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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春季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9:3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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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春季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春季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农[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广东农垦总局农业局:

  为加强春季作物科学施肥技术指导,我部组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制订了《2011年春季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区域内春季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各项目县(场、单位)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按照“农艺农机结合、有机无机配合、基肥追肥统筹、肥水管理协调”的原则,指导农民“增产、经济、环保”施肥,切实减少不合理过量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

  请于4月10日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细化科学施肥指导方案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戴志刚(种植业管理司,电话:010-59191509,传真:010-59193347,电子邮件:cetushifei@agri.gov.cn);崔勇(全国农技中心,电话:010-59194535,传真:010-59194534,电子邮件:cuiyong@agri.gov.cn)。

  附件:2011年春季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11年春季主要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

  为加强春季作物科学施肥指导,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结合主要农作物需肥特点,以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成果为主要依据,研究制定了《2011年春季主要作物施肥指导意见》。总体原则是:各地要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经济合理施肥量,优化施肥时期,采用科学施肥办法,提高肥料利用率;鼓励多施有机肥料,倡导秸秆还田,改良土壤,提高土壤综合产出能力;突出今年春季干旱少雨特点,有针对性合理调控水肥管理,以肥促水,提高作物抗旱能力。

  一、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华北平原冬小麦

  1.肥水管理原则

  (1)根据底(基)肥施用情况、苗情和土壤肥力状况科学确定追肥用量,因地因苗追肥。

  (2)根据土壤墒情和保水、保肥能力,合理确定灌水用量和时间,水、肥管理相结合。

  (3)抓住早春土壤解冻和小麦返青拔节的有利时机,及时采取促控措施,促进弱苗转化,提高成穗数;控制旺长田块,预防后期倒伏贪青。

  2.肥水管理指导意见

  (1)受旱严重的麦田:对于受旱严重、出现点片黄苗、死苗的麦田,于早春土壤解冻后立即浇水保苗,同时每亩施用尿素7-10公斤,促苗返青早发,待返青生长后再在起身拔节期结合浇水每亩追施尿素10-15公斤。

  (2)返青前每亩总茎数小于45万,叶色较淡、长势较差三类麦田,应及时进行肥水管理,春季追肥可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返青期,随浇水每亩追施尿素5-8公斤;第二次在拔节期随浇水每亩追施尿素10-15公斤。

  (3)返青前每亩总茎数在45-60万之间,群体偏小的二类麦田,在小麦起身期结合浇水每亩追施尿素10-15公斤。麦苗偏弱群体不足的麦田,可在起身初期至起身中期追肥浇水,群体适宜的麦田应在起身后期追肥浇水。

  (4)返青前每亩总茎数在60-80万之间,群体适宜的一类麦田,可在拔节期结合浇水每亩追尿素12-15公斤。

  (5)返青前每亩总茎数大于80万、叶色浓绿,有旺长趋势的麦田,应采取中耕镇压,减少氮肥施用,控制群体旺长,预防倒伏和贪青晚熟。一般可在拔节后期施每亩施尿素8-10公斤。

  (6)无水浇条件的旱地麦田:要镇压与划锄结合,提墒保墒,提高小麦本身的抗旱能力。趁早春土壤返浆或降雨,用化肥耧或开沟每亩施入尿素5-7公斤,如果生育中后期遇降雨每亩再追施尿素5-10公斤。

  对底肥没施磷肥的或缺磷田块要配施磷酸二铵,没有灌溉条件或无有效降水的,可采用叶面喷施尿素和磷酸二氢钾,可以起到以肥济水的作用。也可通过施用有机肥覆盖,起到保温、保墒、改善营养的作用,促进水肥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可增施钼、硼、锌肥等微量元素肥料。

  (二)西北旱作冬小麦

  1.肥水管理原则

  (1)结合不同地区的土壤墒情和苗情,抓住时机,尽早采取有效的抗旱保墒措施。

  (2)进行早春追肥和化学调控,促控结合,保证旱地小麦稳产、增产。

  2.肥水管理指导意见

  (1)旱地小麦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水措施,防止和减少早春小麦封行前土壤水分大量损失。于土壤解冻返青前适时镇压,破除坷垃,沉实土壤,提墒保墒。镇压要与划锄结合,先压后锄。对于浇过越冬水的旱地,于解冻返青前及早划锄,破除板结,消除裂缝。小麦封行前,还可每亩用200-300公斤小麦或玉米秸秆在行间覆盖,以减少土壤水分无效蒸发损失。

