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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20:1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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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
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交纳营业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
在“801工程结算”科目下增设“营业税”明细科目。
按应收工程价款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工程结算--营业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在“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的“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项下增设“未交营业税”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



1987年1月14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最近,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今后五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5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国务委员发表了重要讲话,对今年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做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决定》和《通知》的精神,把国务院的部署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新组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定要深刻领会《决定》、《通知》和吴仪国务委员重要讲话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假联合行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以对党和人民的高度负责的精神,防止和克服松劲、畏难和厌战情绪,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迅速作出周密安排,按照“行动快、声势大、措施硬、处理严”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全面动员,精心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完成打假联合行动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联合行动。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棉花、农资、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开展打假专项斗争,要抓住打假薄弱地区和重点市场进行全面整治,要狠抓大案要案依法严厉查处。

  组织开展棉花打假专项斗争,是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集中全力抓好。从五月中旬至新棉上市前,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及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加快对前一阶段棉花打假专项行动查出案件的审理,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曝光力度;要对查封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依法没收销毁,严防今年棉花收购旺季再投入使用;要严厉查处制售有毒有害、污染严重的絮棉制品危及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事业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加强质量监督。新棉上市后棉花主产省区质量技监部门要进一步发动群众,深挖案源,集中力量打击棉花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贮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反弹,保障棉花经营秩序。

  组织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主动与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当地食品质量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打假联合行动。要以大米、面粉、酱油、醋、肉制品、饮料、食用油、婴幼儿配方乳粉、酸牛乳等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日常生活食品为重点,大力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标实不符、缺斤少两、隐瞒、涂改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对进口食品,重点检查是否漏检,是否有货证相符的有效证书,是否加贴了符合要求的中文标签等。

  各地质量技监部门要配合农业等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斗争,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拼装汽车打假专项斗争。各地质量技监部门主要从生产源头加强对化肥、农药、农机、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及销售失效变质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一定在抓制假源头,取缔制假窝点上下真功夫,切实打掉制假源头。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监督管理和对养殖场病死畜、禽的管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

  三、依法施检,把好国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针对打假联合行动的重点商品进一步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要重点加强对棉花、食品、农资、汽车和摩托车零配件等产品的口岸检验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和检查。加强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申报和检疫管理,严格禁止违禁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要从维护我国出口商品信誉,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对所发现和查出的违法产品及时处理,严把国门。

  四、深挖案源线索。各地质量技监局要充分依靠群众,热情接待来访,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打假工作的积极性,并要在县级局全部设立举报电话。要对百万元以上大案要案进行深度挖掘,密切配合公安等部门揭露那些隐藏较深的窝案、串案,依法严惩首犯、惯犯,不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喘息的机会。各省(区、市)都要结合当地重点商品抓一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每个市、县都要抓重点案件。国家局和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都要确定几个制假售假成规模、影响恶劣、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实施重点打击,综合治理,抓出实效。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建筑钢材、土炼油、卷烟、化妆品、农网改造用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专项打假行动,寻找线索,铲除源头,扫除死角,“杀回马枪”,防止死灰复燃。

  五、切实加大打击力度。要加大从源头上打击制假活动的力度,依法坚决取缔制假窝点,收缴制假设备、工具,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要对前一段查出的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食品、棉花及其他专项行动的大案要案,依法加快审理和结案,做到“五不放过”。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坚决纠正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要会同监察部门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对参与、支持、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查个水落石出,依法惩处,决不手软。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省(区、市)质量技监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领导,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与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的,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切实理顺打假执法经费渠道,改善各地执法部门的交通、通讯、检测等方面的装备水平,增强监管力度。加快打假信息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全国联网,形成对生产者质量信用和制假售假活动的有效监控。

  七、一手抓打假,一手抓提高产品质量。要加强对名优产品的保护,实行打与扶相结合、打与帮相结合、打与治相结合,努力推动形成打假与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相结合的格局。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质量工作责任制从省向市、县两级的落实。探索建立引导企业自律、加强政府监管、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工作机制。加快开展“用户满意度指数”的试点工作,推动实施名牌战略。通过免检等扶优措施,引导广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可靠性上下功夫,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为了把今年打假联合行动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要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一起,组织开展新一轮的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工作。要继续高度重视打假工作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分析和报告。坚持每日报送联合打假工作动态,每半月报送一次全省打假工作信息,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国家质检总局今年10月份将组成检查组,对案件移交情况及重点案件、重点地区查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加险涨价保险公司讲的什么理?

