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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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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机关、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的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省级审批、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开支制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理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制定。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要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凡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所依据的规定已废止或者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的,自规定废止或者取消收费规定的决定生效之日起原收费项目、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应当严格履行申报程序,如实向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转发执行。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不准收费;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又对发放证照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和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持经批准收费的文件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或者使用经国家财政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的当地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全国统一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禁止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八条 禁止收费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
禁止收费单位收费后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和扩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的,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收费并于10日内持有关决定向原发放收费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应终止收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情况,实行年检年审制度,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收入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收费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项帐册。属于财政预算内的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属于财政预算外的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严
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乱支乱用,并按季度向发放专用收款收据的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支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接受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册、专用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与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影响面较大的重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对公民普遍反映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机关应当说明或者予以调整、撤消。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并可以向当地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消其收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
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二)不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扩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被撤消或者收费项目被撤消、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五)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
(一)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二)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帐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收费资金的;
(三)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专用收款收据的。
第三十条 对拒缴违法所得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知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抵减其预算内拨款。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查处违法收费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四条 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拒缴违法所得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知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抵减其预算内拨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2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6日起实施。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省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上一级政府办公室(厅),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6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信部科〔2006〕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转型期,也是信息产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既是信息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息产业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指导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各类企业和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部组织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提出了新形势下质量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信息产业部

                          二ΟΟ六年十月九日



电子信息产业“十一五”质量发展规划

一、 前言
产品质量问题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既是我国长期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政策。提高产品质量对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大力推动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转型期。也是我国信息产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电子信息产业质量工作必须面向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需求、面向把信息产业做大做强的需求、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需求,以支撑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主要方向,加强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研究,认真解决好影响产业发展的质量问题,为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指导“十一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质量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二、“十五”质量工作回顾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增长,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以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信息产品“十五”质量振兴计划》为指导,依托自主创新和经济全球化互补优势提升产品开发和制造的技术起点和质量水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创新质量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环境治理、规范依法监管,以及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和提升质量保证能力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一) 质量现状
1、产品质量现状
“十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平均合格质量水平基本保持稳定,技术质量水平、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可靠性、用户满意度以及市场竞争力比“九五”期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1)产品合格质量水平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平均合格质量水平与“九五”基本持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统计,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共有58 类1200 多个型号,平均合格率为80 %。其中大中型企业的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高于中小企业的产品抽样合格率;产业化充分的产品抽查合格率明显高于技术更新快、产业化周期短的产品;软件和软件集中度较高的产品抽查合格率相对偏低。
(2)产品技术质量水平
信息产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数据表明,“十五”期间,我国合作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开发的高性能计算机、通信网络设备(如第三代移动通信设备)、新一代移动通信产品(如手机)和数字音视频产品(如高密度激光视盘机、数字电视)、新型显示器件等电子信息产品的主要功能和性能可以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水平,部分指标和性能甚至优于国外知名品牌,已经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技术实力。
(3)产品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可靠性
“十五”期间,国家建立了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计算机与网络产品、通信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以及有安全性要求的电子元器件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均能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可靠性水平也较“十五”期间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其中,高性能计算机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普遍高于20000小时;局用程控交换机系统不间断工作时间达到99999小时;通用电子元器件的可靠性提高了0.5—1个数量级;软件产品一次交验通过率可达90%以上。
(4)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与“九五”相比,“十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结构调整也取得明显成效。在新技术、新功能、新业务的带动下,计算机与通信网络设备、新一代数字视听产品、新型显示器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其中计算机、手机、彩电等产品的产量已居世界首位。有关调查显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激光视盘机、固定电话机和移动电话机等6类主要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国内市场的用户满意度平均在70%-76%,其中知名度较高品牌的产品用户满意度可以达到或超过80%,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
实施“走出去”战略带动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高速增长,2005年全国信息产品出口额比“九五”末期增长2.82倍,占全国外贸出口额的35.2%。海尔、联想、华为、中兴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已在国际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表明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在不断增强。
2、质量管理状况
(1)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十五”期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信息产业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向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方向转变,在发挥市场拉动机制、促进企业成为质量工作主体的同时,着力加强了市场环境治理和质量法制建设,规范了依法行政。在市场准入环节,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对无线广播发射机、税控收款机等重要电子信息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和生产许可制度;对计算机系统集成建立了企业资质认证和工程监理制度。在市场流通环节,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实施了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的“三包”责任规定,增强了企业的自律意识,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发展。
(2)政策引导功能有所加强。“十五”期间进一步加大了信息技术产业化和重要信息化工程贯彻信息技术标准的力度,对工程设备选型实施了标准符合性验证或认定,保证了工程质量和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与此同时,为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合格评定制度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会同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建立了国家软件过程能力及成熟度评估制度和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制度,促进了政策引导作用和市场选择机制的发挥。
(3)质量观念不断更新。“十五”期间,随着我国在WTO框架下的经济运行管理格局的逐步确立,以及产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明显增强,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思想、技术、方法被国内企业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对供应商能力实施评价的国际标准已在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企业的科学管理意识明显增强。在21世纪“大质量”观的影响下,更到多的企业开始关注实施质量战略对改善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追求卓越绩效已成为优势企业打造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3、基础条件和能力状况
(1)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加强。“十五”期间,国家重大产业化专项支持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检测实验室能力改造和数字电视检测实验室能力改造初步完成,部属质检机构的专业检测能力基本适应当前产业化需求,面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评价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通信电子质检机构检测资源数据库的初步建立,对今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规范授权业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十五”期间,质量管理协会及各类行业服务型组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企业需求开展质量管理咨询、培训、认证和产品检测服务,逐步形成了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团队,有效地推动了国家质量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宣传贯彻,促进了先进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的推广应用,加强了行业间、地区间、国际间的质量管理交流,为提高产品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电子信息产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从发展要求上看,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行业技术创新基础薄弱,提升产品质量乏力,质量转换效益低下;二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产业综合质量保证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市场变化要求,大量的信息技术标准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贯彻,新产品投放市场质量问题较多;三是产业政策导向作用发挥不够,市场准入门槛偏低,退出机制不完善,难以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四是质量管理和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和基础条件建设跟不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发展要求。

