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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1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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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3号)下发以来,各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成立了工作机构,细化了工作方案,实行了目标责任制。通过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组织摸底调查、加大舆论宣传、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一系列措施,三年行动取得良好开局,实现了2006年的工作目标。

2007年是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综合运用指导、服务、监督等手段,将农民工作为重点人群,将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单位,将建筑业、餐饮业等作为重点行业,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力争使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同时,要巩固国有、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其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一步分类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部统一制订餐饮、建筑等行业的劳动合同范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印发供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逐户指导、督促辖区内餐饮和建筑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制定和公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配套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各省研究编写1-2个行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提供给企业参考。

(三)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点建设。开展“百市示范点”活动,各省要选择3-4个地市级城市,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择若干企业,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企业。通过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发挥典型引路作用。结合各地进行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抓住机遇,推动试点城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

(四)建立和运用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加强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在有条件的企业免费推广使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软件,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二、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

(一)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继续开展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的动态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劳动合同抽样调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统计指标体系,提高劳动合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定期采集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有关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一)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抓住《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在全社会掀起学法、懂法、守法的高潮,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开展“劳动合同法普及月”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做好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培训工作。结合“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活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行技能培训时,增加劳动合同知识的培训。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创业培训班、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讲座。

(三)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对劳动合同签订率高,劳动合同履行好的企业要广泛宣传,发挥其积极作用。对存在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企业予以曝光。

(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作用。定期公布有关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及时更新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平台。积极宣传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定期公布各地三年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

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一)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作用,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对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力争使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

(二)发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中的作用,把重点工作向中小型企业延伸,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在开展日常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等执法检查中,结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劳动合同订立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内容,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在协调劳动关系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切实把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

夏旭昆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感觉到近几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虽大力加强管理,但系统整体作用仍未能完全发挥出来,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势头,原因之一是违法行为查处模式长期以来以交通民警现场查处的模式为主,在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者水平高低不同的现实条件下,难免力不从心。本文所探讨的“非现场执法模式”,就是要冀望于充分发挥交通管理系统性、综合性的内在特点,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执法体系,形成开放的、整体的、系统的、科学的执法格局,以期能推动交通管理工作新的飞跃。本文将对所获得的材科进行分析和研究,力图真实反映“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本质和发展趋势。使研究提出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辅助决策的参考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一、“非现场执法模式”定义及分析
1997年4月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首先开发出“冲红灯自动拍照仪”并使用。在深圳取得实践成功经验后,全国各地纷纷前来参观、学习,1997年7月公安部对此专门发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号),在各主要城市推广;1997年12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将其列为“九五” 期间交通管理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要求在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1998年2月公安部再次发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路口闯红灯监控技术通知》(公交管[1998]23号),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98年年底全部使用这项技术。时至今日,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都已设立了这项技术。深圳在此基础上还陆续开发出了逆行、超速、车辆号牌识别等多项技术应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民警也逐渐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来查处违法行为。
运用这些技术的执法模式民警传统的查处违法行为模式相比显然有别,因此准确地与交通概括它的名称对于开展执法研究、后勤保障、规范管理有着重要意义。而目前全国几乎都以其设备的功能作为名称,称之为“监控设备”、“电子眼”、“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系统”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名称尚不能完全概括、描述这种新型交通管理执法的定义,同时缺乏一定的前瞻,应当从其执法的模式来归纳定义较为准确。
从执法模式来看,传统的交通管理执法模式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再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见公安部46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及《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相关规定),这里首先是交通民警要在现场主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并直接与违法行为人接触,再依程序做出处理,按此程序规定只可能从现场做起,否则谈不上“予以纠正”,其次是整个过程必须依靠民警来完成。而新型执法模式与传统执法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违法一旦发生即可以形成视听资料记录在案,行为人并不是在违法现场马上得知自己已被记录,而是在经视听资料经审查无误成为行政处罚证据后才按程序接受调查并接受处罚;此外,从证据的特点来看,视听资料的突出特点是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这是其他证据无可代替、比拟的,但视听资料保存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如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有人对视听资料进行拼接、剪辑或伪造,视听资料就会出现失真或虚假。因此对视听资料应认真审查,方可用做定案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这个审查过程不可能在违法现场完成。据此,可初步归纳定义为:道路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是指利用摄录器材、设备等方式收集视听资料,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并依法处罚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非现场执法模式特点:1、取证手段多样性,收集方式是利用科技监控设备、摄(录)像器材、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资料等多种方式;2、确认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为视听资料,当审查确认后成为行政处罚证据时,按证据分类属于物证、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本证,具有客观准确性、便利高效性的优点,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违法事实,这是其他证据所无法代替、比拟的;3、违法行为在现场被制作记录成为视听资料,经审查成为证据后方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二、“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是行政诉讼证据之一;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以上三法都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
目前我市主要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条款来进行执法,但尚无系统、完整地施行“非现场执法”的法律依据,因此,非现场执法模式亦要遵循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第一是以事实为根据,采用录像或照片记录违法行为,经确认后作为证据。第二是执罚有据,确认的违法行为具有应受交通管理处罚的特征,可以依法处罚。第三是量裁适当,被记录的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标准一一对应,不应有量裁不当的情形。第四是程序合法,整个过程皆按《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主要的法律依据有:
(一)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执行程序与监督”;
(三)规章:《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公安部文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路口闯红灯监控技术通知》(公交管[1998]23号)。

