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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董杜骄

时间:2024-07-02 14:0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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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2. 电子证据的特征

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6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7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8
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
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但是笔者认为观点1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我们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特征,就难以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只有研究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才能确切表述出电子证据的特征。观点2与观点1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电子证据以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为依托,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并且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提取、审核等方面的优点予以了概括总结。至于电子证据的复合性实际上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无二致,在此不作赘述。上述两种观点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认识亦无分歧。观点3观点2与观点3、观点4看起来出入很大,实际上最为接近,相同点如下所示:

特征相同(近)点
观点2
观点3
观点4
1
高科技性、易破坏性
双重性
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
和篡改
2
无形性
隐蔽性
无形性
3
复合性
多媒体性
复合性
4

关于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落实部党组关于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央及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现就规范部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各单位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本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二、履行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程序。

  (一)酝酿

  各单位领导班子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之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主要采取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的形式,参加会议人数需达到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酝酿的内容主要包括拟选拔任用的职位、选拔方式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选拔任用实施方案,报人事教育司和分管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名

  提名的主要方式包括:

  1.民主推荐

  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推荐票比较分散的,必要时,报人事教育司同意后,可以差额提出初步人选,进行二次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提名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具体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提名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提名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提名考察对象。

  2.竞聘上岗

  该方式主要通过报名及资格审查、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3.“一推一述一评”或“两推一述”

  “一推一述一评”主要通过民主推荐、个人陈述和民主测评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两推一述”主要通过民主推荐、个人陈述和第二次民主推荐等环节提名考察对象。

  4.经人事教育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确定考察对象

  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

  成立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推荐、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果等三个部分,并注明考察人。

  (五)讨论决定

  召开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会议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做出任职决定,提倡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对意见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六)报送备案材料

  及时向人事教育司报送备案材料,材料要真实、齐全。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报告,包括选拔前后职位空缺情况、拟任免人员及职务、选拔过程概述等内容。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统计结果(原始件的复印件),采取竞聘上岗的还须报送总成绩及各单项成绩(原始件的复印件)。

  3.讨论干部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记录(原始件的复印件)和会议纪要。

  4.干部任免审批表。

  5.考察材料。

  上述材料各一式一份。

  (七)任职

  人事教育司批复后,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任职人选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和聘用手续,并将任职通知抄送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驻部监察局。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管理干部的任免,须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人事教育司的意见:

  1.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2.属于越级或破格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本单位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任的;

  5.负责人事管理的内设机构的正职。

  三、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人事教育司会同驻部监察局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于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

  二ОО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



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于2002年5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近一年来,经过上下各方的共同努力,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整治工作还未深化到位,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各类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2003年继续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全国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深化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收到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整治的总体目标

深化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继续取缔各类非法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推进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御能力;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通过深化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具体任务

(一)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选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指定责任部门或人员,限期进行彻底的整改。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第103号)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持规定的材料,向有关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要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要严厉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对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处罚。

(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严格考核发证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五)剧毒化学品经营及使用单位。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证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核实购买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领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及用途,并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至少保存1年;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如毒鼠强等),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和灭虫药除外)。电镀厂、黄金矿山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规范的购买、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六)加油站、加气站。已取得省级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依法设立的加气站,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并经省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审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七)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环保部门要合理规划本地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并与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制定严密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八)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一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二是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普查,初步建立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九)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逐级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深化整治的步骤

深化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继续进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3年4月)

各地区要继续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3年5月-2003年10月)

依照《安全生产法》、《条例》及其配套行政规章的规定,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根据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依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尤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严格审查、审批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前一段整治已取得明显效果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完善提高。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1月-2003年12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验收指导意见,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层层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要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在集中整治阶段和检查验收阶段对重点地区的深化整治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深化整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深化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所规定的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十部门的《通知》精神。深化整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做好深化整治工作。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指导,强化监督,保证整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积极主动地和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直接领导本企业的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第302号令,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对整治不力的,不仅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坚决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各种活动,深入查处难点户,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行政执法。对该取缔的没取缔、该关闭的没关闭、该整改的没整改,以及存在的走过场、留死角、反弹等问题,要下决心解决,切实做到真整真治、实整实治,务求实效。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深化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与此同时,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此外,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深化整治过程中,始终要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采取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技术升级。

(五)搞好评估,夯实基础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前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要把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通过安全状况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安全状况评估,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