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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敢于购买赃车的根子在那?/杨涛

时间:2024-06-17 05:5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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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敢于购买赃车的根子在那?
     杨涛

“我代表省厅党委、代表李文喜厅长向公安部、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全省人民作深刻检讨!”昨天(25日),在通报查处抚顺市公安局民警购销赃车案件的情况时,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白月先诚恳地说。(《辽沈晚报》1月26日)
这事情源于去年11月,本溪市公安机关侦破了“3·13系列盗车案”,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区分局刑警张永军因为参与这个特大盗车团伙,收购、销售赃车,被依法逮捕。除了张永军之外,抚顺市公安机关还有20名民警、2名工人涉案。
说实话,像张永军这样的明目张胆收购、销售赃车并以此牟利的警察还不算多,但是,敢于收购赃车以自用或公用的警察却真得不少。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臧某上述15名警察于1997年6月2日至1997年8月19日,先后分别通过他人低价购买赃车17辆,购买的这些赃车,其中11辆供被告人单位办公使用, 6辆归个人使用。福建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在1999年6月至2001年6月的两年间,盗窃了17辆“桑塔纳”轿车,其中的11辆赃车,买家都是江西省的一些政法机关及政法和消防部门的干警。
那么,何以这么多警察敢于收购赃车呢?首先,我们看到,交警部门本来就是公安部门的一家人,许多公安干警与交警就脸熟,许多手续不全、来历不明的车子就被轻易放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有如此方便的“漂白”的途径,这警察买赃车焉不带劲。其次,即便这赃车难以“漂白”也没有关系,让我们看看现实警察的车子横行霸道就能知晓另一个答案,这些警察只要往车子上涂上蓝、白相间的警察标志的油漆,安装上警灯,在本地范围内便是畅通无阻,有时甚至连这些功夫都不用白费,有警察这一工作证件或者是那张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脸就是通行证。
赃车买来能通行无阻,警察敢于放心买赃车,但如果这买赃车的行为风险大,成本高,想必他们也不敢轻易就买赃车。可惜在现实中,买赃车的警察被查处的机率却又是如此之小,这使一些警察对这一本万利的事情更是趋之若鹜。买赃车的警察自持具有反侦查能力,可能被查处的风险很低;其次,购买赃车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刑事犯罪,而查处这类案件的人也是警察,所以查处的警察遇到购买赃车的警察,常常是在收缴赃车后网开一面;再次,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从种种原因出发,强调警察买赃车是为公、警察经费紧张等等因素出面求情,庇护。
因此,警察买赃车只是反映了警察队伍中的一种病症,其根子却在警察实际享有的一些法外特权,以及由此孳生的特权思想。但是,警察买赃车比普通百姓买赃车危害更甚,执法者带头破坏法律给百姓带来恶劣的示范作用。所幸的是,辽宁省公安厅的领导对此已经有所认识,除了向上级政府和公众道歉外,他们还决定,从1月21日起到4月中旬,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违规购买、使用车辆问题的专项整治。逐人逐车排查,“见车、见证、见人、见两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并规定今后凡是民警或单位购买车辆,都要经过个人申报、组织备案和领导批准,严格把关,统一管理。 我们期待着有一天,警察的车子和群众的车子在任何时候都能一样得到严格审查,当警察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不再享有法特权时,警察买赃车的现象也许会逐渐销声匿迹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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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等问题。随着2000年的临近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按照分工不变、时限不变、工作进度只能加快的要求,认真负责地解决好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信息产业部
要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协助落实经费,确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期解决。对因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按照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从前一阶段进展情况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总体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
是,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行业间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差距较大。随着2000年的日益临近,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为了进一步做好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8年12月下旬开始,信息产业部组织计算机2
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专家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对《通知》中确定的国家经贸委等18个重点部门和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了前一阶段工作,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一)总体情况。
据了解,18个重点部门和行业为解决本部门、本行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均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金融系统还成立了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监管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普遍制定了工作计划,多数部门和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的进度开展工作,但也有少数部
门和单位未按《通知》要求的进度制定工作计划。
据调查评估,计算机2000年问题在我国各行各业普遍存在。影响较大的有银行、证券、交通、民航、海关、冶金等行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其中,银行、证券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重要的系统风险,直接关系到
业务和信用风险。据国家经贸委对部分国有重点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国有重点企业计算机系统中,硬件系统的36.71%、系统软件的54.22%、应用软件的48.8%、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硬件的35.58%、工业过程控制软件的29.72%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嵌入
式系统设备中计算机2000年问题更为突出。
至1998年底,还有电力、保险、地震三个行业没有完成调查、评估工作,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其影响程度尚不完全清楚。为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电力等行业必须加快进度,务必按期解决本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重点部门、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
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各部门和重点行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进度很不平衡,差距较大。银行和证券行业进展较快,已基本完成系统修改工作,全面进入测试、验收阶段,并开始制定应急方案;税务、海关、民航、统计、气象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全面进入系
统修改工作,部分系统已开始进行测试;财政、铁道、交通、国土资源、冶金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基本完成调查评估,部分系统进入修改工作。三个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部门和单位,也已开始对存在问题的系统进行修改。
在筹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费方面,情况差异较大。银行、证券、财政、民航、海关等部门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经费解决得比较好,已基本落实;电力、铁道、交通、气象、地震、冶金、石油天然气系统和部分国有重点企业,经费尚未完全落实,已影响工作进度。
在制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应急计划方面,目前只有银行、证券、民航、电信、石化等行业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并已开始进行应急方案的制定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还没有正式行动。
从检查的情况看,我们认为银行业、证券业、电信业以及上海市政府等行业和地区对这项工作抓得紧,普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权明确,组织得力,进度较快,成效也比较明显。这些部门和行业已整体上完成了程序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测试计划和规范,明确了验收的要求
和标准,正在实施风险处置措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认识不足。除银行等少数部门和单位起步较早外,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是从1998年才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其中相当一部分部门和单位直到1998年下半年才开始行动。尽管我们早已组织新闻媒体对计算机2000年问
题进行了广泛宣传,编写了《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南》和工作简报,但至今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领导不得力,经费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据国家经贸委对512户国有重点企业的调查,有44%的企业至今未上报调查表,个别企业还不