  (2)肥料投入不足的田块,要抓住时机,适时进行小麦早春追肥。旱地小麦可在2月底到3月10日左右进行一次“顶凌追肥”或结合降雨施肥,缺氮田块每亩用尿素5-7公斤,缺磷田块每亩用磷酸二铵7-10公斤,采用施肥机(耧)施入土壤。有灌溉条件的旱地,结合春季灌水,缺氮田块每亩施尿素6-8公斤,缺磷田块施磷酸二铵10-15公斤。

  (3)对于播种较早,施肥量高造成的冬前旺长田块,要促控结合。没有灌溉条件的旱地,要及早镇压划锄、提墒保墒;对于浇过越冬水的旱地,应及早划锄并将春季浇水推迟至拔节后期。

  (三)长江中下游冬小麦

  1.肥水管理原则

  (1)根据基肥施用情况、苗情和土壤墒情科学确定追肥、灌水数量,因地因苗施肥灌水。

  (2)肥水管理与抗旱相结合。

  2.肥水管理指导意见

  (1)及时春灌。密切注意小麦返青前天气状况,特别是降雨(雪)情况。如旱情持续,则就在早春趁天气回暖、土壤蒸发量加大、麦苗对土壤水分有所需求时及早灌水,要注意气温变化,掌握好灌水量和时间。

  (2)及时补救冬季受冻麦田。根据冬季冻害和群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有大分蘖冻死较多或群体严重不足时,应尽早结合灌水,施返青肥,以促春季大分蘖,保证成穗数。

  (3)因地因苗追肥。对于播种偏晚,秸秆还田量大、基肥施用量不足,已经脱肥发黄的麦田,在早春返青期每亩追施尿素5-10公斤,再在拔节孕穗期追施尿素5-10公斤。对于群体总茎蘖数较足、叶色正常的麦田可在拔节孕穗期每亩追施尿素10-15公斤。

  二、水稻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东北(黑龙江等)寒地水稻

  1.存在问题

  黑龙江等寒地水稻部分地区氮肥施用量过高,施用时期不合理,蘖肥比例大,穗肥施用不足,导致无效分蘖过多,后期早衰、倒伏严重,产量及品质降低、氮肥利用率不高。

  2.施肥原则

  (1)提倡秸秆还田,重视稻田土壤培肥。

  (2)增加基施氮肥的比例,使基肥中的氮占总施氮量的45%左右,减少分蘖肥,提高穗肥的施用比例。

  (3)在偏酸性土壤上,建议磷肥选择碱性的钙镁磷肥。

  (4)钾肥可优先选择氯化钾,在秸秆还田的地块可适当减少钾肥用量。

  (5)根据测土结果,注意补施中微量元素和含硅肥料。

  (6)采用节水灌溉,追肥“以水带氮”,充分发挥水肥耦合效应,提高肥料利用率。

  3.施肥量及比例

  (1)在水稻目标产量500~600公斤/亩的田块,寒地水稻氮肥(N)6~8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3~5公斤/亩;在缺锌或缺硼的地区,每亩基施硫酸锌1~2公斤或硼砂0.5~0.75公斤;在土壤偏酸的田块,适当基施含硅碱性肥料。

  (2)氮肥的40%~45%作为基肥,20%~25%作为蘖肥,30%~35%作为穗肥;磷肥全部作基肥;钾肥的50%作为基肥,50%作为穗肥。

  (二)长江中下游地区双季早稻

  1.存在问题

  长江中下游早稻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氮肥用量偏高,前期氮肥用量过大,有机肥施用少。

  2.施肥原则

  (1)适当降低氮肥总用量,增加穗肥比例。

  (2)基肥深施,追肥“以水带氮”。

  (3)磷肥优先选择普钙或钙镁磷肥。

  (4)增施有机肥料,提倡秸秆还田。

  3.施肥量及比例

  (1)在亩产400~450公斤条件下,氮肥总量(N)8~11公斤/亩,磷肥(P2O5)4~5公斤/亩,钾肥(K2O)4~5公斤/亩;在缺锌或缺硼的地区,适量施用锌肥或硼肥;适当基施含硅肥料。

