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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7:2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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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加强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总行对现进的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简称新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并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业务熟责任心强的干部,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办法,应做到:掌握业务资金管理的各项原则和要求,熟悉资金调拨的各项规定,懂得与资金调拨有关的会计、信贷业务知识,及时、准确报送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新办法对横向调拨资金作了规定,但有的行在此之前,已实行了横调,并有一套办法,也可沿用自行规定的横向调拨办法。

附件: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管好用活资金,保证计划内的资金供应,必须加强资金调度工作,并发挥业务资金管理和调度工作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提高建设银行资金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联行清算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的原则。分别管理,即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要分开渠道进行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作为业务资金,平时可以统筹调度,保证各项支出需要;相互融通,即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本地区后外省市的原则,在建行系统内,行与行之间可以相互融通资金,在建行系统外,可以同人民银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组织相互融通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的原则。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预算安排的拨、贷款计划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资金(基金);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资金的范围内,不得挤占银行资金。
第五条 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差额控制的原则。信贷计划确定的存、借差额度是平衡信贷资金的依据,存差行按规定上交存差,为了简化手续和减少在途资金,存差资金的上交采取从调拨业务资金中抵扣的办法;借差行由上级行拨补借差或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借款额度通知向同级人民银行借款。
第六条 各项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基金必须按计划存入银行后,才能发放贷款。下达贷款指标,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范围内。
第七条 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业务经营资金。这项资金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后,实行只进不出的原则。即自有资金帐户余额不得自行冲减。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总、分行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业务周转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借入,按照业务量的大小、营业机构的多少和交通通讯条件等,核定给各分行,由分行逐级分配给基层行周转使用。此项资金年终必须全额保留,不得用于扩大贷款规模。
第九条 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属于清算资金,通过上级行调度抵补。即联行往、来帐轧差为付方余额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补还,联行往、来帐轧差为收方余额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年终根据会计决算数字进行清算。

第三章 业务资金的调拨
第十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及时供应”的原则。
划分范围。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总行供应资金的范围是:
1.中央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等资金。
2.总行供应的其他资金。包括中央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委托贷款)等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分行决定。
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划分的资金供应范围内,分级负责辖内的资金筹措和调度。
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的情况、认真匡算支出,准备资金,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即由下而上逐级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报上级行审定后调拨。各级行在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结合用款进度,预测支出和本行资金的增减情况,确定上交或请领资金计划,既要保证用款的需要又要防止资金积压。
第十二条 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附一)由各级行按旬编报。上级行收到调拨计划后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按旬调拨资金。总行对分行采取“先预拨后补发”的办法,即上半旬的资金按上一旬的实拨数折半,于每旬第一日预拨;下半旬的资金,根据分行报来的调拨计划经审核平衡后,于旬中补拨。如因支出数或联行代付款项予计不足,发生资金临时不敷周转时,可电报总行申请临时调拨。如资金多余不需预拨或要求少预拨的应及时电告总行。
第十三条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省、地辖内)行与行之间可以横向调拨,即根据上级行通知,由调出行将资金直接汇入调入行,调出行减少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入行相应增加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附二)报上级行计划部门,经审查盖章后转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并以调出行汇出日为记息日。具体办法由各分行自行确定。总行不办理横向调拨。
第十四条 各行在资金调拨过程中临时发生资金不足或者紧急付款需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临时借款,或向其他专业银行短期拆借。由于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造成的资金短缺,各分行既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也可以书面(或电报)向总行申请一至三个月的临时借款。
此项借款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应单独汇拨,单独记帐。
总行的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为了减少在途资金,到期的临时借款能用抵扣(或分次抵扣)业务资金方式归还的,应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帐户,不能抵扣的部分,应通过人民银行汇还。
第十五条 根据各行资金头寸情况,上级行有权调用下级行的多余资金,下级行根据上级行的交款通知,必须将多余资金按期汇交上级行。
第十六条 业务资金、临时借款、周转金等户资金相互对转,或调拨资金科目与其他资金科目相互对转时,由上级行计划部门填制转户通知单(附三)一式六联,两联计划部门自留,两联送本行财会部门,两联寄下级行计划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分别据以按规定日期转帐。
第十七条 上、下级行的调拨资金户余额,应按旬核对。上级行收到下级行的调拨计划时,对“上旬止已调资金”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及时查对清楚。

