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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

时间:2024-06-17 20:3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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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经研究,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树立以建设促保护的典范,进一步推进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精神,通过设立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创造新鲜经验,探索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示范区建设,力争在2~3年初见成效,使示范区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成为各地学习参照的样板,全国宣传推广的典型,带动“十一五”期间整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示范区建设主要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二)规范加强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和档案标志;加快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逐步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系统。

(三)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四)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重点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集中投入机制。

三、设立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各设立4~5个;北京、上海、天津、海南、西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立1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2~3个。
示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代表性。选定的示范区能分别代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形地貌的基本农田特色。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棉、油生产中具有重要地位。示范区耕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比例较高,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条件。示范区所在地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意识较高。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基础。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项目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计划。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较为扎实。基本农田管理基本做到制度化、日常化;基础数据及图表册等资料档案比较完整,保护责任书签订率在80%以上;初步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要求

(一)基本农田标准化

五年内,示范区基本农田经过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农田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集中连片。在开展土地整理的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做到无零星分散建构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

2.田块平整、规则。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达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

3.水利设施配套。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排灌水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旱地要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4.田间道路通达。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适应耕作和田间管理要求;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适应机械化耕作需要。

5.防护林网配套。主干路、沟、渠两旁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区的防护林建设要满足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要求。

(二)基础工作规范化

1.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应做到清晰,具有统一标定的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图表册等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级备案。

2.数据资料及时更新。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要及时反映到基本农田登记表并落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图表册与现状一致。

3.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经济适用、整洁持久,主要设置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标志内容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要求及责任单位等。

(三)保护责任社会化

1.完善责任体系。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监察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明确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人应当明确,并与实际一致;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注有保护面积和责任人。

3.探索长效机制。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出发,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机制。

(四)监督管理信息化

以基本农田基础资料和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可靠,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反馈及时有效;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可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

五、申报程序

(一)推荐示范区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示范区设立条件,并考虑本地区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设立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在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拟设立的示范区名单附基本情况说明报部。

(二)编报示范区建设方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区报部审核同意后,由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应包括:示范区基本情况、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实施步骤、资金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三)核准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经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方案严格把关,核准同意后报部。

(四)正式确定示范区。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分批批复;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重新上报后再审核批复。示范区建设方案批复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组织实施。部将适时统一公布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正式确定后,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开展有关工作。部将成立有关司局及事业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协调机构,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整理项目安排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区工作负总责,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示范区所在地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示范区所在地区可以在建设期内每年申报1个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安排。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示范区建设目标和任务,相应安排土地整理项目,确保完成基本农田整理任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使用土地出让金的农业土地开发等支农项目优先安排在示范区;争取财政支持,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列支示范区建设及管理经费。

(三)进行技术扶持。与金土工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按照统一的技术平台和技术标准,在部、省两级开展的耕地监管保护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中,优先对示范区部署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技术标准研究,结合示范区基本农田整理,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基本农田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组织国际交流和考察,学习国外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的先进经验及技术。

(四)加强监督指导。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各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工作指导。检查中,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的,要暂停有关项目的安排;对确实难以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的,取消示范区资格。通过简报方式及时反映和交流示范区建设信息。部将制定示范区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对示范区进行阶段性检查;在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基本完成后,组织检查验收和总结;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并及时向全国宣传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

