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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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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
为实行政企分开,彻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程序,合理界定财产所有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一厂一策,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四)合理安排分流人员,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二、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
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00〕131号文)执行。
三、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要符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离。
(一) 企业愿意移交且所在地政府同意接受的医院,可将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给所在地政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需要进行调整。规模较小的,可以转为其他医院的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分离之后,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二)企业愿意继续自办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转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1、将医院改造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为企业全资拥有的经济单位,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由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入股,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
(三) 企业也可以将医院的产权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医院转让后要视其性质确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 不具备办医条件的,应予撤销。撤销后的医疗机构,其资产由企业按规定处理。
(五) 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四、分离企业其他后勤服务机构
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一)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后勤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二) 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并创造条件,实现分离。
五、人员安置
对分离过程中需要安置的教职工和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以1999年10月20日在编在岗人员为准。根据工作岗位重新定编,进行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分离出的部门原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规定转给有关部门管理。
六、其他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我市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全面完成。
本办法由九江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规土局、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房屋补偿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估独立)

  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鉴定活动。

  第四条(评估技术标准)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规范》及征地房屋补偿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构资格条件)

  同时具有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但资质处于暂定期的除外。

  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与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共同承担)

  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承担。征地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共同承担。

  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估价机构为牵头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指定。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估价机构就评估技术路线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二章估价机构的确定

  第八条(项目发布)

  征地公告发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将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发布内容应包含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名称、四至范围、征地范围内户数及建筑面积,完成评估时限、需要估价机构数量,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应当提交的资料等,报名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估价机构报名)

  估价机构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名文件。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收到报名文件后应当向估价机构出具回执。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估价机构确定)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估价机构名单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

  协商不成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的确定,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章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评估委托)

  估价机构确定后,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作为委托人,向估价机构出具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合同。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受托的估价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支付时间;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房屋调查结果的提供)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向受托的估价机构提供征地范围内经公布的房屋调查结果,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第十三条(实地查勘)

  估价机构应当指派与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反映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和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不配合评估的处理)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估价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在征地房屋补偿评估过程中,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估价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其他补偿的评估)

  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评估的,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执行。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协助评估)

  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业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评估报告和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初步评估结果)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地范围内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估价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现场解释。存在错误的,估价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向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征地房屋补偿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估价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评估报告应当加盖估价机构公章。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复核评估与鉴定申请)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机构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收回原评估报告,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当事人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资料归档)

  征地房屋补偿评估业务完成后,估价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收费)

  征地房屋补偿的评估、鉴定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视为符合资格条件)

