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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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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文件
张政发[1999]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要加强学习、多议大事、多办实事、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直接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十、市审计局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 讨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 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通报市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 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讨论通过提案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 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 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 分析市内外形势;

(六) 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十七、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的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尤其是需要区县长参加的,要严格控制。

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要减少全市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应当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与会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张政办发[1998]7号);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方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言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政府办公室名言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问题,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长、副市长签发。

二十六、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发布。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报送公文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存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应当安排负责同志随行;但要尽量减少各级陪同人员,不要陪餐;不搞迎送仪式。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内各地州市领导同志及其他重要客人来张考察,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市对口部门、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二、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单位和区县的会议或活动,市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以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四、市长、副市长出国,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并经市外事办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再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办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县处级干部出国,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提出报告,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办审批。

三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面上民政府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对台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以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侨办审核,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十六、市长出省,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省长或副省长请示报告,并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外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及文件传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和各区县的区县长出市,要向市长或副市长请示报告,并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外出请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阿根廷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或对外事务、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九日起使外交关系正常化。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根廷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阿根廷共和国对邻接其海岸的二百涅范围以内的海域的管辖权。

  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一俟行政手续和准备工作就绪,即互派大使。为此,两国政府同意按照国际法,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

      驻罗马尼亚大使        和宗教副国务秘书

        张海峰         何塞·马利亚·鲁达大使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1995年9月18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邮政(电)企业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的检查,通过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检查,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为市场经济和邮政发展服务。
第三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两级管理,邮电部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对所属地(市)、县(市)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其委派的地(市)局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的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担负本地区邮政行业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的职务称为“邮政督察员”。
第六条 配备各级邮政督察人员要选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邮政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督察人员的任免权限与同等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各级邮政督察人员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一)部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1.对各管理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经营方针政策、部颁邮政服务质量标准情况及邮政通信国家标准用品的监制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
2.对各管理局执行集邮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依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4.负责对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5.了解掌握全国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全国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状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1.对所属地(市)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所属县(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标准、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
2.对所属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集邮政策、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县(市)局执行上述政策及集邮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依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对所委派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督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组织所属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掌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以及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受管理局委派执行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由各管理局根据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具有的权限;
(一)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成被查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改正;
(二)有权进入被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有权要求开启相关工作房间、箱柜,有权查阅相关档案、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等资料,有权询问任何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执行检查邮资票品管理任务时,有权查阅相关帐目、资料,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客户的住址、单位、姓名及其他线索,有权询问客户票源、数量、价格等有关事项;
(四)执行检查集邮市场管理任务时,有权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执行检查邮政通信市场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给予配合,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制止,对违法经营者有权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内部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有权建议被查单位领导暂时停止或调换其工作;
(七)有权阅看涉及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资料,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八)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遇有特殊需要,可以要求上级邮政主管部门临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九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都必须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并按期进行总结。
第十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邮政督察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邮政督察证。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督察证由邮电部核发,管理局委派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督察证由其所隶属的管理局核发。
第十一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报告书制度。邮政督察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被查单位、检查日期、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领导批示等,具体式样由各管理局自定。
第十二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每季向上级邮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一份有基本检查数据和综合分析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单位、项目、问题、改进情况及改进意见等,紧急事项随时寄送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向下编发一次检查工作通报,交流情况、指导工作,主要情况随时编发专题通报。
第十四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题抽查的方法,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不定期专项抽查外,至少每两年普遍检查一次;管理局对所属地(市)局、集邮公司除不定期抽查外,至少每年普遍检查一次。地(市)局对县(市)的检查频次由各管理局规定。
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事后检查和社会调查的方法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应突出重点,注重检查效果。
第十六条 邮政督察人员守则:
(一)模范地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邮电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秉公执法;
(三)作风扎实,尽职尽责,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
(四)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执行邮政通信市场和集邮市场管理检查任务的邮政督察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纪律、规定,并注意搞好与相关执法单位、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七条 各管理局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