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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19:2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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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我省国防工业技术力量强,生产潜力大,是我省经济优势之一。大力促进发展国防工业同民用工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军工企事业同民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对挖掘军工企业的技术和生产潜力,加速军民结合型企业建设,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发展我省经济服务,都具有
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防工业同民用工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可多层次多形式进行。鼓励军工企事业单位与地方各产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合作或联合,特别鼓励同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军民联合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
,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可组织共同开发、引进、生产、经销产品的生产经营联合体,可组织产品毛坯、零部件的扩散和协作加工,可组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可承包或租赁经营中小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进行技术转让,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开拓技
术市场,也可在第三产业与其他领域里联合生产或经营。
二、军工和民用企业联合组织生产优质名牌产品、出口创汇产品、代替进口产品和短缺原材料,要分别纳入各地区和部门计划。对军民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在生产定点、资金、安排、外汇使用、材料供应上给予扶持。
三、参加联合组织的军工、民用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合同。联合组织承担的生产、建设计划,可由主管部门或地区按原来渠道下达到联合组织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达到联合组织。国家统配物资(包括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分配的物资)的分配指标随生产
、建设计划下达。生产、建设所需计划外物资,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共同解决,属地方企业负责部分,各级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要合理安排,优先解决。
四、军民联合生产和经营的项目,所需资金、外汇由参加联合的各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共同筹集,凡属地方负责部门由参加联合的企事业单位负责解决,地方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军民企事业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可以在内部互相投资;流动资金贷款也可在内部横向划拨。
五、军民联合项目所创利润和外汇,应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并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规定。军民联合组织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留成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
六、军民联合项目在征税上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减免的税款,作为专项技术开发基金。从事能源开发和原材料生产的军民联合组织,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确有困难的,经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可减免产品税。
七、大力鼓励专业化生产。军工(或民用)企业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扩散给民用(或军工)企业生产,新增利润部分免征调节税,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生产扩散产品或零部件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连续生产或配套的,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签订扩散合同或协定之日
起,暂免征产品税。
八、军民联合组织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省、见效快的项目,在贷款上给予保证。企业贷款的自有资金不受规定比例限制并实行所得税前还贷,项目规模不受总规模指标控制。
九、试生产期间的产品价格,可由企业根据对该产品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情况,并考虑合理的利润水平,确定临时价格。产品批量产后应按价格测算要求,制订出厂价格,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定型产品有统一计划价格的,按计划价格执行。对超计划产品,可以采取浮动价和议
价销售,其幅度由物价部门规定。
十、军工企事业单位派出技术、管理等人员支援民用企事业单位,受益一方对援助人员可适当发给津贴,每月津贴费用不超过五十元的不列入征收奖金税的范围。因工作需要,由军工单位调入地方单位的技职人员,其原来各种待遇按省委〔1984〕12号文件执行。
十一、要保护军民联合组织的自主权。无论是军工企事业单位或民用企事业单位,均有横向联合的自主权,允许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要防止采用“梳辫子”、“装口袋”的办法,拼凑各种所谓的经济联合组织。

军民联合组织不能变成行政性的管理机构,也不得以行政性公司的名义继续直接控制企业,干涉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省内范围,外省与本省的军民联合不属此列。



1986年5月3日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规划函[2006]10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安监文[2006]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关于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的一个重要规章制度,它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别做了划定,同时,规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市(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关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备案登记问题。贯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既包括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也包括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采取恰当的方式,将监管工作关口前移,对遏制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是必要的。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探索更有效的管理方式,确保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源头管理
 (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对因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爆炸案件、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从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教育。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要强化从业人员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并通过检查、考核等形式,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三)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要及时复核确认,并结合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严格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管控
 (一)严格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管理。经由道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和车辆,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外,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严格运输许可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制度。公安机关要严把运输许可关,在运输许可审批时,除要求收货单位或托运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运输车辆车牌号。
 (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托运人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前,承运单位应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许可证,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销售单位发货时,应查验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资格,凡运输车辆与运输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托运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与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不符,或者无有效资质、资格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守卫看护的安全职责,负责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承运单位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GPS)。公安机关要运用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GPS监控手段,通过信息系统将民爆物品的运输审批许可与运输行为过程的监控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运输许可证后,应通报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应将运输许可信息通报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运输车辆、企业的监督检查。
 (五)明确限制通行区域。各地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继续推动开展和完善人口稠密城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划定和标志设置工作,并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一并纳入限制通行的规定区域范围,严防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进入人口稠密区域。对确需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要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存在未经许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以及出现险情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公安机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广应用科技手段,严格流向登记监控
 (一)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制度。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在民爆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标注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确保标识正确、规范、醒目。要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加强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专项检查、抽查工作,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二)严格落实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民爆物品从业单位要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采集上传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严格落实出入库检查、登记和领用、发放登记制度,切实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要加强对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民爆物品流向登记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要利用信息系统实施许可管理,通过对各环节流向、流量信息的接收、比对、分析、预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出口、运输、燃放及销毁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四)积极推广应用电子雷管技术。鼓励民爆物品生产企业推广应用电子雷管生产技术。要加快电子雷管流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利用其密码起爆、区域控制、现场记录和后台海量监管等技术优势,有效解决作业现场管控不严、使用末端流失危害公共安全等突出问题,提高民爆物品管控水平,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五、以创新管理服务为着力点,积极创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一)依法严格审批。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审批工作中既要依法、规范管理,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直接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许可证件的监管部门,要针对审批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等信息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创建公平竞争环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有按计划分配、调拨和组织供应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管理模式,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市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各部门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体制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爆破作业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一)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和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强化协作配合。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分工,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工作衔接和隐患排查整改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