  (2)氮肥的40%~50%作为基肥,25%~30%作为蘖肥,20%~25%作为穗肥;磷肥全部作基肥;钾肥的50%~60%作为基肥,40%~50%作为穗肥。

  (3)施用有机肥或种植绿肥翻压的田块,基肥用量可适当减少;在常年秸秆还田的地块,钾肥用量可适当减少。

  (三)长江中下游地区一季中稻

  1.存在问题

  长江中下游一季地区中稻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机肥用量少;氮肥普遍过量,前期施用过多;基肥在整地上水后施用。

  2.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有机无机相结合。

  (2)控制氮肥总量,调整基肥及追肥比例,减少前期氮肥用量。

  (3)基肥深施,追肥“以水带氮”。

  (4)在油稻轮作田,适当减少水稻磷肥用量。

  3.施肥量及比例

  (1)在亩产550~600公斤的情况下,粳稻氮肥(N)用量14~16公斤/亩,籼稻氮肥(N)用量10~14公斤/亩;磷肥(P2O5)3.5~5公斤/亩;钾肥(K2O)4.5~6公斤/亩。缺锌土壤每亩施用硫酸锌1公斤;适当基施含硅肥料。

  (2)氮肥基肥占40%~50%,蘖肥占20%~30%,穗肥占20%~30%;有机肥与磷肥全部基施;钾肥分基肥(占60%~70%)和穗肥(占30%~40%)两次施用。

  (3)施用有机肥或种植绿肥翻压的田块,基肥用量可适当减少。

  (四)西南地区一季中稻

  1.存在问题

  西南地区一季中稻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机肥用量少;氮肥分配时期不合理,前期施用过多;基肥在整地上水后表施;大部分土壤酸化。

  2.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有机无机相结合。

  (2)调整基肥与追肥比例,减少前期氮肥用量。

  (3)基肥深施,追肥“以水带氮”。

  (4)在油稻轮作田,适当减少水稻磷肥用量。

  (5)选择中低浓度磷肥,如钙镁磷肥和普钙等;钾肥选择氯化钾。

  (6)在土壤pH5.5以下的田块,适当施用含硅碱性肥料或基施生石灰。

  3.施肥量及比例

  (1)在亩产550~600公斤的情况下,粳稻氮肥(N)用量9~12公斤/亩,籼稻氮肥(N)用量8~11公斤/亩;磷肥(P2O5)3.5~5公斤/亩;钾肥(K2O)3.5~5公斤/亩。

  (2)氮肥基肥占35%~55%,蘖肥占20%~30%,穗肥占25%~35%;有机肥与磷肥全部基施;钾肥分基肥(占60%~70%)和穗肥(占30%~40%)两次施用。

  (3)在缺锌和缺硼地区,适量施用锌肥和硼肥;在土壤酸性较强田块每亩基施含硅碱性肥料或生石灰30-50公斤。

  (五)华南双季早稻

  1.存在问题

  华南双季早稻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氮肥普遍施用过量,前期施用过多;大部分土壤酸化严重。

  2.施肥原则

  (1)控制氮肥总量,调整基、追比例,减少前期氮肥用量,实行氮肥后移。

  (2)基肥深施,追肥“以水带氮”。

  (3)在土壤酸化的田块,适当施用含硅碱性肥料或生石灰。

  3.施肥量及比例

  (1)在亩产400~450公斤的情况下,氮肥(N)推荐为9~10公斤/亩,磷肥(P2O5)2~3公斤/亩;钾肥(K2O)5~7公斤/亩;缺锌土壤要适当施用硫酸锌。

  (2)氮肥分次施用,基肥占30%~35%,分蘖肥占30%~35%,穗肥占30%~40%,有机肥与磷肥全部基施,钾肥作基肥和蘖肥(各占50%)两次施用。

  (3)施用有机肥的田块,基肥用量可适当减少;在常年秸秆还田的地块,钾肥用量可适当减少30%。

  (4)在土壤酸性较强田块每亩基施含硅碱性肥料或生石灰50公斤左右。

  三、东北春玉米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1.存在问题

  当前东北春玉米生产存在的主要施肥问题包括:一是氮肥一次性施肥面积较大,在一些地区易造成前期烧种烧苗和后期脱肥。二是磷钾肥施用时期和方式不合理,没有充分发挥磷钾肥肥效。三是有机肥施用量较少,秸秆还田比例较低。四是种植密度较低,保苗株数不够,影响肥料应用效果。五是土壤耕层过浅,影响根系发育,易旱易倒伏。

