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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35: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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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规定,受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委托,现对这次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公司撤销、合并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撤销、合并所属公司的具体方案,经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后,由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或授权单位发布决定撤销或合并的公司的公告、以便于办理撤并手续。同时,也有利于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被撤销的公司,从接到决定撤销的通知之日起,应即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需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其主管部门在十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不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算的各项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公司,由各级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
门负责组建清算组织。
三、清算组织成立后,应立即接管撤销公司的证照、公章、帐户、帐册、文书和资料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被撤销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清算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被撤销的公司原已签订的合同,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然有效,由其清算组织决定继续履行、转让或依法解除,其中属涉外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或由其他经外方同意的中方公司代理执行,并注意保障外方的合法权益。
五、除清算组织(含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公司主管部门)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公司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逃资金,严禁隐匿、非法转移、侵占、损坏和私分公司财产。
六、被撤销的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公司清算组织或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含财产清单和处理方案)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及有关同意办理公司撤销手续的文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
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撤销公司帐户。办理注销登记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七、被撤销的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必须持有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司有无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情况的证明。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公司主管部门必须在查处完毕后方可开具证明。
八、经批准合并的公司,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1990年6月8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市经委 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工商局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通知
各区、县经委(工业局),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办事处、分理处,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中央在京企业、市直属基层工会和行政,各级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职工技术协作组织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确保职工技协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订了《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
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并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体现了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同执行现行经济政策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各级职工技协组织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坚持技术协作活动的正确方向。
二、职工技术协作组织要端正服务思想,贯彻“有偿不为偿”的原则。各项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得侵犯企业的技术和经济权益。职工参加技术协作活动,要正确处理好完成本职工作和技术协作活动的关系。
三、《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建立的各职工技协有偿服务机构,手续不完备的,应按《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审批和工商、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建户手续。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活动进
行整顿。

附件 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职工技协活动的广泛深入发展,更好地为推动技术进步,加速四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职工技协组织是工会领导下的开展职工技术协作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基本任务是吸收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热心于技术协作的工人、技术人员、干部和退(离)休职工,根据企业生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
训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二条:职工技协活动要把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同执行现行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开展地区间和厂际协作实行有偿技术服务,其收入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实行有偿服务,必须坚持:
1、为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技术进步多作贡献,不以盈利为目的。
2、发挥群众性技协活动“三结合”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从事一般的生产加工。不得侵犯企业的技术和经济权益。
3、端正服务思想,发扬协作精神,讲求实效,讲求信誉,收费从低,服务从优。

二、服务范围
第三条:技协有偿技术服务主要范围是:
1、为有关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和技术改造中的技术难题;
2、科技成果转让;
3、技术咨询、服务;
4、举办技术培训、讲座、表演、展览和技术市场;
5、编辑、提供技术资料,提供技术信息、论证等。

三、收费标准
第四条:凡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年增实际效益(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的5%~10%计收技术服务费。收费方式可一次性取费,也可分期按年提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凡难于计算经济价值和不能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项目,(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技术测试、质量分析、排除故障和技术指导等)可按其项目的实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第六条:特殊项目的收费,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成果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受益单位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企业单位列“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行政事业单位列“业务费”;基建单位可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并计入工程成本。但属于专项费用列支的项目不得列入上述科目。

四、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职工技术协作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活动。有偿技术服务是发展技协活动的需要,可减少政府、工会组织对技协活动经费的补贴,其服务收入依法计征营业税,服务净收入二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十条:职工技协在完成技协服务项目中动用企业设备、原材料、动力消耗以及职工生产工时等,应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费用,并列入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有偿技术服务的净收入,可按技术难易、效益高低和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提取5%~15%用于直接参加技术服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其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30元的部分依法计征奖金税。职工实际所得工资(含技协服务报酬)超过国家规定
限额的,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职工技协服务收入总额扣除服务总成本(包括5%~15%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1、事业发展基金55%,用于发展技协事业,更新设备、改善条件、组织活动、设施维修等和上交上级技协和同级工会,作为活动费用。
2、集体福利基金20%,用于技协或专业队(组)组织队员集体活动,以及技协成员因技协活动造成的病伤补助和慰问费用。
3、奖励基金20%,用于先进技协集体,优秀技协积极分子的表彰奖励。
4、后备基金5%,用于以丰补欠,留有后备。
第十三条:为有利于推动和发展技协事业,基层技协组织,应从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2%上交市职工技协,提取25%~35%上交区、县、局、总公司技协,产业技协,分别作为市、区、县、局、总公司技协、产业技协的活动费用。
各级技协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其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同级工会,用于发展工会事业。