三、“非现场执法模式”的作用。
(一)依法从严管理交通的功效。
搞好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执法,而且要把“从严管理”贯彻始终。在交通执法上始终存在着一个执法怪圈,就是时紧时松,交通秩序一乱,社会上就指责交通民警不管,不执法,上级机关也要求交通管理机关开展秩序整顿,严格执法。而交通民警执法一严,对违法行为见了就纠,见了就罚,社会上就又指责交通民警滥扣滥罚。有的被查处后干扰民警正常执法。民警中出现了畏难情绪,执法就又松了。执法松了,违法又多了,秩序又乱了。循环往复,形成了这种局面。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交通法规失去了严肃性,而非现场执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这种局面,由于非现场执法在查处违法的时候并不和违法当事人直接接触,一旦当事人违法即被记录,事后给予处罚,同时处罚程序的设计和计算机保存的证据保证了处罚的公正性、准确性、公开性,因此可以避免主观原因造成的执法不准确、随意性大,客观原因造成的管控不力的毛病,彻底改变传统的机动车年检与秩序、事故管理脱节的弊端,从而达到严格执法,从严管理交通的作用。
(二)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的功效。
提高科技的应用水平,是解决交通畅通的重要环节。深圳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科技水平提高了,关键看怎么在实际当中应用和发挥作用。科技如果不为实战应用服务,未免变为纸上谈兵和空中楼阁。因此在现有的道路情况下,不但要加大交通管理的科技含量,科学地规划交通,科学地组织交通,而且还要科学地管理交通。非现场执法中的信息采集主要是运用科技设备,运行平台是计算机网络,其查处种类多少和范围大小将主要取决于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水平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看,非现场执法能够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应用水平
(三)不断地研究调整交通管理工作方法的功效。
交通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有很多政策问题。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交通管理对策。根据交管工作的特点,我们要不断地研究怎么样调整工作模式,思考研究影响交通的因素,影响交通的原因,影响交通的环节,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使措施更贴近实际,更具有针对性,我市的非现场执法模式从单一“冲红灯自动拍照”到“逆行、超速拍照”再到“机动车号牌识别系统”的不断发展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可以预期,非现场执法的技术手段将不断推陈出新,方法也将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的功效。
城市交通的参与者是人,人直接影响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以人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的存在可以达到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目的。根据交通心理学的观点,在交通管理中,由于非现场执法无所不在,无时不在,违法就受到处罚,使每名驾驶员都能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在看不到警察的时候也能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进行约束,让交通参与者不得不守法,久而久之,逐步提高了自觉守法的意识,变被动的“遵从”为自觉主动地“遵守”;同时,由于群众的举报成功与否也要取决于群众自身对于交通规则的熟悉程度,可以带动全社会交通参与者都来关心和遵守交通法规。这样双管齐下,能形成良好的交通氛围,起到强制性地增强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的功效。
(五)保护民警合法执法权益的功效。
这一举措,最直接地优点就是减少了执勤民警与违法行为人的直接接触。同时在接受处罚时,由于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公开,当事人对此较少争议,容易接受处罚,避免了少数违法人在直接面对路面执勤民警时容易产生的对抗心理,从而能够保护民警合法执法权益。
(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效率的功效。
首先是进一步扩大了交通管理管控范围。通过将各种监测设备设置在交通秩序较乱、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点段,相当于24小时全天候有警力值守,对保障交通秩序良好,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交通管理的时空范围进一步得到扩展;其次是实施非现场执法由于采用科技手段和接受群众举报,在查获违法行为方式上绝大多数不需要路面执勤民警,即使需要也仅是操作设备,这样既减轻了巡逻民警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同时又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使推进勤务改革成为可能,也将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管理的主动性,积极献计献策,主动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整顿的措施,并从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从而更大地挖掘其工作潜力,使整顿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推行警务公开“阳光作业”的功效
由于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查”与“处”的分离,增强 “透明度”,坚持“重事实、重依据”的原则,实现了违法处罚“阳光作业”,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由设备或者举报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后,只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才处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现时观看证据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处罚,从而减少了争议。

