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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审认为原审将反革命罪错定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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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审认为原审将反革命罪错定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诉审认为原审将反革命罪错定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13号《关于上诉审认为原审将反革命罪错定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性不当,将反革命罪错定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原审判决将反革命罪错定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属于原判决事实不清,如果原审法院是中级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如果原审法院是基层法院,对反革命案件无管辖权,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改变案件管辖级别,由自己作为第一审案件审判。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认为原审将反革命罪错定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9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中,遇到这样一个具体问题,感到不够明确。现请示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定性不当,将反革命罪错定为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案件,如将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错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二审法院改定反革命罪后,在不加重对被告人主刑罚的情况下,可否直接改判的问题,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原审人民法院对反革命案件有管辖权,第二审改变性质,不加重主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直接改判:如原审法院对反革命案件无管辖权,应当撤销原判,由第二审法院提作一审。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原审法院对反革命案件有管辖权,第二审不加重被告人的主刑罚,也不能直接改判,因反革命案件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性质根本不同,均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直接改判势必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90年4月20日


印发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4〕57号





印发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潮府办[2002]39号文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促进各地落实粮食工作,特制定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评内容

(一)粮食播种面积实绩(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总产量实绩;

(三)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四)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农发行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县、区执行。

三、考评标准与等级

(一)达标标准

1、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实绩按统计年报数实绩考评。按照国家统计口径,将大豆生产列入粮食作物范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据考评,要求严格保护好基本农田,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得到保证。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的,评为“潮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单位”。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二项以上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月中旬前就上一年落实粮食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件)3份报市农业局。

(二)审核评定

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落实粮食工作达标、批评、警告的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对被评为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区,颁发奖金分别为二县各5万元,湘桥区2万元,枫溪区1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单位的,由市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单位的,由市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评。

2、表彰。连续三年获得粮食工作达标单位的县、区,市政府颁给奖牌,对县、区长和分管农业、财政、粮食、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区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2000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全县、区粮食作物受灾面积达到20%以上,其中绝收面积达到5%以上)而影响达标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三防”办等单位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市确定的考评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其中粮食储备规模、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在县、区,不再分解下达)。各地填报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求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附件:潮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医药生产和流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兴旺发达起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继续担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
康、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光荣使命。
建国以来,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和医药职工的共同努力,医药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不仅基本保证了全国人民的需要和一定数量的出口,而且多次大幅度降价,减轻了人民负担,为医疗、防疫、救灾、计划生育、反侵略战争和发展畜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破坏,和工作中长期“左”的错误影响,致使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和药政管理混乱。近几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虽然加强了医药管理,但多方插手,乱办药厂,滥制药品,多头经营,抢购倒卖紧缺贵重药材,一些游医药贩乘机制售假
药等问题仍然严重存在。因使用伪劣药品而引起的中毒和伤亡事故屡有发生。这不仅冲击了国家计划,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破坏了药源,影响了社会安定,危害了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必须确保医药产品质量
1.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坚持质量第一、文明生产,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否则,不准生产,不准收购,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药品包装必须注明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机关和文号、主要成份、药效、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质量考查内容。
3.流通环节要严格执行商品入库检验、在库养护、出库检查制度,积极改善运输、仓储设备条件。
4.中药材,家种的要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发展质量好的地道药材;野生的要有计划地组织适时采集。要按等级规格收购和销售,按中药炮制规范加工,保证质量。
5.医疗器械要建立产品检测和设计机构,其生产所需的优质材料、元件、器件、配套件,有关部门要纳入计划,保证优先供应。
切实整顿医药企业和产品
6.所有药厂必须符合《药政管理条例》和有关整顿药厂规定的条件,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生产。
7.任何单位生产药品,都必须按《药政管理条例》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或卫生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品种,不准生产、收购、销售和使用。
8.各级医疗单位,不准开办药厂。医院制剂室必须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只限配制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的药物制剂、经检验质量合格方准使用。此种药物制剂不得进入市场。
9.对产品质量差、消耗大、成本高的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限期整顿;经整顿仍收效不大的,要关、停、并、转。
严格药政管理,健全药事法制
10.药政管理机构是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的法令、条例、规定的部门,药品检验所是执行国家对药品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的专业机构,有权对违反药政管理的行为和伪劣药品据情处理。药政、药检人员有权对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抽
样检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不得拒绝。药政、药检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执法犯法,否则从严惩处。
11.对违反药政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药厂和制药单位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分以至法律制裁。
12.药品生产、供应和医疗单位的质量检验科(组),有权向药政药检部门反映药品质量的真实情况,并接受药检所的业务技术指导。对药品质量发生分歧意见时,由当地药检所或上级药检所仲裁。单位领导要尊重质量检验人员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
13.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对偷工减料、乱改乱代、以伪充真、掺杂使假、制售伪劣药品、出售过期失效变质药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必须坚决取缔骗取钱材坑害人命的游医药贩。
14.进口的药品、药材,列为法定检验。经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者,方准进口使用。违者,由组织进口单位和接货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医药事业实行统一管理
15.医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产供销、人财物,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规划,统一核算。目前,先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统一管起来。地(市)、县现有药厂,符合条件的,由省、市、自
治区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上收统一管理,适当照顾所在地方的经济利益;不合条件的,关、停、并、转。需要上收统一管理的药厂,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企业的人员、财产、资金、物资、设备均一律冻结,抓紧办理交接。
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
非医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均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实行计划归口管理。
16.国家对医药行业在保证生产和集体福利的条件下,逐步实行“微利”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物价总局、财政部商定。从1982年起,按省、市、自治区医药系统实行利润包干制。企业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本企业、本行业的技术改造、发展和提高,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制定。
17.加强计划管理。医药产品只能按需生产、按需供应,不得向企业压产值、压产量、压利润。二类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平衡,按计划生产,按计划收购,按计划调拨,生产企业不准自销;三类产品,由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收购和供应;关系战
备、防疫、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服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调配。新建药厂、医疗器械厂和制药设备厂,要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医药产品的生产布点,按品种管理范围,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要以生产名牌、优质、低
耗产品的工厂为中心,组织专业化协作,进行企业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18.避孕药具或生产、供应、发放,要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生产点要相对集中,生产条件要加速改造。要努力研究、试制、生产更为安全有效、使用携带方便的新产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做好避孕药具的研究、生产、供应工作,特别要做好广大农村的供应。
加强中药材生产管理,认真保护药源
19.办好中药材生产基地,基地的产品要向国家药材部门交售。提倡科学种药,提高单产和质量。禁止使用影响药材疗效的农药、化肥。
20.注意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动物药材要有计划地捕猎、饲养、严禁乱打乱捕;野生植物药材要采育结合,制止乱采乱挖。木本药材要纳入林业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


