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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

时间:2024-07-01 08:5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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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继续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制度的优势,促进终身学习体系的形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二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初步形成了我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形式,以学习方式灵活、费用少和考试严格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一切愿意继续深造的公民提供了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自学考试在以学历教育
为主的同时,还根据需要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考试种类日益增多,规模稳步发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满足人们终身接受教育,多渠道成才,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自学考试还在功能上不断扩展,通过对成人高校、民办高校进行的抽查、验收考试和学历认定考试,加强了国家对教育质量的管理,促进了开放式教育的健康发展。
21世纪是学习的世纪,终身教育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趋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网络,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体系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学习化社会形成过程中,自学考试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为广开成才之路创造良好的条件。
但是,自学考试要充分发挥其特殊作用,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目前,自学考试的专业层次结构和考试类型尚不能适应社会多样化的需求;考试作为主要的评价手段,其科学性和标准化有待进一步提高;自学媒体形式单一;对自学考试育人规律的研究不够,对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等
教育教学活动指导监督相对薄弱;考试管理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队伍现状与事业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制度尚有许多深层次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自学考试的特点、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全教会
精神,充分认识自学考试在我国教育事业中,尤其是学习化社会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转变只注重传统学校教育的观念,转变自学考试不是教育形式的认识,必须将自学考试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研究自学考试长远发展中的问题,在政策、宣传、机
构、队伍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国家考试的评价功能,促进社会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使自学考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是: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适应终身学习的需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深化改革,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并扩大服务领域,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专业建设 1998年,我部颁发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与专业基本规范》,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奠定了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和全国考委的部署,积极
稳步地完成专业调整工作。在调整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研究社会需求,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根据社会需求和开考条件设置开考专业,要在原有特色的基础上,面向农村、行业、区域开设应用性、职业性的专业,重点培养在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积极探索具有自
学考试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与社会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要在巩固发展专科的同时,有选择地积极发展本科,特别是独立本科段专业,以及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2.做好以课程内容改革为核心的自学媒体建设 自学媒体在自学考试教育形式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自学指导资料和实践性教学设施等媒体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全国考委要逐步建立自考媒体研究和建设基地,加大媒体建
设力度。要按照专业调整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建设有自学考试特点的自学媒体。改变过分强调学科体系、脱离社会需求和考生实际的状况,克服理论偏多、偏难、偏深的倾向,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要及时反映学科内容的新发展,利用多种形式和技术手段,开发文字、音像、多媒体学习资
料,以及适合农村和基层考生使用的“学习包”、“实验车”等学习实验设备。要用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特别要注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网络课程,开展网上助学,要逐步形成高质量、多形式、系统配套的自学媒体,为自学者提供多种助学形式,满足他们的不同选择。
自学媒体要实行主渠道供应。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把自学媒体的供应工作纳入自学考试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征订供应工作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盗版,净化自学媒体“市场”,确保主渠道畅通,使每个考生能买到正版书,彻底解决考生购书难问题。
全国考委要按照专业调整的要求按时完成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教材等自学媒体的编写、出版和供应任务。各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抓好非全国统考课程的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建设,确保专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3.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加速考试管理标准化、信息化进程 自学考试不仅仅是对考生自学结果的检验,还有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功能。全国考委要重视对命题和考试管理的研究,充分发挥考试的导向作用,引导学生全面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要根据培养目
标的要求,改变在命题指导思想、考核内容、分数评定、主观题评卷等方面与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相适应的现象,提高考试质量。
考试形式的改革要适应大规模、多次数考试的需要,分阶段对命题工作方式、题库建设、评分制度、考试组织形式进行规划、实施。从2000年开始,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题库的建设;选择个别课程进行计算机考试的试验;加强对实践环节考核的研究,选择部分课程制定
实验实习考核大纲,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建设稳定的实验实习基地,针对不同课程和学习对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实践性学习内容的考核,弥补自学考试中实践性学习环节薄弱的缺陷。
要积极推进考试管理和组织方式的改革,加速自学考试的标准化、管理信息化进程。全国考委将用两年时间在全国推行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统一的软件平台上分级管理,信息共享。要从自学考试长远改革发展需要出发,积极探讨规范化、现代化考试基地建设和职业化监考队
伍建设,解决场所、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大胆试验,创造经验,推进在新技术条件下考试组织方式的改革。
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坚持“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依法治考,加大考风考纪管理力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保证这项国家考试的质量。
4.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的指导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参与自学考试的教育活动。自学考试教育过程社会化的特点,要求加强对自学考试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关于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考试〔1995〕8号)精神,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和助学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帮助考生完成教育过程。同时,要注意发挥作为非政府机构的行业协会的作用,使社会助学活动形成自我约束和评
