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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时间:2024-07-09 02:4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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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82年5月4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会议认为,从今年第一季度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情况来看,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的是适当的,可行的,决定予以批准。计划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解决。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精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巩固和发展1981年稳定经济的成果,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和全国一盘棋的原则,继续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作,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经济效益,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地、健康地发展,完成和超额完成1982年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城镇供水安全,我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了《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 系 人:牛璋彬、王欢、章林伟

  联系电话:010-58934352(兼传真)、58933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27日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供水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市县(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和评分方法》(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对辖区内市县(区)进行考核并量化评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要对整改情况加强督办。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年应将考核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对建制镇的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附件下载: 1、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304/W020130408023236.xls




关于开展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两次会议精神及《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的要求,建设部提出建设事业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部署,明确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主要内容是政务内网建设、政务外网建设、公众服务网建设、信息资源数据库及信息交换平台建设。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建设系统政务内网主要支持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要公文管理及涉密业务,建设系统外网由部重点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成。根据我部的实际情况,近期要建设好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四个业务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设部电子政务公众服务网的建设主要是整合现有网站资源,集中建设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和“中国建设信息网”,使其成为建设部统一的对外公众信息发布网站。在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建设过程中,将整合建设事业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建设系统信息资源数
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

  为推动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工作,建设好部重点业务监管系统,有效推动各地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要按照“十六大”要求,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明确全面推动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是建设系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城镇化进程,用信息化改造和提升传统建设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

  二、建设事业电子政务要以中办发[2002]17号文件作为指针,认真落实建设部电子政务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明确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体制,落实本单位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负责人及有关处室负责人。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要统筹考虑建设部重点业务监管系统的建设工作,并结合地方信息化工作制定本地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方案。在内网、外网、公众网的建设中,为了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各地建设厅(委)应在本厅(委)系统内建设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一个统一的综合数据库,明确一个综合运营单位。

  四、根据建设部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建设部将组建电子政务专网,部各重点业务监管系统等将统一在该专网上运行。专网委托中国联通作为部节点到各省节点的网络线路运营商,租用线路的费用原则上由各地自行支付。为实现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地要根据本地系统建设情况,在省(区、市)辖区内统一选择线路运营商。

  五、为保证专网系统安全运行,我部将对防火墙、路由器进行统一选型。各地有关防火墙和路由器产品和技术要求,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希望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本单位系统建设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