知道如何进行清查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的企业及部分地方政府的同志,甚至还不知道什么是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是领导力量薄弱,管理亟待强化。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据了解,目前许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基本上仅由本单位计算机技术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过问不多,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和支持不够,计算机技术部门的压力很大,综合协调乏力,亟待加
强。
三是跨部门的合作与组织协调力度不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密切配合,需要业务相关单位和基础设施行业(电信、电力等)的支持与协作,需要跨部门的组织协调与通力合作。而当前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推进力度不够,许多部
门未按《通知》要求报送进展情况,信息产业部的组织协调工作也没有完全跟上。
四是经费不落实,资金缺口大。虽然《通知》对经费问题已有明确要求,但很多部门和单位至今尚未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专项经费,工作难以推进。
五是对嵌入式应用系统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不明。许多应用系统,特别是企业的各种嵌入式系统和工业过程控制系统都已投入生产运行,又无双机备份,加大了评估和改造的难度。许多单位对非计算机嵌入式芯片、设备和系统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缺乏深入调查,
以致情况不明,解决措施不够具体,存在不少隐患。
六是系统环境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我国计算机应用系统选用的硬件品牌多样,软件环境复杂,全国统一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多,这些因素客观上加大了系统修改工作的难度。此外,一些IT厂商不予配合或要价过高,也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
七是对风险评估以及系统测试和跨部门的联网测试工作缺乏经验,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问题,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和重点行业如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做好攻坚阶段工作。
计算机2000年问题是一项时效性很强却又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并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同志,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要亲自关心、过
问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情况,尽快从组织发动、调研摸底、制定工作计划阶段,转入到系统修改、系统测试和联网测试的攻坚阶段。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和要求,集中本地区、本部门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要尽快落实工作
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应急方案,做到组织、计划、经费、技术四落实。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进度只能加快不能放慢,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于1999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修改,9月底前完成系统测试和联网验证工作。各地区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由地方人
民政府统一负责解决;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进展情况,仍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军队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请总参谋部统一组织解决。信息产业部可根据各方面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风险评估,做好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迫在眉睫。在信息产业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不少单位在工作进度上与《通知》提出的要求差距较大,因此这些单位必须加快工作进度,迎头赶上,同时,要切实做好本单位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对工作进展较快的部门,为确保安全和主要
业务不间断,同样也要做好应急计划的制定工作。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各部门在抓紧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各重点部门的应急计划及应急方案要从现在起尽早制定,并落到实处。电信、电力、供水、供气等基
础设施部门更要先期解决,以化解风险。各部门于1999年9月底前务必完成本单位应急计划的制定与应急方案的落实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送信息产业部。
(三)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经费到位。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按照《通知》精神,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决。有收益的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申请解决。财政部、科技部对信息产业部组织开发软件产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对产品进行计算机2000
年问题达标认证及承担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等服务性工作所需经费要给予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支持。
(四)加强信息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解决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较快的重点部门、行业和地方政府,应积极进行宣传,及时推广各种好经验和好做法。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
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通知》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书面报送信息产业部,以便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我国已进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攻坚阶段,这一阶段除要抓紧完成系统修改工作外,还要进行系统测试与联网测试,任务更加艰巨。系统测试与联网测试需要进行跨部门的合作,特别是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打破了行业间、地区间乃至国家间的界限,我国已有
许多部门、地区之间实现了联网,网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增加了解决2000年问题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强部门和地区间的组织协调,采取联合行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电信、电力、供水、供气、交通运输等部门,关系着全国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务必先行解决好计算机2000
年问题,以利于其他部门的平稳、安全过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不定期地召开部际协调会,研究重要事项,推动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负责做好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认真组织拟定和实施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行动计划和应急计划,努力为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确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如期解决




1999年3月1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暂行政定》业经1998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加强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商投资业是指长春市境外的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四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范围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专项事业基金及集资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审计、地税、外资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制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文件、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收费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收费项目,属于国家收费管理目录内的,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分批向外商投资企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文件依据、标准、收费部门等。对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提出质疑,收费部门应暂不征收,待明确后,再行收取。
  属于国家收费管理目录外,但与政府职能部门挂钩或带有垄断性的其他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应当到物价部门审核标准后再行收取。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
  收费人员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到收费部门交费时,收费部门也必须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并颁发。市物价部门、监察部门将定期回收《企业交费登记卡》并对“两证一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费,凡属于预算收入的,一律缴入同级国库;凡属于预算外资金的,一律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部门在收费和年审时,不得搭售商品,强制征订报刊,强制实施服务以及搭车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市物价、监察、财政和市外商投资企业投拆中心进行投拆,并可以拒交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期限、标准交纳。对不按期交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应责令其如数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