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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

时间:2024-07-02 08:5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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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

农经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为加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的指导与监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筹资筹劳操作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的议事程序

(一)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以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内容、预算、资金劳务筹集对象和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管护方式等。

(二)村民委员会将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范围、标准及预算情况;项目所需资金和劳务的筹集计划,筹资筹劳减免对象、数额和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劳务管理和项目监督的人员组成及相关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建成后的管护方式。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评议,重大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按照评议评估意见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四)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筹资筹劳项目方案进行讨论表决。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二、规范项目的方案审核

(五)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筹资筹劳项目方案申报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以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记录等。

(六)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方案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的数额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内、财政奖补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等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应对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是否真实、向农民筹劳是否按项目建设实际需要、捐资捐物是否自愿。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签署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

(七)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严格复审,对符合筹资筹劳政策规定的项目应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政策规定的项目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八)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同意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委员会可申请财政奖补。

三、规范项目的资金劳务筹集

(九)乡镇人民政府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进行登记。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

(十)村民委员会按照筹资筹劳项目方案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安排出劳时,需向出资人和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严禁突破限额标准筹资筹劳,不得用惠农补贴资金抵扣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方式强行筹资筹劳。

(十一)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由本人或者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十二)村民、其他个人和单位对筹资筹劳项目捐资捐物,要严格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者规定捐资捐物数量。

四、规范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三)筹资筹劳项目建设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民主选举成立的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村民自建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村民建设;按照当地规定需要招标、议标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小组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十四)筹资筹劳项目所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严格管理。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劳务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奖励或者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定后,定期张榜公布。

(十五)筹资筹劳项目的监督由村民民主选举村民代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劳务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五、规范项目的验收检查

(十六)乡级组织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项目监督小组、村民代表等联合对建设完工的筹资筹劳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出具初验报告。在乡级全面验收的基础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筹资筹劳项目全面验收或者抽查验收。

(十七)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

(十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建设项目组织检查,重点检查筹资筹劳是否执行民主议事和审核程序,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强制以资代劳和捐资捐物,以及村级挤占挪用、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筹集资金和奖补资金等违规问题。

(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筹劳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停止下一年度筹资筹劳。

六、规范建成项目的管理

(二十)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筹资筹劳项目的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办法,明确管护要求和资金劳务筹集使用规定。

(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档案,将项目方案、会议和签字记录、项目方案审批表、资金劳务筹集清单、资金支出凭证、项目验收记录、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按建设项目装订成册。

七、深入做好筹资筹劳的有关工作

(二十二)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建设管理、资金劳务管理、项目监督管理、公开公示等制度。

(二十三)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筹资筹劳项目库,编制筹资筹劳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依据。

(二十四)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筹资筹劳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立筹资筹劳项目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化网络监管平台。

(二十五)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十六)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报农业部备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农经发〔2012〕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5/t20120514_2623467.htm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

铁道部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
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事件,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以票谋私两个《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全国铁路各级路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路风办),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办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及部分基层站段路风办或路风建设专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
局、分局和站段,实施监察。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受上级路风办指导。
第3条 铁路各级路风办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事件和其他属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揭露;
(四)主持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五)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第4条 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车、车站、货场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制发,各铁路局路风监察证自行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和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5条 正确判定已发生路风问题是否构成路风事件。下列情况分别构成“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一)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行业便利,违法违纪,营私牟利,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造成较大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构成严重路风事件;
(二)发生前款所列行为,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未及前款所列程度,构成一般路风事件;
(三)未构成路风事件的,称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6条 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受理、定性和查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生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责任单位要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各级路风办要积极受理通过各种方式来自路内外的关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并对认定为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按部门和单位领导要求,或直接主持,或配合参与,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三)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实行“逐级负责、归口管理”。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和查处。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分局认定和查处。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总公司)认定和查处;
(四)上级部门在需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单位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进行认定和查处,对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予以纠正;
(五)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的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有关各方要主动协商,认真处理,因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有争议的,由上级部门裁决;
(六)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责任单位,在问题发生或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调查核实,抓紧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各铁路局(总公司)要将发生的路风事件查处结果和部转重要举报的查处结果按时报部,需要向举报人作出答复的要及时认真答复。
第7条 责任和处分:
(一)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直至开除路籍的行政处分。处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征求行政监察部门意见。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路风事件频发或一次事件损失与影响严重的,由上级追究责任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 建立路风内部通报制度。部路风办根据各铁路局(总公司)书面报告,选择典型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利用电报形式,通报全路。
第9条 实施路风问题否决制度。
(一)对铁路严重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在评先、晋级、奖励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二)鼓励主动曝光,自查自纠。严重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态度积极,纠正得力,效果明显,并得到上级认定或舆论肯定的,可不对其实施一票否决。
第10条 组建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
(一)通过走访旅客货主,召开旅客货主座谈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安排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听取和接受社会批评;
(二)根据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路风监督员”。被聘对象的基本条件是,经常接触铁路,热心路风建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特邀路风监督员可凭聘请单位制发的证件,监督检查聘请单位的路风状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特邀路风监督员应聘后不发挥监督作用,或借机谋取私利的,取消资格,收回凭证。
第11条 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监察业务。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包庇或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的。



1992年2月10日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开发人才智力资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才市场是运用社会化调节手段,为组织和推进人才、智力开发及合理流动而建立的常设性服务场所。人才市场在市人事局领导和管理下工作。
第三条 人才市场服务范围:
(一)存储、提供市内外人才供求信息。
(二)办理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和人才引进业务。
(三)接受委托,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四)承办各类流动人才登记、发证、工作介绍和洽谈以及人事档案的管理、转递、查阅、出具证明材料等业务工作。
(五)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审查人才招聘简章,联系、办理刊登招聘广告并为中标人接转人事和工资关系。
(六)承办流动人才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查、签订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为回国留学人员、归国华侨择业及国际人才交流提供服务。
(八)开展人才流动政策、法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对象:
(一)市区内要求流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国家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闲散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单位富余的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解聘、辞退和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引进条件,愿来本市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交流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进入人才市场人员凭下列有关证件办理求职登记等手续:
(一)本市在职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
(二)国家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毕业证书。
(三)离休或退休人员凭离休或退休证件、学历证明和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辞职、停薪留职、被辞退人员凭辞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手续和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
(六)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居地街道或乡镇介绍信。
(七)外地愿来本市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
以来函形式登记的,须填写个人简历并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凡拟在人才市场招聘或委托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均须填写《聘用(调入)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登记表》并持有下列有关证件。
(一)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
(二)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办企业持本单位介绍信,个体户、专业户持个人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招聘承包企业和租赁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介绍信)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企业持本单位董事会招聘委托书。
第七条 进入市场的供需双方实行双向选择。洽谈成功者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一)在职人员按市人事局及各主管部门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招聘去乡镇企业工作人员,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社会非在职人员,经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四)外地拟到本市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第八条 凡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在执行时对有关条款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处理。
第九条 在人才市场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事项,由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公室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流动纠纷争议仲裁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成交后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服务费。收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