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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05:4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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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镇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缓解就业矛盾,满足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需要,稳定社会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城镇所在地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均依照本规定实行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实行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就业指标确定,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在国家“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共同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就业工作目标管理采取签订《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由各部门、单位与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各部门、单位再与所属单位签订。《责任书》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责任书》期限为一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责任书》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订双方可以变更或终止:
(一)国家有关政策重新调整的;
(二)濒临破产、破产、合并撤销的;
(三)一方严重亏损的;
(四)其它必须变更、终止的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年度安置就业人数应占本部门、本单位待业人员(待业资源统计以男职工为主)总数的40-60%。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就业难点的单位,安置就业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待业人员总数的20-40%。对微利和亏损企业的安置就业人数指数,由企业主
管部门综合平衡确定。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在《责任书》期限内待业资源减少,原安置就业任务的指标不变。各部门、单位面向社会招工所录用的人数,作为该部门、单位安置就业人数。
第十条 凡与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季度报送就业统计报表。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就业目标责任制,以各部门、单位实际安置就业人数为准。
凡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工录用的以及自谋职业的待业人员,均按就业人员统计。
各部门、单位考核所属单位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应列入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一项依据。各县(市)、区,省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驻长部队的主管领导,为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负责人。具体从事劳动就业工作的人员为责任人。负责人代表部门、单位与市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搞得不好或完不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就业工作管理负责人、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对超额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应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主要条件之一,并奖励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负责人、责任人200至300元奖金,贡献突出者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三条 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奖金,可从各部门、单位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收缴的管理费中列支,或由企业在税后留利中自行确定。
奖金发放按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奖励通知书》执行,企业按主管部门核发的《奖励通知书》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城镇集体企业,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已颁发的一切优惠政策。在经费上,劳动部门应从生产扶持资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优先照顾扶持;在贷款上,银行对具备贷款条件和新办集体企
业,应优先给予支持,对原知青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应尽量予以保证;在社会保险上,应对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开办养老保险业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全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实行就业安置、就业前培训、劳动服务公司企业经济效益“三项指标”管理责任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9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用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特色社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和改革的实际,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承担的重要职能和基本任务,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原则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抓紧部署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已经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部署,按照“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别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出安排部署,对所承担的各项改革任务逐级进行分解,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逐一落实到位。当前,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工作。
三、着力完善政策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中央文件精神和配套政策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要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要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注意做好原有行业体制改革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改革试点政策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的衔接,避免因改革政策措施不衔接而引发新的矛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就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有关政策问题加强调研,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并指导工作的开展。
四、扎实推进重点工作。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且工作要求较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的推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抓紧完善聘后管理。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尽快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入轨运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尽快实现公开招聘全覆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检查,遏制和防范进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范用人行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加强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规范管理,研究拟订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指导意见和主要领导激励约束机制等政策。要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省市,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以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基础,开展计发办法测算论证和试行职业年金的准备工作,抓紧拟定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适时启动试点工作。
五、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仅政策性强,更涉及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对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长和从事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同志为对象,以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通过专题研讨班、业务培训班、政策解读、专家学者讲座、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门的培训。同时,要督促和参与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从事这方面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分期分批对省、市、县人社部门分管事业单位改革的负责同志进行专题培训。
六、认真指导基层抓好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政方针和部署要求已经确定,关键在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宣传改革政策,帮助和引导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认真听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不断探索,寻求破解之策,积极化解矛盾,推动改革在基层扎实有序开展。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着力抓好基层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县、乡和基层事业单位的指导,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层贯彻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中央的精神和部署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复杂,涉及各个方面,需要多方协调,互相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协调小组,配备精干人员,在本地区、本部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指导下,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成立由部领导牵头,相关司局参加的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主动就改革中的有关问题,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要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要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使改革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恢复按税则法定税率征税,其暂定税率停止执行(见附表),但对于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订进口合同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含1998年12月31日)实际到货的,仍准
予按原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公告。

附:停止执行暂定税率的六种商品

----------------------------------------------
|序 号| 税 号 | 商品名称 | 暂定税率 | 税则税率 |
|---|------------|------------|------|-------|
| 1 | 39021000 |聚丙烯 | 9% | 16% |
|---|------------|------------|------|-------|
| | 55013000 |腈纶短纤及腈纶丝束 | 7% | 15% |
| 2 | | | | |
| | 55033000 | | | |
|---|------------|------------|------|-------|
| 3 | 29051300 |正丁醇 | 3% | 8% |
|---|------------|------------|------|-------|
| 4 | 29071110 |苯酚 | 3% | 10% |
|---|------------|------------|------|-------|
| 5 | 29141100 |丙酮 | 3% | 8% |
|---|------------|------------|------|-------|
| 6 | 29152110 |冰醋酸 | 5% | 9% |
----------------------------------------------



19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