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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19 06:3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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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安徽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2年5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许仲林



二○○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附录所列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蓄滞洪区。
第三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获得补偿。 区内居民除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第六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予以补偿:
(一)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二) 住房水毁损失;
(三)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水毁损失;
(四) 无法转移或者因转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毁损失;
(五) 无法转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
(一)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规定的时间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八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0%、50%、50%补偿。
(二) 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第九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由于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登记结果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结果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财产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区内居民的财产损失进行核查,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核查情况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补偿方案后,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上报国务院。
第十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方案经国务院批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张榜公布的期限为7日,居民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进行复查;期限届满后,居民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在汛期前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对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损失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水、民政、农业、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不得向区内居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财产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第二十条 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的,对骗取、侵吞或者挪用的补偿资金予以追回,补偿资金属于区内居民的,依法返还给区内居民;属于财政的,依法上缴财政。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蓄滞洪区内有承包土地、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区外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其财产水毁损失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蓄滞洪区内国有农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国有农场职工的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工作,由国有农场负责,并按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登记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部门核查后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有农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收到登记结果后,及时组织财政、水、民政、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确定的蓄滞洪区运用后,参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省级财政和受益地区的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蓄滞洪区运用后的实际损失情况和受益地区的市、县财政收入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蓄滞洪区名录

附:  国家蓄滞洪区名录 
长江流域:华阳河
淮河流域: 蒙洼、城西湖、城东湖、瓦埠湖、老汪湖、南润段、邱家湖、姜家湖、
唐垛湖、寿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湾、洛河洼、汤渔湖、荆山湖、方邱
湖、临北段、花园湖、香浮段、潘村洼。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4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www.yichun.gov.cn,以下简称主网站)为主网站、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以下简称为子网站)为子网站的一个网站群。子网站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重要信息来源。
第三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展示宜春形象;推行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办事;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主网站由宜春市人民政府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各子网站依照主网站由其所属部门主办,相应部门承办。
  第五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主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各部门所有子网站的规划制订、资源整合和规范建设工作,对各子网站建设的实施进展、建设质量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七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子网站的日常信息更新、发布与维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自行负责,并接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九条 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 统筹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分级管理、体现特色、注重实效。
  第十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要实现统一标识、统一域名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yichun.gov.cn,代表宜春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子网站申请域名时须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规范格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子网站域名统一为xxx.gov.cn,其中xxx为县市区汉语拼音名称;市政府部门子网站域名统一为xxx.yichun.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非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商业和个人网站,一律不得使用.gov.cn的域名。
第十一条 为有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子网站建设过程中,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现有网络资源,一律采取统一服务器平台和统一后台数据库模版生成方式建设。各部门不再另行单独设立本单位的子网站主机,不再挂靠其他网站或再搞其他形式的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严格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坚持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主网站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开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务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七)行政执法。包括: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八)公共服务。包括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各子网站应依照主网站公开相应信息。
  第十四条 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按照“谁提供、谁审核”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要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尤其是动态类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更新发布,确保时看时新;各子网站因变更信息内容或网站网址、结构等可能造成主网站链接错误的,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明确后的24小时内将变更结果上报主网站。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编、送审、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主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五章 邮箱管理
  第十七条 主网站电子邮箱是面向市直各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公务电子邮箱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一开设,公务邮箱的格式统一为:xxx@yichun.gov.cn(其中xxx为用户名);市直各部门子网站一律不得另行建立邮件系统。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包括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电子邮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公务电子邮箱子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互动应用
  第十九条 互动应用是指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咨询服务,及提供受理、反馈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服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职工作,通过转变职能、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拓展互动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与企业、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交流,增强网上办事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主网站建立统一的政民互动平台,各部门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受理、反馈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
(一)主网站的市长信箱、网上咨询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上信访由市信访局负责,网上投诉由市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受理、反馈;
(二)一般性问题直接由上述单位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限期回复,由收集单位回复当事人;属重大问题,由收集单位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经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限期回复,由收集单位将结果报有关领导阅示后,答复当事人。除按规定不宜公布的,均须在主网站上公布。
各子网站互动应用依照主网站制定各自的处理流程。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主管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子网站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子网站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系解决。

第八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采用统一的网络平台和后台管理系统,网站运行平台的安全管理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并定时备份。子网站的管理员要严格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与更新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发布权限等信息。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和规定,明确不得上网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应制订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当遇有互联网突发事件,情况特别紧急,事态急剧恶化时,应按应急预案,先期开展工作,边处置、边报告,及时控制事态,防止扩大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中国宜春政府门户网站的检查考核。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各子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及网上办事、咨询投诉、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比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主网站及各子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