  2.施肥原则

  (1)氮肥分次施用,磷酸二铵作种(口)肥,适当降低基肥用量、充分利用磷钾肥后效。

  (2)有效钾含量高、产量水平低的地块在施用有机肥的情况下可以少施或不施钾肥。

  (3)土壤pH高、高产地块和缺锌的土壤注意施用锌肥。

  (4)增加有机肥用量,加大秸秆还田力度。

  (5)推广应用高产耐密品种,适当增加玉米种植密度,提高玉米产量,充分发挥肥料效果。

  (6)深松打破犁底层,促进根系发育,提高水肥利用效率。

  3.施肥量及比例

  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对不同产量水平的玉米施肥提出分类指导建议:

  (1)产量水平500公斤/亩以下:氮肥(N)10~12公斤/亩,磷肥(P2O5)4~5公斤/亩,钾肥(K2O)0~3公斤/亩。

  (2)产量水平500~650公斤/亩:氮肥(N)12~14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3~5公斤/亩。

  (3)产量水平650公斤/亩以上:氮肥(N)14~16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4~5公斤/亩。

  若基肥施用了有机肥,可酌情减少化肥用量。在含磷较丰富的田块,应适当施用微量元素锌、铁肥料。

  四、油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长江流域冬油菜

  1.存在问题

  长江流域油菜生产中氮磷钾肥用量普遍较低,养分比例不协调,有机肥施用不足,秸秆还田率低,硼等微量元素缺乏时有发生。

  2.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和秸秆还田。

  (2)依据土壤有效硼状况,补充硼肥。

  (3)适当降低氮肥基施用量,增加苔肥比例。

  (4)肥料施用应与其他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3.施肥量及比例

  (1)产量水平200公斤/亩以上:适时追施薹肥,氮肥(N)3公斤/亩,钾肥(K2O)3公斤/亩。基肥没有施硼肥的田块,在抽薹至开花初期,叶面喷施硼砂1.0公斤/亩。

  (2)产量水平100-200公斤/亩:适时追施薹肥,氮肥(N)2.5公斤/亩,钾肥(K2O)2公斤/亩。基肥没有施硼肥的田块,在抽薹至开花初期,叶面喷施硼砂0.75公斤/亩。

  (3)产量水平100公斤/亩以下:适时追施薹肥,氮肥(N)2公斤/亩,钾肥(K2O)1公斤/亩。基肥没有施硼肥的田块,在抽薹至开花初期,叶面喷施硼砂0.5公斤/亩。

  若基肥施用了有机肥,可酌情减少追肥用量。缺硫田块,追肥品种应选择硫酸铵。

  (二)北方春油菜

  1.存在问题

  北方春油菜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次性施肥普遍,后期明显脱肥;偏施氮、磷肥,很少施用有机肥和秸杆还田;受墒情影响,播种质量不高,密度不够。

  2.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推广休闲地种植绿肥。

  (2)提倡氮肥分次施用。

  (3)补施硼肥、锌肥和硫肥。

  (4)提高播种质量,做好保墒工作,适当提高种植密度。

  3.施肥量及比例

  (1)产量水平150公斤/亩以上:氮肥(N)8公斤/亩;磷肥(P2O5)5公斤/亩;钾肥(K2O)2.5公斤/亩;硫酸锌1.5公斤/亩。

  (2)产量水平100-150公斤/亩:氮肥(N)6-8公斤/亩;磷肥(P2O5)4公斤/亩;钾肥(K2O)2.5公斤/亩;硫酸锌1公斤/亩。

  (3)产量水平100㎏/亩以下:氮肥(N)用量6公斤/亩;磷肥(P2O5)3公斤/亩;钾肥(K2O)2公斤/亩;硫酸锌0.5公斤/亩。

  氮肥基、追肥各50%,磷、钾肥全部作基肥。此外,建议播种前以0.1-0.2公斤/亩硼肥拌种;氮肥应选用硫酸铵。

  五、东北大豆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1.存在问题

  东北春大豆生产中,肥料施用时期和方式不合理,有机肥施用量较少,秸秆还田比例较低,导致肥效不高。

  2.施肥原则

  (1)根据测土结果,适当减少磷肥施用比例,对于高产大豆,可适当增加施肥量,并提倡氮肥后移;