储涛


  1999年9月,汪先生替儿子向保险公司订制了一份保险计划,其中包括3个主险和两个附加险,即“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个人住院费用补贴”。其中,3个主险保费2137元,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费288元,个人住院费用补贴保费72元,保单期限至2042年。

  由于连续3年投保附加险,汪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续保协议”。2005年,就在续保扣款前,汪先生突然收到保险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函称,汪先生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费上涨了100%。对此,汪先生表示,2001年9月,保险公司曾经上调过附加险保费。“当时涨了40元,这次一下涨到656元,上调幅度达100%,实在太过分了”。

  保险公司则表示,根据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保险人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且保险公司在提价前发出告知通知书,“保险公司没有过失”。此外,公司方面称,近年来,医疗费用、医疗水平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理赔金也随之增加。为了保证公司盈亏平衡,公司考虑通过上调保费从而提高公司偿付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对某一险种的调价都经过了中国保监会备案,以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费率的厘定。对于调价,保险公司的态度是:保费增长并非针对个别保户,而是该险种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调价。

  但为了不造成保单损失,2005年10月26日,汪先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656元附加险保费。然而,直至汪先生打来投诉电话,保险公司仍未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

  汪先生不禁担忧:从288元到656元,附加险保费7年内涨了368元。如果一直投保至2040年,附加险保费究竟还要涨多少?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附加险与主险的关系,附加险保费调整的依据及其限制问题,下面做逐一讨论。

  一、附加险与主险的关系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附加险依附于主险,否则就不能称之为附加险。虽然附加险依附于主险,但两者是有较明显的区别。在人身保险中:主险保险期间都比较长,如分期缴纳保险费,每年保费都是固定的;附加险保险期间都比较短,一般是一年,保费不固定。

  由于主险保险期间较长而附加险保险期间较短,故附加险到期后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续保附加险才能续存下去,否则,附加险将终止。在主险期间,附加险到期后,投保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及经济情况确定是否再续保,投保人续保的,只要符合续保条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拒保,附加险保费与主险保费同时缴纳。投保人终止附加险合同不会影响投保人对主险享有的权益。

  二、附加险保费率变化的理论依据及法律依据

  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原则、充分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促进防灾防损原则。充分原则是指收取的保费在支付赔款、营业费用后,仍有一部分结余。充分原则要求厘定的保险费率应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风险环境、保额损失率、利率等总是不断变化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保险公司风险成本,从充分原则出发,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例如,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银行五年期存款年利率1999年分别为8%和2.88%,而2009年分别为5%和3.6%,同一疾病在1999和2009年治愈所需的费用是不一样的。由于附加险与主险在厘定费率时参考的因素和方式不一样,故不能像主险一样在保险期间费率保持不变。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该规定为保险公司调整费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立法不支持保险公司随意增加费率。

  三、保险条款赋予保险公司单方调整附加险费费率的合理限制

  从上述分析可知,保险公司调整费率有理论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其法律依据。虽然立法也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调整费率,但决不是说保险公司可以自由的调整(常常是增加)保险费率,必然造成权利滥用,显失公平。

  保险公司调整费率应受到多重限制:首先,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应当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当,应当与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关联,不能为追求利润而制定过高的费率。《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公平合理的费率也是法律的要求。其次,费率应当遵循相对稳定原则,即在一定期限内应保持费率稳定,不得频繁调整费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即在保险续保期限内(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保证续保期间是五年)投保人要求续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原费率承保。也即在保证续保期间,保险公司不得增加保险费率,当然降低费率,投保人是积极支持的。最后,费率调整应当有上限,即保险公司调整费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另外,《精算规定》对保险公司附加费率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以限制保险公司保单的费率。

  费率经保监会备案,但保监会并不实际审核保费的公平合理性,会计师事务所是保险公司自己委托的其更多是从保险公司利益出发,这些都不能说明保险公司频繁提高费率是公平合理的。

  【案件思考】

  费率调整本是一件正常现象,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有增减或降低费率的权利也无可厚非,但结果是保险公司频繁增加费率,这是典型的权利滥用,归根结底还是制度不完善,毕竟就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而言,市场竞争机制使保险公司降低费率的力度还有限。

  由于费率调整是保险公司单方行为且直接影响到投保人保费的支出,故应保障投保人下列权利:1、保险公司调整费率时,无论投保人是否承诺续保,投保人都有权利终止附加险合同;2、投保人终止附加险的,不影响其主险权益;3、保险公司调整费率的,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未另行书面同意续保的,保险人不得认为投保人同意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