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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5:2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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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办〔2011〕55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公文培训是推进公文质量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部领导关于改进文风、提高公文质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和报送程序,加快构建“大核稿”工作机制,根据《农业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岗位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办〔2010〕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加强我部公文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公文培训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进文风提出明确要求,部领导也多次对加强我部公文质量建设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努力做到公文“又短又好”。在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公文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公文质量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部机关公文质量合格率整体水平稳定在90%以上。但与履行职责和部领导要求相比,目前我部公文培训工作仍难以适应公文质量建设的需要,一些单位对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培训不系统、形式单一、方法陈旧,制约了我部公文质量的提升。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公文是推进机关各项工作的主要载体和工具,公文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还代表我部对外形象。加强公文质量建设是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和面临的紧迫任务。提高公文质量,落实责任是关键,强化培训是基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站在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高度,从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公文培训、推进公文质量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组织领导、制定计划、人员保障、后勤服务等方面强化措施,切实把公文培训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公文培训工作的重点对象

  公文培训是一项需要全员参与的工作,要结合我部公文起草和审核“五级负责、三审把关”的实际,分层次、分专题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当前,针对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现状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公文培训对象的重点:一是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机要员和核稿员,二是从事公文起草的处及处以下干部,特别是新招录公务员和借调到部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的机要员和核稿员是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两支骨干队伍,为保障我部公文高效、有序运转和质量稳步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近年来,为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机要员、核稿员业务能力,办公厅对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机要员、核稿员实行登记备案、持证上岗、授权代办、绩效考核、集中培训的规范化管理,推动机要员和核稿员队伍建设日趋健全。但由于一些司局和单位机要员、核稿员具有流动性大、借调人员多等特点,给公文运转和审核工作带来隐患和挑战。为此,要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应选派正式在编人员担任机要员、核稿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机要员、核稿员参加上岗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办公厅核发“机要员上岗证”、“核稿员上岗证”,无证不得从事相应工作。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机要员、核稿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办公厅负责做好年度优秀机要员、优秀核稿员评选工作。处及处以下干部公文起草任务重,是我部公文质量建设的主体,特别是新招录公务员和借调部机关工作人员公文业务知识相对不足,是我部公文培训的重点。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积极为从事公文起草的同志创造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特别是对新录用公务员、借调人员、公文制发量比较多的处室有关人员,要紧密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点培训,处以下干部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要采取定期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农业部文电办理规程》、《农业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岗位责任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农业部公文办理简明手册》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实际交流公文制发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公文制发各环节岗位责任,优化公文制发各环节流程,不断提高公文制发水平。

  三、积极创新公文培训方式

  改进和完善公文培训工作,关键在编制培训资料和创新培训方法。要以案例培训、互动交流为主,通过公文评选和讲评,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现场核稿等形式,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在我部形成“大培训”的格局和氛围。及时编制实用的案例培训资料。培训资料的准备是公文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公文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作典型案例,将案例涉及的各方面公文质量问题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发挥案例培训以小见大的作用。注意收集优秀公文的典型段落,特别是部领导、司局和单位领导对公文的审改意见,通过对比提高公文起草技巧,领悟如何贯彻落实领导要求。要根据公文质量建设新的要求,及时更新培训工作资料,培训资料的编制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层次和培训对象,注意突出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开展优秀公文评比和讲评活动。近年来,我部每年均组织开展公文质量建设评优活动,通过对年度优秀公文、公文质量建设先进司局和优秀机要员、核稿员进行表彰,推动在部系统营造重视公文质量建设的良好氛围。总结我部开展公文质量建设评优活动的经验,就是自查自荐与互评互学相结合、表彰奖励与交流培训相结合、营造氛围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完善公文评比工作机制,把评优与培训更紧密地结合起来,针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公文起草和运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学习优秀公文、专家辅导、典型交流等形式,提高培训实效。办公厅每年负责牵头组织开展1次部机关公文质量建设评比活动。鼓励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公文组织开展评优活动,通过评学结合,提高公文制发能力和水平。除定期开展公文评比活动,办公厅还不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公文讲评活动,特别是认真领会部领导对公文的审改意见,总结公文起草规律,学习研讨公文起草技巧,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实践证明,结合各级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修改意见组织公文培训,权威性强、操作性强、示范性强,对提高公文写作能力效果明显。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要重视公文讲评工作,善于学习借鉴优秀公文,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与部里组织的公文讲评活动,并结合业务工作和公文实例,积极开展公文讲评培训。公文讲评活动既可以与专题培训结合起来安排,也可以通过日常文稿起草、工作交流、撰写学习体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适时组织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现场核稿。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是落实“大核稿”工作机制的重要方式。一方面,我部不少公文内容涉及多个业务领域,通过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能充分集中各方面意见,更好地做好内容审核,提高核稿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时效性强、针对性强、形式灵活多样、参与人员广泛等特点,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能充分发挥公文培训的示范效应,对提高相关人员公文起草和审核能力效果明显。要充分发挥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的作用,通过多交流、多沟通,促进核稿人员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公文写作水平。要增强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的针对性,更多地采取案例培训的方式,结合具体问题研究如何正确选择文种、确定行文关系、把握结构布局以及准确文字表述,有的放矢地解决公文制发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把定期开展会商核稿、公开核稿和现场核稿制度化,充分利用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协商议事等机会开展公文培训,把公文培训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进一步规范对公文培训工作的管理

