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机电工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时间:2024-07-08 07:0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电工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机电部


机电工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1990年11月21日,机电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开展“树先进、学先进”活动的精神,为提高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工作水平, 进一步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统计信息工作,发挥统计整体功能,开创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工作新局面,促进机电工业振兴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评比原则:
(一)以推荐上报的先进事迹为依据,综合平衡,全面考虑;
(二)以全面完成统计任务为重点;
(三)酌情考虑承担统计任务轻重;
(四)坚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评比资格;
(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民主评定,不搞终身制。
第二条 评比范围:凡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兼职)以及直接为统计服务的计算机人员, 均可参加评比活动。
第三条 评比标准:
(一)先进统计单位
1、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与承担统计任务相适的力量,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保障各项统计任务顺利完成。
2、认真贯彻统计法规制度。主要是认真贯彻《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部印发的报表制度及各项统计文件。
3、全面完成各项统计任务。书面报表要做到上报及时,数据准确、完整,字迹工整清楚。软盘式报表要做到录入无误。
4、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及时、准确地提出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机械电子工业统计信息;深入开展统计分析, 为本部门、本单位提供咨询建议和决策方案;对本地区、 本单位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预警,成绩显著。
5、积极组织落实企业基础工作规范。依照部机电信(1990)232号文印发的《机械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制订企业统计规章制度和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计量检测、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加强各项报表数据管理; 以及完善统计基础设施等方面均有明显的进展。
6、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进展较快。抓紧本地区、本企业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对数据加工处理、传输,广泛运用现代化手段, 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方面取得明显的成绩。
7、扎扎实实开展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本地区、本企业统计人员的素质和文化结构做到心中有数,对尚未达到统计专业岗位知识的人员, 做好全面安排,制定分期分批培训规划,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 有针对性开展培训,使之限期达标。
(二)先进统计工作者
1、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统计工作,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自觉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2、任务完成好。承担的统计报表任务,上报及时,数据准确,软盘报表做到录入无误,书面报表做到字迹工整清楚,数据资料无误。
3、优质服务好。能结合形势特点和机械电子工业方针政策,工作重点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加工, 反映机械电子工业部经济、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参与决策,实施监督,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成绩突出。
4、业务素质好。刻苦钻研业务,开拓进取,熟练掌握统计业务知识,并运用计算机对数据加工处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5、互助合作好,工作中密切配合,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做好统计工作。
第四条 评比工作的组织与奖励
(一)为了做好评定工作,由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民主评定。 评比的日常组织工作,由部信息统计司负责办理。
(二)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评比标准为依据,于每年5月底前推荐上年度先进事迹材料报部信息统计司。 每年的具体推荐名额由部下达。部评委会于每年6月份开会,开展评定工作。
(三)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由部授予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发给证书,据此, 各单位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参照本办法评定省级和市级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 计划单列市除参照本办法外, 还应参加省评比办法评定市级先进统计单位、先进统计工作者。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起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属部信息统计司。




长沙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已经200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改装、维修、使用机动车辆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农机、工商行政、财政、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允许排放标准。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车主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采取维修、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等尾气净化措施予以治理。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条 机动车辆的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维修人员防治尾气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机动车不超标排放尾气。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环保部门举报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年检、厂检、路(抽)检以及尾气净化产品供应、郴条‖修、尾气污染治理等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证》和年检合格标识后方可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凭环保部门发给的检测证和年检合格标识办理年检手续。
  车辆行驶时应将检测证随车携带。检测证遗失的,应申请补办。
   第九条 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机动车进行随机性尾气路(抽)检。尾气排放经检测合格的,签发合格标识,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合格的车辆必须治理并交纳检测费。
   第十条 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必须经当年度尾气年检合格,否则应先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取得市环保部门认可证明的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新购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应经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认证,与整车进行技术匹配,并通过我市适应性检测,方可在我市应用。
   第十三条 我市一、二类汽车‖修企业应对所有进厂‖修车辆免费进行尾气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告知车辆单位或车主。对二级维护以上进厂‖修车辆应保证出厂时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凡用于本市机动车尾气治理的净化产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由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销售单位提供,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尾气治理应当定点进行。尾气治理点由市、县(市)环保、交通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尾气净化产品的销售价格、安装费用标准等,由市物价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尾气净化产品实行销售单位承诺责任制。销售单位在经销其尾气净化产品时,必须给治理的车辆用户配发跟踪卡和承诺书。承诺治理后,车辆尾气排放在一定期限或一定公里数内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时,按承诺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路(抽)检时尾气排放超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扣驾驶员驾驶证一个月;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外地过往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责令就地治理,否则,不得进入本市。
   第十九条 对己经检测超标、在限期内未予治理合格而继续行驶的机动车辆,责令就地治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销售未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认定的尾气净化产品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1一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检测、监督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案例】

  2011年11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看见一幢三层楼房家里没有人,便预谋偷东西。张某从该楼房一楼窗户爬入后打开楼房侧门,在该楼房二楼翻东西时,正好户主王某到家并发现,张某逃跑,后被村民抓获扭送至公安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把入户盗窃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并没有对盗窃的数额或者次数进行规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王某家中,应当以盗窃罪既遂进行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在实际窃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既遂,本案中张某虽进入王某盗窃家中但尚未窃取的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未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而没有对具体的数额和次数进行要求,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往往会伴随着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侵害。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是在新的形势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成立的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当然具有这一属性,刑法规定盗窃罪目的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一般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是“失控说”,只要财物离开了所有人的控制即为既遂。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仅仅是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而没有对数额或者次数作具体要求,但是作为盗窃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入户盗窃成立的盗窃罪的既遂必然是一定价值的财物脱离了他人的控制的结果。

  三、入户盗窃成立的盗窃罪是一种行为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犯罪即遂的犯罪。虽然行为犯只要求犯罪实施完毕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但是犯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本质是侵害法益,其既遂应当产生刑法保护的法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或者危险。盗窃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同样具有造成法益严重损害的事实或者危险的结果的属性。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刑法设置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刑法保护人民的方式是以制裁为手段来规制人民的行为,其内容不仅包括剥夺财产、剥夺权利,还包括限制或者剥夺自由甚至是剥夺生命。一个行为为刑法作为犯罪而评价是由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由于刑法制裁的严厉性的特点,要求人们在实际使用刑法过程中应当持谨慎的态度,这也是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刑法理论把犯罪的状态进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划分是由于不同的犯罪阶段对于法益侵害的程度不同,应当区别看待和评价。刑法也明文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认定行为犯的既遂标准仅仅是孤立的将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不考虑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那么必将造成刑法适用上的混乱与不公,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评价“入户盗窃”成立的盗窃罪是否既遂,应当通过行为的进程认定其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来实现。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某虽然潜入王某家中进行盗窃,但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即被发现并被抓获,其盗窃的行为并没有产生王某财产被盗的结果。正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即使是行为犯,也应当以是否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为标准,而不能以是否实施行为为标准。

  综上,张某虽然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窃得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