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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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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并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制定与法律相悖、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或者文件。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预、阻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工
作。
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对干预、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执行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法水平,严明执行工作纪律,对有违法行为的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高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强化和改进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书,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9年9月15日

关于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行业协会、质量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是推动我国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培育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社会物质和文化需要的战略任务。指导和鼓励工业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工业企业掌握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还存在一些影响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应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工业企业对质量管理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培训和要求不足;全社会重视质量管理的良好氛围有待进一步加强;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缺乏对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基础性和系统性研究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工作,要求把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作为提高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为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快提高我国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现就在工业企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二五”规划建议的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大力提升企业领导和员工质量素质技能;以“学懂、会用、有效”为原则,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营造氛围、政策引导、培养人才、研究推广为手段,大幅提升先进质量方法的普及率、成果率,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
  
  “十二五”期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80%以上管理人员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和管理体系培训;50%以上一线员工掌握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和技巧;50%以上质量相关岗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国家或行业认可的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100%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具备提供质量管理培训和辅导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为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现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着力落实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营造关心重视质量管理的良好氛围
  
  要宣传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理念,增强工业企业质量意识,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质量职责。质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标准作为“十二五”期间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每年“质量月”期间,集中组织宣传、培训等活动,形成学习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热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检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质量协会,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和普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尤其是宣传我国企业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成功经验;每年组织质量专家宣讲团活动,巡回宣讲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每两年组织一次质量知识竞赛,并表彰优胜者。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在企业内部及产品供应商等可施加影响的范围内,通过建立标准、纳入考核目标等手段,持之以恒地推动先进质量方法和标准的应用,加大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力度。
  
  (二)推动各级各层次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开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质量协会等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质量管理知识普及和技术方法推广工作,并指导企业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对接。针对工业行业和企业特点做好课程开发、教材编制、案例研究、教师培训等基础性工作;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列入的普及性员工质量管理培训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技术基础和企业高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并支持“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要大力推广QC小组、六西格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员工发现质量问题、解决质量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质量管理知识培训作为“银河工程”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内容,为中小企业培养质量技术管理骨干人员。
    
  (三)运用信息技术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公共质量技术服务网,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宣传、网上培训及应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推动“两化融合”工作中,要将质量管理信息化作为重要内容,提高质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的信息化水平。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基于自动检测和自动控制技术的质量管理技术应用能力建设。
    
  (四)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专业技能的应用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关键岗位人员,提出相应的技能水平和任职资格的要求和规定;对关键职业和岗位建立相应能力水平评价制度和岗位技能评价制度。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要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市场准入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技能要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技能要求,强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技术基础。国资委要要求中央企业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技能要求,并监督检查。
    
  (五)组织质量管理方法和推进方法的研究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高校等专业技术机构对适用不同行业的质量管理方法进行研究,加强对推广工作的专业指导;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设立质量管理创新基地,树立标杆,加以扶持;研究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我国企业应用的有效路径,总结、提炼我国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探索中国企业质量管理的关键影响因素和客观规律;定期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动企业参与国内外质量交流和学习活动,提高企业应用先进质量技术的积极性和实践水平。
    
  (六)利用标准化手段积极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质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国质量管理实践,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化与先进质量管理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标准的研制、宣贯与推广,及时将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进行标准化,利用标准化手段推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七)完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各有关部门支持与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相关的表彰与奖励工作,树立标杆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要逐步建立激励制度,提高工业企业学习实践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申报质量奖、质量技术奖等应用质量技术的奖励项目,对获得荣誉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资委要引导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考核及奖惩机制,并将质量管理相关目标纳入企业内部考核体系。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内部的奖励激励机制,营造学习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落实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的工作。
  
  (一)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和落实各项推进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在学习和领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五年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内容,提出有关政策措施。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形成合力,落实各项工作和相关的财税政策。重点支持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应用过程中的规律总结、共性问题攻关、相关基础教材和资格课程开发、骨干培养等活动,以及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重大推广交流活动。
  