  我部实行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制度和司局公文质量评价分级制度,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文质量建设工作,公文质量建设情况作为本单位绩效管理评估的组成部分。在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考评体系中,公文培训是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每举办1次公文培训活动,当年该单位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考核(基础分100分)加1分,最多加4分。对当年未举办公文培训活动的单位,酌情予以扣分。要认真落实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工作要求,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强化对公文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并将其作为公文运转和质量建设绩效管理综合得分的重要依据。要使我部公文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进一步将公文培训纳入我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增强公文培训工作的计划性,办公厅负责制订年度机关公文质量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2次由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综合性公文质量培训活动,每年举办2耀3次专题性公文质量培训活动。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培训工作,由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抓,每年至少组织1次公文培训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做到年初制订公文培训工作计划,年内分层次、分专题组织开展培训,年底进行总结检查。要针对自身业务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本单位公文质量培训活动,并将开展公文培训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厅文电处,作为当年公文质量建设绩效考核的依据。要充分发挥对地方农业系统的公文业务指导作用,多征求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部公文运转和质量的意见,及时将这些意见转化为公文培训的内容,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3号

2005-12-0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
  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
  (一)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
  (二)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三)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
  (四)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
  (五)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六)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从纳税人账户自动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事先已与纳税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
  鉴于目前一些地区已在税务、国库和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专用通信网,税务直接将电子缴税信息发送联网商业银行,通过税银库横向联网系统实现了电子缴税,因此,对于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建立税银库专用联网系统实行电子缴税的地区,如果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各项条件的,也可使用电子缴款书替代纸质缴款书。但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的有关要求,逐步向目标模式过渡。
  二、关于电子缴税凭证
  电子缴税使用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凭证,其要素信息应当满足税务、国库、银行核算与管理的需要。
  (一)电子缴款书。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税务机关生成。电子缴款书的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缴款书编号、交易流水号、生成日期;付款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金额、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
  (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国库经收处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而填制的、从纳税人账户划转款项的专用结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付款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征收机关名称、大小写金额、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记账、复核、打印日期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纳税人开户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三)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电子缴税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生成、打印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记账的依据。电子缴税入库清单基本要素包括:制单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生成日期;付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等内容。电子缴税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国库、预算级次编制。
  三、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后有关退库、更正业务的处理要求
  (一)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或其它相关信息;国库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退库日期、退库金额等。
  (二)税务机关办理更正业务时,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或其他相关信息;国库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更正日期、更正金额等。
  四、关于完税凭证
  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后,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完税凭证。对于仍须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五、其它要求
  (一)各联网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电子缴税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的发起者,应对已发出的电子缴款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库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各项联网信息,并对其已处理的各项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并对转发的电子缴税信息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各联网单位在电子缴税业务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或泄密行为。
  (三)各地实行电子缴税后决定取消纸质缴款书的,税务和国库应及时将电子缴款书的适用范围、联网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等资料共同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特此通知。
  
  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凭证字号: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人名称: 征收机关名称:

付款人账号: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

小写(合计)金额: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大写(合计)金额: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日期 实缴金额



















第 次打印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8.5 * 17.5cm 第一联 作付款行记账凭证 复核 记账



××××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凭证字号: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人名称: 征收机关名称:

付款人账号: 收款国库(银行)名称:

付款人开户银行:

小写(合计)金额:



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大写(合计)金额:



税(费)种名称 所属日期 实缴金额



















第 次打印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8.5*17.5cm 第二联 作付款回单(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复核 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边民过界放牧的协定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边民过界放牧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便利双方边民过界放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一)“过界放牧”或“过牧”,是指一国边民根据本协定规定越过边界到另一国境内放牧的行为。

  (二)“边民”,是指两国边境地区县级行政区内的常住公民。

  第二条

  过牧地区应是距边界线三十公里范围内可进入的、方便的并且可用于过牧的地区。

  第三条

  一、每年实施过牧前,双方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和决定以下事宜:

  ·过牧牲畜的数量

  ·过牧季节的期限与时间

  ·防疫和检疫措施

  ·各自政府针对退化草地将采取的改善措施

  双方应将上述事宜的具体安排提前晓谕各自的边民。

  二、上述安排不得违反双方签订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及各自的国内法。

  第四条

  两国过牧边民须持《中尼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必要时应自觉接受双方边防管理/安全部门的检查。

  第五条

  过牧的一方边民,未经许可不得在对方境内从事耕种、打猎、伐木、挖药材等活动,其间捡木柴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第六条

  一、过牧前,双方应提前对过牧牲畜采取防疫措施。一旦发现传染病,有关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传染病。

  二、为防止疫情传播,有关地方政府可视情暂停该区域内的过牧行为,但需提前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

  一、过牧边民禁止焚烧草场和树木,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有关地方政府报告,并采取力所能及的灭火措施。

  二、双方应切实加强对过牧边民的防火教育,防止草场、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八条

  一、双方应加强对过界放牧的管理,严格防止违反本协定(含根据本协定达成的具体协议)的行为,以保证本协定的有效实施。

  二、对违反本协定(含根据本协定达成的具体协议)的过牧边民,应按双方或有关地方政府商定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一、为有效实施本协定,双方可成立由地方政府或由双方指定的其他职能部门牵头的执行机制。

  二、执行机制每年举行不少于一次会议。会议轮流在两国境内举行。

  三、执行机制就本协定的实施制定工作计划,就本协定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解决本协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各自签订并现行有效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定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如遇分歧,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如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在加德满都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洁篪                            施雷斯塔斯社

       (签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