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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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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3)3号 2003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保险业正常运行,及时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其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分支机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

  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派出机构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和监测反应处理系统,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是中国保监会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常设机构,负责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报告制度中,明确其办公室或者综合管理部门为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第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一)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

  (四)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

  (五)10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0人但影响恶劣的;

  (六)1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七)保险公司在承保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八)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

  (九)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的范围和标准,由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以外的一般重大事故的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有规定的,报告单位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二)对保险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三)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和核实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报告要求,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并同时报告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重大突发事件作进一步了解,汇总事件情况后,立即报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并随时补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

  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实施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报告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对重大突发事件实行信息发布制度。

  信息发布应当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其他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挥机构应当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报所属总公司,同时报当地的保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将应急预案报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中国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四)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应急人员培训,提高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收到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向有关单位了解、咨询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中国保监会分管主席。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认为必要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主席建议启动中国保监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保监会主席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主席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第三十二条 指挥中心是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相关保险公司、保监会派出机构和保监会相关部门。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按照指挥中心的命令开展工作。

  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出差、出国必须向指挥中心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指挥中心总指挥由中国保监会主席担任。总指挥在必要时可以指定若干名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中国保监会主席可以指定一名副主席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是指挥中心的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指挥中心的具体事务。

  第三十五条 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收集、分析、发布重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

  (二)调查、核实、分析重大突发事件;

  (三)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提出防灾、减灾,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六)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启用保险保障基金、巨灾风险基金或者其他特别融资方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后,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应当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包括:

  (一)启动中国保监会应急预案;

  (二)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

  (三)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

  (四)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五)其他相关应急处理工作事项。

  第三十七条 指挥中心总指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指定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并根据需要调集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指挥中心可以要求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决定调整指挥中心职责,终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解散指挥中心。

  第四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形势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或者应中国保监会、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成立所辖地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保监会派出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可以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启动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指挥中心提出并经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解散保监会派出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第四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决定是否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应其上级公司、保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或者指挥中心要求,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当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随时向中国保监会、指挥中心、保监会派出机构或者保监会派出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可以视重大突发事件发展形势,报经中国保监会、指挥中心或者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后,终止应急预案,解散应急指挥机构。

  第四十六条 实施报告制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实行重大突发事件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二○○三年七月二日)

  为保证我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主要灾种包括:洪涝、地震(火山)、地质灾害和雪灾等。

  二、工作原则

  救灾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按本预案规定由省政府统一领导,本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较大自然灾害,由按灾种设立的指挥部视情况决定启动专项救灾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中小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相关灾种指挥部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三、启动条件和启动程序

  (一)启动条件

  1.洪涝灾害:预警预报的灾害即将危及10万人以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发生的灾害造成倒塌房屋超过3万间或转移安置人口超过5万人。2.地震(火山)灾害:在5?D10万人口城市或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在10万人口以上城市或地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发生5.5级以上地震;在东部火山区发生中等规模以上火山喷发。3.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灾害将危及1000人以上人民群众生命或2亿元以上财产安全;已经发生的灾害造成死亡人口超过30人,需转移安置人口超过1000人。

  4.雪灾:灾害造成的被困人口超过5万人,公用、民用基础设施受到严重破坏,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无力克服的困难。

  (二)启动程序

  1.洪涝、地震(火山)、地质、雪灾等特大自然灾害,由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预报或灾害评估情况,提出启动建议。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预报或灾害评估情况,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紧密配合,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机构设置

  省政府成立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省长任总指挥,根据灾种和救灾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任省防汛抗旱、地震、地质、雪灾等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的副省长等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牧业管理局、省内贸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长春分局、沈阳铁路局吉林分局、沈阳铁路局通化分局、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

  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兼任。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按成员单位职责组建8个工作组:灾情搜集评估组、救援和转移安置组、工程抢险组、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医疗卫生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

  (二)主要职责

  1.救灾应急指挥部:实施对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动、整合全省救灾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救灾应急措施,决定请求中央或外省支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调动军队、武警部队和地方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2.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和上报灾害信息;传达救灾应急总指挥部的工作指令;根据需要组建工作组;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制定救灾政策和措施;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3.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灾情搜集评估组:省农委、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牧业局。

  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工程抢险组: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人防办、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

  负责水利、电力、通讯、供水、道路、供气、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和抢修。

  灾民生活物资保障组:省经贸委、省内贸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粮食局、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

  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治安保卫组: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卫生组: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

  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恢复重建组:省计委、省人防办、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民航局、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

  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4.成员单位救灾职责:

  省军区: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视灾情发展,根据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军事院校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总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对内宣传报道。

  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对外新闻报道,审发新闻稿件,收集报道反应;负责灾害现场的境外记者管理工作。

  省计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活动;协助灾区政府做好中、小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火情监视和火灾扑救。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和修改省级救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预案演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收集和上报救灾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灾区应急救济措施落实情况;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负责全省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上报;制定实施地质灾害救灾预案;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理;依法制定灾后重建用地的有关政策。