五、机构和管理
第十四条:市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为全市职工技协活动的协调指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各级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及其它日常工作。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中央在京企业、市直属企业,应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建立职工技协组织和相应机构——技术交流站,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有偿技术服务的合同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各技术交流站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必须经市职工技协办公室审批;持批准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持照和批准证明,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持照和批准证明,经银行同意,可在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下建立帐户。
第十六条:技术交流站承接的有偿技术服务项目,应按经济法规签定合同。跨省市的应报市技协备案。一切技术服务收入,均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收款时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银钱收据。
第十七条: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所属基层技协的有偿服务项目,由本系统技术交流站负责审批并办理合同登记和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八条:各技术交流站要建立与任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一切经费收支都要做到帐目清楚、单据合法、手续完备,不得搞帐外款和私设小钱柜。

六、附 则
第十九条: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职工技协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在实践中补充、完善。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86年11月25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1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工作,我部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科研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和《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现将这两个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有关任务的组织、申报和实施工作,以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研究的水平和能力。

附件1: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
附件2: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十五"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实施意见

科技基础性工作是通过对科学数据、种质资源、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传输以及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的工作。科技基础性工作是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体现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重要方面,对于科技进步、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是国家科技发展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科技工作。"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将按国家科教专项规划总体要求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战略意义和较高科技内涵的基础数据、基础标准和种质资源等科技基础性工作。集成优势,突出重点,为提高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能力提供科技基础保障和服务,并推动形成有效的科技基础服务体系。
一、现状与需求
由于科技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其所具有的长期性、系统性、原始性、不可间断性和社会共享性等特点,成为各国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方向。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科技基础性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并不断增加投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机构,使科学数据的采集、管理、综合分析、咨询服务形成有机整体。
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经过长期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形成了以研究院所为主体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分布的格局;一系列常规科学技术数据、资料和信息得到了丰富和积累;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源、环境和病虫害疫情的观测与监测网络;收集整理了大量的生物种源、化石标本和岩矿标本,并建立起相应的种源库和标本库;编撰了比较齐全的动物志、植物志和孢子植物志;信息数据的数字化处理及相关网络的建立已初具规模;制定了一系列的科技标准;建设了一批科技图书馆、信息中心和博物馆;在一些领域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专家决策体系的框架。近年来,我们实施的相关科技计划也对科技基础性工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培养了一支从事科技基础工作的队伍,建立了部分科技基础工作基地。
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虽然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
1.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水平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尚未形成有效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特别是在基础数据、基础标准和种质资源等对国家整体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还相当薄弱,不能适应科技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
2.科技基础性工作缺乏整体布局。目前,我国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基本上延续着过去因部门分割而形成的分散状况,科技基础性工作分散在各个科技计划之中,由各计划主管部门分头投入,分头管理,缺乏总体布局,零散而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突出,没有形成协调统一、长期、稳定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此外,原来由各产业部门承担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因政府机构改革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急需通过任务引导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的优化重组和形成有效的工作体系。
3.科技基础性工作缺乏有效而稳定的投资渠道,投入严重不足,许多应该开展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因缺少投入而未开展,取得的成果难以得到良好的保存,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队伍因缺少工作经费和客观的评价而难以稳定,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设施陈旧,技术手段和方法落后。
4.资源、数据、资料、信息缺乏共建共享机制和相应的传播手段,导致社会无法共享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成果。
"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作为我国科技条件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对国家科技能力的持续、稳定、长久地发展与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迫切需要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进行重点支持。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要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建设基地、凝聚队伍"的指导思想,突出国家目标,根据国家科技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战略需求,进行重点布局和安排,对重点领域的工作给予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配合科技体制改革和"十五"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实施,对相关科技基础性工作进行安排,以项目的实施,带动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和集成科研院所的现有优势,建立适应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有效机制,实现科技资源和条件的共享。
(二)发展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十五"计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十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国家专项的稳定投入和支持,使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显著提高,基本适应科技发展和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需求。重点解决科技基础数据库、种质资源库和科技基础标准建设的主要问题,初步形成一支国家的骨干队伍和基地,构筑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有效机制和科学体系。
--择优布局,初步构建科技发展和国家急需的重点领域、国家层次的科技基础数据库系统;
--重点支持建设具有我国特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形成种质资源、标本的收集、保藏与服务体系;
--支持一批紧迫的科技基础标准的建立以及具有中国特色及世界意义的立典保护工作,提高科技基础标准的整体水平并与世界接轨;
--建设和完善基础性工作的管理规范以及共享、共建政策法规体系,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培养和造就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队伍;带动形成一批具有科技优势的基础性工作基地和服务机构。

