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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5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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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等


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范围,限于现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职干部。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津贴档次的确定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副厅级:一档100元,二档105元。
正处级:一档90元,二档95元,三档100元。
副处级:一档85元,二档90元,三档95元。
正科级:一档80元,二档85元,三档90元,四档95元。
副科级:一档76元,二档80元,三档85元,四档90元。
科员:一档72元,二档76元,三档80元,四档85元。
办事员:一档64元,二档68元,三档72元,四档76元,五档80元。
实行上述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
上述列入执行范围的人员,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照本人现任职务以及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相应津贴档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划分,与人民警察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今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要与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的正常运行脱钩。现任职
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从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的年限,工作满12个月为1年。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均计算到1994年12月31日止。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按
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副厅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2.正处级。现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或政委的正处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他正处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3.副处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4.正科级。现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职务的正科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其他正科级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5.副科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6.科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兼任民工兵应急分队队长、指导员,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兼任民兵应急分队队长、指导员,参加工作满1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7.办事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五档。
参加工作满1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三、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调整
随着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调离本部门后,其津贴即行取消。
(三)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津贴按降低后的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一月起计发。
(四)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调入的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从调入的下一个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人民武装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本岗位退休的人员,其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六、组织领导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10月19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方面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酒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业工程中心的组建、审批、评估。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由依托单位设立的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四条 工程中心设立应遵循“市场导向、突出优势、合理布局、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以行业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建设主体,主要依托企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组建。
  第五条 酒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级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特色优势产业,通过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成果的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四)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第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工程中心主任聘任,负责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保障。
  第八条 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或工艺设备。有承担工程技术试验研究任务的能力(包括开发、设计和试验等综合能力),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使内部运行管理状况良好。设立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明确。设立首席专家岗位,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设计技术人才队伍,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五)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六)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有规模、有人员、有投入、有能力。
  1、依托单位为事业性质的,固定资产不得低于50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性质的,上年度固定资产不得低于600万元,近三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依托单位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室等)。
  2、拥有1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4、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
  ⑵、具有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⑶、近三年来研究开发2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
  ⑷、已取得准备进入中试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组建市级工程中心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填写《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局签署推荐意见,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者编制《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根据专家委员会审定意见,市科技局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工程中心确认,授予“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颁发牌匾。
  第十条 经认定组建的工程中心应根据本中心的工作职责和研究内容,按酒泉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编制、签定《酒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上报市科技局审定后实施。《任务书》是对工程中心进行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资源共享。建设资金和其它科研保障条件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对认定成立的市级工程中心工作业绩突出的,由市政府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建市级工程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工程中心的论证、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本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报表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核委员会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评估验收。考核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在行业中的地位、影响及创新开发实力,包括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基础条件建设与发展,包括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稳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来源,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转化、工程化、产业化效果与效益;对外开放、技术辐射、技术转移与学术交流;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整体经济收益等。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和牌子。
  第十八条 市级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在安排科技项目计划时,优先支持列入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的科技项目。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酒泉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 国烟保〔1999〕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保密委员会,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保密委员会:

现将《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与《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共同构成对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国家局机关及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在国家局保密委员会领导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行业内各级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部门、本地区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同级信息中心或主管信息(计算机)工作的部门在同级保密工作机构领导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基 本 要 求

第五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须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报经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涉密级别比较高的,必须报经国家局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和规范。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配置国家保密局批准使用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须按照规定的访问控制,不得越权操作。

第九条 包含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原则上只能单机存储,且须有防电磁泄漏措施,并不得联网传输。

第三章 涉密信息及发布审查制度

第十条 涉密信息指国家秘密和涉及行业政策、计划、商业及技术的行业秘密。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且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未经国家局保密委员会批准,国家秘密不得在与行业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十四条 行业秘密需要在行业网络上传输时,必须报经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必须采取信息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发布采取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根据有关专门规定负责执行。

第四章 涉 密 媒 体

第十六条 存储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须彻底地、不可恢复地销毁媒体中存储的涉密信息,并经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检查批准后,才能退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在同级保密工作机构的监控下进行,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和行业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涉密文件,须经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涉 密 场 所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远离外事活动场所,并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包括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六章 系 统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负责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单位、本地区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报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密工作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泄露行业秘密,依据国家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