  本规定施行前已成立的具有相同字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视为符合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共同承担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工作,但资质处于暂定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
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市委四届五次全会提出,探索以绿色生态为保障的科学发展新模式,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努力打造“生态云浮、宜居之城”。为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现制定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广东富庶文明大西关为目标,以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坚持环境规划优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加快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资源环境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09-2018年):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城乡环境整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民生活富裕安康,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近期目标(2009-2011年):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水和空气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安全得到保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初步形成循环经济框架,建成稳定安全的生态屏障。
中期目标(2011-2013年):城乡环境质量稳步提高,全面、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态建设向纵深推进,循环经济得到长足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环境管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环境生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
远期目标(2013-2018年):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循环经济社会体系,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进步、生态环境优美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生态城市。
各时期主要指标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和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保持100%。近期、中期和远期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分别达到95%、98%、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分别为85%、90%、9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到50%、65%和70%;COD和SO2排放总量达到省规定要求;森林覆盖率达到65%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5%、38%和40%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超过12、13、14平方米;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为50%、60%和7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70%和8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以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100%。(详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规划。
在资源环境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战略规划框架内,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与绿色生态建设规划,根据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生态分级控制,优化区域空间布局。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落实环保规划确定的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严禁在严格控制区1205.8平方公里范围内开发建设、重建和恢复已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确保不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功能损害;实施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耕地,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以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来落实生态分级控制,确保生态安全。
(二)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发展绿色经济的核心就是以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产品生产和生活消费,建设节约型经济、节约型社会。
一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生态转型,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产业,严格限制高物耗、能耗型项目,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设备,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稳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选择地承接珠三角污染少的产业和企业转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大力推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行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发展节能、节水、节材型产业,积极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强化中水回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是示范带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动循环经济示范点(区)建设工作,发挥云安县循环经济示范县示范作用,大力推广发展循环经济经验。加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严格环保准入,推行清洁生产,鼓励节能降耗;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建设舒适优美的绿色环境。
一是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珠江综合整治,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11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控制在2.2万吨以内。
二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火电、水泥制造等重点行业的废气排放。新、改、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烟气脱硫设施;深化治理水泥行业污染,关停593万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到2011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在9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万吨以内,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三是加强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体系,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和石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水平。严格危险废物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到2011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100%。
(四)构筑人与自然和谐绿色生态。
建设绿色生态要遵循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以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构建自然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系统。大力建设良好、安全、和谐的森林生态系统,着力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动植物资源,努力构筑安全、舒适、效能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一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将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城区绿岛、城边绿带、城郊森林,使城市生态建设由单一绿化型向生态绿化型转变,建成以林木为主,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森林(绿地)生态系统。到2011年,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
二是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第一,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各类生态示范区建设。全面实施农村环保小康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生态示范村建设,在此基础上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面貌,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2011年市级生态示范村比例达到4000条以上,省级生态示范村、镇数量不断增加。第二,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进农村户用沼气池及大中型沼气池的建设工作,推广农业清洁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提高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要制定全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提高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率。因地制宜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努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三是加强生态屏障建设。切实抓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核心区建设,突出抓好江河流域和中小型水库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确保现有202万亩生态公益林的安全。抓好封山育林工作,加快林种树种结构调整步伐。推进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沿路绿化,提高绿色通道、生态功能等级。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对水土流失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森林的保护,全面保护原生森林生态系统。加强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和重点分布区的保护,修复典型生态系统,扩大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持生物多样性。强化外来物种生态监测,完善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和应急机制,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到2011年,全市各县(市、区)要建成林业生态县,森林覆盖率达到65%,到2015年争取建成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主要措施
(一)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相关工程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另文下发)。
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生态示范村镇、环境优美村镇、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工作。负责组织污染减排工程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重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广清洁能源及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村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整治矿区生态地质环境,督促和指导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实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推动保护性耕作和生态农业发展;组织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沼气工程等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加强生态公益林、森林植被的保护,提高林木覆盖率和蓄积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负责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整治、防洪排涝及水土保持工程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村创建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及管网建设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生态建设工程。
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工业园环保工作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2、完善机制,狠抓落实。
一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强考核评估工作,对没有完成工程任务的县(市)、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创先资格。二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商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应对并妥善解决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建立实施工作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牵头单位要将任务指标细化、量化、层层落实。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及项目的进展情况。
3.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一是继续加大各级财政环保投入。要将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各级财政对环保的投入力度,确保环保投入的增速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速。二是改善环保投入结构。要以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和区域流域综合整治为重点加大投入,加快国控省控重点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国家对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的要求,加大对环保能力建设的投入。三是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鼓励环保企业建设和运营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以节约单个企业的治污成本和提高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率。积极采取更加优惠的投资导向政策,扩大市场准入范围,筹措建设资金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直接投资于环保设备制造、技术开发、环保信息服务、重大生态环境工程等。充分利用银行、债券和贷款等商业融资手段,筹集社会资金,解决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巨大资金投入问题,同时加强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城市等内容,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三是完善公众环境监督和参与机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
(二)工程措施。
为实现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近期计划实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五大重点工程(详见附件2),总投资48924万元,包括污染减排工程7项,总投资13246万元;环境综合整治工程5项,总投资12447万元;生态建设工程8项,总投资14800万元;生态示范工程2项,总投资8031万元;在线监控建设工程1项,总投资4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企业自筹及社会投入。