侦检一体模式的本土适用问题之探讨

检警一体化(又称侦检一体化)模式是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侦查格局。其核心在于使检察机关参与并主导刑事侦查的过程,通过在侦查过程中把握侦查的进度及证据的收集,以达到为最终的刑事审判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的目的。在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与其活动的目的性与国外的检察机关是一致的,但是现行的侦控机制却有其缺憾之处,限制了检察机关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改革现有的侦控模式,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的参与权与主导权从法制发展的长久利益来看是必要的。
一、现行控罪机制的缺憾
在现行侦控模式下,公检法三机关各司侦查、指控、审判职能。也是由于各机关职能的不同,在各诉讼阶段所追求的目的也不同,因而导致了诉讼环节的脱节。公安机关立足于案件的侦破,其主要任务、精力在于寻求案件的突破口,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而往往忽略了及时收集在审判中用于指控犯罪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尤其在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一的改变后,由于预审环节取消,直接由刑警队向检察机关报卷。而刑警队主要的职能在于侦破案件,这就造成移送的案件难以达到起诉标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不断的退卷补充侦查,极大的降低诉讼效率。同时,由于现行的侦查监督途径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过程中对卷宗的审查来完成。但是,违法的侦查活动往往不会在卷宗中予以明显反映,加之审查起诉阶段已是事后监督,这一效果自然不大。所以说,现有的侦控机制在降低诉讼效率的同时也削弱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1)现行的侦控机制难以保障合法证据的有效收集。
在证据的三要素中,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力的核心,它不但影响程序的合法性,也将对案件最终的实体审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排除非法证据,使之出现在庭审过程中,即使该证据能够客观真实的证明犯罪事实,由于其非法的收集方法,也不会被法庭予以采信,那么,公诉方指控的败诉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而检察机关由于对案件的审查只是局限在预审卷宗上,没有参与对各种证据的采集,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往往出现疏忽的情况,从而导致庭审中的被动局面。在日前审理的李俊岩等8名被告人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过程中,7名被告人同时翻供,并当庭提出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针对这一辩解,公诉人只能以要求被告人提出证据予以驳斥,而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明手段。这明显影响了指控犯罪的效果。
上述情况体现了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证据收集方面的缺陷。首先,正如笔者前面所述,由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担负的任务不同,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移交公诉机关起诉,任务即完成,对于公诉机关是否胜诉,被告人是否被定罪,公安机关是不承担责任的。检察机关也无权命令或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指控的目的再度调取相关证据。即使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对于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收集证据,原样拿回的情况也没有有效的控制。在我院与公安机关所作的联席会议纪要中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没有取得诉讼必要的证据之前,检察机关可以不收卷。但是此规定与法无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因为检察机关不参与侦查过程,缺少对侦查活动中收集证据的有效控制,即无法保障证据的合法来源。仅仅凭着对卷宗的审查,是无法完全保证所有证据的合法性的。非法证据没有得到有效排除也将直接导致控诉的失败。第三,一些能够指控犯罪的客观真实的证据由于在侦查过程中没有予以提取,从而丧失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一起运输假币案件中,被告人辩解对所携带的假币不明知,从而不构成犯罪。但是从抓获经过可以看出,查获时其身边的几名旅客均可证实被告人知道自己带的是假币。但由于公安机关忙于抓捕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对其他旅客制作询问笔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人认为几名旅客的证言十分重要而要求提取该证据时,由于当时没有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这几名重要的证人已无从查找,这就使有利的证据灭失,从而影响了诉讼。诸如上述不利的情况在现有的侦控机制中是不可避免的。
(二)现行侦控机制弱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其重要职能。但是在现行的侦控机制中,检察机关这一职能的发挥却不尽人意。首先,以立案监督为例,这历来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但是,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就没有其他办法使之强迫立案,所以该项职能难以达到法律要求的最终目的。其次,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中,现行的侦控机制制约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如前所述,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决定着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将最终决定案件诉讼的成功与否。单从被告人供述这一项来看,作为审问式诉讼制度的必然结果,刑讯逼供的现象是长期存在的,尽管随着司法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有所改善,但终究难以遏止。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监督职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法的取得证据。但由于现行诉讼结构的直线型框架,侦查与起诉是两个界限分明的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几乎不介入侦查过程,这样就很难发现问题,更何谈解决。即使发现了刑讯逼供的现象,也只能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除提请批准逮捕外均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这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机制的薄弱性。及至审查起诉阶段,侵害事实已经形成,这种监督的滞后性及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使检察机关现有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三)现行的侦控机制造成了诉讼环节的脱节。
从传统的诉讼结构来讲,现行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线性结构”的流水作业程序。这种设置从主观上意在层层把关防止错案发生,但是由于各机关之间没有有效的机制配合,尚未形成有机的统一体,在诉讼环节上必然造成脱节,这种情况尤其体现在侦控环节上。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也就是说,其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的双重职能,在实践中,刑事侦查往往成为治安管理这一目的的手段。当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作为公检法三机关的最终目的是无可非议的,但仅从诉讼角度讲,刑事侦查只能服务于案件最终的指控和审判,而不能被其他职能所牵制。否则,就会出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对应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情况。这样,在审查起诉环节必然要否定侦查环节的部分工作,不但造成了诉讼的脱节,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逐步探索形成侦控一体模式,使控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二、侦检一体模式的含义
对侦检一体的诉讼模式,国外的检警一体化为我们提供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侦检一体”的核心在于检察机关参与并主导刑事侦查的过程,为控诉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参与侦查,公安机关参与控诉。依据这一原则,刑事警察在业务上应从行政警察中脱离出来,隶属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进行指挥和领导,有权决定立案的开始和终结,并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关注案件的起诉能否成功,收集足够的证据以支持控诉,从而保证最终的诉讼成功。当然,在我国的许多实际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具有专门技能和设备的刑事侦查机关,对案件的特点、可能收集到的证据及如何收集这些证据较检察机关更为熟悉,且人员更为充足,因此检察机关也可以不参与侦查而是授权公安机关进行,只是随时审查其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能满足控诉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介入侦查活动。
具体来说,在侦检一体模式下,检察机关应具有以下职权:
1、完全侦查权。在必要情况下,检察机关应有权要求刑事警察侦查或亲自侦查普通刑事案件。
2、立案控制权。检察机关应具有立案和撤案的控制权。
3、调阅案件材料权和监督权。检察机关应有权调阅案件材料并进行监督,对侦查的过程及证据情况予以掌握。
4、侦查指挥权和处罚权。在指挥侦查的过程中,如刑事警察在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服从检察官的指挥时,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处罚的权利。
三、侦控一体模式的本土适用
