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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06:2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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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1988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向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收费单位,是指独立核算、独立建帐的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收费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册。除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渡费、航道养护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码头使用费、交通运输管理费和排污费等使用专用票据外,其他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存、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单位的性质和收支情况,确定其财务管理办法:
(一)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百分之三十作为经费支出补助。
(二)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在其上缴收入中拨回百分之六十作为经费支出补助。
(三)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收入,可全额留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按不同的收费项目设立帐册,及时逐项登记入帐,并按季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支报表。按规定上缴财政的收入,必须按季结算,于每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将款项及时上缴。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年
终如有结合,由财政部门审批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不得违反制度规定扩大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允许留用和财政拨补的收费收入,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开支范围外,应用于:
(一)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办公费用等。
(二)因加强收费管理必须雇请的临工工资、补贴等。
(三)勘查作业人员的津帖。
(四)证照票据的印刷费和运输费。
(五)本专业人员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有关会议费等。
(六)因收费而必需的专业设备购置费和宣传费。
(七)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费用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财政部门收缴该项收费全年收入或扣拨其单位的正常经费,并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第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88年11月8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
1、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
2、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非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性质的银钱往来。
3、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的银钱往来。
二、凡原在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购买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可继续使用到1990年6月30日。从1990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加盖市财政局票据专用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1990年3月10日
民营企业如何应对行政处罚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彭育波律师
联系电话:18981834912,18581834912


作为中国的民营企业,不论在地位上还是待遇上,均无法与央企、国企、外企相比,并且民营企业家更多是白手起家,缺乏必要的社会背景与地位,所以在中国这个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制度下,难免在遇到行政处罚时乱了阵脚,从而病急乱投医,大多选择私了,助长了一些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肆意妄为的办事态度与想法。笔者曾分别以企业法务、律师的身份参与处理了多起行政处罚案件,并最终比较圆满的解决下来,因此总结了一些自己的经验与做法:
一、 搞清楚处罚的依据:
一般民营企业在得知自己被行政机关处罚后,马上就开始慌神,特别是下面的办事人员,由于对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积累不足,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心慌,没有任何应对的措施,旋即想到的就是私了。但是,大多企业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这些行政机关是以什么理由对你企业作出处罚的,这些处罚理由是否在法律赋予其处罚权的范围内,是否在处罚程序上合法?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件行政处罚的案件:一名自称是辖区内的税务专管员到其铺面查税,直接从其柜台中将所有账本收走,没有留下任何的书面手续,并称将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告知要私了可以在周六下午某茶楼内见面。企业慌神了,以为真要被处罚5万元。于是电话咨询应该怎么做。
之后,我连续提出了几个在行政处罚程序上有瑕疵的地方,(1):行政处罚一般都是两名工作人员一并参与,不可能存在只有一人就可以执法的情况;(2):没有主动出示过工作证件;(3):收走的所有账本没有开具相应的扣押文书;(4):告知处罚金额时没有相应的文书,并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5):行政处罚一般都在办公场所进行,不可能在休息日的,并且是在某个茶楼解决,基于如上瑕疵,我向这家企业建议,可能是遇到了骗子或者是这名工作人员想赚外快了,如果是骗子,那么报警即可;如果是想赚外快,那么可以直接去税务局的纪委申诉。根据我的这种分析,最终这家企业通过正当途径圆满解决此事,并且没有遭受任何行政处罚。
其实笔者想说明的是:在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时,首先不能自己慌了神,或者总是想通过私了解决,有一些处罚是本来可以避免的,有些处罚本来就是没有依据的。
二、 与行政处罚机关正面接触:
较多的企业,在面临处罚时,都不敢与行政机关正面接触,想的是如果我据理力争,把这些机关的人惹毛了,要加倍处罚,到时候我得不偿失。其实不然,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了: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辩解的权利,并且行政机关不得应此加倍处罚。笔者所谓的正面接触,其实包含了两个方面:1、向行政机关了解具体的处罚依据或处罚理由,得到处罚文书,2、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向行政机关提出辩解。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行政处罚案件:货物所有权人将货物从A地运到B地,用的是载客的面包车,路途中被路政检查时发现,随即以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为由,扣押了车辆及货物。司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没有做任何的笔录,并被要求缴纳了3万元的停车费。这家企业在咨询我时,主要向我反映车辆长期被扣留,会额外增加维修成本,是否能私了,可能也就花3万块了事,并要求我从这个方面出发提供法律意见。之后,我向他提供了这样的建议:既然是自有货物从A到B,那么根据当地对道路交通运输的有关规章与文件规定,这就不算作道路货物运输;并且,按照规定扣留的车辆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的;由此,我建议企业立即派人到当地交通局与执法人员正面接触,解释原因。这个案件之后由笔者介入,在向行政机关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辩解理由后,行政机关在第二天就放车放货退钱,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赔礼道歉。整个过程仅仅花费了2天时间。之后,我还给企业开玩笑说,这两天时间的耽搁是否符合之前你们提出的要求车辆尽快返还的要求。
由此可见,及时与行政机关正面接触是多么的重要与必要。
三、 尽快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在面对大额行政处罚案件时,一般企业会依托内部自身的法务专员或者其他行政人员先行处理,但是由于这些人员可能由于经验不足或者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深刻,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事情,却一再耽搁行政处罚的时限,由此可能对企业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笔者处理过的一个案件很能说明这样的问题:一家企业产品被某地工商局查处后,通知企业解释原因,提供证据与辩解,但是企业却置之不理。一年后,这家工商局联同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到这家企业所在地强制执行了超过500%的罚金。企业这时才慌了神,却让内部的行政人员先后往返该工商局4、5次,时间耽搁了3个月之久;在处理不下来后,才想起委托律师介入。笔者介入后,虽然发现不论是工商局还是法院,在处罚与执行上都存在程序瑕疵,但是却因为过了各种诉讼、申诉时效,而不能从正当的法律途径上走下去。虽然最后仍是比较圆满的解决了这件处罚案件,但并非是以律师的身份介入解决的。由此,企业最终也意识到这点,并在之后的案件中,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另外,笔者还想提一点,虽然本文主要内容是介绍如何从法律上应对行政处罚,但是按照国内的现状,也并非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这样处理,原因之一就是企业仍需要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利益上加以考虑。如:行政处罚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可以扣押货物,而如果扣押这部分货物实质对企业会造成比较大的伤害或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那么笔者建议可以同时从法律层面与非法律层面上并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的损失,但是,并不建议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走非法律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