三、新形势下质量管理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增强,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体系、国际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日趋完善,产品质量在贸易活动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导致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也在不断加强全球战略的质量管理研究,推动了质量观念、思想、理论、技术和方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质量的概念不断延伸,“大质量”观成为21世纪质量工作的基点
传统的质量概念是以产品固有特性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为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循环经济的迅速兴起,质量概念涉及的主体、特征和要求正在发生历史性的重大变化。一是质量的主体实现了从产品、过程、组织到社会供应链的演变;二是质量的特性从产品的固有特性向服务保障、社会安全、节能环保、企业社会责任等外延特性扩展;三是质量的要求从强调“满足规定的要求”提升到了“为用户提供改进价值并在市场取得成功”。由此形成的21世纪“大质量”观已被世界广泛认同。其中,卓越绩效核心价值观及其经营管理模式已被我国转化为国家标准。
21世纪的“大质量”观不仅突出反映了提高质量对改善经营绩效的重要作用,而且体现了质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并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地位。“大质量”观必将对今后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二)质量管理标准化、质量规则国际化的趋势更加突显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也促使各国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日益增大。为了建立世界范围的供应体系,加强对供应商和产品质量的管理,各国都在探索新的质量管理方法、程序、规则,并努力寻求国际社会的认同。将质量管理纳入标准化的轨道,以国际标准规范引导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质量管理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并在全球范围快速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带来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更高的贸易效率,也对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产成了巨大推动作用。
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克服了因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差异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障碍,使质量管理超越国家和企业的范围而实现国际化。全球出现的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1(生产安全管理体系)、ISO1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趋势,以及国际互认的合格评定制度得到市场普遍认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质量管理的国际化。
(三)自主品牌已成为衡量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跨国公司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市场的主体,而崇尚品牌是当今世界流行的消费趋势,实施品牌战略自然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全球战略的首选。知名名牌意味着可信的质量和服务,用户对品牌的认同度越高,品牌的市场地位也越高,产品的价值和企业的效益也随之提高。品质成就品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成就一个品牌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赢得用户才能赢得市场。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愿意从感情上支持自己的民族品牌,如果企业仅仅靠价格低廉去吸引消费者,则难以获得消费者的长久支持。质量和品牌代表了民族的精神和国家的形象,也是一个国家自主发展、一个产业做大做强的标志。