四、“非现场执法模式”在我市的运用及评价
1997年,我局开始利用监控系统查处路口、路段“冲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曝光,有效地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通行能力有所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1999年,我局各大队也相继与局信息中心联网。2000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修改。为全面实施非现场执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本市交通管理开始步入数字化执法的时代,大批先进的违法行为监控设备也投入运行,实现了对闯红灯、超速等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24小时实时动态采集和监控。截止2002年6月底,全市交通监控镜头达到163个,覆盖了市区各主要路段,交通违法监测仪达到547处,已安装监测仪的路口已基本涵盖市区灯控路口,用于违章信息录入处理的计算机近80台,个别也大队配备了数码相机和摄像机用于执法。近几年非现场执法的相关统计数据见下表:


表1 查获交通违法行为数统计表 单位:宗
全局查获总数 监控中心查获数及百分比 其他部门查获总数及百分比
1999年 681784 219008(32%) 462776(68%)
2000年 915369 290000(32%) 625369(68%)
2001年 855759 291861(34%) 563898(66%)
2002年(1-6月) 449500 195672(44%) 253828(56%)

从上表可得知,我局通过非现场模式利用监控设备查获、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与我局加大技术投入、拓宽非现场执法管控范围有直接的关系;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4〕48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可由拆迁人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交被拆迁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托其负责安置。
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加区位价,结算差价;超过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不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户多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安置,其他院落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  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41号文的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面积80%折算的,其房屋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拆迁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属于村庄综合改造的,其房屋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
2、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3、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除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管理参照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拆除房屋腾空的土地直接征为国有。

第五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一)住宅院落房屋,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面积的80%折算;
(二)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统一建设的楼房,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可由拆迁人安置,也可由拆迁人将拆迁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交被拆迁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委托其负责安置。
安置面积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价加区位价,结算差价;超过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不足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一户多宅实行房屋安置的,按一个合法住宅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安置,其他院落按货币安置补偿的标准给予补偿。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  拆迁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对地上建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对土地按有关征地政策给予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第九条  因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41号文的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及补偿安置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限;
(四)安置地点,安置房屋套型、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
(五)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七)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附属物、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按院落土地面积80%折算的,其房屋院落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再给予补偿。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拆迁尚未完成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属于村庄综合改造的,其房屋补偿安置按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及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
2、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3、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


附件一:

1.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标准

房屋类别
评 定 估 价 成 新 标 准
补偿(元/m2)

砖混结构
三层及以上
圈梁、构造柱、主要砖墙承重,楼板、楼梯、屋面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层高2.7米以上,设施完好的单元式成套住宅。
550-600

二层
圈梁、砖墙承重,楼板、楼梯、均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屋面用钢筋混凝土制作的平顶或钢木制作的大瓦顶,檐高、层高2.7米以上,设施完好。
500-550

砖木结构
砖墙承重的平顶、大瓦顶、木梁或铁梁、木檩或水泥檩,层高、檐高2.6米以上,内外墙、门窗完好,设施齐全。
400-450

乱石结构
部分砖墙或乱石墙、土坯墙、平顶或大瓦顶,木檩或水泥檩、木梁或铁梁,檐高2.4米以上,门窗、内外墙完好。
350-400


注:房屋门窗包括不锈钢门窗、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钢窗、木窗。
2、安置房屋建安成本价标准:2004年住宅楼房建安成本价 600 元/m2。




附件二:

拆迁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区类
范 围
补偿价格
(元/ m2)

一类区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岱道庵路以西,御碑楼路以东
1300

二类区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御碑楼路以西,浪潮工业园以东。

东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岱道庵路以东,泰佛路以西。

灵山大街、泰山大街以北,东岳大街以南,长城路以东,泰佛路以西。
1000

三类区
泰山大街以北,东岳大街以南,长城路以西,104国道以东。
600

四类区
泮河(至京沪铁路)、泮河大街中心线向南延伸200米以北,灵山大街、泰山大街以南,东双龙河以西,泮河以东。
450

五类区
城市市区以内的其他区域。
350


附件三: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除合法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
  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拆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