序何时开始;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商事仲裁程序自一方当事人向商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之日开始。目前由于我国只实行机构仲裁,因而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就只可能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商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开始。而在实行临时仲裁的情况下,由于往往没有商事仲裁机构的介入,因而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就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关于依商事仲裁协议指定仲裁员或提交争议的通知而开始的。因此,当临时仲裁在我国得到承认和采用时,《仲裁法》还应针对临时仲裁中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作出适当的规定。对此,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颇值得借鉴。


On the legal problems about the beginning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dure
DENG Jie
(Huaqiao University Law School,Quanzhou 362021,Fujian,China)
Biography: DENG Jie(1972-),female,Doctor,Associate professor,Huaqiao University law school,majoring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 Since the enactment about the time whe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dure begins is reasonable or not both affect the parties'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al rights,we should better the enactment so as to elaborate the advantages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nd meet the practical needs arising from different types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such as ad hoc arbitration and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and then by which to urge the parties to exercise their arbitral procedural rights so as to safeguard their substantial rights.
Key Words: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dure;beginning;time limit;better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