21.二类和贵重的中药材,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安排收购、加工、调拨和供应出口。除受委托的供销合作社等单位可以代购外,其他一切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插手。
做好医药商品供应,加强市场管理
22.医药商品的收购、调拨、批发和零售业务,由各级医药经营机构负责;无医药经营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当地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经营医药商品。
药材贸易货栈主要业务是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药材业务,也可以按批准和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营少量三类中药材。其他贸易货栈不准经营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
23.要按经济区划组织医药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保证市场供应,增设城乡经营网点,加强和扩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医药供应。医药经营企业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经商。
24.医药商品的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化学药品、中成药、二类中药材、医疗器械,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会同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分别进行管理;三类中药材,价格管理权限可适当放宽。部分品种价格可逐步作适当调整,有升有
降,也可以有领导有计划地浮动。价格变动,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5.坚决制止医药经营中的一切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对哄抬药价,抢购套购紧缺名贵药材、药品,破坏药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对“奖钱奖物”、请客送礼、搞畅滞商品搭配,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努力发展医药科研、情报和教育
26.为了改变医药科研力量分散薄弱、课题重复、管理多头、效率不高的状况,对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机构,仍按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规定,分级划归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科研计划、规划,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要抓紧建立中国药物科学院,形成国家中西药研究中心,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医药研究机构。科研必须与生产紧密结合,解决生产中重大问题,搞好成果应用。要重视技术和经济情报工作。
27.要集中力量办好现有药学院、医疗器械专科学校,及其他高等院校的中西药学、医疗器械专业,有计划地发展中药和经济管理等新的院校和专业。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和发展中等医药教育,加强各级干部和职工教育,搞好全员培训。要注意合理使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充分发
挥他们的作用。
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
28.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医药管理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医药事业的领导,健全医药统一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对医药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技措费用以及交通运输等条件,要给予优先照顾。要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本决定
的贯彻执行。
各级医药部门在加强统一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把基层的生产经营工作搞活,提高经济效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住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对人民健康负责,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国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我国的医药事业一定会在调整中出现一个崭新的面貌,为我国人民的卫生保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198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