  (2)在偏酸性土壤上,建议磷肥选择钙镁磷肥;

  (3)提倡分层施肥,施肥深度在种子下面3~4cm占1/3,6~8cm占2/3;难以做到分层施肥时,在北部高寒有机质含量高的地块采取浅施肥,其它地区采取深施肥,尤其磷肥要集中深施到种下10cm;

  (4)补施硼肥和钼肥,在缺乏症状较轻地区,可采取微肥拌种的方式,最好和根瘤菌剂混合拌种,提高接瘤效率;

  (5)加强施肥与栽培技术的配套。

  3.施肥量及比例

  依据大豆养分需求,氮磷钾(N-P2O5-K2O)施用比例在高肥力土壤为1:1.2:0.3-0.5;在低肥力土壤可适当增加氮钾用量,氮磷钾施用比例为1:1:0.3-0.5。

  (1)大豆目标产量130-150公斤/亩,高、低肥力田块氮磷钾纯养分总用量分别为4-6公斤/亩和6-8公斤/亩。

  (2)目标产量150-175公斤/亩,高、低肥力田块纯养分总用量分别为7-9公斤/亩和8-10公斤/亩。

  (3)目标产量175-200公斤/亩,氮磷钾(N-P2O5-K2O)施用比例在高肥力土壤为1:1.2:0.4-0.6。

  (4)在低肥力土壤可适当增加氮钾用量,氮磷钾施用比例为1:1:0.4-0.6。高、低肥力田块纯养分总用量为9-12公斤/亩和11-14公斤/亩。

  六、棉花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黄淮海区域棉花

  1.存在问题

  黄淮海棉区氮磷化肥用量普遍偏高,肥料增产效应下降,而有机肥施用不足,微量元素硼和锌缺乏时有发生。

  2.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

  (2)依据土壤肥力条件,适当调减氮磷化肥用量,高效施用钾肥,注意硼和锌的配合施用;

  (3)氮肥分期施用,适当增加生育中期的氮肥施用比例;

  (4)肥料施用应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3.施肥量及比例

  在亩产皮棉70~90公斤的条件下,施肥总量为:亩施优质有机肥2000公斤,氮肥(N)11~13公斤,磷肥(P2O5)5~7公斤,钾肥(K2O)5~7公斤。对于硼、锌缺乏的棉田,注意补施硼、锌肥。

  氮肥的35%~40%用做基肥,35%~40%用在初花期,15%~20%用在盛花期;磷肥全部用做基肥;钾肥全部用做基肥或基追(初花期)各半。从盛花期开始,对长势较弱的棉田,结合施药混喷0.5%~1.0%尿素和0.3%~0.5%磷酸二氢钾溶液50~75公斤/次,每隔7~10天喷一次,连续喷施2~3次。

  (二)长江中下游地区棉花

  1.存在问题

  长江中下游棉区氮磷化肥用量偏高,有机肥施用不足,部分棉田土壤钾、硼、锌等元素缺乏。

  2.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相结合;

  (2)依据土壤肥力状况和肥效反应,适当调减氮磷化肥用量,稳定钾肥用量;

  (3)土壤硼、锌明显缺乏的棉田应基施硼肥和锌肥;潜在缺乏的应注重根外追施硼、锌肥;

  (4)对于育苗移栽棉田,磷钾肥采用穴施或条施等集中施用;

  (5)施肥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3.施肥建议

  (1)在亩产皮棉90~110公斤的条件下,施肥总量为:亩施用优质有机肥2000公斤,氮肥(N)16~18公斤,磷肥(P2O5)4~6公斤,钾肥(K2O)8~10公斤。对于硼、锌缺乏的棉田,注意补施硼砂1.0公斤/亩和硫酸锌1.5公斤/亩。

  (2)氮肥的25%-30%用作基施,25%-30%用作初花期追肥,25%-30%用作盛花期追肥,15%-20%用作铃期追肥;磷肥全部作为基施;钾肥的60%用作基施,40%用作初花期追肥。从盛花期开始对长势较弱的棉田,喷施0.5%-1.0%尿素和0.3%-0.5%磷酸二氢钾溶液50-75公斤/次,每隔7-10天喷一次,连续喷施2-3次。

