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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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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2005年10月2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全国体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加强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文件。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纲要》,严格执行《纲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程序和机制,切实把《纲要》落到实处。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抓好《纲要》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熟悉《纲要》的规定,把《纲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自觉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对《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围绕《纲要》的学习,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要把学习依法行政知识、提高法制意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开展下去。通过学习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公务员熟悉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规范、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为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体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单位和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集体学法制度。
  二、不断改进体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体育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要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体育立法计划,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育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各级体育部门在拟订体育法规草案、制定体育规范性文件等工作中,要坚持体育立法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服务,为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着眼于行使体育社会管理职能、服务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更加注重体育立法的可行性,切实提高体育制度建设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要改进体育立法的工作方法,增强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要扩大体育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公众参与体育立法的机制,进一步增强体育立法项目、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体育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立法项目,要公开登报征询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实行立法项目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法规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三、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体育部门要落实《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行政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科学分析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做出决定。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努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在体育执法过程中,还要进一步增强文明执法意识,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请求权,规范体育执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将依法行政贯穿于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依法行政作为基础性工作和全局性工作,对贯彻《纲要》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统筹规划,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督促检查,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提出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年度安排和配套措施;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信息交流工作,为贯彻执行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其他职能机构要结合业务工作,提出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各执法人员要明确其依法行政的岗位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在贯彻《纲要》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体育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

1951年7月16日,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本年一月五日总发字第二十五号来文请示处理抵押权及其有关问题,迭经我院与中央各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均认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较一般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出押人所欠工资及税款等,如不能就抵押物以外之其他财产受清偿时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至于不动产抵押在未举办登记前应经如何方式才能对抗第三人?及工厂机器设定抵押(并包括因其不能移转占有,应如何区别其有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尚未有最后决定。
兹有两项问题,分述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后对抗第三人效力问题,在东北地区目前底实际情况是否已经一般的采用了当事人订约后尚须再报告乡村政府或由乡村干部签署证明等办法?是否非经此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此项办法是否仅在乡村实行?在城市有无此项办法?
二、关于工厂机器设定抵押问题:
1.工厂机器在设定抵押后,在事实上不能移归受押人占有,你院区内向来决定此种抵押能否对抗第三人时,是否认为其占有转移与否是一问题,因而就其曾否移转有所区别?或以曾否履行一定手续如登报公示之数为条件?
2.工厂设定了抵押权,到了要执行的时候,如工厂尚在生产并未倒闭,则执行将妨碍其生产,这是一个问题。你们曾否处理过这种问题?
我们为了要先了解实际情况,希你院再就上列各点查按区内实际情况,你院和你院所了解的下级法院处理这类事件的结果及其反映,来文补充说明,以便续行研究另复。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合同指引审核报备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到期或变更后,受托人不及时履行报备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行监管提示,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报备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进行查处。

附件: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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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hrss.gov.cn/page.do?pa=402880202405002801240882b84702d7&guid=8dec6c098f6b423093d55ad94f123afd&&og=8a81f3f131616a5101316467c33e019e&og=8a81f0842f8ffbb7012f958df959038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