  (三)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质量协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要发挥政府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结合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选择和推广有效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大力推广、坚持应用,不断创新,务求实效。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对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有关部门。

摘要:唐朝是中国封建王朝的一个制高点,是一个万邦来潮的泱泱大国。唐朝的鼎盛有很多方面的因素,本文从唐代的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中央监察制度的角度来对唐朝的繁荣做剖析。
关键词: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政事堂;御史台
一、政府机构
(一)中书门下政事堂和三省六部由来和演变。
三省的由来
(1)、尚书省
秦始皇扫灭六国后,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权力集中到其个人手中,以削弱潜伏的反动力量,加强对其他地区的控制。于是就产生了三公九卿制的中央行政体制,其中九卿府中的少府就孕育出了后来的尚书省,此时的少府设有尚书令。此时的少府只掌管三海池泽之税和关手工业,以供皇室享用。到了汉朝,少府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以致“出纳王命,政赋四海”,侵夺了其他诸卿的实权。西汉末年,“尚书台”名称开始出现。东汉后尚书台成为事实上的最高行政机构。曹魏开始,尚书台最后脱离少府,成为完全独立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南朝时正式称为尚书省。隋唐沿用。
唐朝时,尚书省编制极大,下设六部二十四司,有权发布和执行政令。还有权根据制敕所确定的大政方针制订具体的执行方案。这种制度的设计对后世影响极大,当代的中国中央政府机构的设置大概就是沿用唐代“六部二十四司”制度。
中下省
曹丕称帝时,尚书令权力极大,对其权力构成了威胁,为了牵制尚书令的权力,将原有的秘书监改为中书省。到晋代,中书省成为正式的出令机关。中书省决定的政策法令经过皇帝批准后,交由尚书省执行,此时,尚书省成为了执行机关。隋称内史省,唐又改名为中书省。
门下省
魏晋时,中书省势力增长,又使皇帝感到有震主之危,便让侍中(掌管殿内往来奏事和侍奉皇上)参与大政,以钳制中书省职权的行驶。西汉中叶,侍中地位提高,逐渐代皇帝批阅尚书奏事,进而参与国家机密。曹魏时,侍中和尚书共参机衡。晋代,发展为门下省。南北朝时期,门下省成为高级谋议、决策机构。此时三省正式形成。隋唐沿用。
中书门下政事堂
唐朝初期,政事堂只是宰相们集体议政之地,设于门下省。当时“中书出令,门下封驳”,两省关系紧张。为了解决矛盾,唐太宗重新规定,先由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政事堂议论政事,议定后奏报皇上,然后再由中书省出诏,门下省封驳。唐玄宗时期,政事堂正式称为“门下中书政事堂”。中后唐时,门下中书政事堂成为凌驾于三省之上的中枢决策机构。
、唐朝繁荣与政府机构制度设计的关系
古代深受儒家的思想影响,由“天地君亲师”可以看出,除了天地之外就数君主最大了。再者所谓“天下大权,集中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中于皇帝”,君权至上,皇帝掌握着一个国家的全部权利,这样皇帝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而且还没有什么力量可以同他制衡。这样就非常可怕了,因为不是每个皇帝都是明君,即使是所谓的明君也有气昏了头的时候,那时候别说杀一个朝中命臣,就是颁布诏令发动一场毁灭性的战争也无人能挡。
然而“三省”和“门下中书政事堂”这样的机构设计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门下省和中书省在政事堂议政,很好的把封建统治阶层的诉愿集中起来讨论,然后作出最符合封建统治阶层利益的决议,然后交由皇上决定。这样就很好的把统治阶级的意志集中起来,减少了皇帝因为个人的能力以及个人的感情因素而制定实施错误的方针政策。
三省和门下中书政事堂之间的权力制衡更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而危及皇族自身的统治地位。即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某个机构的官员权力极大,到最后出来造反。
二、唐代的监察制度
唐代的中央监察制度主要有:谏官制度、封驳制度和御史制度。
谏官制度
谏官制度很早就有了,但是历代王朝对谏官废置不定,而且编制也不定。秦朝时就设置谏议大夫,后来发展到唐代时对谏官进行了精简的编制。
门下省谏官
左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左补阙,左拾遗等。
2、中书省谏官
右散骑常侍,右补阙,右拾遗等。
3、其他官员
上疏进谏并非仅仅是谏官才有的权力,而是全体官僚士大夫都具有的一种权限。