  (三)新疆棉花

  1.存在问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田氮磷化肥用量偏高、而地方棉田氮磷施用不协调,有机肥普遍施用不足。

  2.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状况和肥效反应,适当调整氮肥用量、增加生育中期施用比例,合理施用磷、钾肥;

  (2)充分利用当地有机肥资源,增施有机肥,重视棉秆还田;

  (4)施肥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尤其要重视水肥一体化调控。

  3.施肥量及比例

  (1)在亩产皮棉120~150公斤的条件下,施肥总量为:亩施用棉籽饼50~75公斤,氮肥(N)14~18公斤,磷肥(P2O5)7~8公斤左右,钾肥(K2O)0~3公斤。亩产皮棉150~180公斤的条件下,施肥总量为:亩施用棉籽饼75~100公斤,氮肥(N)18~22公斤,磷肥(P2O5)8~10公斤左右,钾肥(K2O)0~5公斤,膜下滴灌棉田适当减少施肥量。对于硼、锌缺乏的棉田,注意补施硼、锌肥。

  (2)地面灌棉田45%~50%的氮肥用作基施,50%~55%做追肥施用。30%的氮肥用在初花期,20%~25%的氮肥用在盛花期。所有磷钾肥均用作基施。膜下灌棉田25%~30%的氮肥用作基施,70%~75%的氮肥用作追肥,70%~80%的磷钾肥用作基施,剩余用作追肥,依据棉花长势随水滴施,随水施肥次数一般为9~10次,每次肥料用量不超过2公斤/亩(纯养分量)。使用滴灌专用肥要注意养分配比,避免施用磷钾含量很高的肥料品种。

  七、果树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苹果

  1.存在问题

  苹果主产区的主要施肥问题包括:(1)集约化果园氮磷化肥用量普遍偏高,春夏季果实膨大期施用氮肥数量和比例过大,肥料增产效率下降;(2)非集约化果园、山地果园或经济不发达地区果园有机肥料投入数量不足,果园土壤贫瘠,保水保肥能力差;(3)非石灰性土壤老果园的土壤酸化现象普遍,中微量元素钙、镁、硫、锌和硼缺乏时有发生。

  2.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施用;依据土壤肥力条件和产量水平,适当调减氮磷化肥用量;注意钙、镁、硼和锌的配合施用;

  (2)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根据树势和树龄分期施用氮磷钾肥料;

  (3)出现土壤酸化的果园可通过施用硅肥和熟石灰改良土壤。

  3.施肥量及比例

  (1)亩产4500公斤以上果园:氮肥(N)25~40公斤/亩,磷肥(P2O5)10~15公斤/亩,钾肥(K2O)20~30公斤/亩;亩产3500~4500公斤果园:氮肥(N)20~30公斤/亩,磷肥(P2O5)8~12公斤/亩,钾肥(K2O)15~25公斤/亩;亩产3500公斤以下果园:氮肥(N)15~25公斤/亩,磷肥(P2O5)6~10公斤/亩,钾肥(K2O)15~20公斤/亩。

  (2)早熟品种、或土壤肥沃、或树龄小、或树势强的果园施有机肥2~3方/亩;晚熟品种、土壤瘠薄、树龄大、树势弱的果园施有机肥3~4方/亩,化肥分2~3次施用(晚熟品种3次),第一次在3月中旬,氮磷钾配合施用;第二次在6月中旬,氮磷钾配合施用,增加钾肥用量;第三次在7月下旬到8月中旬,以钾肥为主,配合少量氮肥。

  (3)土壤缺锌、硼和钙而未秋季施肥的果园,每亩施用硫酸锌1~1.5公斤、硼砂0.5~1.0公斤、硝酸钙30~50公斤,与有机肥混匀后早春施用;缺硫果园应选择含硫肥料如硫酸铵、硫酸钾、过磷酸钙等,也可适当施用硫磺。

  (二)桃

  1.存在问题

  桃园用肥量差异较大,肥料用量、氮磷钾配比、施肥时期和方法不合理,忽视施肥和灌溉协调作用。

  2.施肥原则

  (1)加强有机肥施用比例,依据土壤肥力和早中晚熟品种及产量水平,合理调控氮磷钾肥施用水平,注意钙、镁、硼和锌的配合施用;

  (2)不同品种的春季追肥时期要有差别,早熟品种较晚熟品种追肥时期早,追肥次数少;

