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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4 23:2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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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


中宣发〔2004〕22号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充分发挥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重要性

  1、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复强调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意义,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宝贵的教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我国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真实记录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展现了近代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丰功伟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硕成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是激发人们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陶冶道德情操、提升品德修养的重要场所,了解祖国灿烂文明、掌握历史知识的重要课堂。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2、为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宣部于1997年和2001年先后公布了两批200个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和地方也陆续命名了一批教育基地。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教育基地在建设、管理和使用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展出内容不断充实,展示手段有所创新,环境面貌逐步改善,教育功能得到增强,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创造和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初步形成了以全国示范基地为骨干,各级各类教育基地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要看到, 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教育基地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教育基地展示内容陈旧单调,展示手段落后,缺乏吸引力、感染力;不少教育基地投入不足,日常维护和改扩建资金短缺,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有的教育基地创新意识不够,服务观念不强,内部管理不善,职工队伍不稳。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3、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抓住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二、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基本要求

  4、征集保护文物,丰富教育内容。文物史料是教育基地存在、发展和开展教育的基本条件。要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重要文物史料特别是革命历史文物的征集、保护和利用工作。通过走访革命前辈、烈士遗属、专家学者、民间收藏人士,积极抢救、征集文物史料。要深入了解教育基地的历史沿革,做好文物史料的研究整理工作,挖掘精神内涵,紧密联系实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进行诠释和展示,给人们以知识的普及、心灵的震撼、精神的激励和思想的启迪。

  5、改进展示方式,增强教育效果。基本陈列是开展教育的主要手段,既要尊重历史,体现自身特点,又要讲究艺术,有所创新。要在大纲撰写、形式设计、实物制作、展品布置等环节上加强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场馆、纪念设施的布展经验和展出方式,通过实物、照片、图表、模型、绘画、雕塑、景观等多种形式以及声、光、电等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提高基本陈列水平,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6、精心组织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从实际出发组织活动,是扩大教育基地影响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节假日,以及青少年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组织开展研讨会、演讲会、报告会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要在办好馆内基本陈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定期组织巡展,加强与其它教育基地的交流与协作,扩大教育覆盖面。

  7、加强内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教育基地顺利开展工作的保证。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细则、人员交流培训规划等,建立科学运行机制,提高工作人员尤其是讲解员的素质。要注意美化教育基地内部和周边环境,对影响教育作用发挥的建设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顿,保持历史风貌。要区划教育功能区和观众服务区,规范经营活动,营造干净整洁、庄重有序的参观氛围,把教育基地建成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

  8、树立服务意识,注重社会效益。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重要原则。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参观群众在接待咨询、参观引导、提供资料以及安排讲解等方面实行规范化服务。要制定完善门票优惠办法,对大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对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参观给予优惠。有条件的教育基地,要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与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针对一些教育基地免费开放后参观人数大量增加的情况,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接待计划,通过完善设施、提前预约、分期分批和增加志愿服务人员等方式,调节参观人流,做好安全保卫、场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三、为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9、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把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摆上应有位置。要根据教育基地的特点,把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考虑和安排。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教育基地班子配备、人员编制、队伍培训和职工待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要把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干部,衡量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10、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教育基地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对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予以支持,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因减免门票造成的收入下降给予必要补偿。继续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中宣部准备会同有关部门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533工程”,即利用五年时间,通过中央资助一点、地方财政支持一点、教育基地自筹一点的办法,重点对反映我们党革命斗争历史的示范基地进行资助,使其在展出内容与展示手段、服务质量与教育效果、内部管理与环境面貌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改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重大改扩建项目,要充分论证,从严把关,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支持。各类教育基地主管部门要参照这一做法,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资助计划,争取在五年内使各类教育基地的面貌都有所改善。

  11、运用大众传媒和其它方式,加大宣传介绍教育基地的力度。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把宣传介绍教育基地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及时报道教育基地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和效果,反映社会各界的建议和呼声。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等国家重点网站,要在2004年四季度前,将介绍教育基地情况的文字资料和影视片等充实到道德网页上,形成网上宣传教育平台。要组织文艺出版工作者创作出版一批以教育基地史实为题材的优秀作品。

  12、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基地的工作。组织部门、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教育基地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场所,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革命传统、革命精神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教学安排,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到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旅游部门要以革命纪念设施类教育基地为依托,精心设计旅游线路,组织开展“红色旅游”。文物、民政、工商、园林、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为教育基地创造良好的环境秩序。共青团和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根据各自特点,利用教育基地开展活动。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捐赠,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教育基地共建,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单位、组织和个人符合条件的捐赠,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各级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教育基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中宣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2000.09.19
财税字【2000】第91号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

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

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

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

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

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

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从事所得

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

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

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

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

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

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

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四、做好所得税优惠的衔接工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

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

继续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2000年年终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0年年度终了后投资者进行个人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000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抵扣投

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先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部分再

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略)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略)

附件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

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

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

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

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

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

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

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

润)。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

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

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

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

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

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

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

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

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
├────────────┼─────────┤
│  饮食服务业     │  7—25     │
├────────────┼─────────┤
│  娱乐业       │  20—40    │
├────────────┼─────────┤
│  其他行业      │  10—30    │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

税所得率。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一费用,—而减少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

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知除

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

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

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

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

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

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

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

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

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

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

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

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

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乌克兰 中国


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邀请,乌克兰外交部长阿纳托利·马克西莫维奇·兹连科于2002年1月27日至31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会见了兹连科外长一行。

  唐家璇外长与兹连科外长在友好、坦诚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举行会谈,就两国在政治、经济、人文领域深化合作以及巩固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双方讨论了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访华问题。

  双方满意地指出,建交十年来,中乌关系发展顺利,成果丰富。两国领导人共同倡导的长期稳定、高度信任、相互协作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是中乌双方在新世纪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双方将共同努力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全力推动中乌关系在新世纪持续发展。

  中方重申支持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乌克兰选择的发展道路,继续恪守向乌提供安全保证的承诺。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克兰政府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会谈中,双方讨论了在经贸、工业、建筑、新技术、金融等各领域的合作问题。中国支持乌克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双方指出,两国对当今许多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的观点一致或相近。

  中国和乌克兰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反恐应标本兼治,应在联合国和安理会主导下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双方支持提高联合国的作用和效能,愿继续密切双方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协调与配合,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而努力。

  双方商定继续加强两国外交部磋商与合作。

  兹连科外长对中方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感谢,并邀请唐家璇外长在方便时再次访问乌克兰。

  兹连科外长还赴上海访问,出席乌克兰驻上海总领馆正式开馆仪式。访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期间,会见了特区政府领导人和商界代表。

  随同乌克兰外长兹连科访华的乌克兰实业界人士与中国同行讨论了扩大经济合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