四、质量发展环境与需求
(一)发展环境
1、政策环境
从中国申请加入WTO以来,国家更加重视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陆续修订和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一系列规范产品质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同时赋予了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有关部门也加大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依法监管的力度,通过大力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完善产品市场准入规则、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责任处罚、建立质量诚信体系、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合格评定制度,以及今后陆续出台的缺陷产品管理以及产品质量责任担保等相关法规与措施,将使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但是法规与政策配套管理协调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技术环境
“十五”期间,在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相关措施的推动下,信息产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迅速提升。集成电路设计水平达到0.13微米,国产CPU、中文Linux、第三代移动通信、规模计算机系统、数字音视频等技术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五年来,共发布国家标准368项、行业标准647项,专利申请22.8万项。我国参加ISO/IEC技术委员会的数量已达48个。特别是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标准、人才三大发展战略,启动支持重要标准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大专项,建设一批服务于自主创新的技术研发和应用测试平台,为加快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创造了有利条件。技术环境的改善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将为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同时自主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应用也给质量保证技术的提升带来严峻挑战。
3、市场环境
我国加入WTO后,电子信息产品的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我国分阶段履行电子产品和电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加快了国内与国际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相互融合,国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是竞争的焦点;二是国内大部分企业缺乏国际市场运作经验,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三是我国必须遵守WTO成员国制定的符合WTO相关协议的市场准入规则,其相关法令和标准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四是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中高端产品靠质量和服务取胜的市场特征日趋明显,而低端产品靠新、快、廉取胜的市场现象短时期内不会改变。
(二)需求
1、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
“十一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国家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并且把掌握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作为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的突破口,要求信息产业加快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信息产业率先实现增长方式向规模、速度、质量、效益并重的资源节约型转变,并为各行各业提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质量可靠的信息技术装备是国家经济发展对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需求。
2、建设信息产业强国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需求
推动信息产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十一五”期间信息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全面提升先进信息技术产业化的研发、制造、应用、服务保障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增强电子信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是实现产业做大做强目标对做好质量工作的需求。
3、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求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解决不同时期社会和消费者关注的产品质量问题,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证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求。

五、指导思想与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信息产品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支撑技术创新、服务产业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主要方向,立足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大环境,加强对新形势、新变化、新情况的研究,大力推动信息技术标准的贯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质量保证能力和信息技术应用的服务保障能力,解决好影响产业发展突出质量问题,带动电子信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为实现信息产业做大做强的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思路
1、转变管理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手段管理行业,把重点转到治理环境、改善机制上来,实现政府管理“退后一步,站高一步”;
2、面向发展需求。关注未来技术创新产业化及其应用对质量工作的需求,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技术与管理能力建设,打造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检测的核心团队;
3、更新质量观念。着眼国际化发展,以“大质量”观统领质量战略,重视产品质量功能的延伸和质量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企业质量管理向追求卓越绩效的方向发展;
4、创新业务模式。以加强产业政策管理为主线整合传统业务,实现引导与规范相结合、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创新;
5、协调管理机制。保持部门合作的机制,增强综合治理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实现协调、互动发展;
6、注重管理效率。把握大局、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系统管理,把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六、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
(一)发展目标
1、产品质量目标
产品质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其安全、电磁兼容、环境、能效等指标符合国家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其技术先进达到国际当代水平;其使用性能、可靠性与保障性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其中:
基础类产品质量以提高一致性、稳定性和满足装备、系统使用要求为基本目标。关键电子元器件可靠性在“十五”的基础上提高0.5—1个数量级;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软件类产品质量以减少缺陷,提高应用成熟度和管理水平,满足国家信息化建设要求为基本目标。基础类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和其他类基础工具软件)产品应符合系统应用对软件兼容性、可靠性、安全性、维护性要求;应用类软件(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企业信息化、数字家庭网络等)产品应注重功能性、易用性、可移植性,并符合可靠性、维护性、安全性的要求;中文信息处理软件产品继续保持国际领先水平。
消费类产品质量以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本目标。高端产品全面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产品可靠性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装备类产品质量以能够替代进口,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求为基本目标。注重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成套性、可靠性。通信装备的性能、功能、可靠性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满足国家对于互连互通、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要求;计算机与信息处理设备达到发达国家本世纪头十年水平,满足互通、互联、互操作、保密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制造与测量装备质量与生产制造技术发展要求相适应,并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2、质量管理目标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水平与技术创新产业化和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信息技术标准得到全面有效贯彻;质量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发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市场公正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形成;实现质量观念的转变,培养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带动产业发展的知名品牌。主要包括:
----引导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适应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的能力,使其能够对客户和市场导向作出快速反应,能够有效减少缺陷、避免失误和消除顾客不满意因素,通过不断提供新的、顾客认为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来提升企业的绩效,形成以顾客为导向追求卓越的企业文化。
----在国家质量检测平台的共享资源基础上,着力打造信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检测的核心团队,建立推动信息技术标准有效贯彻的政策导向机制,包括研究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培养服务产业发展的质量专家队伍,实现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
----严格市场准入规则,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同时,逐步建立电子信息产品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和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加强质量责任监督,实现质量管理机制和质量发展环境的改善。
----以自主创新,掌握关键技术为基础,在高性能计算机及通信网络设备、数字化音视频、核心电子元器件重大关键软件领域培养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有品牌聚集效应,能形成产用结合、产业链互动的特色品牌,实现优势产业的群体性突破,带动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
----遵循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网络化、服务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完善并落实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有效的软件与信息服务质量管理模式,加快制定我国软件产品规模度量以及软件工程相关标准,构建软件质量基准体系,引导企业实施软件工程化管理,提高软件开发的效率和质量,使软件和信息服务质量达到国际水平。