第四章 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八条 总行对分行的调拨资金清算,按年度由上而下进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和联行汇差资金。
清算要求是:
1.上、下级行的清算必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完成,不得跨月,以保证全行汇总报表数字完整。
2.总行编妥会计决算后,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五)一式二份寄分行据以转帐。
3.贷款资金不必办理清算。
4.地方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调拨资金利息实行按旬由下而上逐级结算。结算方法如下:
1.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内的部分不计息,多拨(包括拨补借差资金)减少拨(包括上交存差资金),由占用方按月利率5.4‰付给被占用方。
2.每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3.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根据经办行上报的按月分旬(根据帐面数填制)“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附四)及联行划款凭证汇总上报(上划)总行。分行上报(上划)时间为三、六、九、十二月20日之前。
4.总行核给各分行的业务周转金,按月利率4.8‰计息,与占用资金利息一并上划。
5.总行收到分行寄来结算利息的联行划款凭证和“调拨资金占用额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并通知分行调帐。
6.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由分行规定,但必须在季度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第二十条 临时借款由借出行按日数和积数计息。结息方法按建设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临时借款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在二十天以内的(含二十天)利率为月息5.4‰;二十天以上至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利率为月息5.7‰。临时借款经上级行批准展期的,仍按原期限利率计息;未经上级行批准,逾期不还的,逾期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第五章 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务资金是银行经营的命脉,资金管理和调拨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分行以下要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一位行长分管,其成员由各有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在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下,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搞好资金收支匡算,预测资金变化趋势,积极组织资金,平衡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办理。总行在计划部设资金处;各分行设资金科,配置3至5人;地、市中心支行配备1至2名专职资金管理调拨人员,县级行可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兼)职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业务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开展工作;根据会计部门和拨、贷款、建经等业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监测和分析资金动态,掌握资金余缺,调度平衡资金,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资金信息,报告资金管理和调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会计电旬报等有关资料以及业务资金收帐通知,并根据计划部门调拨资金、临时借款、转户等通知单,办理汇(借)款、转户、记帐等手续,并负责调拨资金的清算和利息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辖行的拨贷款、建经部门,要根据资金管理和调度的需要,负责提供投资计划,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的下达情况,贷款发放回收及大额存款、用款信息等。经办行的拨贷款、建经等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按月分旬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报和资金营运情况的考核,定期评比通报,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分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管辖行的资金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和交流经验,并经常进行业务技术辅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帮助辖内行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颁发的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修订权属总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代电报底稿)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项 目 │电报代号│金额│备 注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 │ │金额栏有
(二)上旬止实际应调资金(1+2-3) │ │ │"△"号的
1.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 │ │ │项目,根
2.上旬止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据"本旬