价的有效机制,促进自学考试教育健康发展。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助学组织要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提高考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学考试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协助,为他们的就业和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5.积极稳步推进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工作 “九五”期间,全国考委把面向农村发展作为战略重点,取得了显著成绩。大批自学考试毕业生活跃在县和县以下农村,有效地向农村输送了实用专门人才。一些地方自考毕业生已成为“科教兴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各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继续坚持做好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工作,加强政府统筹,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将自学考试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与农村综合改革结合;要研究农村的实际需要,开设一些有助于农民致富,有助于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业;要转
变观念,在坚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打破一些固有的模式,在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组合、考试内容、学习方式等方面更加贴近农村实际、贴近学习对象。
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深入研究农村考生学习中的困难,充分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助学辅导问题。要发挥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的作用,利用农村的各种教育资源和音像等现代教育技术,把辅导活动送到基层;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自学考试服务站点和县助学中心的建立,为
农村考生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6.大力发展非学历的证书考试 在办好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积极拓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要总结与部门、行业合作开考的经验,发挥部门、行业的积极性,加强产学结合,使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符合行业的实际需要;要逐步实现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部门、行业结合的非
学历的专业等级证书考试共同发展的格局,以适应社会各方面对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的需求。
7.开展对各类开放教育的学历认定考试 随着办学体制和高等教育体系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教育将更加开放和多样化。要认真研究作为国家考试的自学考试的检测评价功能,继续做好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及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文凭考试工作。逐步建立适应开放教育所需要的质量
评价体系,成为国家对开放教育进行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
8.加强检查和评估 检查、评估是现代教育管理和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的法规建设,全国考委要以自学考试法规、政策、业务规范为依据,对各省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作为教育决策、改进工作、考察干部、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保证
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设适应自学考试改革发展需要的工作机构和队伍
高效率的工作机构和高质量的工作队伍是实现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的组织保证。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自学考试的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自学考试工作机构的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设备配置,保证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1.进一步健全自学考试工作机构 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是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授权管理自学考试的机构,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定期研究自学考试工作,特别要把自学考试置于教育全局之中,研究其改
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解决其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自学考试工作机构,承担着繁重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得随意撤销。其内设机构要适应国家考试制度和开放教育形式的要求。全国考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自学考试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凡
是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不健全的地区不得组织考试。
承担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要把自学考试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作为面向社会多种形式办学的重要途径,列入学校工作任务。在机构调整改革中,自学考试办事机构不得削弱,要在保障基本编制的基础上根据考试规模和开考专业数配备足够数量具有相应学历层次的专业人员。
从事、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要计算工作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所属学校编制时,要考虑学校承担自学考试工作的需要。
2.加强人员培训,重视科研工作 要重视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开展岗位培训,逐步作到持证上岗,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调整,自学考试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要关心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健康,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整,改变
长期疲劳、紧张的非正常工作状态。
要加强自考的科研工作,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各级自考办要组织力量研究自学考试的特点和育人规律,指导自学考试的改革和发展;要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加强对自学考试的研究,特别要重视对自考发展的长远研究,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对自考未来发展影响的研究。
3.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经费管理 自学考试的经常性运作经费主要来自考试收费,但一些基础性的建设仍需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投入。政府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并应在收费政策上给以支持。各级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地方自考部门对考试收费的使
用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分配使用要科学合理,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2000年6月14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4年5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 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文瑞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 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 禅   华罗庚   刘 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济慈   苏步青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 实   吴桓兴
  何 英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永康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 南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赵德尊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 乡   黄 华
  黄秉维   黄 荣(壮族)      黄 璜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建华   韩宁夫
  韩权华(女)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赛福鼎(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





