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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5:5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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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4年1月 国家旅游局发布)


自国家旅游局下发旅审字(1991)049号文决定从1991年度开始在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同时对旅行社实行审计验证制度两年来,审计验证工作在审计署及各地审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旅游局精心组织和社会审计组织的配合下,已取得良好效果。现根据国家旅游局旅管理
发(1994)043号文《关于1993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精神,对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审计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承办事项,按旅审发(1991)049号《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和国家旅游局、审计署联合下发的旅审字(1992)0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企业审计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1993年度旅行社审计验证对象为1993年1月1日以前经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批准成立,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1993年1月批准升为一类旅行社的参加二类社的审计验证。
对三类旅行社1993年度审计验证工作(即指1993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也包括1993年1月1日以后经批升为二类的三类旅行社)不做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三、审计验证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旅游局下达的1993年度旅行社业务年中的六项考核经济指标;(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全员人均利润额、税利、外联人天数、接待人天数)及补充资料中的有关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旅行社执行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和按规定上缴旅游
费等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并针对本地区的问题研究分析,总结经验。要求在1994年21日至4月21日完成本地区旅行社审计验证和业务年检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审计验证综合报告及附表报国家旅游局审计局。
五、审计验证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审计条例》,按照《旅行社审计验证工作规程(试行)》,坚持依法审计,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随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通报审计验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保证审计验证工作顺利进行,并按规定时间提
交审计验证报告。
审计验证报告是审计验证结果的书面文件,是旅行社借以参加国家旅游局经济指标考核、排名的公正性文字依据,应全面如实反映旅行社验证期内的经营情况,客观公正的评价旅行社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审计验证报告为文字叙述加附表(见附件1)形式。文字部分反映旅行社基本情况
、指标验证结果、分析指标不符的原因、旅行社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旅游行业政策情况及对旅行社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对审计验证报告的真实、可靠、合规、合法性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审计监督规定》第十条,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将会同有关审计机关对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审计验证结果严重失实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4年1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2004〕171号




  《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9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政府对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建城[2010]1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市容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采暖每年消耗煤炭1.5亿多吨标煤,占北方地区建筑能耗50%以上,大大高于同等气候条件下发达国家水平,浪费严重。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各地应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推进本地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目标,落实具体任务和实施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供热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坚持同步推进的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从2010年开始,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30%执行。

  (二)完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新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三)保质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境改造通盘考虑,进行综合改造。对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发挥国家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制定地方激励政策,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规定的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四)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制定供热单位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供热计量器具的实施细则。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

  (五)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技术体系。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标准,因地制宜地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供热计量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建立完善的地方供热计量设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

  (六)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七)进一步加大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各地要支持供热管网、热源节能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建立节能监督机制,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机制,统一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编制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没有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工作的,要尽快完成,并与建立个人热费账户相结合,实行用户信息化管理。

  (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城市政府要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对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最主要的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供热计量工程质量实施专项检查,并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结果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进一步明确奖惩制度。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向供热计量改造倾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

  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的比例低于25%的城市,不受理其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等;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城市申报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提出否定的意见。对已获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应限期达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行督办。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受理其参加“鲁班奖”等奖项的评选。

  (四)切实做好供热保障工作。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要特别关心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