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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督和跟踪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5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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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督和跟踪检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的后续监督和跟踪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认证机构:


2005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在《每周质量报告》以“绿色蔬菜真相”为题,报道了鞍山市台安县嘉禾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在沈阳市蔬菜批发市场购买大量普通蔬菜,加贴“绿色食品标志”在超市进行销售的调查。国家认监委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道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为了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有效性,国家认监委继2004年组织实施了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后,于2005年10月21日召开了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的“全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专项监督检查电视会议”,部署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专项监督检查。各地质监部门出动29400多人次,检查销售场所820多个、产品5700多个。


从检查发现的问题看,冒用、超范围使用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1700多种。经初步分析,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和标志使用的实际情况,没有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督和跟踪检查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报道的鞍山市台安县嘉禾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的问题,既反映了企业的问题,也反映出相关机构对标志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保证加贴认证标志的食品和农产品确实是经过认证的,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从事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相关机构的工作质量。为此,国家认监委要求各认证相关机构,要通过鞍山市台安县嘉禾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发生的问题,举一反三,立即开展自查活动,重点是对已颁发的认证证书和相关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获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跟踪检查,查找在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对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企业,且不听从告诫或拒不履行认证义务的,要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或当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


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应当在2006年1月底(2006年春节)前完成。自查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一式两份)。


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和电话:


注册管理部:李春光
电 话:010-82262766
传 真:82260757
认可监管部:陈 悦
电 话:010-82262743
传 真:82260736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社会[2008]2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旅游局、教育厅(局)、民政厅(局)、建设厅(委、局)、交通厅(委、局)、文化厅(局)、文物局、党史研究室、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红色旅游工作,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开展有关工作。

