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56: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57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全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实施方案
  自治区公安厅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换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公通字〔2004〕7号)部署,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从2004年1月开始(含试点工作时间),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居民换发二代证工作,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任务。根据全国换发二代证总体工作部署,我区换发二代证工作总体目标是:2004年下半年,选择部分城市和地区开始换发二代证试点工作;2005年全面启动全区换发二代证工作,至2008年底基本完成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换发二代证工作,完成我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任务。现役军人、武警发放二代证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要求另行规定。
  二、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2004年年底前)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抓紧完成换发二代证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根据换发二代证工作的业务技术和管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部门及派出所要选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换发二代证工作,按照逐级培训的方式,做好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二是完成户口核对和居民身份号码清理纠错工作;三是基本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四是解决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换发二代证网络系统维吾尔文字应用问题;五是完成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部门设备购置及系统安装、调试等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城市)应在2004年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批量换发二代证的条件。
  (二)换发试点(2004年7月至12月)
  全区换发二代证的试点工作分期分批进行。2004年7月起,分别在伊犁、喀什、石河子进行换发试点工作,争取完成10万人的换发二代证任务。12月,对换发试点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是人像等信息数据采集的合成应用,二代证网络系统以及与之相关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传输和换发证组织管理程序。
  (三)集中换发(2005年1月至2008年底)
  2005年1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全面启动全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进行部署;根据各地换发二代证条件成熟情况和制证设备生产能力,按照逐步推开的原则,开展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2005年起,争取每年平均换发证300万人,截止2008年底,完成1200万公民的换发二代证任务。
  (四)工作总结(2009年1月至3月)
  全区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改进、完善和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二代证的长期制发和日常管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公安厅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
  2.负责区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全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
  3.根据公安部部颁标准,制定下发我区人口信息数据项目采集、核对标准,协调解决区内居民身份号码的重错号问题;
  4.组织地、州、市级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
  5.负责公安厅制证系统建设工作;
  6.负责全区技术制证密钥和追加写入、质检、查验等有关机具的配置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7.根据公安部部颁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人像采集标准;8.组织、指导和协调试点单位换发二代证工作;9.核查各地上报的制证信息,证件制作、检验和发放。(二)自治区财政厅职责负责区级和其他应当由区级财政开支的换发二代证工作所需经费的审核与保障;负责换发二代证工作过程中需进行政府采购的相关事宜;指导全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票据的核发管理,监督各地依法将工本费上交国库。
  (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职责
  负责核定换发二代证工作中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指导各级物价部门对公安机关在换发二代证过程中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地、州、市公安局职责
  1.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
  2.指导各县(市)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地、州、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3.负责县(市、区)局换发二代证人像采集等系统建设及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4.组织指导本地人口信息核对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内居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
  5.负责对县(市、区)局报送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制证信息上报公安厅制证部门。
  (五)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职责1.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县(市、区)内公安机关换发二代证工作;2.组织开展辖区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3.建立和完善县(市、区)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4.负责派出所换发二代证人像采集等系统建设及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5.组织实施本县(市、区)内人口信息核对工作,协调解决居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
  6.负责审核、签发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并上报地(州、市)公安局;
  7.负责居民住址信息追加写入;
  8.对接收的身份证成品进行质检和分发。
  (六)公安派出所职责
  1.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负责制证人像采集等系统建设;
  2.核对辖区内居民户口资料和身份证信息,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一致;
  3.负责居民身份证人像等制证信息的采集,保证采集的人像和信息符合制证技术标准要求;
  4.受理本辖区居民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工作;
  5.核验、发放居民身份证,定期上报换发二代证基本情况。
  四、保障工作
  (一)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确定为试点的地区(城市),要按照换证工作的总体部署,抓紧制定换发二代证实施方案;落实人、财、物等各项保障条件;选调技术人员充实户政队伍,尤其是长期缺乏计算机技术人员的地、州、市、县公安局和派出所,要尽快调配人员。
  (二)认真做好户口核对工作。为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人口信息采集标准和换发二代证所需数据要求,对居民户口进行全面细致地核对,并对居民身份号码重错号问题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和纠错。户口核对工作,应当采取内部核对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逐户逐人核对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和计算机储存信息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对于要求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依照户籍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各类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和应销未销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户籍管理工作。
  (三)做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制作二代证信息的数据采集、储存和传输是利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的,必须依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支持。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总体框架〉的通知》(公治发〔2003〕135号)、《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中规定的信息数据和技术标准,结合“金盾工程”有关要求,尽快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未建单位的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地、州、市公安计算机网络与人口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互联,实现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地(州、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数据库联网,及时更新维护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力争实现数据实时更新、维护和传输。
  (四)数字相片采集设备根据国家二代证领导小组和公安部的要求购置。为确保人像采集质量符合部颁标准,保证制证信息安全传输和证件制作,由公安部门会同监察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若干名取得公安部资质认可的厂商。
