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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19:4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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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建制镇的建成区,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协调,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教育、建设、城管、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管理。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和住户自行承担,公共无主地块由所在地政府予以补贴。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报告四害密度的检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各单位及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网络,积极宣传普及除四害知识,协同做好所在辖区的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易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灭鼠。重点单位和场所包括农贸市场、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屠宰场、粮库、医院、机场、客运站等应建防鼠门、设防鼠板、安防鼠网、放毒饵盒、及时堵塞鼠洞,消除鼠迹。提倡采用鼠夹、毒饵、毒饵站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一年不少于4次。严禁使用急性剧毒鼠药灭鼠。
(二)灭蚊。做好河、湖、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定期活水冲刷河道;填平各种积水坑、塘;经常疏通楼顶阳台和楼门水泥雨棚积水;密闭化粪池、翻放缸罐,严格控制蚊虫的各种孳生水体。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三)灭蟑。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密闭储放食物。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四)灭蝇。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容器密闭化,生活垃圾和其它易招苍蝇的孳生物必须日产日清;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应达到无害化要求。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防蝇、灭蝇设施。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蝇、蛆。
第十条 一切从事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有有效的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食品加工、经营、贮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鼠迹、苍蝇、蟑螂。
第十一条 除四害消杀业务,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代为进行。
除四害专业服务企业开展消杀业务,应当自觉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置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县(市)、区爱卫会任命。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建制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建制镇(街道)爱卫会任命,并报县(市)、区爱卫办备案。除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除四害所用药物、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准予销售的药物、器械产品目录(包括批准文号、商标、厂名、地址等)。
第十五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急性剧毒灭鼠剂、卫生杀虫药物和伪劣药品。
第十六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开展除四害活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地区和单位,由市、县(市)、区爱卫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考核鉴定,通过考核鉴定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不重视除四害工作、经检查不合格、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除四害药物或生产、经营伪劣药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拖拉机更新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大中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范围,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中回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
农机供应公司承办。
第二条 本市从事农田作业和专业运输的功率在14.71千瓦及以上的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淘汰的机型。
对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情况又不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农机监理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其停止年度审验,并注销其牌照。
第三条 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化局批准。
第四条 对报废拖拉机进行回收拆解,要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渠道、网点和设施。本市县(区)新设回收、拆解经营网点,由各县(区)计经委上报市经委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拖拉机。
第五条 交售单位须持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及牌照(营业性运输拖拉机还须缴销营运证),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并由回收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第六条 交售单位凭技术鉴定证明和回收证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更新拖拉机证明。交售从事专业运输的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更新为货运汽车,也可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定后更新为拖拉机,继续从事专业运输。
第七条 交售的报废拖拉机必须是整机,回收单位应核定残值作价收购。除发动机、变速器总成外,允许交售单位拆下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自用,但不得销售。对拆下自用的零部件,交售单位要出具自用证明;对擅自出售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八条 回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接收、拆解报废拖拉机。拆下的发动机及变速器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整体报废拖拉机,严禁拼装整机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市农机供应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可按照价格“旧不超新”的原则销售。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编制报废拖拉机的统计报表。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应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拖拉机更新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由市农机化局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老旧大中型拖拉机现状,编制拖拉机报废更新的计划,下达至各县(区)、农场执行,并由市物资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有关计划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从事专业运输的拖拉机,报废更新后仍需用于运输的,年更新计划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更新改用货运车的指标,由市计委在确定年度新增车辆计划时统筹安排,车源由更新单位自行落实。
第十二条 凡新增拖拉机,按照“先更新,后新增”的原则进行。有关新增拖拉机牌证申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新增的拖拉机,原则上应从事农田作业,不得从事专业运输。
第十三条 大中型拖拉机的更新资金,以更新单位自筹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自筹部分不少于新购价的50%,其来源为村公积金、集体农业机械折旧基金或大修理基金,以及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积累资金。其余部分由农业银行市分行贷款,贷款执行支农优惠利率,期限一般为一至三
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更新计划安排,逐级下达,贴息期限一年,主要用于乡、村集体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更新,贴息资金必须凭银行贷款结息单和更新拖拉机证明支出。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更新计划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三)项情况的大中型拖拉机更新时,由农机供应部门按优惠价格优先供应拖拉机。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3年6月3日
家属在预防腐败上也能有所作为

杨涛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中共浙江永康市委组织部近日下发文件,在全市聘请15个党政一把手的妻子担任“两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监督信息员。对于作为党政一把手的丈夫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做些什么,这15个妻子将予以重点检查和监督,并随时向组织部门反映丈夫的情况。
这一消息一出来,就招到一片的反对之声,有人认为永康市是在作秀,也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有违中国古代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也会因此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但在我看来,永康市出台这一文件,是在领导干部在法律监督、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外开拓了一个新的监督途径,有其可取之处。
首先,从以往的反腐败的实践来看,无论是胡长清、程维高还是刘方仁的腐化堕落与其家属、朋友都有关联,生活圈、社交圈成为是领导干部腐败的主要滋生源之一。但是,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组织上难以掌握,对其监督管理一直是薄弱环节。而作为与领导干部一起生活的配偶在获取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信息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而,让妻子来参与监督有利于弥补组织监督的真空。
其次,让妻子来参与到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是充分利用道德、伦理、亲情的多种方式,预防其腐化堕落。作为监督者的妻子,其可以使用道德、伦理、亲情的多种方式来劝阻和感化领导干部,有时甚至能产生法律强制监督无法达到的效果。而且,妻子兼有的监督信息员的身份,对不听劝阻的领导干部也能起到某种约束力。
再次,让妻子来参与到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实际上也是让领导干部的妻子本身得到法制教育的一个过程,可以有效地减少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诱因。在现实中,许多领导干部的腐败犯罪是在妻子参与甚至是纵容下进行的,让妻子自身得以教育,警钟长鸣,从而做到自身不参与并且劝阻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深渊。
同时,我们也看到,永康市这一文件中,规定作为受聘为监督信息员的条件是要自愿、敢于负责、出于公心、作风正派,并且对于监督信息员也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授权性的而不是义务性的规定,而且着眼于防范的角度,所以不违反中国古代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也不会因此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并且,这一倡导性的制度仅仅是给那些想让领导干部廉洁、使家庭平安的家属一个监督权利,目的是要预防领导干部的腐败,比起领导干部因为腐败而使家庭走向万劫不复的遭遇而言,平时的防微杜渐的措施虽然会给家庭带来某种不快但实在是算不了什么,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更是为家庭的长久的平安幸福着想。
当然,我们不能迷信这么一个制度能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成效,其效果如何,最终还是要在实践当中检验。我们所要做的是静观其效,不急于去全盘否定这一创新的制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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