  (3)与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夏季宜出现涝害的平原地区需注意结合起垄、覆膜或果园生草技术;干旱地区提倡采用地表覆盖和穴贮肥水技术。

  3.施肥量及比例

  (1)有机肥施用量:早熟品种、或土壤肥沃、或树龄小、或树势强的果园施有机肥1~2方/亩;晚熟品种、土壤瘠薄、树龄大、树势弱的果园施有机肥2~3方/亩;

  (2)化肥施肥量:j产量水平3000公斤/亩的桃园:氮肥(N)18~20公斤N/亩,磷肥(P2O5)10~12公斤/亩,钾肥(K2O)20~23公斤/亩;k产量水平2000公斤/亩的桃园:氮肥(N)15~18公斤/亩,磷肥(P2O5)7~10公斤/亩,钾肥(K2O)17~20公斤/亩;l产量水平1500公斤/亩的桃园:氮肥(N)10~12公斤/亩,磷肥(P2O5)5~8公斤/亩,钾肥(K2O)12~15公斤/亩;

  (3)施肥方法:全部有机肥作基肥于秋季或春季土壤解冻后施用,采用开沟土施方法施用。50%的磷肥和钾肥及40%的氮肥一同与有机肥基施,其余氮磷钾肥按生育期养分需求分次追施;化肥施用一般在桃树萌芽期(3月初),硬核期(5月中旬)和果实膨大期追肥2-3次(早熟品种2次、晚熟品种3次);

  (4)对去年早期落叶或负载量过高的果园,应加强根外追肥,萌芽前可喷施2~3次1~3%的尿素,萌芽后至7月中旬之前,每隔7天1次,按2次尿素与1次磷酸二氢钾的比例喷施,浓度为0.3~0.5%;

  (5)如施用有机肥数量较多,则秋季基施的氮、钾肥可酌情减少1-2公斤/亩。

  (三)柑橘

  1.存在问题

  目前柑橘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忽视有机肥的施用和土壤改良培肥,土壤酸化严重,瘠薄果园面积大;(2)农户用肥量差异较大,肥料用量、氮磷钾配比、施肥时期和方法不合理;(3)钙镁硼锌等中微量元素缺乏问题普遍;(4)水土流失严重,肥料利用率低。

  2.施肥原则

  (1)重视有机肥料的施用,大力发展果园绿肥,实施果园覆盖;

  (2)酸化严重的果园,适量施用石灰;

  (3)根据柑橘品种、果园土壤肥力状况,优化氮磷钾肥用量、施肥时期和分配比例,适量补充钙镁硫硼锌等中微量元素;

  (4)施肥方式改全园撒施为集中穴施或沟施;

  (5)施肥与水分管理和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结合,干旱季节尤其是春旱期间应遇雨或结合灌溉施肥。

  3.施肥量及比例

  (1)施肥量:j亩产3000公斤以上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25-35公斤/亩;磷肥(P2O5)8-12公斤/亩;钾肥(K2O)20-30公斤/亩;k亩产1500-3000公斤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20-30公斤/亩;磷肥(P2O5)8-10公斤/亩;钾肥(K2O)15-25公斤/亩;l亩产1500公斤以下果园,有机肥2-3方/亩;氮肥(N)15-25公斤/亩;磷肥(P2O5)6-8公斤/亩;钾肥(K2O)10-20公斤/亩;

  (2)缺硼、锌的果园,每亩施用硼砂0.5-0.75 kg、硫酸锌1-1.5 kg,与有机肥混匀后于秋季使用;pH<5.5的果园,每亩施用石灰或白云石粉60~80kg,50%秋季施用,50%夏季施用;

  (3)施肥方法:春季施肥(萌芽肥或花前肥):30%~40%的氮肥、30%~40%的磷肥、20%~30%钾肥在2~3月萌芽前开沟土壤施用。对于树势较弱的果树,在花蕾期和幼果期,用0.3%的尿素+0.2%磷酸二氢钾进行叶面施肥;缺硼果园在幼果期用0.1%~0.2%的硼砂溶液,每隔10~15天喷1次,连续喷施2-3次;缺锌的果园用0.1%~0.2%硫酸锌溶液,在幼果期喷施。夏季施肥(壮果肥):30-40%的氮肥、20%~30%的磷肥、40~50%钾肥在6-7月施用。秋冬季施肥(采果肥):20%~30%的氮肥、40~50%的磷肥、20%~30%钾肥、全部有机肥和硼、锌在11~12月采果前后施用。缺硫果园应选择含硫肥料如硫酸铵、硫酸钾、过磷酸钙等,也可适当施用硫磺。