三、主要任务
1.科学技术数据的采(收)集、加工处理与服务
通过观测(监测)、探测、调查、测试实验等手段,重点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进行系统地、连续不断地采集、加工处理,并形成数据资源共享机制,突出数据资料服务。
2.种质资源和科学实物标本的长期积累与保藏
种质资源和科学实物标本是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资源。"十五"期间重点支持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体现我国自然资源特色的农作物及其它重要生物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保存和服务工作;支持有中国特色且具有国际重大意义的古生物、古人类化石标本和国家标准物质样品的收集、整理。
3.科技基础标准的建立
重点做好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科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立、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在国家层面加强面向全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基础标准和高科技产业发展急需配套的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国家计量、检测技术体系维护更新和与国际接轨、国际公认的分析方法的建立。
四、实施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原则
--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家的战略需求和优先领域,做好顶层设计,实现科技资源的最优配置。
--以项目的实施,带动科技基础性工作基地建设,促进科技基础性工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分层实施。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集中80%以上的经费,对重大项目进行集中、连续的支持。同时对相关院所有优势的项目进行面上扶持。
--定点支持与竞争相结合,以中央级科研院所为实施主体,集成联合相关科技力量。结合院所工作基础和业务方向定点支持,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对研究类项目加大招投标力度。
--推动成果共享,建立和完善共享机制。
(二)项目分类及遴选
1.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核心,要切实体现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迫切需求,增强科技发展的基础和实力。
选项原则
--与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项目结合紧密,服务于国家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目标明确,集成度高,各工作之间构成有机的整体,在某一领域能够逐步形成较完整的资源支撑系统和服务体系,并形成我国一定优势。
--现有工作基础较好,与承担单位改革方向相适应。
2.面上项目
面上项目是重点项目的有限补充和扩展,主要支持对某些科学领域或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支持作用的科技基础工作,以及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潜在保障作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
选项原则
--与重点项目和其它相关的科技计划衔接、配合,并成为有机补充。
--长远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工作基础。
(三)实施管理
1.以中央重点科研院所为实施主体,联合社会其它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支持公益类
研究院所的发展,通过任务引导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力量的优化重组和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2.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采取3+X的支持方式,对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3-5年连续支持,可分项目、课题两级实施。
3.面上项目的立项与评审每年组织一次,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可分年度增加和调整。
4.建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形成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经费预算管理各环节有机组成、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5.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跟踪,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建立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动机制。
6.健全和完善科技基础性工作资源和成果的共享机制,保证社会共享的实现。

附件2:

国家"十五"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实施意见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是国家财政支持科技公共领域的重要方面,也是"十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科技资金相互衔接和补充,以利于科技资源的统筹布局、合理配置。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结合公益类院所改革形成的新的布局,重点支持若干社会公益研究基地建设,形成社会公益研究网络,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公益服务事业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社会公益研究的可持续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以项目(任务)形式,为社会公益研究人才提供良好的软、硬件环境,稳定和壮大社会公益研究队伍,提高社会公益研究能力与服务水平。
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优先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与科技体制改革等工作相配合,通过科研院所改革绩效的考核评估,择优重点支持、引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发展方向,推动以科研院所为主体承担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持续、稳定地开展。
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布局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十五"期间,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要按照"突出重点、优化机制、建设基地、凝聚人才、推动改革"的指导思想,针对国家公益事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安排和部署,与其它科技计划和其它层面科技工作进行有效衔接配合,实现国家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政策性资金支持环境,为科研机构(尤其是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及社会公益研究能力与水平的提高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发展目标
1.针对我国社会公益问题的迫切需求,集中安排一批公益研究技术开发项目,逐步形成对共性、经常性和服务性公益研究的稳定支持渠道,为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2.以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重点依托单位,形成20-30个社会公益研究基地;优化和稳定一批高水平的公益研究队伍,带动我国公益研究体系的形成。
3.建立健全竞争、开放、流动、协调的社会公益研究管理运行机制,以及社会公益研究成果网络化的社会共享机制,为社会公益研究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配合科技体制改革,与相关改革措施相互配合,推动形成有利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支持体系和政策环境,提高社会公益研究可持续创新能力。
二、重点支持方向
根据对社会公益研究的需求分析,结合国家重点科技工作的整体部署,考虑现有的工作、机构和队伍基础,基于国家财力可能,"十五"期间社会公益研究专项优先支持和安排以下重点领域和方向:
(一)监测研究类
通过安排涉及到国家和人民安全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点领域的监测研究,为及时、准确掌握资源、环境变化情况,自然和人为灾害发生和发展状况提供技术支撑,促进监测技术服务体系的形成。
(二)预警研究类
研究预防和降低各种人为和自然灾害的预警体系,为有效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预先部署,提高应变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三)公共安全体系研究
围绕促进社会安全和持续、稳定发展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服务,为国民提供安全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四)人口健康与保障体系研究
围绕提高我国人口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服务,为国民提供坚实的生活保障。
(五)农业和社会发展
围绕农业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支持具有科技内涵、有重大示范引导作用的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公益性科技工作的开展。
三、实施原则和管理
(一)实施原则
1.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以项目的实施,带动优势院所相关工作的开展,逐步形成相关公益领域的研究基地,并稳定一批高水平的社会公益研究队伍。
2.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公众方向,重点突出社会公益领域共性、基础性、服务性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
3.以科研院所为主体,联合相关研究力量,分层实施社会公益研究项目。对具有系统性、优势集成的公益研究工作优先支持,对公益类院所改革试点单位优先支持。
4.坚持公益研究的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倡导和建立国际合作交流机制,积极吸纳国际资金和研究成果。对于战略性、全球性的社会公益研究,联合多渠道予以重点支持。
5.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与管理中的作用,重点项目立项采取专家咨询和评估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6.实现公益研究资源和成果的社会共享,面向全社会进行公益技术服务。
(二)项目管理
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形成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经费预算管理各环节有机组成、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2.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社会公益研究专项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实施。国家将集中专项经费的70%-80%左右用于支持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支持强度为300万元左右。1年后,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再确定以后是否继续支持以及支持的强度。专项经费的20%-30%左右用于支持一般项目,支持强度为50-80万元。
3.实施课题制管理,强化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管理,加强对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中间检查、跟踪,建立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滚动机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网上公示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遴选的基本条件
1.重点项目的遴选条件
--符合国家目标,解决社会需求非常迫切的重大公益性问题。
--优先支持列入社会公益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国家层次的社会公益研究基地。
--属于行业共性技术工作,需要跨部门(行业)、跨学科、联合协作、共同开展的项目。
--申报单位在本行业或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实力。
2.一般项目遴选条件
--符合行业和地区发展目标,社会需求比较迫切。
--有一定预研基础,对申报单位学科调整、布局优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申报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