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时间:2024-07-25 09:0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9月17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内科医生二人,外科医生二人,妇产科医生二人,小儿科医生二人,五官科医生二人,药剂师一人,麻醉师二人,化验师二人,翻译二人,厨师二人)赴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马拉博总医院和巴塔总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赤几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赤几方提供。
  为提高合作效益,赤几方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无偿提供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和家具)、水、电及交通(包括车辆及油料、司机)等。

  第五条 中国政府根据赤几政府的要求,在议定书的有效期内无偿提供四百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赤几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赤几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和在赤几境内的旅差费以及每年向赤几提供部分药品的费用。
  中方提供的部分药品,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税款。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和药品,赤几方给予提取和运输的必要便利。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各自规定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每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赤几方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赤几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永成               安塞尔·恩苏埃·埃沃罗
    (签字)                  (签字)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确保有关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现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八日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通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活动进行审核。

  二、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专业分为三组,每组设组长两人,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每次审核工作会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分别确定出席会议的组长和委员,参会委员总数不少于九人。

  三、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在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初审意见和公司报送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四、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进行表决,与会委员可以对重组方案投同意票或者反对票。

  经审核,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同意票;附加条件同意的,应当说明附加条件的内容;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其申请投反对票,并说明反对理由。

  同意票数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不通过。

  五、上市公司重组方案经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予通过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公司复牌后,对原方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方案的,可以依照《通知》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核材料,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

  六、重组审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七、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八、重组审核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西班牙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8日)
  为促进两国文化、教育合作和交流,以及增进友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日在马德里举行常务混合委员会全会。
  中国代表团由曹元欣大使先生为团长,西班牙代表团由外交部文化关系司司长米格尔·阿里亚斯·埃斯特韦斯先生为团长。
  双方回顾了上届计划良好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并为此感到欣慰。双方愿进一步增进今后的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和交流。
  双方代表团名单附后,作为本计划的附件。
  混委会全会就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教育和科学
  1.双方促进两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教学和科学交流并提供便利。上述单位经协议确定项目,其费用自理。
  2.双方为两国高等院校之间交换参考书、课本以及录音带、电影和录相带等听视教材提供便利。
  3.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双方互派一个四至五名的教育专家组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以便制定两国之间在教育方面、特别是在语言学方面的交流和合作计划。
  4.双方相互在其教学单位促进对方语言和文化的教学。
  根据可能双方互换一至两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5.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每年互派三至五名大学教授或科研人员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6.双方每年互换九名奖学金生到对方高等院校学习语言或其他专业。
  西方提供的奖学金为九个月,每年总共八十一个月。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提供奖学金的规定,西方每年再提供十二个月的奖学金一名。
  根据可能,双方每年可通过外交途径互换至多三名额外的语言教师到对方国家进行语言培训,由接待方提供奖学金。

 二、文化
  7.根据双方文化关系的共同兴趣,应中方邀请由西班牙全国舞台艺术和音乐局局长率领的代表团已于一九八七年访华。
  西方愿于一九八八年派遣国家舞蹈团和/或萨苏埃拉歌剧团到中国访问演出。同时愿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在西班牙接待京剧团。
  8.双方将为音乐、戏剧和舞蹈领域的人员或团体进行商业性交流提供便利。
  9.双方争取各派独奏家互访二至三周,同对方乐团合作演出二至三场。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一年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并提供独奏家的履历和节目单。
  中方愿派出两名著名歌唱家和一名钢琴家到西班牙访问和演出两周。如按上述方式发出通知,西方将争取满足这一愿望。
  10.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西方有兴趣接待一个中国艺术展览,并相应在中国举办一个西班牙艺术展览。
  11.双方互换出版物,中方将通过国家图书馆执行,西方将通过国家借贷图书馆(原国际出版物交换中心)执行,细节由两国图书馆协商。
  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西方通过文化部书籍和图书馆总局资助将西班牙作品译成各种外文。
  12.双方促进两国国家档案部门之间交换资料和人员交流。
  13.双方鼓励进行有关文物建筑、艺术作品和考古学经验和出版物的交流。
  14.双方促进两国电影资料馆之间的信息和电影资料的交流。
  15.双方互派专家以便在博物馆、考古学、档案、书籍、图书馆、电影、音乐、戏剧以及其他文化领域进行为期至多两周的考察。
  人数由双方商定,每年总共不超过十二周。
  16.双方同意在一九八八年各自接待由对方二至四名青年问题专家组成的代表团,旨在增进对对方青年组织和青年活动情况的了解。
  17.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的体育交流。细节由双方体育机构商定。
  18.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通过直接联系进行合作。

 三、通则
  19.有关本计划所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互访的建议,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正式通知对方。
  有关奖学金的申请,派出方应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对方。人员的最后确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通知对方。
  20.代表团和专家的互访,其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将根据自己的有关规定负担其食、宿及国内交通费用。
  举办展览、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出版书籍等其他文化活动的费用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
  21.本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实施,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马德里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代表团团长             西班牙代表团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西班牙外交部文化关系司长
     曹 元 欣           米格尔·阿里亚斯·埃斯特韦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