  八、蔬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露地甘蓝

  1.存在问题

  当前露地甘蓝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1)不同田块有机肥施用量差异较大,盲目偏施氮肥现象严重,钾肥施用量不足,施用时期和方式不合理;(2)施肥存在“重大量元素,轻中量元素”现象,影响产品品质;(3)过量灌溉造成水肥浪费的问题普遍,氮肥利用率较低。

  2.施肥原则

  (1)合理施用有机肥,有机肥与化肥配合施用;氮磷钾肥的施用应遵循控氮、稳磷、增钾的原则;

  (2)肥料分配上以基、追结合为主;追肥以氮肥为主,氮磷钾合理配合;注意在莲座期至结球后期适当地补充钙、硼等中微量元素,防止“干烧心”等病害的发生。

  (3)与高产栽培技术,特别是节水灌溉技术结合,以充分发挥水肥耦合效应,提高肥料利用率。

  3.施肥量及比例

  (1)基肥一次施用优质农家肥2方/亩。

  (2)产量水平大于6500公斤/亩,氮肥(N)18~20公斤/亩,磷肥(P2O5)10~12公斤/亩,钾肥(K2O)14~16公斤/亩。产量水平5500~6500公斤/亩,氮肥(N)15~18公斤/亩,磷肥(P2O5)6~10公斤/亩,钾肥(K2O)12~14公斤/亩。产量水平4500~5500公斤/亩,氮肥(N)13~15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8~10公斤/亩。氮钾肥30%~40%基施,60%~70%在莲座期和结球初期分两次追施,磷肥全部作基肥条施或穴施;

  (3)对往年“干烧心”发生较严重的地块,注意控氮补钙,可于莲座期至结球后期叶面喷施0.3%~0.5%的CaCl2溶液2~3次;对于缺硼的地块,可基施硼砂0.5~1公斤/亩,或叶面喷施0.2%~0.3%的硼砂溶液2~3次。同时可结合喷药喷施2~3次0.5%的磷酸二氢钾,以提高甘蓝的净菜率和商品率。

  (二)设施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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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献血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5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血站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市献血量累计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公民,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献血条件的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未献血,本人所在单位又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应当交纳与其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用血互助保证金;符合献血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未献血,本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又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应当交纳与其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用血互助保证金。”

第二款修改为:“公民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自交纳用血互助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在本省献血的,其交纳的用血互助保证金予以退回。”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十八周岁以下(不含十八周岁)、五十五周岁以上(不含五十五周岁)的公民和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免交用血互助保证金。”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无偿献血证》和《完成献血计划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雇佣他人献血,或者冒名献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献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献血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9年1月1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9年5月1日施行 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定期义务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知识教育。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二章 献血管理

第八条 市、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献血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第十条 对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给市人民政府印制的《完成献血计划证》。

第十一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者中心血库(以下统称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数内。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活动,也可以直接到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数内。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献血和冒名献血。

第三章 采血和供血管理

第十四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第十五条 血站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六条 血站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血液。

第十七条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八条 血站采血时必须由具备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采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

血站采血后,应当严格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到本行政区域内的血站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供血前,应当核对公民持有的有关用血证明和证件。

第二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第二十四条 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计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者献血量的等量免费用血。

在本市献血量累计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公民,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献血者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未献血,本人所在单位又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应当交纳与其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用血互助保证金;符合献血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未献血,本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又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应当交纳与其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等量的用血互助保证金。

公民本人或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自交纳用血互助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在本省献血的,其交纳的用血互助保证金予以退回。

用血互助保证金由市、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十八周岁以下(不含十八周岁)、五十五周岁以上(不含五十五周岁)的公民和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免交用血互助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病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无偿献血证》和《完成献血计划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组织;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献血、采血、供血和用血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献血事业捐资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十条 对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和组织,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献血证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雇佣他人献血,或者冒名献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三条 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对医疗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外来暂住人员适用本条例。

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享受本市公民同等的用血待遇;本人没有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血,并交纳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85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9月28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五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条 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一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定向发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核准的,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终止审查并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