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时间:2024-07-24 00:3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



2005年8月18日

高检会〔2005〕2号

  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教育系统某些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基建工程、招生录取等方面出现了贪污贿赂、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影响了教育资源的公正配置,损害了教育系统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当前,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要在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联系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做好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一、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洁从教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举案说法,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洁从教。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方法对所属工作人员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教化功能,必要时双方可以共同组织培训班,进行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围绕重点环节、部位和岗位,从源头上强化预防工作

  要围绕教育系统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环节和部位,开展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做好防范。检察机关要及时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统计数据及变化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教育部门通报。教育部门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研究可能发生问题的风险和疏漏,必要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沟通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和与预防职务犯罪有紧密联系的政策、改革措施。

  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教育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应当注意听取教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定期召开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通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研究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协调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当前,双方要针对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基建工程、招生录取以及内部财务管理等重点岗位和环节,共同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办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注意探索和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揭露犯罪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原则,切实抓好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及时发现和揭露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教育系统某些环节和部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势头。教育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相关教育部门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健全内控机制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研究犯罪心理形成轨迹和发案原因、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健全内控机制,做好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回访,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发案单位要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并将落实情况在30日内回复检察机关。

  各地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可按此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新形势下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的途径和方法

郝长青 宋孟君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加快,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跟上时代的前进步伐,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不仅是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一、坚持与时俱进,强化检察干警现代执法理念。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执政理念。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到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必须强化检察人员现代执法理念,端正执法思想。
执法理念是执法者执法的理想、信念和执法灵魂,是执法者法律价值观的体现,包含法律至上、公平与效率并举、实体与程序并重和一定条件下程序优先等基本内容。
强化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首先要使检察干警用发展的观点、前进的眼光来审视检察工作,实践检察工作,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把维护宪法尊严当作全体检察人员的天职。
其次,要强化检察干警的法律观,将其提升为一种信仰,从而使其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民为本的观念、公正和效率的观念、质量优先的观念、平等保护的观念、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境界。
三是要强化检察人员正确的法治精神,切实做到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与程序并重,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
二、坚持与时俱进,强化检察干警的政治素养。
只有强化检察干警的政治素养,才能真正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使检察队伍打得赢、不变质。所谓打得赢,是指具备全面的职业素质和过硬的业务技能,具有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面前,确保“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检察工作主题实现的战斗力;所谓“不变质”,是指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在各种诱惑和腐朽思想的渗透面前,始终坚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检察队伍本色。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
新时期对检察干警政治素养的要求,除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政治观念和政治理论水平外,还包含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忧患意识等。而在一些检察干警中,恰恰在这些方面是欠缺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现象明显存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新形势、新要求的教育。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处在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检察人员,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绝大多数检察官能够经得起考验,作到廉洁奉公、两袖清风。但也确有极少数人经不起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在糖弹面前打了败仗。为此,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切实把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使干警认清当前形势,认识到在新形势下 ,挑战和机遇处处存在。不思进取,势必会被时代淘汰,从而增强干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积极推行干部人事改革。把竞争意识引入检察工作的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任用方式,真正把那些政治可靠、业务精通、责任心强、有能力、有魄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促使干警增强竞争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
三是对领导干部加强教育。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既是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的首要环节,又是关键环节。每一位班子成员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服务大局,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增强廉洁自律、开拓进取意识,带动整个队伍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活力。
四是发挥先进的感召、示范作用。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要继续大力宣传表彰先进模范人物,鼓舞士气,使社会了解检察机关,使干警热爱检察事业,让大家知道检察工作的份量。但是,对于检察人员来说,仅仅有正确的榜样引导还不够,还必须采用反面典型事例剖析的方法,对队伍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护短,要分析在检察环节哪些方面容易出现问题,提出制约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振聋发聩的警戒作用。
三、坚持与时俱进,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检察人员业务能力和适应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党和人民的利益。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检察机关迫切需要一大批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深厚的理论功底、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全面的专业技能的新型检察官。抓好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这是检察机关适应新的形式和任务,更好的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必由之路”。为此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鼓励和支持检察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要积极为干警学习创造条件,想方设法解决经费、时间上的困难和工学矛盾。
二是深入开展岗位“学、练、赛”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办案能手,不断创新方法,规范措施,增强广泛性、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开展岗位竞赛、岗位练兵活动。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要把培训作一项战略性、紧迫性任务来抓,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制定加强培训的长期、中期和短期规划,努力培养一大批能够担当跨世纪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要改革培训方法,更新培训内容,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检察人员岗位培训、专项业务培训、规范任职资格培训、晋升培训和科技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干警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
四、坚持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检察队伍专业化是提高检察机关战斗力和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条件。但是,编制严重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检察官量少质低、工人比重过大的问题,成为制约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的主要客观因素,除对现有人员大力开展教育培训之外,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严把“入口”、疏通“出口”。
一是严把检察院“入口”关。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实行录用考试制度,保证进人质量,真正把符合检察官条件和工作实际需要的优秀人才补充到检察队伍中。
二是要严把检察官“入口”关。要认真落实检察官法,健全检察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公开、公正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和科学的考评、监督、惩戒制度,让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能够进入检察官队伍。坚决杜绝违法任命,杜绝规避法律的现象。
三是建立能进能出的人事制度,把确实不适合作检察工作的人员请出检察系统。在检察机关地位逐步提高,检察工作责任日益加大的今天,检察工作已不是大众化工作,检察官也不是大众化职业。只有从现在起,以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逐步改变检察人员成份,优化检察人员结构,在保证进人质量的同时,疏通出口,及时清理不合格人员,才能提高检察官的质量,进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作者郝长青系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局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使矿山企业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相衔接,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局就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办发出国土资发〔1998〕104号通知。
一、设立矿山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该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到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三)设立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申请人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四)矿山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矿山企业开发建设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二、已设立的企业申请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到相应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取得划定范围的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持换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件,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企业(以下称采矿权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人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为已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转让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受让方为新设立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审批及工商登记程序应当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采矿权人因停办、关闭矿山或因违法被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后,应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时,均应将有关通知抄送矿山企业工商登记主管机关。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