附: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文化部

民航局

国家文物局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国红色旅游已初具规模、渐成体系,工作框架基本形成,政治、文化和经济“三大工程”效益显著,《纲要》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红色旅游作为革命传统教育大众化常态化的新方式,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新途径,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引擎,发挥了积极作用。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已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提升质量、强化宣传、加大投入、健全机制。为更加有效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经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意义
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战略决策,已经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红色旅游日益成为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党领导人民的创业史、革命史、奋斗史,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工程;日益成为弘扬伟大民族精神、加强全民爱国主义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文化工程;日益成为推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工程。
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新形势下,要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红色旅游的重大意义。实践表明,强化党的执政意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正确方向,综合发挥“三大工程”功能,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遵循旅游发展规律,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融合发展、不断创新,是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方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特色,提升质量,拓展市场,努力实现红色旅游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加快提升红色旅游发展质量
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全面提升红色旅游发展质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做好红色旅游资源保护、精品景区和线路建设、运行机制和发展理念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着力加快完善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依据《纲要》的精神和原则,加快提升红色旅游资源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和整理,进一步科学规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推进革命历史文物征集工作,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积极部署和开展红色旅游资源普查,编制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逐步把反映社会主义时期党的重要活动及建设创业史、体现时代精神的红色资源保护起来,不断丰富完善红色旅游内容和保护体系。
着力加快红色旅游精品体系与配套服务建设。按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A级旅游景区质量标准化要求,深挖内涵、创新展陈技术、规范导游解说服务、完善标识系统建设、强化景区管理,正确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历史,打造一批富有感染力、震撼力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按照《纲要》精品线路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适应市场需求,打造一批受广大游客普遍欢迎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按照建设重点红色旅游片区的总体部署,以核心景区为龙头,加快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一批主题鲜明、交通顺达的红色旅游目的地。加快完善红色旅游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结合交通建设规划,重点推进经典景区之间、经典景区与主要交通干线的连接公路建设以及民航机场建设,积极推动红色旅游列车、红色旅游大巴以及民航支线航班的发展。
着力加强人才队伍与创新能力建设。按照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服务规范的要求,整合党史、革命史、旅游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培训教材与资料编写,分级分类做好红色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导游员、讲解员的讲解内容,杜绝迷信色彩,保持红色旅游讲解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有条件的旅游院校,要开设红色旅游课程或在相关课程中增加红色旅游内容,扩大在革命老区的招生规模及其对口支援革命老区旅游院校的力度。针对发展红色旅游的具体特点,研究实施人才奖励措施,鼓励发达地区与革命老区干部交流,完善人才管理体制机制,营造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党史、革命史研究机构,旅游规划设计机构、旅游高校及研究院所,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旅游企业,成为红色旅游创新主体,鼓励在理论、技术、产品、服务、保护、宣传营销、发展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积极创新探索,增强红色旅游发展活力与后劲。
三、统筹推进红色旅游融合发展
统筹推进红色旅游与自然生态、历史文化、民族风情、乡村休闲、都市生活等各类旅游资源的融合发展,培育形成红色主题鲜明、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复合型旅游产品和线路,满足多样性的旅游市场需求。充分利用和整合提升现有旅游产业服务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打破地区壁垒和行政分割,不断创新红色旅游区域合作模式,统筹推进红色旅游与其他旅游融合发展。
要以规划促进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立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按照形象共塑、产品共用、市场共促、基础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继续完善和落实重点红色旅游片区规划。要立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相衔接,着手启动《纲要》后续规划和建设方案的研究与编制。红色旅游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必须做好与常规旅游、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物与环境保护、经济与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统筹衔接。坚持以规划定项目,强化规划对项目建设的约束力,把融合发展思路切实落实到项目中去。
四、加大红色旅游投入支持力度
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纲要》要求,落实红色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在年度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要提高红色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安排的比例。各地要按照《全国红色旅游重点景区总体建设方案》,认真落实好项目配套资金。继续落实好交通建设资金投入,按规定安排好用于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中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的资金投入,加大对展陈与技术更新的投资力度,把红色旅游宣传推广的投入纳入整体旅游促进与推广年度预算经费中。
拓宽红色旅游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通过专款贴息引导信贷资金投入红色旅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经营性项目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现代融资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红色旅游。
稳步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免费开放后展陈服务、宣传推广和奖励激励等有效运行的保障措施。各地要按规定配套专项资金,确保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的顺利运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凡纳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根据现行税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优惠。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公益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和纪念馆等的捐赠款,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加强红色旅游宣传推广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红色旅游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介绍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和重点红色旅游地区,及时推广各地开展红色旅游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和支持各类网站开设专版专栏宣传推广红色旅游,开展网上交流互动,建设网上红色旅游宣传推广平台。
文化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及时组织创作群众喜爱的“红色经典”文艺作品,有条件的红色旅游景区,要积极编排红色剧目,创建“红色舞台”。
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做好红色旅游的社会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重大纪念日组织红色旅游主题活动。
六、完善发展红色旅游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发展红色旅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主动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红色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和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发挥作用。
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配套政策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把支持红色旅游的政策统筹纳入本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保护的总体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进一步加强各级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建设。要完善红色旅游信息交流制度,加强红色旅游调研和统计工作,全面掌握红色旅游发展情况,更好发挥办公室的职能和作用。

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题注:(2001年1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
第三条 侦察证限于国家安全机关从事侦察保卫工作的人员在执行侦察保卫任务时使用。
车辆"特别通行"标志限于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配置和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管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时,应当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完成任务后及时归还。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的携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四)查看或者调阅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物品、档案、资料;
(五)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六)发现有现场作案嫌疑或者被指控、指认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拒不接受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一)优先购买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优先选择车(班)次和座位,或者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补票;
(二)可以提请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机场、车站、码头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携带的资料、器材、物品予以免检;
(三)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特殊任务时,经出示侦察证,可以进入机场隔离区、停机坪、口岸隔离区、检查检验现场、交通管制区、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场所和地区。进入军事禁区按双方有关协议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凭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场所和地区。
第八条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并配有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免受关卡检查。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秘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扣留侦察证、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或者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或者伪造、变造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违反本办法,非法使用、伪造、变造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证件,并给予警告;未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及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放、领取或者转借他人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
(二)利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使用侦察证或者车辆"特别通行"标志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