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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56: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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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证监市场字〔2000〕3号)

  为了做好地方登记公司的清理整顿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规范工作,化解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现就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登记公司的清理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证券交易所负责安全妥善转移或收回委托地方登记公司代理的各项业务。
  二、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改组的地方登记公司应及时做好代理业务的全面检查以及登记结算历史资料的核对工作,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在检查核对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与登记公司的后续单位签订三方代理意向书。意向书中应明确,登记结算历史资料应按照“谁代理,谁接收,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由后续单位继续妥善保管,无后续单位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全部收回。
  三、证券交易所对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订了意向书的地方登记公司,可出具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获得检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地方登记公司可按照我会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机构改组工作。
  四、证券交易所在规范地方登记公司业务中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专门人员,妥善处理登记业务清理工作。同时,应保证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登记结算业务顺利进行,防止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证券交易所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西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


  《西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预算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自治区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各项财政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各部门(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部门的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自治区各级国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自治区主席、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九)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分配使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全区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
  自治区审计机关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就地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含预算调整情况)以及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的有关资料和上年度审计后的整改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对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财政、税务、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地区行署审计机关,根据自治区审计机关的统一布署和要求,在地区行署专员的领导下,依法对地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地区行署和自治区审计机关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根据地区行署的委托,向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审计,按照审计署的授权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应对彼此产品的进口和出口给予各种便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条款内,为促进两国间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就交换两国产品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权益。

  第四条 两国间一切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应依照各自国内现行外汇条例,以英镑或其他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的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冈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  洁          捷莱·荔·布·达夫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