  (五)证件工本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再由财政部门根据换发二代证实际开支划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换发二代证是提高我国人口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自治区已成立了工作机构,统一领导换发二代证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切实解决好人、财、物和技术保障的有关工作问题。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具体工作安排,重点抓好人口信息系统建设、户口核对和集中换证期间的人像采集、数据传输、技术制证等基础工作。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步骤和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和检查,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合理统筹集中换发二代证期间“一代证”与“二代证”的衔接和并行使用问题,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泛宣传,提高群众换证意识。换发二代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宣传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照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宣传提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换发二代证的重大意义,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确保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集中换发证任务的完成。
  (三)做好服务工作,方便群众。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简化程序,改进方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群众满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规范的应用范围包括:实体肿瘤影像(B超、CT、MRI等)引导下植入,经皮穿刺植入,手术直视下植入。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肿瘤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具有影像引导技术设备如CT或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B超等和治疗计划系统。
(三)医疗机构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及以上)。
(四)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相关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实施治疗场地要求。
1.符合放射粒子技术操作场地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影像导引技术设备如CT或MRI、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B超等,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进行抢救手术意外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全程技术操作能够在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下进行。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粒子保管、运输设施,并由专人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标准制订防护措施并予实施。
(七)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肿瘤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治疗计划制订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颌面外科或头颈外科专业。
2.具备10年以上口腔颌面部肿瘤外科诊疗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技术治疗计划系统。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相关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由患者主管医师、放射性粒子治疗医师、治疗计划制订人员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放射性粒子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术前严格按本技术要求制订放射性粒子治疗计划,术后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治疗计划验证和评估。
(三)实施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建立放射性粒子的采购、储存、使用、回收相关制度,建立放射性粒子使用登记档案。
(六)建立放射性粒子遗落、丢失、泄漏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环境评估,相关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放射性防护培训及体格检查。
(八)在完成每例次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九)医疗机构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不少于20例;具有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不少于10例。
(十)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放射有效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一)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放射性粒子。
2.建立放射性粒子入库、库存、出库登记制度,保证放射性粒子来源去向可追溯。在实施本技术治疗的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放射性粒子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3. 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放射性粒子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尤其是上网信息资源的组织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把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办成一流的网站,并充分利用网站的各种功能,使其真正成为宣传聊城,联系群众,为民服务的窗口。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使其在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是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主办,聊城市信息化办公室承办,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是聊城市政府唯一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三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聊城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聊城市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网络环境和全面技术支持。
第五条 在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上为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分站点。
各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向信息化办公室及时上报本部门的有关信息。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发布信息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分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九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具体栏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一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设计要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二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分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英文主域名为:www.liaocheng.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江北水城·聊城(聊城政务网)。
(二)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虚拟域名为www.xxx.liaocheng.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简称的第一个字母组合。
(三)各县(市、区)站点按www.xxx.gov.cn注册域名,并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网站开设后要与市网站进行链接,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全称。各县(市、区)已经注册域名的,要向市信息化办公室申报备案。
(四)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域名管理参见《聊城市政府域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开设电子信箱以及电子信箱的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六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管理维护遵循如下原则: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各单位设专人对本单位站点进行维护,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网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办公室联系。
(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报)工作,网络管理员要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化办公室,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更改相应的数据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三)已注册域名,单独建立网站的单位,必须与政府主站相链接。
(四)企业信息上网实行企业整理、审核、上报,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页制作和发布。
(五)市信息化办公室定期组织各站点的综合评比,对评比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用访问控制技术、病毒防护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化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建立的分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