从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及其所追求的目的性要求来讲,与外国的检察机关是一致的,这就为我国吸取其成功的经验,同国际接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基础上,立即要求赋予检察机关完全侦查权与指挥侦查权也是不客观的。笔者认为,这种从理念到制度的全新过度和转型需要一个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在现阶段,只能在不改变整体诉讼构造的前提下,逐渐探索新的思路,采取可行的措施确保检察机关参与到刑事侦查过程中去,使我们主动了解、参与并影响证据收集的过程,以达到成功诉讼的目的。
首先,结合西方检警一体原则的经验,通过合理程序赋予检察机关侦查参与权。也就是说,虽然检察机关不具有直接侦查权和指挥权,但是可以参与到侦查活动中,了解案件的侦查情况,要求公安机关收集何种证据或者以何种方式收集证据。这一点,可以通过报捕前通知检察机关的方式来完成。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后,应将案件情况告之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以书面形式将该案构成犯罪所需的要件及需收集的证据告之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这样就保障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全面性,以达到最终控诉成功的目的。
其次,应当强化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职能。现行机制下,补充侦查走过场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对于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所列的补侦内容,公安机关很少能全部完成,而检察机关拒绝收卷又与法无据,所以这种情况极大的降低了诉讼效率。在侦检一体的模式下,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也应该主动参与侦查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决定证据的取舍,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必要的相关证据,使每一次补充侦查都能达到完善证据、成功诉讼的目的。
第三,应以制度明确侦查人员的控诉义务,特别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当前的庭审中,很少有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即使是必要的证据,也仅仅以证人证言的方式出现。而在西方,警察出庭作证是十分普遍的情况。对于,涉及抓获经过、辩护方提出刑讯逼供的质疑等情况,警察是必须出庭作证的,以此证明证据的合法有效。同时,侦查机关作为控诉的辅助机关,必须对最终的诉讼结果负责,在检察机关提出公诉后,应当依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诉讼成功。
第四,在侦检一体的模式基础上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者证据易灭失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常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参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这样,不但使检察机关尽早的接触案件,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使侦查监督从静态监督转入动态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侦查活动,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了错捕错诉的发生。这种类似于检警一体的诉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但在事实上也确存在着一些不足。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虽然担负着监督的任务,但主要是为了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强调配合,以达到快审快诉的目的。这样做就背离了“提前介入”的初衷。借鉴侦检一体的模式,应当使“提前介入”规范化和制度化,在侦查的同时就考虑控诉的问题,及时决定应当收集那些证据及怎样收集这些证据,同时有效的行使监督职能,是使取得证据的方式趋于合法、完善,最终得以诉讼成功。
在司法实践中,“公、检”联合办案取得了一些效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笔者认为,结合大陆法系检警一体原则的实质,对现行的检警关系进行适当的改革是可行的。诚然,检警一体化模式的实施涉及到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是向一种新体制的全新过度,其难度可想而知,但作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随着社会法制化的不断完善,这一模式将得以有效实施。

作 者: 王 镭

二○○五年十月
王镭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Email: wangleirein@163.com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信部党[2010]4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工业和信息化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中组发[2008]10号),结合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把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和谐社会建设与工业和信息化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以让党组织放心、广大老同志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与工业和信息化事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各单位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利用部属高校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加强对离退休干部问题的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论文供领导决策参考。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充分征求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认真接待和处理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信息宣传,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宣传,形成定期组织表彰活动的制度,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六)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坚持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和情况通报、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定期联系和走访慰问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单位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七)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权利,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五好”支部创建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八)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报刊、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四、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九)完善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始终坚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央的要求和现有经费渠道,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十)健全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制度,参照地方有关规定,确保医药费用资金按时足额安排到位。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十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具体措施。

  (十二)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

  (十三)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的资源共享作用,吸纳人数较少的直属单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学习和活动。

  (十五)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置教学科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六、发挥离退休干部积极作用

  (十六)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七)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他们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积极发挥作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应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进行指导。

  七、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八)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提倡在普遍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个性化服务工作。

  (十九)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一)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八、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建设

  (二十二)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需要保持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选好配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不断改善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和展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