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9 08:3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1995年9月18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原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邮政(电)企业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的检查,通过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检查,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为市场经济和邮政发展服务。
第三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两级管理,邮电部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对所属地(市)、县(市)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其委派的地(市)局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的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担负本地区邮政行业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的职务称为“邮政督察员”。
第六条 配备各级邮政督察人员要选派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邮政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务,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督察人员的任免权限与同等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各级邮政督察人员享受同级行政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一)部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1.对各管理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邮政经营方针政策、部颁邮政服务质量标准情况及邮政通信国家标准用品的监制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
2.对各管理局执行集邮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省会局、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上述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依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4.负责对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5.了解掌握全国邮政法律法规、邮政服务质量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全国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状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
1.对所属地(市)局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所属县(市)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标准、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抽查;
2.对所属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集邮政策、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县(市)局执行上述政策及集邮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依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对所委派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督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组织所属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6.掌握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邮政法律法规、服务质量标准以及邮政通信市场、集邮市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受管理局委派执行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由各管理局根据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具有的权限;
(一)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成被查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改正;
(二)有权进入被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有权要求开启相关工作房间、箱柜,有权查阅相关档案、人民来信、来访记录等资料,有权询问任何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执行检查邮资票品管理任务时,有权查阅相关帐目、资料,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客户的住址、单位、姓名及其他线索,有权询问客户票源、数量、价格等有关事项;
(四)执行检查集邮市场管理任务时,有权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执行检查邮政通信市场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给予配合,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制止,对违法经营者有权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内部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有权建议被查单位领导暂时停止或调换其工作;
(七)有权阅看涉及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资料,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八)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遇有特殊需要,可以要求上级邮政主管部门临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九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都必须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实施,并按期进行总结。
第十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邮政督察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邮政督察证。各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督察证由邮电部核发,管理局委派的地(市)局邮政督察人员的督察证由其所隶属的管理局核发。
第十一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报告书制度。邮政督察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被查单位、检查日期、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领导批示等,具体式样由各管理局自定。
第十二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每季向上级邮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一份有基本检查数据和综合分析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单位、项目、问题、改进情况及改进意见等,紧急事项随时寄送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向下编发一次检查工作通报,交流情况、指导工作,主要情况随时编发专题通报。
第十四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题抽查的方法,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不定期专项抽查外,至少每两年普遍检查一次;管理局对所属地(市)局、集邮公司除不定期抽查外,至少每年普遍检查一次。地(市)局对县(市)的检查频次由各管理局规定。
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一般采取现场检查、事后检查和社会调查的方法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应突出重点,注重检查效果。
第十六条 邮政督察人员守则:
(一)模范地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邮电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廉洁奉公,遵守纪律,秉公执法;
(三)作风扎实,尽职尽责,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
(四)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执行邮政通信市场和集邮市场管理检查任务的邮政督察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纪律、规定,并注意搞好与相关执法单位、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七条 各管理局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青岛、大连市农业委员会:

  今年2月25日,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的要求。为充分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进行沟通衔接。按照财政部办公厅通知要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方案由各地财政、农业部门协商确定。省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时机,主动沟通同级财政部门,抓紧衔接落实具体项目,最大限度争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

  二、科学确定支持重点。要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生产发展资金,突出示范区主导产业、主要产品和主推技术,科学确定支持重点和关键环节,指导示范区有关部门认真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有效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要主动会同或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示范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确保资金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到位,及时发挥预期效益。同时,加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示范区现代农业建设的宣传力度,为进一步争取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省级农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争取和管理工作。要及时汇总2010年和今年落实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我部也将积极整合资源,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视各地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


关于延长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6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双方合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核安全合作,一致同意将该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长五年,并对议定书作如下修改:
  根据中美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四次联合委员会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核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合作议定书的中方执行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

  第一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在核安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进行交流合作。
  一、合作可以包括下述领域:
  1.核安全管理及安全管理规章的编制和实施;
  2.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审评;
  3.核电站及其它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安全监督;
  4.核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5.双方同意的其它领域。
  二、合作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1.交换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资料和文献;
  2.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科技人员到对方讲学、考察或参加工作;
  3.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的合作研究和联合研究计划;
  4.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和讨论会;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二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美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核安全管理报告;
  2.核安全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
  3.核电站的建造经验及建成后的运行经验和安全研究、管理方面的出版物。
  二、美方在其现行法律、规章和政策指令允许的范围内,向中方提供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资料:
  1.联邦管理法规以及核电站的审批程序和规定;
  2.核安全管理导则;
  3.介绍现行管理程序的出版物;
  4.一般性质的技术报告;
  5.每周新闻编辑物;
  6.动力堆最新事件和建造、运行、退役经验的公报及运行数据分析评价报告。

  第三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一、中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接待美方核安全人员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欢迎美方专业人员来华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2.中方邀请美方核安全专家来华讲学,共同讨论核安全管理问题。
  对美方人员提出的有关管理活动的资料要求,中方将尽力予以帮助解决。
  二、美方在现有财力、物力和立法授权允许范围内,向中方的核安全人员提供经验和进行培训。提供的经验和在职培训的典型方式有:
  1.中方人员和美方人员一道参加美国反应堆的在役检查和反应堆建造检查;
  2.中方人员参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在田纳西州查塔努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技术培训中心举办的核安全管理培训;
  3.中方委派常驻人员在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机构中工作,以取得美方对其反应堆安全和环境影响等管理的实践和处理过程的经验。
  美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技术援助,如不能满足中方在技术咨询方面需要,双方应进行协商,以最佳方式满足其需要。

  第四条 原文删去,修改为:
  安全研究发展的联合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或在这些计划、项目下由双方分工的活动,包括使用任何一方的试验设备和/或计算机程序,将逐项商定。这一般是作为单独的具体协议书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将附在议定书上。但是每一方在自己研究的基础上,将立即向另一方转送有关研究成果的情报,这些研究成果对另一方国家运行的核设施有着解决紧迫安全问题的作用。一方向另一方机构临时派出的合格人员也将逐项予以考虑,并在一般情况下做为单独的协议书的内容。
  本协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达成,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核安全局         核管理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姜圣阶           林托·蔡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