3.上旬止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预计增调
(三)本旬预计增调资金小计(4+5-6) │ │ │资金测算
4.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 │ │△ │表"中有
5.预计本旬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号的
6.预计本旬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项目填列。
(四)信贷资金计划(7-8) │ │ │
7.本旬止借入信贷资金 │ │ │
8.本旬止上交信贷资金 │ │ │
(五)本旬申请调借资金合计[(二)+(三)+(四)-(一)] │ │ │
补 充 资 料 │ │ │
9.上旬止资金头寸 │ │ │
其中:人民银行往来存款 │ │ │
10.上旬止借入其他银行资金 │ │ │
其中:计划内借款 │ │ │
11.上旬止利用信贷资金贷款余额 │ │ │
12.上旬止一般存款总余额 │ │ │
13.上旬止实际借差 │ │ │
14.上旬止实际存差 │ │ │
│ │ │
──────────────────────────────────┴──────────────
编制说明:
(一)本“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是各分行电报总行的项目,按旬向总行报送。
(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妥后,各分行必须在旬后三日内送达邮电局拍发电报(节假日不顺延),因故不能发出的,应于次日上午电话报总行。
(三)电报代号另发。
(四)各项数字来源:
1.“(一)上旬止已调资金”,按分行调拨科目中的总行业务资金户的余额填列。
2.“1.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资金平衡表中102-103+104-105+106-107+108+408+431(付方余额部分)+432+434+436+438+452+026+606-601-013等项计算填列。
3.“2.上旬止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和“3.上旬止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按上旬止联行汇差余额(联行往帐、联行来帐及上年联行余额轧差数)填列,余额在付方时填入前项,收方填入后项。
4.“4.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和“5.预计本旬应调入联行汇资金”、“6.预计本旬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根据预测本旬增调资金数填列。测项目和方法如下表。
5.“7.本旬止借入信贷资金”,借差行应根据借差计划不得突破的原则,照实际需要借入资金数填列。如果出现上交资金情况,则用“-”表示。
6.“8.本旬止上交信贷资金”,存差行根据存差计划必须完成的原则,按照预计完成的存差数填列。
7.“9.上旬止资金头寸”,根据资金平衡表502+507(付方余额)+518计算填列。其中: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根据资金平衡表502科目余额填列。
8.“10.上旬止借入其他银行资金”,根据向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借入的资金数填列。其中:计划内借款,按向当地人民银行借入的计划内借款余额填列。
9.“11.上旬止利用信贷资金贷款余额”,根据信贷计划的编报口径计算填列。
10.“12.上旬止一般存款总余额”,根据信贷计划编报的一般存款口径计算填列。
11.“13.上旬止实际借差”、“14.上旬止实际存差”,根据计划存、借差口径计算,计算结果为借差时填前项、存差时填后项。
12.填报电报的方法,按代号的顺序排列,代号在前,金额在后,如金额是负数,则在代号和金额之间加“0”,如013000,021000,070123……。
本旬预计增调资金测算表
单位:万元
────────────────────┬───┬─────┬─────┬──────
│上旬末│ 本旬预计│本旬预计 │
项 目 │实 际├──┬──┤增调资金 │ 备 注
│ │增加│减少│ │
│ ① │② │③ │④=②-③│
────────────────────┼───┼──┼──┼─────┼──────
(一)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 │ │ │ │ △ │本旬预计
用额(1至11之和减12、13) │ │ │ │ │增调资金
1.中央基建拨款支出 │ │ │ │ │栏有"△"
(包括预付下年度拨款支出) │ │ │ │ │的项目,
2.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 │ │ │ │ │其数字应
3.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 │ │ │ │填入"业
4.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余额 │ │ │ │ │务资金调
5.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余额 │ │ │ │ │拨计划表
6.中央基建临时贷款余额 │ │ │ │ │"中有"
7.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余额 │ │ │ │ │△"号的
8.煤代油基建贷款余额 │ │ │ │ │项目内。
9.中央部门企业委托贷款余额 │ │ │ │ │
10.中央财政委托贷款余额 │ │ │ │ │
11.中央垫付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2.中央待转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3.中央待转营业收入 │ │ │ │ │
(二)联行汇差资金 │ │ │ │ │
14.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15.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 │ │ │ │
────────────────────┴───┴──┴──┴─────┴──────
附二: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
────────────────────┬─────────────────────
调出行名称 │ 调入行名称
────────────────────┼─────────────────────
调出金额 │ 调出日期 19 年 月 日
────────────────────┼─────────────────────
行: │ 签章:

根据你们 年 月 日 │

通知,我行已将资金汇出。 │

汇出行签章: │

────────────────────┴────────────────────
负责人: 经办人: 编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三: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
主送: 分行: 抄送:总行财会部 单位:万元
────────────────────┬─────────────────────
转出帐户名称 │ 转出帐户名称
────────────────────┼─────────────────────
帐户日期 19 年 月 日 │ 帐户金额
────────────────────┼─────────────────────

备注: │ 签章:





────────────────────┴────────────────────
处长: 经办人: 制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五:
分行:
你行 年度会计决算已经审查完毕,请按本通知单第二项所列金额,办理清算转帐手续。
调拨资金清单通知单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 金 额 │ 备 注
──────────────┼────────┼────────
一、上年调拨资金户余额 │ │
二、当年应转销支出合计 │ │
中央拨款支出 │ │
加:联行来帐(付方)余额│ │
减: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
三、当年调拨资金结余 │ │
──────────────┴────────┴────────
签发行:建设银行总行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九九三年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进行改革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把
更多的精力放在改革上。要紧紧把握当前的有利时机,立足于加速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要大胆探索,积极试验,力争在一些关键环节的改革方面取得有效的进展,为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新体制奠定更坚实的基础,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


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一九九二年,全国改革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价格改革和市场培育取得了重要进展;宏观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
化;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新的突破。
一九九三年,是按照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推进改革的第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改革实践;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
标,立足于加速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解决经济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一九九三年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经济管理
职能为重点,围绕把企业推向市场这一中心环节,加快企业改革;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配套推进财税、金融和计划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市场体系,加快以改革进口管理体制为重点的外贸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综合改革试点水平,切实做好新
体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认真贯彻《条例》,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企业改革的中心工作来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项落实企业的十四项经营自主权。企业要按照《条例》赋予的权力,主动进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积极参与竞争;要继续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
革,形成面向市场、富有效率和活力的机制;要运用《条例》提供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推广各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有效方式和做法。对一九九三年承包期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税利分流”,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也可以在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
对继续实行承包的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在完善各类承包形式的同时,从价值形态上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的有效管理,使企业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
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即将颁布的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企业应据此制定新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查和出具查帐报告的制度。对仍在承包期中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后财务状况变化较大的,通过合同双方协商,可以调整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
二、有领导、规范化地进行企业股份制试点
企业股份制试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意见和程序进行,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把一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要把股份制试点的重点放在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上。有组织、有领导地推进法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要从严掌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可选择一两家大型或重点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核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异地上市交易的试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经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试点企业的数目)。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上海石化总
厂等九家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并做好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
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和贯彻《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企业清产核资的试点范围,通过界定产权,理顺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核定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明确企业或控股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承担的资产责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有效实现形式。
进一步完善企业股份制的有关法规,各地要严格执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公司法》和《国有资产法》。
三、积极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企业集团及各种横向经济联合实体。强化企业集团成员间的资产联结纽带,发展集团核心企业向成员企业的参股、控股,加强集团内部管理体制建设。组建企业集团要坚持自愿、合理的原则,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不得用行政办法上收企业,或把行政性机构翻牌为企业集
团或公司。研究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尽快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企业兼并。把企业兼并和企业破产结合起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企业兼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尊重企业的兼并、联营自主权。
对国有小型工业、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企业要继续进行改、租、卖。抓紧制订《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在规范现有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方式经营;对其
中一部分产权,经批准可公开出售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各地可按照国家体改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进行这项改革的试点。
对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下决心依法破产,并做好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和人员安置工作。银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破产法》的配套措施。
积极提倡和引导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鼓励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带的优势企业到内地承包、租赁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和城市企业互相承包、租赁;有条件的还可吸引外商承包、租赁国内企业。
有组织地试办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兼并、产权出售和收购以及闲置资产的流动,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四、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搞好机构改革
按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经济管理职能,逐步取消政府专业经济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折不扣地把经营权还给企业。凡属可以通过市
场或者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要由市场或企业去解决。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直接管理逐步转向主要通过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强化审计和监督等手段进行间接调控。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搞好中央和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有领导地进行有利于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试验,有步骤地改革目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联系和按产品分部门管理的臃肿、低效的
经济管理机构。
县级机构改革,总的方向是走“小机构、大服务”的路子,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服务,严格监督。各地要重视县级机构改革,积极扩大试点面,以此为突破口,推动各级机构改革。
在前几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通过积极兴办第三产业和加强职业培训,解决行政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
五、加快价格改革的步伐,逐步建立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价格改革方面要抓紧有利时机理顺价格体系,建立以市场供求为主要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
有计划地调整以煤炭、原油、电力、铁路货运为重点的能源、原材料和运输价格。在进一步理顺、放开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同时,继续减少国家管理生产资料价格的品种和数量,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
逐步放开粮、棉、油等农产品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择机放开粮油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多渠道流通。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在农产品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的过程中,政府对粮、棉等主要农产品实行支
持性价格等保护政策。将粮、棉收购与农用生产资料挂钩的实物方式改为货币方式,采用收购价格价外加价的办法,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六、进一步改革流通体制,积极发展统一的市场体系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的初级市场和区域性批发市场,形成多层次的市场网络。切实解决粮食、棉花等卖难和流通不畅等问题。粮食价格放开的地区,各级财政减少的补贴,不能挪作他用,要采取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等办法继续用于农业;进一步完善粮食
市场体系和多级储备制度,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粮食生产的作用。对于粮食购销价格还不能放开的地区,必须采取措施,把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55号),积极稳妥地搞好山