附件:1.各时期主要环境目标一览表
2.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表




主题词:环保 生态 工程 方案 通知
附件1
各时期主要环境目标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指 标 单位 2011年 2013年 2018年



量 1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天数比例 % ≥90 ≥90 ≥90
2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100
3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100
4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dB(A) ≤56 ≤56 ≤56
5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dB(A) ≤70 ≤70 ≤68



制 6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 100 100 100
7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 ≥90 ≥90 ≥95
8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 ≥95 ≥98 100
9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5 ≥90 ≥95
1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50 ≥65 ≥70
11 SO2排放总量 吨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
以内
12 COD排放总量 吨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
以内
13 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率 % 100 100 100



境 14 森林覆盖率 % ≥65 ≥65 ≥65
1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5 ≥38 ≥40
16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3 ≥14



设 17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50 ≥60 ≥70
1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60 ≥70 ≥80
19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5 ≥95 100
20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100 100 100



理 21 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达标率 % ≥80 ≥90 100
22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 % 完成省控部分 完成市控部分 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

附件2
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表

工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建设
年限 投资
(万元) 牵头单位

一、治污减排工程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1 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 建设规模30000吨/日 2009 3639 市城市管理局
2 罗定市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0吨/日 2010 2400 罗定市政府
3 罗定市罗镜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吨/日 2010 800 罗定市政府
4 罗定市泗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吨/日 2010 600 罗定市政府
5 云城区都杨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10000吨/日 2010 1400 产业园管委会
重点治理工程 6 云浮硫铁矿废水治理工程 开展山前废水酸性水处理设施改造,2009年动工。 2011 3407 云浮硫铁矿
7 罗定市祥鹏淀粉有限公司 淀粉废水治理工程 2009 1000 罗定市环保局
二、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区域污染整治 8 罗定市金银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 金银河水库上游保护工程、分界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引太工程、引镜工程堤基改造、上游水源涵养林生态建设保护。 2013 6000 罗定市政府
9 罗定市罗平镇沙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规划建设污水处理池、垃圾池,铺设排污渠,河道整治等。 2009 250 罗定市政府
10 云浮市高峰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开展高峰河河道清淤疏浚及两岸护岸工程,沿高峰河建设封闭的排污渠,将污水截流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完善两岸的绿化和美化工程 2013 800 市水务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
11 云浮市区石材废渣综合利用工程 设计规模为年处理石材废渣40万立方米 2012 2300 云城区政府
禽畜养殖污染治理 12 禽畜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 完成44个禽畜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包括污染治理) 2009 3097 畜牧兽医渔业局
工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建设
年限 投资
(万元) 牵头单位

三、生态建设工程
生态屏障建设工程 13 珠江和沿海防护林建设 10万亩 2013 2000 林业局
14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10万亩 2013 3000 林业局
15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1.5万亩 2013 1800 林业局
城市生态建设工程 16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 20公里行道树改造 2011 500 市城市管理局
17 城区公共场所绿化 面积10万平方米 2011 1000 市城市管理局
农村生态建设工程 18 生态村建设工程 600条生态村 2009 4000 建设局
19 沼气建设工程 3000座沼气池 2009 1000 农业局
20 卫生村建设工程 创建30条省级卫生村 2009 1500 卫生局
四、生态示范工程
生态示范工程 21 罗定市优质粮食生产现代农业园区 排灌设施和机耕路修建,土壤改良、新品种新技术引进 2009 3000 农业局
22 新兴飞天蚕生态茶园 道路、电网、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工程建设、良种引进,产品(产地)论证 2010 5031 农业局
五、在线监控建设工程
在线监控建设工程 23 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完善在线监控平台软、硬件建设,开展重点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2012 400 环保局
合     计 48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