  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基础设施功能;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恢复被损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车辆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省农委:负责农业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制定实施雪灾救灾预案;帮助和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制定实施抗洪抢险工作预案;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林业灾害的预防、监测和扑救;协助地方政府对受林业灾害威胁的群众进行转移和安置。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队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验;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

  省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预案,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

  省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制。

  省牧业局:负责牧业受灾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帮助和指导灾区恢复牧业生产。

  省内贸办:为灾民提供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建立采购和供应机制;负责对其他救灾应急物资的组织和调运。

  省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对特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的预测、预报和监测。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火山)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次生灾害的预报、预防;制定和组织实施地震(火山)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参与震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抢修灾区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救灾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省民航局、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负责恢复被毁坏的空港设施;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

  省电力公司: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沈阳铁路局长春、吉林、通化分局: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铁路设施;帮助运送救灾应急物资。

  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或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五、救灾准备

  (一)制定工作预案

  本预案是全省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的基本预案。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要厂矿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救灾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救灾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所制定的救灾应急预案要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人员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成立抢险救灾队伍,并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和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成立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对灾区疫情进行监测、预防和控制。

  各灾种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组建灾害核查评估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害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以便科学准确地对灾害进行评估。

  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要组织专业的抢险救灾队伍,并根据职责范围和专业特点,加强装备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的培训和模拟演练工作,提高抢险救灾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物资准备

  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民政和水利部门要利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充足的灾民生活和抗洪抢险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经贸、内贸和粮食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等救灾物资采购和供应机制,保证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应急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

  六、应急反应和行动

  (一)灾情收集、报告与评估

  为满足救灾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灾前建立灾害多发区域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基本情况数据库。同时,通过建立灾害信息网络、运用卫星遥感、卫星通讯等科技手段,加强灾害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灾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将受灾基本情况上报省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相互通报情况,提供信息,配合工作。

  各灾种指挥部和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深入灾区,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二)抢险救援和转移安置灾民

  预案启动后,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调动救灾资源,帮助灾区政府实施抢险救援,妥善转移和安置灾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应急保障

  1.灾民生活保障。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为转移的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妥善安置。2.交通、通讯、电力保障。预案启动后,交通、通讯、电力部门要通过抢修、维护和加固等措施,保证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同时,交通部门要及时为救灾应急工作组织调度车、船等必要的交通和运输工具。3.抢险物资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参加抢险救灾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驻军、军事院校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4.医疗保障。预案启动后,卫生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队深入灾区,帮助灾区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5.社会治安保障。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根据需要,帮助地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电力、金融、广播电视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四)组织开展救灾应急捐助活动

  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救灾应急捐助活动,广泛募集救灾应急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各地接收定向捐助款物的有关情况要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请求支援

  当本省抢险救灾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时,指挥部将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同时,视灾情请求外省支援。

  (六)次生灾害预防

  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同时,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注视灾情的发展,提前做好次生灾害的预报和预防工作。卫生防疫部门对灾区饮水和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饮水和食品安全,并做好灾区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七)灾后恢复与重建

  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食品和衣被;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中、小学校舍;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其他事宜

  (一)本预案将根据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吉林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洪 虎 省委副书记、省长

  副总指挥:唐宪强 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

  王儒林 省委常委、副省长

  杨庆才 副省长

  李 斌 副省长

  陈晓光 副省长

  牛海军 副省长

  刘志强 省军区参谋长

  马俊清 省政府秘书长

  成  员:刘长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彦忠 省武警总队副政委

  吕钦文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时阳 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外宣办)主任

  焦海坤 省计委主任

  赵炳辉 省经贸委主任

  蒋力华 省教育厅厅长

  陈占旭 省公安厅厅长朱克民 省民政厅厅长祝国治 省司法厅厅长王化文 省财政厅厅长赵胜堂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柳 青 省建设厅厅长刘克志 省交通厅厅长王守臣 省农委主任张德新 省水利厅厅长刘延春 省林业厅厅长李殿富 省卫生厅厅长隋殿军 省药品监管局局长姜 义 省人防办主任李福升 省粮食局局长彭志国 省牧业局局长曹玉春 省内贸办主任秦元明 省气象局局长董继川 省地震局局长王禹明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张 军 省民航局局长李彤彬 南航集团北航吉林分公司总经理李书东 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兆泰 沈阳铁路局长春分局局长卢振国 沈阳铁路局吉林分局局长张福海 沈阳铁路局通化分局局长韩丽娟 省红十字会副会长张俊久 省慈善总会秘书长

  秘书长:刘长生(兼)

  副秘书长:吕钦文(兼)

  朱克民(兼)

  赵胜堂(兼)

  王守臣(兼)

  张德新(兼)

  董继川(兼)

  办公室主任:朱克民(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同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85号)。封闭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封闭贷款达到预期目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三、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四、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扣取了老的贷款和欠息,或者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属于外经贸企业的,则按照《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