东、河南、江苏三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为建立开放式的棉花流通体制摸索经验。
加快物资订货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按经济区域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完善和推广物资批发市场和交易所的试点经验。办好上海、深圳和郑州等地的商品交易所,开展商品远期合同签约并探索期货交易。为了保证期货交易所试验的成功,要先集中力量办好一两个交易所,
同时要加强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法规。积极推广物资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进行建立大型物资配送中心的试点,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在继续发展商品市场的基础上,要大力发展生产要素市场,把加快市场建设的重点放在金融、劳动、技术、产权市场等方面,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相协调。
积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按照《条例》和已经公布及将要公布的企业经营外贸业务的标准和审批办法,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以及其他企业的外贸自主权,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外贸企业集团化、实业化和国际化经营。继续发展工贸、商贸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加
强产销之间的联合,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适应重返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有计划地降低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改革进出口商品的经营管理体制,适当放开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大幅度减少许可证管理商品品种;完善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改进出口配额分配办法,引进竞争机制,试行公开招标、转让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会
组织,充分发挥商会在对外贸易中的协调作用。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全面实行林价制度,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配套改革,抓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改革试点。
采取有力措施,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市场垄断。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抓紧研究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等确立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法规。
七、改革计划、投资体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计划部门的职能将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偏重于定指标、分投资、批项目,转变为研究战略、制定规划、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产业政策、培育市场、重点建设、协调服务,逐步实现从直接计划管理为主,向协调运用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进
行间接管理为主转变。
简化生产、流通领域的计划指标管理,保留的少数重要指标,有的只列全国总量指标,不分解下达。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对供求大体平衡、价格已经放开的重要生产资料,取消指令性分配计划,实行市场调节,国家保留优先订货权;对供求尚有较大矛盾,价格还不能完全放开的重
要生产资料,也要减少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数量,并扩大平价转计划内高价的比重;同时,要逐步以国家导向的产需衔接以及国家订货方式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各部门、各地区的指令性产品生产和调拨计划也要进一步减少,有条件放开的应尽量放开。同时,要加强预测性计划、指导性计
划和政策性计划。
鼓励地方政府对非竞争性的基础产业和公用设施进行投资,扩大其投资审批权。竞争性产业,特别是加工工业的投资决策权应逐步直接交给企业,使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真正成为投资主体。国有企业有权在执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留用资金、实物、工业
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各行业、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有权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扩大国家投资的筹资方式和渠道。尽快建立规范化的、稳定的和良性循环的国家投资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国家财政“拨改贷”收回的本息不再列入经常性预算,纳入建设基金滚动增值。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通过扩大控股、参股、贴息、合资、合作以及直
接投资等办法进行投资,并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吸收一部分企业和社会的资金进行建设。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主要采取招标、投标办法,原则上都要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逐步扩大股份投资方式试点。
八、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在税制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
中央财政在去年试编复式预算的基础上,今年要进一步完善,并对经常性和建设性预算收支项目进行合理调整。省级财政也要试编复式预算。
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试点办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制改革,研究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方案,为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作准备。
进一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承包到期的企业中积极推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的改革。同时,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统一所得税率,减轻企业税后负担,研究制定促进企业还贷机制转换的配套措施。
配合价格改革,进一步减少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
以大幅度调整或放开生产资料价格为契机,首先在工业生产环节,并择机在批发零售环节全面推行增值税,统一增值税扣税范围,简并税率档次,简化计征办法;同时,对产品税的征收范围和计征办法进行配套改革。
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各类内资企业按计划逐步统一执行基本税率为33%的所得税税率;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保护税基不受侵蚀;分步取消从企业折旧中征集的两项基金;在取消税前还贷的基础上,分步取消对税后利润征集两项基金的办法。
合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的情况,参照国际惯例,有计划地扩大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项目;研究废止和取消某些不合理的税种。
抓紧起草《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条例》),尽快修订《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财政法规。
九、进一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中央银行在改善贷款限额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运用利率、准备金、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经济手段,逐渐加大间接调控的份量,改善金融的宏观调控。首先在上海、广东、福建、海南、深圳五省市和交通银行系统进行贷款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的试点。开
办中央银行短期融资券买卖业务,探索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办法。
各专业银行对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实行分帐管理的试点,根据这两类业务的帐目、投向、数量、利息负担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银行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落实银行经营自主权,转换专业银行经营机制。研究成立国家长期投资银行的可行性,该银行主要从事政策性