谏官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家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措施和制度,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甚至包括皇帝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认为不妥,有权向皇上规谏。
谏言都不是在唱赞歌,所谓“忠言逆耳”,就是这样。但是鉴于历代沦亡的经验教训,为了维护其封建阶层的利益和皇室自身的统治,唐王朝广开言路,虚心纳谏,这就“利于行”。于是出现了魏征、房玄龄等直言进谏而又深得皇帝赏识的佳话。唐王朝还是一个中国诗歌艺术的最高峰,据历史考证,没有人因为写诗而被处斩的,唐王朝的纳谏气度由此可见一斑。繁荣昌盛那是毫无疑问的。
封驳制度
所谓封驳, 是指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是从封事和驳议发展而来。 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议签发,或驳正违失。门下省“审署奏议,驳正违失” ,不管是皇上的诏敕还是中书省制定的一些法令,如果不认为不适宜门下省都有权驳回和纠正。这样就对皇上的权力有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了皇上的权力滥用,使百姓遭受祸害;同时也对其他两省的权力形成制衡,其实这也是唐朝时期把“封驳”制度化的原因。


(三)御史制度
1、御史的历史由来
御史最初见于西周,当时掌管职司礼仪、祭祀监察;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发展成史官,跟随君王左右;到秦朝时设有御史府,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御史府是三公府之一;汉代的监察网络的主干主要是御史府;魏晋南北朝设御史台;隋朝是也设御史台;到唐朝是形成“一台三院”,即御史台以及其所辖的台院、殿院和察院。
在唐朝,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御史台行政长官,其下属的三类御史为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御史,察院监察御史。
2、御史台职权
御史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由此看出,御史大夫的权力极大。但是御史台在弹劾官吏的时候需要先上奏,如果皇帝允许,方可弹劾;如果皇帝不允许则不能弹劾。
台院,主要是纠谈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审判和推鞠皇帝制敕交付的案件,承办台内事务和分判台事,还进宫接旨、奏事以及出巡地方,举证不法。
殿院,执掌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言行队列,参掌朝廷供奉,监察库府出纳,并负责推按狱讼,监察和巡视京城内外以及驻屯京师的诸位禁军。
监察,主管巡按道,州、县,监察百官和在京的所有中央机关簿案。
御史虽然官的品级不高,但是有由于经常在皇帝身边,深得皇帝信任,为皇帝耳目,而且皇帝也想建立一个比较完备的监察体系来制衡百官的权力,维护其自身的统治地位,所以御史有很大的权力,在唐朝形成比较完备的一台三院的关于御史台的监察体制。但是尚书省“若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奏”,从而御史在尚书省的监察纠举也受到一定的牵制和监督。尚书省对御史的选任也有一定的牵制,所以尚书省对御史的弹劾百官有一定的障碍。
唐朝在安史之乱后,御史乱设乱封,导致监察机制完全崩溃,御史台的作用丧失殆尽,唐王朝的繁荣一去不返。
综观整个唐朝的制度,总的来说其权力虽然也还是皇帝一个人的,但是三省之间,三省与政事堂之间,以及御史台之间,和皇帝之间的权力都相互制衡。一方有不符合封建阶层利益的举措,另一方走出来纠正,这样保证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一直都围绕着封建阶层这个核心运行,整个国家形成一股合力,当然就长治久安,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