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的住房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征收公有住宅,承租人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三条 保障方式
(一)承租廉租住房;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房屋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符合条件申请廉租房或公租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将安置面积补足到40平方米;面积差额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四)购买保障性安置房;
(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自愿放弃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现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0.8倍以下(含0.8倍)。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现在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现人均年收入在中心城区上年度人均年收入线2.5倍以下(含2.5倍)。
(三)申请购买保障性安置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的本企业(单位)职工或原职工;
2.所承租住宅为企业(单位)分配且按规定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承租人;
3.所承租公房未发生转租、转让的;
4.承租人没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或没有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五条 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家庭户籍、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审核;
(二)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复核;
(三)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廉租房、公租房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配租,保障性安置房由相关实施主体负责配售。
第七条 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承租人可以不轮候。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弃房,则按照“谁先签约、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保障性安置住房。
第八条 廉租房、公租房户型配租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的,可承租一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含2人),可承租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
第九条 保障性安置房户型配售原则
(一)家庭人口为1人或夫妻2人,可购买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
(二)家庭人口为2-3人,可购买二室一厅或二室二厅;
(三)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或三代同堂,可购买三室二厅。
第十条 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置房的配售价格按房屋建设成本计取,并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为了更好地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促进我国水上运动的普及和发展,经国家体育总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7年8月28日至9月8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举办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现将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章)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促进我国水上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运动会要勤俭节约,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8月28日至9月8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赛艇、皮划艇(静水、激流)、帆船(帆板)、摩托艇、滑水、蹼泳、龙舟、极限运动。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一)解放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行业体协及俱乐部。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其意愿另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会游泳者。
(三)奥运会项目的运动员必须按照《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
(四)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五、参加办法:
(一)参加奥运会项目比赛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参加国际公开赛和其他非奥运会项目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六、竞赛办法:
(一)按照全国单项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执行。
(二)国际公开赛按照国际组织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执行。
七、录取与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各项目录取前8名。
(二)非奥运会项目录取前6名。
(三)对获各项目比赛前3名(队)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并出示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九、 仲裁委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人员由当地选派。
十、报名和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
各参加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确认报名参加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大会事宜。
(二)第二次报名
各参加单位须在2007年7月1日前,将参赛项目和人数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大会组委会。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报到
各运动队、仲裁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 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