投资贷款业务。适当提高银行风险基金比例,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少数企业的破产清算,健全常规的呆帐核销制度,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积极发展和规范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在国债发行中引进市场机制,开发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证券和国内外汇债券等新的债券品种。进一步搞活债券二级市场,创造条件允许单位持有的
国债进入市场,推进金融债券的跨地区交易。有计划地增加股票上市公司的数量。完善管理法规和办法,使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试办远期外汇交易,扩大外汇市场的调剂范围,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
抓紧《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规定》、《股票发行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有关法规的起草工作。
十、加快劳动、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
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大力培育发展劳务市场,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合理配置的作用,逐步建立劳动就业竞争机制,实现企业自主用工和个人自由择业。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范围。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调整就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吸收
待业人员就业和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的渠道。统筹协调城乡劳动就业,引导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合理流动。健全和完善就业训练和在职培训制度。
加强工资总量调控,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合理确定挂钩指标和浮动比例,在净化收入渠道,规范人工费用的基础上,扩大挂钩工资
基数范围,真正贯彻工资随经济效益浮动原则,既挂盈也挂亏。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各种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及调整办法。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加快养老费用省级统筹步伐,积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推行职工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扩大待业保险范围,改进待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逐步建立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内的统一的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待业保险服务体系。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制,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集,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化程度。扩大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进一步完善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逐步推广医疗费用由医疗与社会保险
机构共同管理的办法。
结合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险实行政事分开,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从宏观上进行政策、制度、标准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业务并承担资金保值、增殖责任。继续搞好改革开放试验区、经济特区和一些省市建立统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试点。
抓紧起草或制订《劳动法》、《劳动保护法》、《最低工资条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十一、全面推进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机制转向货币分配、商品交换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租、售、建全面配套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改革低租金制为核心,适当加大租金调整幅度,坚持实行新房新租,出售公房必须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坚持国家规定的按标准价
购买公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重要政策,制止违反市场机制的交易行为和低价福利性售房。
逐步建立适应新体制要求的住房资金管理运行体系,不断巩固和完善公积金制,规范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普遍建立抵押贷款购房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加大房改力度,进行住房合股公司和一系列配套措施相结合的试点。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严格用地审批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对经营性用地,要尽快实行全部以出让方式提供,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对非经营性用地,仍按
行政划拨的政策管理。继续清理土地市场。逐步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推进乡镇企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做好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股份制企业试点中土地资产的清理评估工作。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建设用地要实行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手段调整土地供求关系,建立规范化的土地市场,防止地产交易过热。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和发展房地产评估体系、信息体系及各类中介服
务机构。
加强资产管理和资源开发管理,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林地,防止土地、森林资源的浪费。建立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关系,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殖,防止土地、森林等资源收益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完善有关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研究起草《不动产法》、《房地产交易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
十二、健全和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县级综合改革 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既要加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服务功能,又要鼓励兴办各类农民自办、联办,以及合作经济性质的服务性经济实体;结合县、乡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改? 铮贫遗┮稻眉际醪棵盼┮堤峁┓瘛8骷度嗣裾谧式稹⑽镒省⑺笆辗矫妫С峙┐迳缁峄裉逑档慕ㄉ琛? 进一步落实现有农业法规,继续清理农民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严格禁止各项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摊派。抓紧起草《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基本法》、《农业投资法》等法规。
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按照把供销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商业组织的方向,进一步理顺供销社的组织体制和民办机制,健全和规范国家对供销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使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县级综合改革要以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建立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目标,以改革县级综合经济管理体制为重点,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各地要积极扩大试点面,吸收和借鉴典型经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支持和鼓励各县主动灵活、自主选择
改革方案和途径。
十三、继续推进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