法官选总统? ——从美国大选看法治的力量

  张千帆

  在历时36天的争议和悬念之后,备受注目的美国总统大选终于确定了获胜者。当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争议结束时,一切又恢复了往常的秩序。和以往的“战胜者”一样,副总统戈尔体面地宣布退出,与他的竞选“敌手”布什州长和解,并号召自己的选民转而支持即将继任的合众国总统———尽管戈尔本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正如戈尔所言,这是一场十分“特殊”的选举,因为和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总统选举不同,这次选举的结果可以说不是由选民决定的,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最后决定的。这倒并不是因为法官们有意要代替选民去作出这一重大政治选择———现代民主原则显然禁止他们这么做,而是因为双方选票比分在决定性的佛罗里达州相差无几(约万分之一),属于任何选举的正常“误差范围”之内;选举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规则”现象———即对法律要求的偏离,例如负责组织选举的官员以某种方式偏袒其中一方,或过时的选票打孔机不能明确体现出“选民的意愿”(或自动计票器不能识别这种意愿)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人为的选择错误。如果是后面这种技术性问题,那么解决争议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显然是对佛州选民的全部600多万张选票进行人工统计,但时间已经不允许这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司法解释问题,因为其他人都可能因与竞选结果的种种利害关系(例如富人一般都希望共和党人做总统)而偏袒一方,惟有法官可以被信按照法律(而不是人情或自身利益等和法律无关的因素)作出一个中立的决定。因此,竞选双方在相持不下时,把最终的决定权交给法官,且不论结果如何都坦然接受法院的仲裁。是法治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

  然而,法治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这又是被世界各国的历史所证实的。困难的关键在于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公正的司法机构,它能在超越人的利益、感情和偏见的基础上宣布“法律是什么”,且其话语对这个社会具有最终的约束力,不论人们———尤其是对此有利害关系的权势人物———是否愿意接受这种决定。但任何人类机构都是由活生生的普通人组成的,每个凡人都有自己的利益、感情或信仰,并因此而期望获得某种特殊的政治结果。每个由人所组成的政府都是为了人———或更准确地说,经常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服务的。既然如此,我们到哪里去找这些“不食人间烟火”、超越人性弱点的法官?因此,法治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难题:社会需要法治,而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又几乎不可能实现。西方的“法治国家”为了建立一套近似于公正的司法体制煞费苦心,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来保障法官个人(而不仅仅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法院)的独立性与超越性,使司法决定与法官的个人利益(包括职位、工资、社会地位和名誉等因素)“脱钩”。即便这样,法治国家仍然不能保证法官们每次都像机器那样不带偏私、准确无误地译解出法律密码的本来意义,以至今天我们仍经常能听到同样博学与睿智的法官之间经久不衰的辩论,就像佛罗里达州与联邦最高法院对戈尔与布什之争的判决一样。但这已是人类目前所能达到的最近似于法治理想的状态了。事实上,尽管西方社会对政府一贯不太信任,但对法官却“情有独钟”(社会调查一直表明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度高于其它政府机构):如果其他政府官员是“在狭义上理性”(即自私)的普通人,至少法官们还能铁面无私地秉公释法。

  有理由表明,社会对法院的普遍信任是民主社会实现法治与秩序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任何政府(不论是专制还是自由或民主)的存在、维持与运作都是和信任联系在一起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一个稳定的社会必然是按照某种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基本规则(如写在纸上的宪法、法律,或不成文的习俗与共识)来运作的,而不论运用规则的结果是否对某些人有利(例如,按照正常程序规则所产生的选举结果表明戈尔输了,戈尔本人及一大批同情他的支持者也须认同这个结果)。其次,这种规则首先必须获得政府的维持与实施,才能在人民心目中建立起有效性(如果戈尔利用其副总统的职权或布什利用其兄弟在佛罗里达州的权势,去操纵选举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那么选举程序就将在选民心中逐渐失去地位);只有政府官员自己先遵守规则,而不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行动,并获得了普通百姓的充分信任,人民才会跟着遵守规则(所谓“上行下效”,在中外其实都是一样的),从而达到社会的法治。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保障政府去遵循其自身所要实施的规则。当然,通过及时淘汰那些显然违反规则的官员,民主政治本身为政府的合法性提供了一种维护机制。但正如麦迪逊所言,经验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历史证明,以政府之外的力量去制衡政府,往往是不够的,因而还必须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种力量来防止政府官员对规则偏离得太远。具备这种力量的机构存在于政府内部,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但它又和其他机构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考虑,且不被它们的意志所左右。这就是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法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还相信其政府基本上会按照所确立的规则行动,并因此自己也愿意遵守规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他们能够信任的法院。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说过,美国政治几乎所有的重要问题最后都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进入法院,并在那里获得解决。无疑,这个论断被最近的这次大选验证了。就和以往的所有重要决定一样,美国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是否明智,历史将为此作出公证。但不论如何,选举最终的解决方式毕竟体现了美国公众和政治精英对法治———或法院———的尊重。如果说民主政治是一种由利益冲突引起的权力较量,那么法治与宪政是使得一个政治上分裂的民族回归统一的力量。正是法治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使不同的政治党派在“驴象决战”之后,还能像戈尔所说的那样和平地走向一个“共同点”。(上)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