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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1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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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7〕85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旅游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汉中市旅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旅游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车辆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旅游车辆是指经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办理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营运客车。

第四条 旅游客运汽车资源实行统一配置和市内无障碍通行的管理方式。汉中市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运营的旅游客车是各旅行社、旅游团队唯一租用的车辆,旅行社无特殊原因不得使用非旅游车辆。

第五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旅游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旅游客运许可



第六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七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业户,应当符合四条标准: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停车场地和经营能力,驾驶人员应相对稳定;三是驾驶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旅游客运汽车市场要推进旅游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旅游客运汽车公司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及收取高额承包金的做法转让旅游客运汽车经营权。

第九条 旅游客运经营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必须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车辆技术等级为一级;二是车辆通道内不得设置任何座椅(包括折叠式座椅),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三是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LB/T002——1995》所规定的旅游汽车车况、旅游汽车设备及服务设施、旅游汽车车容、旅游汽车司机、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要求等项目,车容整洁,车内清洁,车身外侧喷涂经营者名称、市级交通部门投诉电话;四是车辆必须足额投保车辆保险、座位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旅游汽车的司乘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培训考核取得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乘务员上岗证。

第十二条 旅游汽车客运经营者要求停业,须提前一个月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销其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以及未使用的票据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 旅游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旅行社租用客车,应当与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旅游团队运输合同,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和个人组织的旅游团队,不得投入营运手续不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客车经营旅游客运。

第十五条 各旅行社不得租用未办理道路旅游客运手续的客车接待旅游团队。

第十六条 旅游客运驾驶员应当根据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不执行旅游运输合同或者团队运行计划的,旅游客运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参加营运的旅游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车貌,各种证照齐全,防滑设施、消防器材齐备有效,空调、VCD、麦克风等完好,必须安装GPS全球定位系统。

第十八条 旅游客车必须在车体规定的位置公布监督电话和监督机关名称。旅游汽车须在车身两侧或其它明显部位标有经营者的名称或标记。营运过程中,将运管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标志牌放置在车前明显的位置,一车一牌,随车运行。

第十九条 禁止以旅游客运为名从事班车客运,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经营旅游客运。未经运管机构同意,旅游客运车辆不得用于客运班车加班、顶班,不得擅自承接包车业务。严禁利用旅游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管理,禁止转让、出租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有偿转让、出租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一经查处将按有关条款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客车要严格按照车辆经营期限实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或超过经营期限的车辆,强制退出市场。



第四章 旅游车辆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汽车须有固定的发车点和游览点,旅游班

车须按公告的线路行驶、规定的时限和地点停靠,并应保证不遗漏一名乘客。

第二十三条 旅游汽车的司乘人员,在车辆营运时应携带驾驶、行车、营运等证件;佩带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服务证;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得敲诈和刁难乘客。

第二十四条 旅游客运企业各服务环节要协调配合,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旅游客车司机在执行团队包车任务中,要与陪同、导游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做好服务工作。不得中途招揽旅客和私自带客。

第二十六条 经营旅游汽车客运,应当严格执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运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客票。

第二十七条 优化服务行为,实行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制度,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的车费结算、劳动关系应与其服务质量直接挂钩。

第二十八条 旅游汽车客运站点,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汽车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地区的客运站点、停车场所的管理。旅游汽车应按序接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所有从事旅游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者或司乘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租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以外的汽车从事旅游运输活动的旅行社和未经旅游客运汽车公司委派,私自承揽旅游运输业务的旅游车辆业主和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旅游客运计分考核管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旅游客运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运政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运输法规;对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经营者的应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1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9年1月23日)

免去韩幽桐的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王鑫、崔东府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
批准任命:
吴台亮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恩普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茂勋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炎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宝琛、易长华、胡本江、彭崇肖、谢振辉、魏佐贤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魏怀礼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李戒迷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马廷士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陈家有、马慎修、刘树铭、赵洪波、王立明、李英、吴英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张国琇、李绍荃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撤销庞树山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


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规定:“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
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对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开支的正常业务招待费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供应、销售环节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交往的活动,如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往来,包括到企业调查研究,组织各种检查评比等,应按出差费标准坚持
自费就餐,不得开支招待费。
二、集体企业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停止实行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形式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做法。企业业务交往所需的正常业务招待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限额,以利于控制和监督。企业照此限额掌握
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专项列支。年终汇算清缴和审批时,对一般招待客饭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执行。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情况下,陪餐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十分之二。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计真检查监督。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并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198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