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在北京、成都等城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股份制试点,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在开发区进行适应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制度试点,制定激励政策,吸引科技人才、企业家创办和联办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科技服务支撑体系。
推进科技系统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结构调整,探索有条件的科技单位和院校的研究所实行企业化管理。选择一批研究院所进行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集团整建制转变的试点。经批准后,试点单位可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经营方式及优惠政策,建立技工贸一体
化体制。
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使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传递结构网络化、系统化,鼓励兴办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区域技术开发中心和科技咨询中心。在深圳等城市进行建立科技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的试点。
继续搞好城市的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试点。
十四、积极进行综合改革试点
经济特区和广东、福建、江苏南部以及部分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化城乡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大胆探索,率先建立新体制。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国家体改委将在一九九二年试点的基础上,确定几个城市,共同制定以企业制度改革为重点,包括市场制度、政府机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内容的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面上的改革提供经验。
研究内陆、边疆和民族自治地区加快改革开放的有关具体政策,通过在这类地区建立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改革开放试点单位,探索积极推进内陆和少数民族地区改革的路子和办法。
十五、加强改革的规划、协调和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抓紧制定、实施本年度改革要点的同时,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要求及改革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
坚持配套改革,加强总体协调,防止政出多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
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主要精力放到推进改革上来。重大改革及地区性改革试验,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及时检查指导。各级体改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对改革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体改部门的综合规划和协调作用,加强体改
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1993年3月8日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26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现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深入开展和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我局对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环办[200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制定《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以下简称《创建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区域创建、验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本《创建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各类区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各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各类区域包括:市(地级市、区)、县(县级市、区、旗)(以下简称城市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环境管理职能
  

凡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各类区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城市地区管理机构应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政府、政府派出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具有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应在管辖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融为一体,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


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以上。
  

5、制订优惠或激励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0标准。
  

6、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程序,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二)城市地区、开发区创建条件
  

1.社会经济发展
  

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
  

(4)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环保投资指数≥1.5%;
  

(2)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3)城市建成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
  

(6)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100%;
  

(7)建成区气化率≥90%;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
  

(1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4、环境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开发区执行率100%);
  

(2)制订了适合于本区域特点的环境方针。为实现环境目标、指标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对适合于区域特点的重要环境因素得以有效控制,并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绩效;
  

(3)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的企业比率≥10%;
  

(4)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60%。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1、环境管理
  

(1)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风景名胜区必须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
  

(3)必须遵守经国务院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内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居民人口控制规定,并制定有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4)为保持和维护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5)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科学评估。
  

(7)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2、环境质量
  

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环境建设
  

(1)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
  

(2)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并使用低排放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
  

(3)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