(二)重点任务
1、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规范促进产业发展的质量环境
建立健全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规则体系,形成政策导向型的质量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准入(包括产品生产许可和设备进网许可)的监管和对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提高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于接入公用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设备的质量监管,保证通信设备符合互连互通、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2、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建立服务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加强对通信电子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批授权管理,全面提升支持信息技术标准贯彻,特别是面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扩大与国际权威实验室的技术合作,逐步建立有国际互认能力的技术检测与评价体系。
3、依托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化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
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依托,大力推动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在信息产业的推广和应用,探索建立包括软件产品质量和系统综合保障能力在内的,符合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要求的产品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产业链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措施,促进信息产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4、建立用户评价机制和质量信用制度,完善质量的激励机制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与引导、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质量管理运行机制,积极采用适合信息产品特点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方法,探索建立电子信息产品质量信用管理制度和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的奖励制度,不断完善产业政策导向的质量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5、加强国际交流,增强提升标准贯彻率和产品质量保证能力
跟踪国际合格评定规则和相关标准的发展,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研究建立适合信息产业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积极开展符合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不断增强适应国际化发展的能力。积极寻求履行WTO相关协议,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途径,为促进我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七、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管理,优化质量发展环境
以质量法规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导向,进一步完善规范与引导相结合、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行业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电子信息产业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技术规则体系,约束企业的自律行为,保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科学、规范、有效的进行。
适时研究提出电子信息产业的质量政策和配套管理措施,鼓励技术创新的同时,促进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资源消耗大、性能落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产品。鼓励企业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先进的生产方法,提高产品的制造工艺水平和质量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产品“三包”及质量担保责任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开展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主要形式的质量调查、分析和专项整治,及时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突出质量问题。
实行质量公告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权威质量信息,扩大政策宣传、引导市场消费、指导企业发展,促进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

(二)加强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标准符合性认定管理,规范信息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标准符合性检测评价活动。支持行业技术服务机构跟踪国外先进技术,加强质量共性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开发产业急需的检测技术与评价方法,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检测服务活动。
建立和完善信息技术领域的计量标准。支持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面形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检测能力建设。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工程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改造,逐步建立软件、集成电路、数字化音视频、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及原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的公共测试平台。主要包括:
l 以数字电视为主的音视频测试平台;
l 国产基础软件测试平台;
l CPU、IP核测试平台;
l 信息安全测试平台;
l IC卡及RFID测试平台;
l NGN、宽带无线接入、家庭网络测试平台;
l 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测试平台;
l 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测试平台;
l 通信产品协议和软件测试平台;
l 通信和电子仪器计量校准平台;
l 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系统测试平台;
l 半导体照明测试平台。

(三)创新质量发展机制,推动质量战略实施
加强质量管理创新体系的研究,着力培养支撑行业发展的质量专家队伍,集中力量研究解决软件质量评价、系统综合保障等若干质量管理发展的重大课题。
开发行业质量标杆数据库,以行业最佳质量和最佳实践为基础,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奖励制度。
支持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机构大力加强质量管理创新研究,推广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思想、技术和方法,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培训,开发适合信息产业特点的咨询、评估、认证模式,形成自律、引导、监管、服务相结合的质量推进机制。
提倡企业以加快技术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为主线加强质量文化建设。支持和鼓励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名牌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同时,为扩大名牌效应,实现资源整合、带动产业链延伸、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创造条件。

(四)推行合格评定制度,构建国际互认平台
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合格评定技术标准体系,开发符合产业特点的合格评定规则、程序,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合格评定制度。与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相结合,逐步构建适应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国际互认技术平台,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的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